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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黄槐“3·11”等五起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兴宁市·事故调查报告(搜索直采)(兴宁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梅州市 发布:2025-03-14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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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兴宁黄槐“3·11”一般事故
调查报告
兴宁黄槐“3·11”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10 月

目 录
一、事故发生的相关情况................................................................................. 1
(一)事故概况........................................................................................... 1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2
(三)事故报告情况和救援情况............................................................... 2
(四)事故后续情况................................................................................... 3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4
(二)事故性质........................................................................................... 5
三、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履职情况..................................................................... 6
(一)涉事人员........................................................................................... 6
(二)黄槐镇党委、政府........................................................................... 6
(三)黄槐镇原水务所............................................................................... 7
(四)黄槐镇原农机站............................................................................... 7
(五)黄槐镇双下村村委........................................................................... 7
(六)黄槐镇原水务所负责人曾某 ....................................................... 8
(七)黄槐镇原农机站负责人凌某 ....................................................... 8
(八)黄槐镇双下村原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何*义 ...............................8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8
(一)对涉事人员的责任追究建议........................................................... 8
(二)对黄槐镇党委、政府的处理建议................................................... 9
(三)对黄槐镇原水务所的处理建议 ....................................................... 9
(四)对黄槐镇原农机站的处理建议 ....................................................... 9
(五)对黄槐镇双下村村委的处理建议................................................... 9
(六)对黄槐镇原水务所负责人曾某 的处理建议 ...............................9
(七)对黄槐镇原农机站负责人凌某 的处理建议 ...............................9
(八)对黄槐镇双下村原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何*义的处理建议 .... 10

五、整改防范措施 ........................................................................................... 10
(一)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10
(二)加大力度,切实做好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 .............................10
(三)强化宣传教育,提升安全意识 ..................................................... 11
(四)加强“两站两员”建设,开展农村道路交通违法劝导 .............11

1
2023 年 3 月 11 日 9 时许,兴宁市黄槐镇双下村发生一起人
员从河岸跌落河沟造成 1 人死亡的事故。
为查清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3 年 10 月 7 日,经兴宁市人民政府同
意,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立了由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总工会及属地政府等相关人员
组成的兴宁黄槐“3·11”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
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
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
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故的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
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的相关情况
(一)事故概况
2023 年 3 月, 何*秋将其房屋旁边砌河涌堤岸的工程交给何
厚基施工,由于施工需要石头等材料,何*基便委托何*诚为其运
载石头到施工现场,约定每车石头按固定价钱进行结算。2023
年 3 月 11 日,何*诚按照何厚基的要求,驾驶粤 0923100 运输
车辆运载石头前往何*秋房屋旁河涌堤岸施工现场 (岸边高度差
7 米左右)进行卸货。当天上午 9 时,何*诚运载石头到达施工
现场, 因卸石头需开启车辆后方货箱挡板,在开启挡板过程中何

2
(三)事故报告情况和救援情况
1.事故报告情况
2023 年 3 月 11 日 15 时许, 黄槐派出所值班民警刘*龙、 胡
*明、 郭*建接到双下村干部何*友打来电话,称其村内有一村民
在双下村白桥头从货车跌落河堤受重伤送医抢救, 需黄槐派出所
查看见证现场。接报后,黄槐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现场,民警在
现场见到何*雄(何*诚的堂哥),民警向何*雄口头询问了何*
诚跌落河沟的过程并了解相关在场人员情况, 对现场进行勘查
取证,后何*雄于 2023 年 3 月 11 日 16 时许拨打 110
3.死者何*诚,男,1967 年 8 月 27 日出生,汉族,广东省
兴宁市黄槐镇人,公民身份号码:4414**************。何*诚
生前以粤 0923100
2.承包者何*基,男,1966 年 7 月 29 日出生,汉族,广东
省兴宁市黄槐镇人,公民身份号码:4414**************。2023
年初,按屋主何*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屋主何*秋,男,1963 年 12 月 8 日出生,汉族,广东省 兴
宁市黄槐镇人,公民身份号码: 4414************** 。2023 年
初, 何*秋将其房屋旁边的砌河涌堤岸工程发包给何*
*诚坠落至河涌底部,头部与河涌底部石头撞击造成颅脑损伤,
何*诚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兴宁市人民医院治疗, 随后又转送梅州
市人民医院治疗,2023 年 3 月 12 日,何*诚因治疗无效死亡。
基施工。
秋要求负责其房屋旁边砌河涌堤岸工程。
运输车辆有偿为他人提供运输服务为生。
报警登

