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7.1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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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佛山市高明区“7·1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7月11日8时58分许,S113线63KM+600M(高明区高明大道 与杨西大道交叉路口)发生一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无号牌电动自行 车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 2 人死亡,1 人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 定,高明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公安分局、区纪委监委、区 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局等单位派员组成的“7·11”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鉴定,分析研究,查明了事故发生的 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并提出对事故责任单 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人员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1)粤 EX3993 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车辆型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梁盛全,实际支配 人:梁盛全,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良江村 303号。 该车交强险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交强险单号:PDZA201844060000185905;商业险单号为: . 2 PDAA201844060000174274。经查,粤 EX3993 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登记为非营运车辆。该车辆近三年内(至事发前)有交通违法记 录 17条,均已处理,没有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 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委托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对 粤 EX3993 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检验鉴定,经鉴定:该车制动系效 能、照明信号装置、后视镜不符合技术标准,转向系效能符合技术标 准。事故发生时该车未载货上路。 图一 粤EX3993 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事故现场照片 (2)无号牌电动自行车 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车辆实际支配人:黄忠全。经广东中智痕 迹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车为超标二轮电动自行车,属于电动自行车; 该车制动功能不正常,转向功能无法检测。 图二 发生事故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情况 3 2.驾驶人及有关人员情况 (1)罗兆芳,粤EX3993 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男, 58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园岗村518 号。驾驶证号 码:***,准驾车型:A2E,发证机关: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有效期至 2024 年1 月 28 日。经检验鉴定,罗兆芳在事故发生时, 无酒驾、毒驾状态。近三年有交通违法记录 8 条,均已处理,无既 往事故记录。 (2)黄忠全,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男,48 岁,居民身份 证住址: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罗坪村谭家嘴组 10号。公民身份号 码:***,无考领驾驶证记录,黄忠全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3)汪远芳,女,48岁,居民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北碚区静 观镇罗坪村谭家嘴组 10 号,公民身份号码:***,交通方式:乘 坐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汪远芳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4)黄千一,男,1 岁 11个月,居民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北 碚区静观镇罗坪村谭家嘴组 10 号,公民身份号码:***,交通方 式:乘坐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附载在驾驶人黄忠全的前方。黄千 一在事故中受伤。 (二)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佛山市高明区成辉废品回收站(以下称成辉废品回收站)持 有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4600331604,类型:个体户,经营者: 梁盛全,成立日期:2016 年1 月 6 日;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 营范围:废品分拣、回收。梁盛全于 2015 年购买粤 EX3993 号牌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日常专门用于从广东溢达纺织有限公司运输 4 废布料至成辉废品回收站。经调查,该废品回收站未建立车辆安 全管理制度;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未按规定对司机 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未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对车辆开展安全检 查,未发现车辆存在后视镜不符合技术标准等事故隐患。 (三)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S113线63KM+600M(高明区高明大道与杨西大道交叉路口), 该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信号灯运行正常。杨西大道为南北走向 分车式道路,单向五条机动车道,北往西安,南往杨梅,东西两侧设 有非机动车道;高明大道为东西走向分车分向式道路,单向三条机动 车道,东往荷城,西往更合,南北两侧设有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 路面平直,视线良好。 (四)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伤亡情况: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2.财产损失情况:粤 EX3993 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无号牌电 动自行车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000 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9 年 7 月11 日 8 时58 分许,黄忠全驾驶无号牌电动自 行车搭乘汪远芳和黄千一,沿高明大道非机动车道自西往东逆向 行驶,行至 S113 省道 63KM+600M(高明区高明大道与杨西大道 交叉路口)时,黄忠全驾车经北往南右转车道逆向行驶进入杨西 大道穿插到停在北往南左转弯车道等候信号灯放行由罗兆芳驾 5 驶的粤 EX3993 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侧处,此时恰逢北往南 信号灯变为绿灯放行信号,黄忠全继续驾车驶入起步左转弯行驶 的粤 EX3993 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前方,导致粤EX3993 号牌重 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与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尾部发生碰撞并将人、 车带入车底,造成黄忠全和汪远芳被碾压当场死亡、黄千一受伤 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情况 根据“110”接处警记录反映:2019 年7 月 11 日9 时 110 接 报后,于 9 时 2 分通知杨和交警中队;于 9 时 3 分通知高明区人 民医院;根据民警手机 APP 上传记录,9 时10 分民警到达现场。 杨和交警中队民警到达现场后,立即抢救伤者,及时对事故现场 采取警戒措施,设置警戒区域,临时封闭事故现场路段,指引车 辆绕行。高明区人民医院医生于9 时 41 分到达事故现场,确认黄 忠全和汪远芳已在事故中死亡,将伤者黄千一送至高明区人民医 院进行救治,随后转至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黄忠全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 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载人,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遵守有关 交通安全的规定进入机动车道穿插等候放行的机动车通行,其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和《广 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1 之规定,是导致此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 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 6 故发生的主要过错;罗兆芳驾驶反光观察机件及制动机件不符合 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疏忽观察,影响其发现险情的 及时性和采取处置措施的最佳效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 之规定, 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无证据证明汪远芳、黄千一有导 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根据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4406081201900001631 号),黄忠全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兆芳 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汪远芳和黄千一无责任。