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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三坑“10·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清新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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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三坑“10·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5年10月12日15时35分许,354省道67公里500米(即清远
市清新区三坑镇布坑村委会旧寨村路口路段)发生一起1人受伤
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6.8226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清新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
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总
工会、三坑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成立了清新三坑“10·12”一般道
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人、车、路、管理、监
管”等关键要素,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进行相关鉴定和询
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清新三坑“10·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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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10 月 12 日 15 时 35 分许,吴*芳驾驶粤 18-31302
号方向盘拖拉机受私人委托从清新区三坑镇**建材厂装载一批
红砖(约 4900kg)沿 354 省道由清新区太平镇往四会市方向行
驶,行驶至 354省道 67KM+500M(即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布坑村
委会旧寨村路口路段)时,与同向前方由右往左横过道路中途折
返行驶由王*驾驶的清远 B12856 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
成王*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受伤送院抢救,伤者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
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36.8226万元。死亡人员为王*,
男,63岁,辽宁省兴城市人。
三、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1.王*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借道行驶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
的车辆先行,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
原因。
2.吴*芳驾驶报废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方向盘拖拉机上
道路行驶,及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
因。
(二)事故责任认定
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事故进行侦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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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于 2025 年 11 月11 日作出事故认定,王*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
任,吴*芳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清新三坑“10·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人员
王*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借道行驶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
车辆先行,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1]
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
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王*在此事故中死亡,
不予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吴*芳驾驶报废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方向盘拖拉机上道
路行驶,及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3]
、第二十一条
[4]
以及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5]
的规定,建议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驾驶车辆驶入、驶出道路或者借道通行时,应当让在道路内
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
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
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
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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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6]
、第九十条
[7]
、第九十
二条第二款
[8]
的规定对吴*芳进行行政处罚,关于机动车驾驶证
吊销事宜函告其发证机关进行。
(三)其他处理建议
1.报废的粤 18-31302 号方向盘拖拉机未及时办理注销登
记,违反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
[9]
的规定,建议区农业农村局依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登记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10]
的规定对该车辆进行处理;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11]
的规定,
建议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
[12]
的规定对该车辆进行处理。
2.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建材厂,货运源头装载安全措施
落实不到位,放任报废的拖拉机运载货物并超载上路,违反了《广
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
[13]
的规定,建议区交通运输局联合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其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
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
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
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9]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
构申请注销登记,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一)报废的;
[10]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 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收回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无法收回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
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13]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货物装载事故隐患:(二)对货物装载或者货车放行情况进行登记,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
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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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措施消除货物装载事故隐患。
3.建议区安委办对三坑镇人民政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
农业农村局相关分管领导进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约
谈。
五、事故主要教训
驾驶人安全意识薄弱。一是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王*存在
侥幸心理,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借道行驶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
的车辆先行,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二是吴*芳驾驶报废的机
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方向盘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及载物超过核定
载质量。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特提出以下事故预防措施
建议:
1.区农业农村局要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
加强拖拉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严格拖拉机登记管理、年检、转
户、注销、考试、核发证照等工作;要加大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和培训力度,提高农机从业者安全生产意识;要联合有关部门开
展联合执法,查处拖拉机无牌无证、逾期未检验未报废等违法违
规行为;要落实与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的长效沟通机
制,及时互通拖拉机登记、年检、道路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等情
况。
2.区交通运输局要积极统筹我区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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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将源头装载合规管理纳入日常监管范畴,
指导、督促各类源头单位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货物运输经营者,
压实主体责任,确保合法装载管控措施落地见效。
3.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要加大对事故路段及周边区域的交通
执法力度,加强路面执法检查,严查拖拉机违法上道路行驶;对
于无牌无证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予
以收缴,强制报废;要加大对货运车辆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越
线行驶、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力度,持续改善道路交
通安全环境。
4.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和三坑镇政府要持续开展交通安全宣
传教育,通过多样化宣传方式,普及交通安全知识;要针对拖拉
机、货车驾驶人、电动车骑行者等重点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
传教育活动;要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敲门行动”“七进”宣传、
“美丽乡村行”等主题宣传活动,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摒弃交通陋
习,推动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