3
记。当日 16 时 30 分许,何*雄、承包工程老板何*基、现场工人
何*文三人到黄槐派出所配合调查,完成笔录材料。2023 年 3 月
30 日,何*雄受何*诚亲属委托来到黄槐派出所向民警提出出具
何*诚受伤死亡意外证明,民警向其出具了证明材料。
(四)事故后续情况
何*诚亲属将河堤工程承包人何 *基及河堤工程业主何 *秋
两人起诉至兴宁市人民法院要求经济赔偿。2023 年 5 月 30 日,兴
宁市人民法院进行庭审, 何*基向法庭进行了陈述,因其 3 月
11 日在公安机关陈述内容与法庭陈述内容前后不一, 法庭对其互
相矛盾部分陈述不予采信。现场证人何*秋、何*文、何*辉、何*
雄、何*祥、何*新等 6 人也出庭作证向法庭供述了案发经过,
2023 年 6 月 19 日,兴宁市人民法院出具了关于何汉诚死亡一 案
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 1481 民初 2162 号】,判决书载明了
关于何*诚死亡的事实:其站在自己运输车辆后(车牌号:粤
0923100,农用车)用铁锤敲打车后门插栓,尾厢门打开的瞬间
何*
2.救援情况
2023 年 3 月 11 日, 在事故发生之后, 现场人员及时拨打120
急救电话将何*诚送往兴宁市人民医院抢救, 后转送梅州市人民
医院治疗无效后死亡。
诚被车后门推落到河沟里,属其自行过错所致。
2023 年 7 月 1 日, 何*诚之子何*浩到黄槐派出所报警, 称
何*诚跌落河沟死亡一事, 有人在公安机关提供了虚假笔录,该

4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
笔录导致法院对其起诉的不利判决, 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调查取证,
还原事情真相。后黄槐派出所民警针对该情况进行核查,再次对
何*雄、何*基、何*文三人进行询问调查,其三人如实供述了
2023 年 3 月 11 日下午合谋到黄槐派出所做伪证的违法事实。经
调查,何*雄作为何*诚的堂哥,2023 年 3 月 11 日上午接到村
民电话得知何*诚跌落河沟受伤, 后赶到案发现场参与救援。当
日, 何*诚送医抢救后, 何*雄主动帮助何*诚亲属处理该事故,其
了解到何*诚的驾驶的农用车有投意外保险, 咨询保险公司人
员得知从车辆上跌落才符合保险公司意外险的理赔条件。 当日下
午, 何*雄通过村干部何先友联系黄槐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调查情
况,民警来到案发现场后,何*雄向民警简单描述了何*诚跌落
河沟的过程, 向民警提出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何*雄以
帮助何汉诚报意外保险为由,劝说何*基、何*文来到黄槐派出
所作证。后何*雄、何*基、何*文三人在黄槐派出所的询问笔
录上, 三人虚构在现场看到何*诚从货车尾厢处跌落河沟的事实,
真实情况是何*诚站在自己车辆后用铁锤敲打车后门插栓, 尾厢
门打开的瞬间何*诚被车后门推落到河沟里。 民警对案发现场证
人何*新、何*文、何*辉、何*雄、何*祥、何*秋等人进行
询问, 以上证人均陈述案发当日何*诚是为了卸石头意外跌落河
堤受伤的。
因

