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江滨路“10.11”燃气泄漏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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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江滨路“10.11”燃气泄漏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3-01-16 10:39:40 来源:禅城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2022年10月11日上午10时45分许,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江滨路发生一起燃气泄漏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燃气泄漏量约为700立方米。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禅城区应急管理局经禅城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事发项目概况 佛山市禅城区公路交通发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44560768713;举办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住所:佛山市禅城区轻工南五街6号;宗旨和业务范围:负责拟定辖区内地方公路养护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路技术数据统计上报和公路养护新技术的研究、提升、推广工作;负责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和相关证件的办理工作。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009X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闫*天;成立日期:1985年3月6日;经营范围:铁路、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等(详见营业执照)。 佛山市禅城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553UYPX3;住址:佛山市禅城区唐园西一街16号一、二、四层;经营范围:管道燃气的经营、输配;燃气管道及设备、炉具的维护等。 广东中交纵横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3335XT;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成立日期:1997年3月17日;经营范围:公路、桥梁、隧道、码头、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运工程、机电工程、绿化工程、路灯工程、房屋建筑、土工建筑等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工程咨询、规划咨询、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代建、工程管理、试验检测、工程检测加固、特种结构补强、施工监控以及与上述有关业务的技术咨询、服务。 阆中市强鑫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551043058B;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罗*强;成立日期:2010年3月23日;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模板脚手架工程施工。 事发项目为东平路禅城西段(禅西大道-汾江路)提升改造工程;工程建设方:佛山市禅城区公路交通发展中心;施工单位: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海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组成的联合体;劳务分包:阆中市强鑫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事发时施工单位正进行江滨路东侧路边挖掘智慧路灯管线沟槽施工,所挖槽深约50-70cm,事发点位于该项目K6+550处。事发挖掘机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从佛山市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机械,挖掘机操作人员蔡*亮为佛山市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租赁机械一起派遣员工,并具有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机械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颁发的挖掘机操作证,证号为:2401901558948。 经核查,东平路(禅西大道—汾江路)道路提升工程(I标段)工程由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牵头方)和广东海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于2021年7月22日中标。中标后牵头方与联合体成员组建项目部。施工牵头方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份与劳务分包单位阆中市强鑫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分包非主体工程:路面基础及破除、人行道砖铺设、各类井提升、护栏安装、铺设草皮、智慧灯基础及管线铺设等劳务施工。该劳务分包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调查组认定该工程不存在违法分包和层层转包问题。根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确保农民工工资全额支付,劳务队农民工工资均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一)事故发生简要经过 2022年10月11日10时45分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施工单位阆中市强鑫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江滨路与跃进横路叉路口处(项目K6+550处)进行智慧路灯管线沟槽挖掘施工,工人蔡*亮操作挖掘机进行破路施工时挖穿敷设在路面下深约0.5米(含路面沥青高度12CM)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过程如下: 10月11日上午9时29分,现场施工负责人刘*和燃气公司巡查人员梁*麟二人到达事发现场,并在离事发点约5米处进行沟通协调。事发点上即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正进行机械作业,利用挖掘机对路面和路侧人行道进行第一次破路作业,破除路面沥青层和路侧人行道砖层。 9时46分,燃气公司巡查人员梁*麟和现场施工负责人刘*离开事发点现场,到和平路口(项目K6+410处)对该处施工进行协调。 10时许,现场施工负责人刘*到离事发点约50米处(项目K6+500处)安排正在机械破路的蔡*亮到项目K6+540处往南方向(即事发位置方向)进行第二次破路,利用“炮机”对水泥硬化路面进行破碎,破碎深度约30cm。 10时40分,蔡*亮操作挖掘机进行第二次破路施工至跃进横路路口(项目K6+550处)时,突然挖穿敷设在泥硬化路面下深约0.38米燃气管道,管道被击穿后燃气井喷出来,并扬起大量尘土。一直在破路现场进行安全监护、指挥的现场施工负责人刘*迅速上报,并拨打紧急救助电话。 10时50分,区消防救援队伍首先到达现场进行应急处置。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燃气泄漏量约为700立方米。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区消防救援队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在市相关领导、部门指导下,街道和平社区工作人员协助区公安分局对周边约一公里范围进行封控,及对附近居民进行疏散。区消防共出动11台消防车,54人次对泄露燃气进行喷水稀释。 11时09分,经燃气部门紧急处置受影响管道所有燃气控制阀门全部关闭; 11时14分,被隔离燃气管道内天然气已全部完成放散泄压,现场险情已控制,泄漏燃气量约700立方米,泄漏点面积约6平方米; 11时30分,事故路段恢复交通秩序,周边燃气浓度在安全值内; 11时50分,燃气公司抢修工程人员和机具到达现场,开始修复作业; 12日凌晨2时22分,完成对埋地管道进行气密性检测以及置换放散作业; 12日凌晨4时33分,全部受影响用户恢复供气,抢修结束。 (三)应急处置情况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副秘书长郭明强,市消防支队长钟蔚彬,区委常委、副区长何春云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区公安、应急、交通、住建、消防、环保、燃气、石湾镇街道以及和平社区等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区委书记严冰专门作出指示,要求迅速查明原因、严肃处理。区长盘石,区委常委、副区长何春云专门召集应急、交通、住建、消防、公安等相关部门召开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研判会,分析原因、查找隐患、制定措施,严防再发生问题。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及时处置,各部门能依据自身职责,迅速协调配合、开展各项工作,未发生次生灾害,未引发其他社会矛盾,应急处置评估为及时、有效。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七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在组织东平路禅城西段提升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管不到位,未严格按照《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与保护方案》第二项第4条第2):“施工前甲方一定要认真做好施工班组的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分工,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务必采用人工开挖方式施工”的规定,采用机械开挖方式进行施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2.佛山市禅城燃气有限公司对事发路段涉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安全交底和现场监管不到位。对工程建设方二次函告要求提出管线迁改意见未给予明确回复和交底事发点燃气管道的敷设深度;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采用机械开挖方式进行施工,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3.广东中交纵横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施工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采用机械开挖方式的违规施工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4.阆中市强鑫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对分包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按照《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与保护方案》的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采用机械开挖方式进行施工,导致地下燃气管道破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5.佛山市禅城区公路交通发展中心作为工程建设方,督促监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未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与保护方案》进行施工,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的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1.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在组织东平路禅城西段提升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与保护方案》的规定,采用机械开挖方式进行施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佛山市禅城燃气有限公司对事发路段涉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安全交底和现场监管不到位。对工程建设方二次函告要求提出管线迁改意见未给予明确回复和交底事发点燃气管道的敷设深度;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采用机械开挖方式进行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广东中交纵横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施工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采用机械开挖方式的违规冒险施工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4.阆中市强鑫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对分包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按照《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与保护方案》的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采用机械开挖方式进行施工,导致地下燃气管道破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5.佛山市禅城区公路交通发展中心作为工程建设方,督促监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未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与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处理建议 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4〕136号)的规定:“造成1至2人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的,一般不对事故发生单位给予罚款处罚”。本次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亦较小,但事故对公共安全和社会造成的影响较大。综合上述规定和因素,建议: 1.建议对相关责任主体不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罚款处罚。 2.建议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依法开展调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3.建议区安委办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进行约谈。敦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加强行业工程领域监管,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六、事故后续工作及措施 (一)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汲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与沿线各管线单位的安全保护协议进行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佛山市禅城燃气有限公司汲取事故教训,加强管线巡查力度。加强涉管线保护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各项保护措施的落实。 (三)禅城区交通运输局和佛山市禅城区公路交通发展中心要针对该起事故暴露的问题,举一反三,加强行业工程领域监管,积极开展安全警示教育,督促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四)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针对该起事故暴露的问题,加强燃气行业监管力度,督促指导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我区燃气管道的安全。 (五)石湾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涉燃气安全相关宣贯活动和专项检查。 附件 相关文件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分类: 【TOP】【打印页面】【关闭页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