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5.31”佛山市禅城区艳荣塑胶加工厂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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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5.31”佛山市禅城区艳荣塑胶加工厂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19-09-02 23:51:44 来源:禅城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2019年5月31日上午10时40分许,位于禅城区南庄镇罗格三丫涌工业区自编D6号的佛山市禅城区艳荣塑胶加工厂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禅城区应急管理局经区政府授权,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提出了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佛山市禅城区艳荣塑胶加工厂,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彭鑫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MA534X6418),注册日期:2019年4月16日;经营场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三丫涌工业区自编D6号(住所申报) 经营范围:加工、销售:塑胶制品,泡沫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彭鑫清,男,汉族,经营佛山市禅城区艳荣塑胶加工厂,该厂共有员工3人,主要经营废旧泡沫,废旧泡沫破碎加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5月31日上午10时30分许,佛山市禅城区艳荣塑胶加工厂经营者彭鑫清安排员工岩业扫利用泡沫破碎机进行废旧泡沫破碎,开机作业后彭鑫清发现机械传动皮带异响,然后停机检修。上午10时40分许,对泡沫破碎机传动皮带检修后,彭鑫清准备再次开机对泡沫破碎机试运行,开机前对作业员工岩业扫呼叫数声未有应答,在未对泡沫破碎机周边进行观察的情况下开机试运行,导致在泡沫破碎机进料口的员工岩业扫被机械破碎转轮带进机械内,彭鑫清听到异响后迅速关停机器,并对机器进行观察,发现员工岩业扫已被卷进了破碎机内,随后迅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约十分钟后,抢救的医护人员到场后检查伤者已无生命迹象。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南庄分局、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南庄派出所、区消防救援队等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先后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并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三)应急处置情况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南庄分局会同南庄镇劳动部门,抚慰好死者家属情绪,及时与涉案单位、人员沟通、商讨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等问题;各部门能较快依据自身职责,开展各项工作,未引发其他社会矛盾,应急处置评估为及时、有效。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岩业扫,男,布朗族。 (二)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61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佛山市禅城区艳荣塑胶加工厂经营者彭鑫清安全意识淡薄,在开动泡沫破碎机前未对机械的周边进行观察情况下冒然起动机械,导致事故发生,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岩业扫安全意识淡薄,在机械检修期间对机械内部进行清理杂物,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佛山市禅城区艳荣塑胶加工厂经营者彭鑫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未对泡沫破碎机进料口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的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致认为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1.佛山市禅城区艳荣塑胶加工厂经营者彭鑫清安全意识淡薄,在开动泡沫破碎机前未对机械的周边进行观察情况下冒然起动机械;未对所雇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对作业面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等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导致发生事故,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 2.岩业扫安全意识淡薄,在机械检修期间对机械内部进行清理杂物,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处理建议。 1.由于负有事故责任的岩业扫在事故中已死亡,其事故责任依法不予追究。 2.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佛山市禅城区艳荣塑胶加工厂经营者彭鑫清进行行政处罚。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彭鑫清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南庄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妥善协调处理好本次事故的相关工作,同时加强对小乱散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 i i++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分类: 【TOP】【打印页面】【关闭页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