5
(二)事故性质
何*诚直系亲属到兴宁市人民法院上诉后又到梅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 年 6 月 19 日,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
审判决: 原告何*诚与被告何*基之间存在的是货物买卖合同关
系。 原告主张何*诚和何*基存在雇佣劳务关系并无证据予以证
实,即不能证明何*诚是在接受何*
据调查了解, 何*诚生前以粤 0923100 运输车辆有偿为他人
提供运输服务为生, 其在运载石头等建材时,先行垫付建材购买
款,最后再连同运输费用与需方一起结算。何*基河道堤岸工程
需要石头, 遂联系何*诚运载石头至上述地点, 约定一车石头420
元,符合运输合同的特征,故确定为运输合同纠纷,其次何*诚
是在卸石头的过程中摔至河道死亡, 而何*基并未签订书面合同
约定卸石头的义务由谁承担,故应结合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根
据钟奕焕(案外人)的陈述,何*诚的粤 0923100 运输车辆属于
自卸货车,其此前与何*诚曾有过交易,当地的交易习惯一般是
运费由买家出,装车费用一般由卖方负责,卸石头费用由运输方
负责。鉴于石头属于可自卸货物,所以卸石头由何*诚负责,而
何*诚长期从事销售水泥、 沙子、石头等建筑材料及有偿为他人
提供运输服务为生, 应当注意到装卸建筑材料所存在的危险,其
站在自己的运输车辆后用铁锤敲打车后门插栓, 尾厢门打开的瞬
间何*诚被车后门推落到河沟里, 属其自行过错所致。所以何*诚
自身过失摔至河底死亡,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基受雇劳务中受到损害,原

6
综合兴宁市人民法院一审、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
果及调查核实情况,事故调查组认为:此次事故未涉及施工环节,
为运输环节生产安全事故
告要求被告何*基承担并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被告何*秋作为
发包人,在定作、指示、选任中并无过错,亦无需承担本案所涉
民事赔偿责任。兴宁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何*红、何*芳、何*梅
、何*浩、何*俊的诉讼请求。死者家属方不服兴宁市人民法院一
审判决结果,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 年
11 月 21 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本案案由应确
定为运输合同纠纷, 何*诚在卸石头过程中因自身过失摔至河底
受伤后死亡,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上诉人何*红、
何*芳、 何*梅、 何*浩、 何*俊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
(二)黄槐镇党委、政府
黄槐镇党委、政府坚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安全生产重
要部署,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
三、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履职情况
(一)涉事人员
何*诚作为粤 0923100 运输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从
整个工程的角度来看,此次事故发生的过程为运输合同纠纷,但
何*诚在运输环节的卸货过程中存在自身冒险作业导致自身不
幸遭遇的行为,由其负全部责任。
部

7
署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
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
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研究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
突出问题。但在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方面,工
作不够细致到位。
(五)黄槐镇双下村村委
黄槐镇双下村村委的安全生产职责是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
管,对辖区的各项安全生产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包括河道管理
(四)黄槐镇原农机站
黄槐镇原农机站的安全生产职责是从事农业生产作业的农
业机械的管理,核发从事农业生产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牌证。 但未对何*诚驾驶农用车长期从事运输的违规行为进行劝
导教育,且该农机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在开展日常监管和宣传
(三)黄槐镇原水务所
何*秋自建房位于双下村双下河白桥头段旁, 由于洪水冲刷
土坝河堤坡出现小面积坍塌的情况,房主出于安全考虑,对河堤
实施砌石加固以消除安全隐患,经查实该工程未占用河道,不影
响行洪安全, 黄槐镇原水务所及双下村委同意房主何*秋实施河
堤加固工程(约 5 米长),并要求房主履行主体责任,保障河堤
加固工程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但黄槐镇原水务所及双下村委在审
批、监管方面不够完善,工作不够细致到位。
教育方面,工作不够细致到位。
、

