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2.24”佛山市爱你瓷业有限公司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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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2.24”佛山市爱你瓷业有限公司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0-05-08 23:57:35 来源:禅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2019年12月24日下午14点30分许,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田边村大街29号仓库在装载货物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禅城区应急管理局经禅城区政府授权,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通过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提出了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佛山市爱你瓷业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25208053A;法定代表人:杨雄凯;成立日期:2015年03月27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68号中国陶瓷产业总部基地东区C座08栋二楼;经营范围:销售:陶瓷制品、建筑材料;国内贸易。 杨雄凯,男,汉族,1981年8月11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衡阳县渣江镇秋夏村戈祠组17号,系佛山市爱你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负责人。 事发作业概况:2019年12月24日,佛山市爱你瓷业有限公司接到外地购买建筑装饰材料订单后,由公司设在禅城区南庄镇田边村大街29号仓库的管理员屈敬财负责用电话通知文小会,通知文小会上午组织搬运人员过来仓库进行货物装载。事发时,由金道平妻子文小会、张文和文在华三人根据通知从事相关装载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2月24日上午10时许,文小会、张文和文在华三人根据通知到达禅城区南庄镇田边村大街29号仓库开始对一台集装箱进行货物装载,下午14点30分许装载工作基本完成,在货车车箱负责摆放的搬运工文在华在集装箱尾部摆放瓷砖等货物时,未确保自身安全,对车上的货物进行整理时,不慎从货箱尾部踏空坠地,坠地导致搬运工文在华头部受伤。事故发生后,在现场负责管理的佛山市爱你瓷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杨雄凯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伤者文在华被送往南庄镇绿康医院救治,2019年12月25日下午因病情恶化原因转到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进行抢救,12月26日中午13时30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脑疝。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庄分局等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及时介入,开展事故调查取证。 (三)应急处置情况评估 事故发生后,各部门能较快依据自身职责,开展各项工作,确保死者家属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应急处置评估为及时、有效。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文在华,男,汉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户籍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东安乡构树村一组,系在南庄一带以做搬运为主的劳务人员,在本事故中为佛山市爱你瓷业有限公司雇佣的搬运人员。 (二)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6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文在华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装车平台等作业安全设备及未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佛山市爱你瓷业有限公司对聘请的从业人员疏于管理,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作业安全交底;未能向从业人员提供装车平台等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的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致认为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1.文在华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装车平台等作业安全设备和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导致发生事故,对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 2.佛山市爱你瓷业有限公司对聘请的从业人员疏于管理,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作业安全交底;未能向从业人员提供装车平台等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导致发生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杨雄凯作为佛山市爱你瓷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严格落实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二)处理建议 1.鉴于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文在华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追究其责任。 2.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佛山市爱你瓷业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3.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佛山市爱你瓷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杨雄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南庄镇政府处要积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搬运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分类: 【TOP】【打印页面】【关闭页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