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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云良石材有限公司“9·4”一般坍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云城区·事故调查报告(搜索直采)(云城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云浮市 发布:2025-12-24 等级:一般 类型: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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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云良石材有限公司“9·4”一般坍塌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9 月 4 日 14 时 19 分许,云浮市云良石材有限公
司发生一起坍塌事故,事故造成一名人员受伤,经送往云浮
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346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2025 年 9 月 6 日,云城区人
民政府成立云浮市云良石材有限公司“9·4”一般坍塌生产
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区委常委、常
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云城
分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
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安塘街道办事处、安塘派出所等
有关职能部门组成,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
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
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
调查认定:云浮市云良石材有限公司“9·4”一般坍塌
生产安全事故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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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概况
事故时间:2025 年 9 月 4 日14 时 19 分许。
事故地点: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石材转移基地二期,云
浮市云良石材有限公司厂房内。
事故类别:坍塌事故。
事故等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伤亡情况:1 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346 万元。
(二)相关单位概况
事故单位:云浮市云良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324731686M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0 万元
成立日期:2014 年 6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黄某标
公司住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石材转移基地二期(地
块号:五期 C-11)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石加工;租赁服务;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道
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等。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在该公司厂房二层加工区。该厂房为钢结构建
筑,二层与主体同时设计施工建成。坍塌区域靠近厂房大门
口处,二层加工区楼面离地高约 10.44 米,厂房跨度约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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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宽度约 12 米,坍塌面积约 219 平方米。坍塌的跨梁两
端高度约 94 厘米,调查发现跨梁中间焊接处发生整齐断裂,
地面散落2个断裂螺丝。坍塌区域下方为钢结构二层办公室,
办公室上方覆盖着残余的楼板。
(四)设备及有关人员情况
1.设备情况。经调查,云浮市云良石材有限公司已注册
在用的起重机械有 3 台,额定起重量都是5 吨的电动单梁桥
式起重机(见下表)。根据《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2023)的规定“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
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定期检验周期为每 2
年 1 次,3 台设备最近一次定期检验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13
日,检验结论均为合格,检验结果有效期至 2026 年11 月。
注册代码 使用登记证编号 出厂编号 设备品种 额定起重量
41704453002014100015 起 17 粤WF0639(20) 14090187 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 5 吨
41704453002015020010 起 17 粤WF0640(20) 14120242 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 5 吨
41704453002015020009 起 17 粤WF0638(20) 14090189 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 5 吨
2.苏某强(死者),男,32 岁,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
云浮市云良石材有限公司吊装工人。
3.黄某标,男,身份证编号:55 岁;广东省云浮市云安
区人,云浮市云良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4.黄某兴,男,32 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云浮市
云良石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工程部经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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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9 月 4 日 14 时 19 分许,云浮市云良石材有限公
司二层钢结构加工区发生部分坍塌。根据调查现场监控发
现,坍塌区域事发前集中摆放大量石板、货架等物品。事发
前约 6 分钟,吊装工人苏某强未佩戴安全帽正在往该区域吊
运石材板料实施堆放作业。坍塌发生时,该区域堆放的石板、
货架等物品随钢结构楼面一同掉落至一楼,残存的部分楼板
挂在办公室屋顶上,造成正在二层进行吊装的工人苏某强直
接坠落至一楼地面受伤。
(二)应急救援情况
1.企业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后,企业现场负责人黄某兴
立即报警,并成功组织现场其他 16 名员工疏散撤离,避免
了次生伤亡。
2.部门应急响应:接报后,120 急救、公安派出所、街
道办、应急救援等单位及时赶到现场展开救援,在现场设置
了警戒区,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并及时通知周边相关企业暂
员工坠落位置
员工坠落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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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生产、撤离人员,确保现场秩序和救援通道畅通。
3.医疗救治:受伤工人苏某强被救出后,由120 急救车
送往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通过对事故应急处置过程调查分析,调查组认为:
1.事故单位方面。云浮市云良石材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安全管理人员能及时拨打 120 急救和110 报警电话,积
极对出事人员进行施救,信息报送较及时,应急救援较迅速,
避免二次事故发生。
2.政府部门方面。事故发生后,政府部门应急值守到位,
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及时,现场处置较合理。同时积极
开展对死者家属安抚和赔付等善后工作,无衍生二次事故,
无发生群体事件,现场处置得当。