8
建筑施工巡查、交通劝导等。村委每月对辖区内的房屋建筑施工
进行登记,并加强安全巡查,确保业主能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保障建筑施工安全稳定。但在开展交通运输日常监管和安全隐患
排查方面,工作不够细致到位。
(六)黄槐镇原水务所负责人曾某
黄槐镇原水务所负责人曾某 ,作为该工程的初步审批、属地
监管人员, 对施工安全不够重视,开展审批及安全监管等工作不
力。
(七)黄槐镇原农机站负责人凌留东
黄槐镇原农机站负责人凌某 , 作为黄槐镇农用机械的属地监
管人员, 对何*诚驾驶农用车长期从事运输的违规行为不够重视
,开展宣传教育等工作不力。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涉事人员的责任追究建议
何*诚作为粤 0923100 运输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在
卸货过程中因自身过失摔至河底死亡,其本人具有重大过错,应
在此次意外事件中负全部责任。鉴于其在此次意外事故中死亡,
(八)黄槐镇双下村原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何*义
黄槐镇双下村原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何某 ,作为原双下村分
管交通的村委书记、 村交通劝导员, 对交通安全工作不够重视,开
展交通运输安全的隐患排查和宣传劝导等工作不力。
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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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黄槐镇党委、政府的处理建议
黄槐镇在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方面,工作不够
细致到位。建议责成其向兴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书面检讨。
(三)对黄槐镇原水务所的处理建议
黄槐镇原水务所在建筑施工方面审批、监管方面不够完善,
工作不够细致到位。建议责成其向黄槐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五)对黄槐镇双下村村委的处理建议
黄槐镇双下村村委在开展交通运输日常监管和安全隐患排
查方面,工作不够细致到位。建议责成其向黄槐镇人民政府作出
书面检讨
(四)对黄槐镇原农机站的处理建议
黄槐镇原农机站对何 *诚 驾驶农用车长期从事运输的违规
行为不够重视,且该农机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在开展日常监管
和宣传教育方面,工作不够细致到位。建议责成其向黄槐镇人民
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
(七)对黄槐镇原农机站负责人凌某 的处理建议
黄槐镇原农机站负责人凌某
(六)对黄槐镇原水务所负责人曾某 的处理建议
黄槐镇原水务所负责人曾某 , 作为该河道边房屋建筑施工的
初步审批、 属地监管人员,对河道边房屋建筑施工安全不够重视
, 开展审批及安全监管等工作不力。 建议责成其向黄槐镇党委、人
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 作为黄槐镇农用机械的属地

10
五、整改防范措施
各镇(街道)、市有关单位要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实际情况,
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依法加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领域的
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现事故调查组提出如
下防范整改措施
监管人员, 对何*诚驾驶农用车长期从事运输的违规行为不够重
视,开展宣传教育等工作不力。建议责成其向黄槐镇党委、人民
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八)对黄槐镇双下村原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何*诚 的处理
建议
黄槐镇双下村原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何 *义 ,作为原双下村
分管交通的村委书记、 村交通劝导员, 对交通安全工作不够重视,
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的隐患排查和宣传劝导等工作不力。 建议责成
其向黄槐镇党委、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
(一)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吸取此次事
故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深刻反思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安
全监管漏洞等突出问题,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切实把
责任和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个人,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二)加大力度,切实做好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
加强对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监管,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
加强行刑衔接,依法严加治理,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和只审批不监

11
管、只管合法的不管非法的、只管目录内的不管目录外的,以及
只备案不检查等怠政行为,筑牢安全防线,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
生。
(三)强化宣传教育,提升安全意识
充分利用广播、LED 屏等传播途径,在公共场所播放安全教
育片,发放宣传材料,对群众、学生、农村老人等重点群体和不
同层次人群,有针对性地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典型案例剖析
及曝光各类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群众的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
社会环境。
(四)加强“两站两员”建设,开展农村道路交通违法劝导
全面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扎实开展“两
站两员”建设,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交通违法劝导,不断提高群
众交通安全意识。依托交通安全服务站,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提
示,提高驾驶人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