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9.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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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佛山市高明区“9·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 9 月 1 日,位于高明区更合镇小洞工业区内的国道 G359 线高明区禄堂至迳尾段路面改造工程临时搅拌站发生一起 车辆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高明区政府授权,区应急局成 立了由区应急局、公安分局、区纪委监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局、更合镇政府等有关单位领导和人 员组成的“9·1”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分析研 究,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并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 一、事故单位及工程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广东建合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合建设公司)持有《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W7FL23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效期:2016 年 10 月 8 日至长期;法定代表人:叶健恩;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 夏南路61 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4 号楼 427 室A(住所申报); . 2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零壹万元。建合建设公司经营范围:房屋 建筑业;公路工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其他道路、隧道和 桥梁工程建筑;水源及供水设施工程建筑;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 工程建筑;架线及设备工程建筑;管道工程建筑;其他土木工程 建筑(园林绿化工程);电气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其他建筑 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未列明建筑业;建筑物拆除活动(工 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准备活动;提供施工设备 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 咨询、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检测服务;工程勘察活动;工程设 计活动;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服务);物业管 理;清洁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其他人力资源服务(劳务分包);批发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 目除外);零售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除外)。(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建合建设公司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 证》等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44140088; 有效期:至2022 年 2 月 28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 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 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 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安 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JZ 安许证字(2017)052274;许 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7 年 9 月5 日至 2020 年 9 月 5 3 日。 (二)工程概况 国道 G359 线高明区禄堂至迳尾段(原 S113 线 K69+416~ K110+882)路面改造工程的建设单位是佛山市高明区恒达交通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是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监理 单位是宁波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是佛山 市高明区公路局公路管养中心,水泥砼施工分包单位是江门市交 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水泥砼施工劳务分包单位是建合建设公 司。 2019 年 3 月 8 日,佛山市高明区公路局公路管养中心与江 门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国道 G359 线高明区禄堂至迳尾 段路面改造工程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并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工程内容主要有旧路面砼、基 层、石渣层破碎挖除再生利用,重新拌和再生水泥稳定碎石基层 施工。2019 年 8 月 1 日,江门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建合 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分包范围是工程 劳务作业,劳务分包内容:水泥砼路面施工(具体按设计要求), 承包方式:包工、包机械(燃油由工程承包人提供)、包工期、 包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其中,江门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建合建设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劳务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 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 4 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劳务分包人应对其在施工 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三)临时搅拌站情况 国道 G359 线高明区禄堂至迳尾段路面改造工程临时搅拌站 (以下称临时搅拌站)位于高明区更合镇小洞工业区,场地内有 水泥板堆场以及装载机械、破碎机械等设备。经调查,该场地由 建合建设公司负责生产管理、运行作业。 建合建设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叶健恩,该公司在国道 G359 线 高明区禄堂至迳尾段路面改造工程安排了现场负责人冯基础对 该合同段工程劳务施工安全进行管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和现场勘验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9 年 9 月 1 日下午 14 时 30 分许,建合建设公司的轮胎 式装载机司机陈智道在临时搅拌站作业,负责临时搅拌站清洁工 作的叶秋红驾驶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进入堆场,将摩托车停在陈 智道驾驶的装载机驾驶室的左边。随后,叶秋红拿苹果送给陈智 道,陈智道拿着苹果上了装载机。叶秋红准备驾驶摩托车离开。 约14 时 31分,陈智道驾驶装载机倒车、往前时不慎将摩托车连 同叶秋红撞到并辗压,导致叶秋红受伤。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组织人员对叶秋红进行抢救并拨打 120,120 到达后将叶秋红送至高明区更合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抢 救,并于当天转至高明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9 月 1 日 18时 35 5 分许,叶秋红在高明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接报后,区应急局、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更合镇政府 等单位有关领导和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工作,进行现场勘 验、检查、收集证据等事故调查工作。 (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位置位于临时搅拌站的水泥板堆场,水泥板堆场侧有一 个水泥板破碎场。水泥板堆场堆放了水泥碎板,堆场长约 22 米、 宽约 6 米、高约 4.5米,堆场至水泥板破碎场的距离约 8 米。水 泥板堆场和水泥板破碎场均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操作规 程。 发生事故的装载机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 的轮胎式装载机,产品型号为 LW500F,制造年度为 2017 年。事 发摩托车为白色女装摩托车,摩托车车体破碎严重。 图一 事故现场水泥板堆场及发生事故的装载机情况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叶秋红,女,51 岁,身份证号码 ***,佛山高明人,系建合建设公司雇请人员。 6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 等规定统计,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100 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建合建设公司未在装载机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有 效划分作业区域,未采取措施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堆场;装载机 司机陈智道,在未确认装载机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倒车等 操作,装载机移动时将摩托车连同叶秋红撞倒,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1)建合建设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搅拌站安全管理制度、装载机安全操作 规程;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技术 交底,致使陈智道、叶秋红不熟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 险因素、防范措施;未按要求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采 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作业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划分 作业区域等事故隐患。建合建设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1 的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 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 (2)叶健恩,建合建设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搅拌站安全管理制度、装载机安全操 作规程;未对国道 G359 高明区禄堂至迳尾段路面改造工程开展 安全检查,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 2 的规定。 (3)冯基础,建合建设公司国道 G359 高明区禄堂至迳尾段 路面改造工程现场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 织制定搅拌站安全管理制度、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未对国道 G359 高明区禄堂至迳尾段路面改造工程开展安全检查,未及时 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3 的规定。 (二)事故性质 根据调查认定,佛山市高明区“9·1”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有关部门履职情况 区交通运输局对国道 G359 高明区禄堂至迳尾段路面改造工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督促、检查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 生产职责:(一)指导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二)每季度至 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 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8 程路面施工开展了安全检查,但未对国道 G359 高明区禄堂至迳 尾段路面改造工程的临时搅拌站进行安全检查,对道路交通建设 工程安全监管存在漏洞。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建合建设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叶健恩,建合建设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其它处理建议 1.建议区交通运输局加强道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对该 起事故中存在不足研究解决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区安委办。 2.冯基础,建合建设公司国道 G359 高明区禄堂至迳尾段路 面改造工程现场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 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建合建设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3.陈智道,建合建设公司装载机司机,在未确认装载机周围 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倒车等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 建合建设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对陈智道的行为,建 议公安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将调查结果报区安委办。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9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落实事故“四不放过” 原则,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事故单位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真辨识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危险 因素,落实风险管控措施。要建立健全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安全 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要认真 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 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分包项目的安全监管。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劳务分包的安全监管,要监督、指导劳务 分包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加强防范车辆伤害事故、触电事故、机械伤害事故等专项检查, 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三)加强道路交通施工项目安全监管 更合镇要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区交 通运输局要针对我区目前道路交通建设工程情况,进一步加强对 工程项目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监 理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监理单位切实履行监理职责,防范生产 安全事故。 10 (四)加强车辆伤害事故的警示宣传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事故警示宣传,针对类似 存在搅拌场所、堆场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警示宣传,要将事 故警示宣传传达到企业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以及一线从业 人员,切实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