3.善后处理方面。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
安塘街道办等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和死
者家属安抚工作,2025 年 9 月8 日,云浮市云良石材有限公
司与死者家属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死者
遗体已火化,事故善后工作进展顺利,社会秩序平稳。
三、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 1 名工人死亡。死者苏某强,
男,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
书》显示,苏某强因工伤致颅脑胸腹多脏器损伤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
计标准》(GB/T 6721-1986),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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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医疗费用支出及财产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346
万。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经专业检测机构测算,该建筑楼夹层楼面使用活荷载
极限值为 2.0kN/m
2
,即楼面承重不得超过200kg/m
2
。事故发
生时,夹层倒塌区域活荷载估算值为 5.8kN/m
2
,即楼面承重
达到580kg/m
2
。二层钢结构跨梁因长期超负荷承载发生疲劳,
承载力超限,在事发时发生整齐断裂,导致局部结构失稳,
引发连锁坍塌。
2.坍塌区域长期集中堆放大量石板、货架等材料,远超
该区域楼板的荷载极限值,事发时继续集中增加堆放石板材
料,是导致钢结构局部承载力不足并发生断裂坍塌的主要诱
因。
(二)间接原因
跨樑断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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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未建立有效的荷载
管理制度,对生产区域特别是二层加工区的物料堆放重量、
堆放位置未进行严格管控和检查,允许超设计荷载堆放。
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对厂房的钢结构主体,特别是
关键承重部位(如焊接点、梁柱节点等)进行定期检查、检
测和维护保养,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钢结构存在的事故隐
患。
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的违章行
为监管不力,安全教育不到位。
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在工程设计、施工阶段未对后续使
用荷载进行充分考量,没有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对钢结构承重区域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未投入必要资金用于
结构的安全评估和加固。
2.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
法定代表人黄某标: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
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组织实施对
本单位钢结构厂房的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
安全生产负责人黄某兴: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对加工区超载堆放、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等违规情况
检查、制止不力,事故发生时其所在办公室位于坍塌区域下
方,也反映出其对自身工作环境的安全风险缺乏认知。
五、事故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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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认定,云浮市云良石材有限公司“9·4”一般坍
塌生产安全事故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
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云浮市云良石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
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安全生
产投入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云城区应
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黄某标,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未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组织实施
对本单位钢结构厂房的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
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将黄某标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2.黄某兴,作为公司工程部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未
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加工区超载堆放、员工未佩
戴劳动防护用品等违规情况检查、制止不力,对事故发生负
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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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将黄
某兴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死者苏某强,在作业中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但其行
为不足以直接导致钢结构坍塌,且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
于追究其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
下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云浮市云良石材有限公司必须深刻反思事故教训,立
即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健全从企业负责人
到一线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要制定并严格执
行厂房结构、设备设施的荷载管理和定期检查检测制度,严
禁超载堆放。
2.立即开展结构安全性鉴定和加固。公司必须立即聘请
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全厂钢结构厂房进行全面的安全性检
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结构立即采取加
固等有效措施,确保结构安全。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区
域,严禁人员进入和堆放物料。
3.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与风险管控。公司要重新规划生产
布局和物料堆放区域,明确标识荷载限值和安全区域。加强
日常安全巡查,严厉查处超载堆放、违章作业等行为。强化
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
力,确保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佩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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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
云城区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及安塘街道办事处应举一
反三,针对辖区内类似钢结构厂房和使用企业开展专项排查
整治行动,重点排查结构安全、荷载管理、现场作业等方面
存在的隐患,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企业要依法采取责令停产整顿等措施,切实提升本地区相关
行业领域的本质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