黄忠全家属于2019 年8月1日对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复 议。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事故重新审核,于2019 年 8 月 26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佛公交复字结论[2019] 第 000285 号),维持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 (二)间接原因 成辉废品回收站未建立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规定对司机等从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组织开 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对车辆开展安全检查,未发现车辆 行驶。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 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 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 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 驶、文明驾驶。 7 存在后视镜不符合技术标准等事故隐患。成辉废品回收站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3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三)有关部门履职情况 区市场监管局定期组织对高明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 展监督检查;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经常性组织对检验机构开展检查、 约谈,开展了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2019 年以来,区市场监管局、 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多次组织对辖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合 检查。事故暴露了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方面还 存在不足。 区镇经促部门未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要求,认真落实 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2019 年 9 月 24 日,事故调查组书 面通知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提交对废品回收行业开展安全检查台 账,但该单位提交材料仅有镇街开展检查简报,显示区经济科技 促进局2019 年未组织开展对废品回收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后续 调查中,该单位补充提交了 2019 年 5 月 29 日、6 月 3 日检查 8 家废品回收站(点)的记录,但提交材料显示仅2 家分别存在“消 防栓被杂物遮挡”、“灭火器过期”2 个问题,其余记录显示未 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区、镇(街道)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 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8 促部门未对佛山市高明区成辉废品回收站开展检查。 (四)其它存在问题 2018 年4 月 9 日、2019 年 3 月25 日,粤 EX3993号牌重型特 殊结构货车在佛山市高明明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 明通公司)进行机动车年审(安全技术检验),明通公司出具安 全技术检验报告显示粤 EX3993 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检验合格, 但检验时照片显示该车辆右侧广角视镜等缺失,检验报告与车辆 实际现状不符。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佛山市高明区“7·11”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 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 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黄忠全,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 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故免于处罚。 罗兆芳,粤 EX3993 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对事故负 有次要责任,建议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对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成辉废品回收站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建立车辆安全管理 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规定 9 对司机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制定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未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对车辆开展 安全检查,未发现车辆存在后视镜不符合技术标准等事故隐患。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符合安 全生产联合惩戒条件的,依法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三)对有关单位人员处理建议 1.易毅颖,男,1982 年 2 月出生,中共党员,区经济科技促 进局现代服务业发展科科长,未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开展全面检 查,未督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监管不力,建议所在单 位对其谈话提醒。 2.李子烽,男,1993 年 5 月出生,群众,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车管所辅警,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4 月期间负责远程监控车辆 年检工作。对粤 EX3993车辆年检时,比对明通公司上传的检验照 片不细致,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粤EX3993 车辆广角镜缺 失问题。建议所在单位对其谈话提醒。 (四)其它处理建议 1.对于明通公司出具的粤 EX3993 号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报告与车辆实际现状不符的问题,建议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未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 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对再生资源回 收行业安全监管不足,建议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组织落实整改,并 10 将整改情况报区安委办。 3.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要针对事故暴露的未能及时发现检验机 构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与现状不符的问题,研究制定防范措施,组 织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区安委办。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落实事故“四不放过” 原则,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密集 的村居、出租屋、企业宿舍等场所开展道路安全宣传活动,邀请 新闻媒体多参与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通过现实案例加深人民群众 交通安全意识,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知交通设备设施,广泛传播 安全出行理念,切实扭转高明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局面。 (二)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 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机构 的监督管理,对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报告情况开展“双随机”监 督检查,督促检测机构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标准开展检 测工作。公安部门要根据《佛山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 考核规定》要求,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机动车检测机构开展网上抽 查和现场巡查工作,严格要求机动车检测企业落实管理责任,健 全工作机制,加强岗位人员业务培训,从严监管机动车检测机构。 (三)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 11 电动自行车作为轻便快捷的出行代步工具,在城市、农村中 使用非常广泛,非法电动自行车上路、逆行等违法现象愈发普遍。 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开展非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建 立长效联动管理机制,有效管控非法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 路的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区正常的交通秩 序。公安部门要开展辖区电动自行车规范行为整治,营造辖区道 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环境。 (四)强化重点车辆安全监管合力 交警、交通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联动,加强对“两 客一危”重点车辆安全监管,要将登记为“非营运”但实际从事 生产经营的车辆纳入监管,将违章较多车辆纳入重点车辆开展安 全监管,对类似事发车辆近三年内有较多交通违法记录的,交警 部门要及时将车辆违章信息通报交通部门、车辆所有人行业监管 部门,加强路面查控,检查重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车辆的审验 情况等,形成对重点车辆安全监管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