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10.2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示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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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佛山市高明区“10·27”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1 年 10月 27 日8 时 30 分许,X499 三富线4KM+500M(佛 山市高明区西安石潭村附近路段)处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与轻型 厢式货车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 定,经高明区政府授权,区应急局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公安分局、 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局、荷城街道办等单位相关 人员组成的佛山市高明区“10·2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 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 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委托鉴定,分析研究,查明了事故发生的 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并提出对事故责任单 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人员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1)粤 A1K9U3号牌轻型厢式货车 粤 A1K9U3 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 2 行驶证》 1 ,车辆类型:轻型厢式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广州 喜晋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黄庄北路 121 号 广州沙太货运站内1B21-2 号铺位,车辆实际控制人(支配人): 刘某山,使用性质:货运,总质量:4495kg,核定载质量:149 5kg。该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分公司。该车辆近两年内(至事发前)有交通违法记录 18 条,4 条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没有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 经广东政凯司法鉴定所鉴定:粤 A1K9U3 号牌轻型厢式货车 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统、喇叭和雨刮系统未检见不符合 相关技术要求项,灯光系统、间接视野装置不合格。事故发生时 该车为空载行驶状态,未有装载货物,行驶速度约为46-49km/h。 图一 粤 A1K9U3号牌轻型厢式货车事故现场照片 (2)佛山A5600 临号牌电动自行车 车辆型号: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何某新,住址:广东省佛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使用总质量 4500千克及以下普 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 证。”的规定,粤 A1K9U3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无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3 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 经广东政凯司法鉴定所鉴定:佛山 A5600 临号牌电动自行车 转向系统、行驶系统、鸣号装置、脚蹬均未检见不符合相关技术 要求项;制动系统、灯光系统、反射器不合格。 图二 佛山 A5600 临号牌电动自行车事故现场照片 2.驾驶人及有关人员情况 (1)刘某山,粤 A1K9U3号牌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男,37 岁,住址:湖南省常宁市柏坊镇****。驾驶证号码:****,准驾 车型:C1,发证机关: 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 效期至 2021 年11 月 9 日。经广东禅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 山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刘某山近两年有 7 条交通违法记录, 均已处理,无既往事故记录。 (2)何某新,佛山 A5600 临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男, 71 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驾驶证号码: ****,经广东禅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新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成份。 4 何某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3.道路运输单位有关情况 广州喜晋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喜晋运输公司)持有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7304M;法定代表人:梁 某流;成立日期:2017 年 7 月 7 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 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龙河中路 27 号 108 室;经营范围:道路运输业。 喜晋运输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5 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穗字 440100114855 号) 2 。 2021 年 8 月 31日,广州市白云区交通管理总站公示注销喜晋运 输公司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 管许可穗字 440100114855 号)。事故发生时,喜晋运输公司未 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车辆经营情况 刘某山是粤 A1K9U3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实际控制人。2020 年 10 月 29 日,刘某山与喜晋运输公司签订了粤 A1K9U3 号牌轻型 厢式货车挂靠服务合同。日常经营活动中,刘某山驾驶粤 A1K9U3 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开展货运,产生的盈亏由刘某山本人承担。刘 某山未聘请他人驾驶粤 A1K9U3 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开展货运,也 未将运输业务分包给他人。 2 喜晋运输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穗字 440100114855 号),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黄庄北路 121 号广州沙太货运站内 1B21-2 号铺 位,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证件有效期至 2023年 7 月 4 日。 5 (二)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X499 三富线 4KM+500M处(佛山市高明区西安 石潭村附近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富湾,南往西安方向, 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该路段设两条车道,道路中心设有单黄 线分隔,石潭村路口位于道路西侧,奔阳管业有限公司出入口位 于道路东侧。现场路段设有两条南北相隔距离约 22 米的人行横 道标线,分别位于石潭村路口以南及奔阳管业有限公司出入口以 北,道路双向设有 40km/h 的限制速度标志牌及交叉路口、慢行 标志牌。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何某新,广东佛山人。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 等标准和规定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37 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 年 10月 27 日8 时 30 分许,何某新驾驶佛山A5600 临 号牌电动自行车沿 X499 三富线自北往南(即从富湾往西安方向) 行驶,行至 X499 三富线4KM+500M 处(佛山市高明区西安石潭村 附近路段),恰逢前方同向有一辆公交车及大货车依次临时靠边 停车,何某新驾驶佛山 A5600临号牌电动自行车在大货车后方由 西往东横过道路过程中,遇刘某山驾驶粤 A1K9U3 号牌轻型厢式 货车沿 X499 三富线自南往北驶至,双方避让不及,致粤 A1K9U3 6 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车头与电动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新受 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货车出行目的 经调查,2021 年 10 月27 日 8 时许,刘某山在“运满满” 拉货平台接取了一个运输订单,要求到广东中天科技光缆有限公 司装载货物运到广州市天河区。接取订单后,刘某山驾驶粤 A1K9U3 号牌轻型厢式货车从高明三洲附近出发往广东中天科技 光缆有限公司行驶,行至 X499 三富线 4KM+500M处发生事故。 (三)应急处置情况 高明区110 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通知西安交警中队和区人 民医院。