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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祖庙汾江路东侧、规划15米道路北侧地块项目“8•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5-12-22 16:13:59 来源:禅城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关于禅城祖庙汾江路“8•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8月25日6时14分许,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汾江北路一在建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禅城区人民政府授权,由禅城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资料查阅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性质,明确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及工程概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 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刘某平,男,系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事发项目主要负责人。 (二)事故工程概况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汾江北路事发工程于2025年4月28日取得施工许可证,该项目Ⅱ标段模板及脚手架工程分包单位为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承包范围为本工程图纸范围所示的模板及脚手架安装及拆除工程,含税合同价为27,071,580.71元。计划工期:2025年4月28日至2026年7月30日。 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上海一公司先后接收劳务派遣二十多名员工,杨某波是其中之一,劳务派遣员工以班组形式由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及工程进度管理,其中包括岗前三级安全教育、体检报告审核、安全设备的配置及平时的安全交底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25日上午6时许,安全交底及任务布置早会后,杨某波、肖某、倪某潜、王某等六人进入项目工地5#楼4层平台进行脚手架安装作业。杨海波佩戴安全帽及安全绳,站上脚手架操作面(距4层平台约1米,上方设生命线)进行扣件安装。肖某、倪某潜在4层平台整理钢管,王某在另一侧绑扎踢脚线,其他工人各司其职。带班吴某余早会后安排其他班组搬运材料,组长肖某因给另一脚手架班组开早会未在现场。6时14分许,杨某波在未系挂安全绳的情况下,站在脚手架外架操作面上作业,突然后仰坠落至地面(坠落高度约15米)。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人员到场抢救后,将杨某波送往佛山市中医院,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件发生后,现场人员应急处置及时,医疗救援响应迅速。所涉相关单位积极配合事件调查,并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善后事宜已妥善处理。禅城区应急管理局、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祖庙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迅速开展了现场处置和调查取证工作。 (三)应急处置情况评估 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未引发次生社会矛盾。 (四)部门履职情况 自2025年4月28日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以来,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施工安全监管: 1.2025年5月6日,组织参建方责任主体进行安全监督交底,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进行事故警示教育; 2.自2025年5月8日起按监督计划开展安全监督抽查,累计抽查8次,发出整改通知书5份、抽查记录5份,程序及频率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督计划要求。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杨某波,男,系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聘请的架子工。 (二)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85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杨某波在进行外架安装作业时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要求系挂安全绳,站上高处临边外架操作面上作业,导致后仰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未按规定对杨某波的体检情况严格把关,在杨某波的体检报告说明其可能患有心脏疾病并可能伴有晕厥等症状的情况下,仍安排其做外架工从事高处临边作业;在带班及组长未在场的情况下开展高处临边作业,未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绳,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的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致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1.杨某波在进行外架安装作业时安全意识淡薄,未将安全绳可靠系挂的情况下,站上高处临边的外架操作面上停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规定,未落实岗位安全责任,违反安全教育中建筑作业人员《现场安全六大纪律》第五防护缺失不作业的规定,冒险进行高处临边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发现并消除杨某波的体检报告说明其可能患有心脏疾病并可能伴有晕厥等症状的事故隐患;在开展高处临边作业时,未起到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绳的作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及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3.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某平未尽到督促、检查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涉及高处临边作业时,可能导致人员失足坠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二)处理建议 1.鉴于事故责任人杨某波在事故中已死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免予追究其事故责任。 2.建议由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3.建议由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刘某平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按章操作,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确保作业安全,杜绝事故的发生。同时加强员工健康管理,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岗前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对体检中发现可能存在不适于高处作业等特定岗位疾病的员工,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可能诱发或加重病情的作业。 (二)压实行业监管职责,加强行业监管和执法力度。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要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重点打击无资质施工、违法分包转包、不提供或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冒险违章作业等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大属地管理力度,构建齐抓共管格局。祖庙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积极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工作,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要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细化责任清单,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岗;要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能力,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四)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加强宣贯力度,建立施工安全承诺制度。在文明施工承诺上加上安全承诺,建立施工安全承诺制度,确保安全意识入脑、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 相关文件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分类: 【TOP】【打印页面】【关闭页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