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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湾区宝龙广场三期(D区域)项目“11·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金湾区·事故调查报告(搜索直采)(金湾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珠海市 发布:2022-02-10 等级:一般 类型:物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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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湾区宝龙广场三期(D 区域)项目“11·27”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 11 月 27 日 7 时 50 分,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施工的金湾宝龙广场三期(D 区域)
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55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
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金湾公安分局、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区建设局、区总工会和红旗镇政府等单位组
成的金湾区红旗镇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27”一般物
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
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
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
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建设项目基本概况
金湾宝龙广场三期D区项目位于珠海市金湾区金铭东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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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顺达路交汇处东北侧,占地 23416.83 ㎡,建筑面积:
78752.73 ㎡,包括3 栋 18 层住宅楼(建筑高度55.85m)、
1 栋 17层住宅楼(建筑高度52.95m)、2 栋 27 层住宅楼(建
筑高度 79.05m),标准层层高 2.9m。本工程为高层住宅,
结构形式为剪力墙、框架结构,基础类型为预制高强混凝土
管桩基础。
(二)参建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珠海鹏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湾置
业)成立于 2020 年 01月 08 日,注册地位于珠海市金湾区
红旗镇虹晖一路 8 号106 室,注册资本:5,000 万(元),有
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40400MA549MKM6,法定代表人为洪群峰。经营
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绿化养护,物业管理等。该项目
负责人是罗前挺。
2.施工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
司)成立于1998 年 4 月 3 日,公司注册位于浙江省东阳市吴
宁东路65 号,注册资本:325,3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其
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30783147520019P,法定代表人为庄严。经营范围是:主
要总承包建筑、市政公程、地基基础等工程施工,持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
书》编号:D133032829,持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安许证字[2005]07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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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2023 年 01月 13 日)。
3.监理单位:广东营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东营造)成立于 2004 年 10 月 18 日,注册地址佛山市三水
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西 3 号碧湖花园三座夹层 127,注册资
本:1,1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71872245F,法定代表人为张小
维。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市政、人民防空工程和建设项
目环境监理;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工
程项目管理、工程技术等咨询服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类甲级监理资质证书,证书
编号:E144007637-4/1。
4.施工分包单位:广州市中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跃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03 月 18 日,注册地位于广
州市越秀区麓景西路41 号 19楼 06-07 室,注册资本:1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47994190122,法定代表人为陈鹏宜。经营范围包括
咨询策划服务;建筑劳务分包。
(三)建设项目合同签订情况
2021 年 5 月 30 日,鹏湾置业与中天公司签订了金湾宝
龙广场三期(D 区域)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总承包】》,明确由中天公司承包工程施工,开工日
期:2021 年 5 月 25日,竣工日期:2023 年 12 月19 日,合
同工期:949 日。中天公司成立了金湾宝龙广场三期(D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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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项目部,项目经理是张天九。2021 年 4 月 20 日,鹏湾
置业与广东营造签订了珠海金湾宝龙城 AD 地块项目监理工
程《合同文件》,明确由广东营造提供项目范围内所有的施
工监理服务,项目总监是刘翼。鹏湾置业在《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总承包】》和珠海金湾宝龙城 AD 地块项目监理工程
《合同文件》中分别与中天公司、广东营造约定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
2021 年 7 月 16 日,中天公司与中跃公司签订了《建筑
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书》并报鹏湾置业及广东营造备案,明确
中跃公司分包范围:脚手架作业分包,二次结构(支模、钢
筋植筋、绑扎、混凝土浇筑等)及零星工程(含围墙基础、
道路硬化、抹灰等临建设施)。开工日期:2021 年 08月 16
日,竣工日期:2023 年12 月 19日,合同工期:865日。由
中跃公司按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项目开展相关工作,项目负
责人是罗绍平。该合同第七条第(一)项 7.2 明确:中跃公
司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管
理责任;第(十)项11.14 明确规定施工计划和方案报甲方
审定后方可实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11 月 26日上午,中天公司楼号长钟文验收时,
发现 2 号楼西侧悬挑板与二层墙壁连接不够紧实,于是向中
跃公司带班张焕强下达整改通知单并加盖中天公司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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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要求重做悬挑板。当日 17 时,张焕强安排杨秀虎次
日的主要工作是用电锤凿碎悬挑板。(因该项作业为局部零
星作业,中天公司项目部按照《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书》
中约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向中跃公司下达整改通知单。建设项
目安全规章制度中并未明确规定必须通报监理单位,或进行
安全旁站监理,或制订及报告施工计划、方案,广东营造、
鹏湾置业也未得知该项作业。)
2021 年 11 月 27 日 6 时 30 分,中跃公司施工人员前往
工地开工。
7 时,杨秀虎领取电锤,前往2 号楼西侧(事发地)。
7 时10 分,开始拆除支撑悬挑板的钢管架。
7 时50 分,杨秀虎在悬挑板下方地面拆除钢管架时,悬
挑板断裂,杨秀虎被掉下来的悬挑板砸倒,被悬挑板压住。
同时,在事发点10 米外作业的外架工罗刚清听到响声,
发现事故发生。
以上过程,由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得出。
(二)事故报告和救援过程
7 时55 分,罗刚清、中天公司安全员莫广既与其他现场
人员清理开地上钢管,一起从杨秀虎身上搬开悬挑板。
8 时 3 分,中天公司施工员王益渡拨打 120 请求救援并
电话通知中跃公司现场带班张焕强。
8 时20 分,120 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开始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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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时30 分,经过医护人员极力抢救,宣布杨秀虎抢救无
效死亡。
8 时30 分,中天公司项目经理张天久、技术负责人吴冬、
广东营造的监理工程师李辉相继来到现场处理。张天久和医
护人员拨打 110报告事故。
8 时50 分,红旗镇派出所工作人员到达事发地点,立即
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9时02分,金湾区总值班室接报金湾公安分局事故信息。