西安交警中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对事故现场采 取警戒措施,设置警戒区域,临时封闭事故现场路段,指引车辆 绕行。何某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有关部门履职情况 2021 年 8 月12 日,区交通运输局联合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对 三富线道路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共发现 14 项问题,并完成 整改。2021 年,西安交警中队到江湾社区、龙湾社区等社区开 展交通安全宣传,对三富线开展涉摩涉电检查、酒驾专项整治行 动、货车整治检查。暂未发现相关单位履职不到位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7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刘某山驾驶机动车上 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3 ,且行经人行横道时, 未减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4 的规定,是导致该起道 路交通事故的一方面过错;当事人何某新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有人 行横道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没有下车推行,没有从人行横道 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第一款 5 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双方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 程度基本相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 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 项 6 的规定:确定当事人刘某山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 任;确定当事人何某新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3 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速度约为 46-49km/h,事故路段限速 40km/h。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 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 当停车让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 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 安全后直行通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 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 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8 2.间接原因 (1)喜晋运输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 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 制考核制度,未对刘某山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 行监督考核;二是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按要求对刘 某山等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刘某山 驾驶粤 A1K9U3 轻型厢式货车出现交通违章后,未对刘某山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是未按要求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该公司虽制定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未按制定的《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七条 7 要求内容进行检查,未按制定的《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九条要求采取综合检查、专业(项)检查、 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隐患排查,未建立2020 年隐患排查台账,未完整记录 2020 年、2021 年货运车辆违章情 况,日常车辆维护保养和检查由挂靠车辆驾驶员自行负责,未定 期开展对车辆维护保养和检查工作,未发现并制止粤 A1K9U3 轻 型厢式货车改装后上道路经营,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 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7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七条 (一)人员隐患方面、(二)设备和环境方面、(三)管理 隐患方面。 9 条例》第二十八条 8 的规定。 (2)喜晋运输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梁某流未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是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二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 划;三是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组织开展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 第(五)项 9 的规定。 (二)事故性质 根据调查认定,佛山市高明区“10·27”道路交通事故是一 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 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 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 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 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 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10 根据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 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何某新,佛山 A5600 临号牌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喜晋运输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梁某流,喜晋运输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 政处罚。 3.刘某山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 高时速,且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 规定,建议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事故发生时,喜晋运输公司未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 未能制止挂靠的货运车辆上路运输经营。建议由广州市白云区道 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11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落实事故“四不放过” 原则,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宣传教育 公安交警部门要针对该起事故,加强交通事故宣传警示教 育,充分利用多媒体、公益宣传栏、“村村通”等途径,通过转 播事故警示视频、张贴宣传图画、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深 入开展主题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大力开展涉电、涉摩整治行动, 通过行政执法、宣传教育等多方面手段,提高电动自行车、摩托 车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二)加强对事故路段隐患排查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等单位要结合近期发生在 事故路段的交通事故,加强对三富线交通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开 展对事故路段隐患排查工作,采取多方面可行措施,为居民出入 提供安全保障。 (三)加强对车辆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区交通运输局、交通执法支队、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等单位要 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车辆超速行驶等 违法行为打击力度。要加强联合执法,改进执法方式,定期召开 专项整治集中约谈会,对违法突出的重点企业进行约谈,督促企 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12 (四)建议对事故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名单 建议广州市白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喜晋运输公司纳入 重点监管名单,加强对事故单位的监管力度,对该公司进行约谈, 通过加强执法改变运输公司“只挂不管”的现象,以高压态势防 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