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6·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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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6·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16-07-25 11:04:59 来源:韶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 10); window.NFCMS_SITE_ID=751001;window.NFCMS_PUB_TYPE="post";window.NFCMS_POST_ID="1830761";window.NFCMS_CAT_ID="17290"; 【打印】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2016 年6月9日13时26分许,乐昌市S345 线廊田镇往乐昌市区方向35公里+850米(乐昌市工业园)路段发生一起小型客车碰撞路边行人及停靠摩托车的较大交通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2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韶关市委、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力开展事故救援、伤员抢救、家属安抚等工作,社会秩序平稳。为全面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处理及结案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以市政府副秘书长凌福传为组长,乐昌市政府、市监察局、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为成员,并邀请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的韶关市“6·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分析。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测、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人员责任追究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1、何X,男,28岁,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身份证号:2310811988XXXXXXXX,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2年01月05日核发的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经检验,从何X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0mg/100ml(详见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广北司鉴所[2016]毒检字第377号)。何X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类结果呈阴性(详见《乐昌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4402811620160609001)。2、邓XX,男,36岁,汉族,住址:广东省乐昌市廊田镇楼下村委会,身份证号:4402811980XXXXXXXX,系粤FXXXXX三铃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该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检验,从邓XX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0mg/100ml(详见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广北司鉴所[2016]毒检字第378号)。乐昌市公安局工业园十字路口视频监控记录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发生时邓XX驾驶的粤F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停在道路右边。(二)事故车辆情况1、粤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何X,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塘东周南街。车辆厂牌型号:胜达KMHSH81B,发动机号码:G4KEBUXXXXXX,车辆识别代号:KMHSH81B5CUXXXXXX,核载7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2年01月06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01月。经检验,粤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1)制动系统:未见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2)转向系统:未见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3)行驶系统:右前轮轮胎破损,由本次事故中所形成。其它未见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详见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交通事故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韶[2016] 痕鉴字第6201号)。经检验,粤AXXXXX号小型客车事故碰撞发生前的行驶速度范围约为77.4-78.2(公里/小时)(详见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交通事故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韶[2016]痕鉴字第6203号)。2、粤FXXXXX号三铃牌普通二轮摩托车:(1)制动系统:未见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2)转向系统:未见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3)行驶系统:后轮减震器断离,可由本次事故所形成。其它未见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详见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交通事故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韶[2016] 痕鉴字第6202号)。(三)死者基本情况1、邓XX,男,36岁,汉族,住址:广东省乐昌市廊田镇楼下村委会,身份证号:4402811980XXXXXXXX,系粤FXXXXX三铃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2、邓XX,男,4岁,汉族,住址:广东省乐昌市廊田镇楼下村委会,身份证号:4402812012XXXXXXXX,系粤FXXXXX三铃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3、彭X,女,37岁,汉族,住址:广东省乐昌市廊田镇楼下村委会,身份证号:4402231978XXXXXXXX,交通方式:步行。(四)事故发生路段道路基本情况现场位于乐昌市345省道35KM+850M(乐昌市工业园)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廊田镇方向,西往乐昌市区方向。水泥混凝土路面,路面平直完好,干燥,视线良好,路面宽11.5米。道路中心施划单黄虚线,双向二车道。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6年6月9日13时26分,何X驾驶车号为粤AXXXXX小型客车沿345省道由乐昌市廊田镇往乐昌市区方向行驶至乐昌工业园路段时,碰撞前方路边行人彭X及由邓XX驾驶停在道路右边的粤FXXXXX号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坐邓XX),事故造成彭X当场死亡,邓XX和邓XX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韶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乐昌市政府、市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主管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导救援和疏导工作。乐昌市政府迅速成立了事故善后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公安、医疗、民政、安监等职能部门积极开展伤员抢救、事故善后处理、调查取证等工作。事故现场交通秩序良好,应急救援工作有序进行。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事故调查组在乐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的基础上,通过询问笔录、查阅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何X驾驶车辆行经十字路口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当出现瞌睡现象时没有及时停车休息,致使车辆偏离正常行驶车道,碰撞路边车辆、行人。(二)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韶关市“6·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根据以上调查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如下:(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何X,粤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没有减速慢行以及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何X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交通监管部门责任乐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发当日值班巡逻交警执行公务正常,无违法违纪行为,对事故发生不承担责任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这起事故造成了较大的人员死亡,教训十分深刻,反映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疲劳驾驶导致事故发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一)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法制工作,将交通安全宣传作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手段和治本措施,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法制观念和文明交通意识,营造一个人人遵章守法、自觉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二)乐昌市要全面开展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道路交通安全防护措施。(三)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力度,加强巡逻监控,严查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交通整治行动。适时调整工作部署,重点开展“盲区”时段、重点车辆的重点整治工作,加大对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载、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客运车辆等重点车辆违法运输的查处力度,严防同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