9 时39 分,区应急管理局、区建设局和红旗镇工作人员
赶到现场了解事发经过并展开事故现场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各单位报告与救援行动均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
三、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1、杨秀虎,年龄,46 岁,贵州凯里人,于 2021 年 11
月 20 日与中跃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杨秀虎在本起事
故中死亡,死亡原因为严重颅脑损伤(根据《居民死亡医学
证明(推断)书》)。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
经事故发生单位统计,事故调查组核定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
失为 155万元。
(三)善后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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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中跃公司与死者杨秀虎家属协商善后事
宜,于 12 月 1 日经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
解,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和《一次性工亡赔偿协议书》。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现场勘验情况及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在珠海市金湾区金铭东路与顺达路交汇处东
北侧金湾龙宝广场三期(D 区域),事发地点为2 号楼西北
侧。2021 年11 月 27日,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验:2 号楼,
地上 27 层,地下一层,标准层建筑面积 439.13 平方/层,
总建筑面积 11826.15 平方,基底面积528.62 平方,事发坠
落飘板为 2 号楼 2 层西侧雨棚板。坠落悬挑板基本情况:悬
挑板长 2 米,宽 1 米,厚 0.13 米对地面距离3.97 米,因结
构设计与建筑设计图纸矛盾,栋号 2 层底板结构施工时未一
次成型,于 11 月8 日设计变更增加此板。事故平面如下图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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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和询问相关人员,可以确定该
起事故的起因物为建筑物及构筑物(3.13 参照《企业职工伤
亡事故分类 GB 6441-1986》表 A3),致害物为粘土、砂、
石(4.10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6441-1986》表
A4),伤害方式为落下物(5.02.1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分类 GB 6441-1986》表 A5),不安全状态为无安全标志
(6.01.1.04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6441-1986》
表 A6),不安全行为为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7.01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6441-1986》表 A7)。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杨秀虎违规拆除悬挑板支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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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架,造成悬挑板失去支撑下落,杨秀虎被悬挑板压倒导致
死亡。(《拆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第 10 条:“高处拆除施
工的原则应是按建筑物建设时相反的顺序进行。应先拆高
处,后拆低处;先拆非承重构件,后拆承重构件。”)
(二)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通过事故调查组调查,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如下:
鹏湾置业,作为该项目建设单位,落实了建设单位责任,
定期组织进行作业现场安全检查,要求中天公司制定并实施
《安全生产方案》、督促中天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
全生产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等工
作。
中天公司,作为该项目施工总包单位,建立了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逐级明确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
操作工人安全生产职责。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三级
安全生产培训,按照建设及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事故隐
患排查,定期组织工人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事故应急演练,
按照规定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工人按要求佩戴。
广东营造,作为该项目监理单位,落实了监理责任,对
中天公司《安全生产方案》进行审核,编制《监理细则》并
按照细则对作业现场进行严格管理。每周组织举办安全例会
及监理例会,通报分析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施工
单位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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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跃公司,该项目施工分包单位,施工计划和方案未报
中天公司审定擅自施工,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不到位,未保证具备作业人员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与意识;
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管理责任
落实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事
故原因及性质进行综合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物体
打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杨秀虎,年龄,46 岁,贵州凯里人,广州中跃公司架子
工,违规拆除钢管架支撑,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
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中跃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
①
;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
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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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①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
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
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罗绍平,中跃公司金湾宝龙广场三期D 区项目负责人,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交底
工作针对性不强,不能准确反映作业涉及的安全风险,班前
教育流于形式;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
②
,未认真履行安
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各单位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
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切实压实安全监管责任,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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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气解决好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坚决遏制生产
安全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起事故中相关单位暴
露出的安全管理问题,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督
促企业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
查行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不安全风险。
(二)中跃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金湾宝龙广场三
期(D 区域)工程项目全面停工排查整顿,进一步加强对现
场作业人员安全监管,加强风险评估并落实防范措施,积极
整改存在问题,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复检确认满足安全生产条
件后方可复工。
(三)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此次事故向辖区建筑建
设、施工、监理企业进行通报警示教育工作,认真吸取事故
教训,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金湾区红旗镇中天集团有限公司
“11·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1 年 12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