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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金平“8·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汕头市·事故调查报告(搜索直采)(汕头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汕头市 发布:2025-03-14 等级:较大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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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金平“8·24”较大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汕头金平“8·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2 月

1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4
(一)事故有关车辆情况................................................................4
(二)事故有关人员情况................................................................6
(三)涉事单位情况........................................................................ 6
(四)事故发生经过........................................................................ 7
(五)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8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9
(一)事故处置情况...................................................................... 10
(二)医疗救援情况...................................................................... 11
(三)善后处理情况...................................................................... 11
(四)应急处置评估...................................................................... 11
三、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12
(一)事故现场道路及安全评估情况..........................................12
(二)事发路段天气情况..............................................................13
(三)事故人员检验检测情况......................................................14
(四)涉事车辆检验鉴定情况......................................................14
(五)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情况......................................................16
(六)直接原因.............................................................................. 16
(七)间接原因.............................................................................. 17
(八)事故性质.............................................................................. 19

2
四、调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19
(一)相关企业.............................................................................. 19
(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19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22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22
(二)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22
(三)对事故有关单位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23
(四)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24
(五)其他建议.............................................................................. 25
六、事故主要教训............................................................................... 25
(一)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25
(二)货运车辆“挂而不管”问题突出......................................25
(三)重点路段安全管控力度有待加强......................................25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26
(一)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26
(二)加强货运企业安全监管......................................................26
(三)加大路面执法管控力度......................................................27
(四)营造浓厚交通安全氛围......................................................27

3
汕头金平“8·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8 月 24 日 17 时 13 分,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大学路与金
凤路交界处发生一起一辆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与一辆共享电动自行
车相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共享电动自行车上 3 人当
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353 万元。
事发后,汕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第一时间作出指示批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强化道路
交通安全风险防范,坚决防范类似悲剧再次发生。金平区委、区政
府领导同志,市公安、应急,区公安、住建、应急、消防等部门以
及金平区光华街道、鮀江街道等单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处置,
开展伤员救治、现场勘查、事故调查、家属安抚、善后处置等工作。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盐田管理局第一时间赶赴汕头市,协助做好有关
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
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汕头市金平区
“8·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粤安办函
〔2024〕80 号)的要求,2024 年 9 月 2 日,经汕头市人民政府批
准,成立汕头金平“8·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
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汕头市有关负责同志任组长,市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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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
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和金平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派人组成,
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派人参加,邀请汕头市
纪委监委派员介入调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
原则,克服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等各种困难,通过现场勘查、
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和检测鉴定等工作,查明了事故经
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
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总结了事故主
要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分析认定:汕头金平“8·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
刘某明驾驶粤 BKM447 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粤 BSB14(挂)货车
行驶至大学金凤路口右转弯时,在通过设置有大型车辆右转弯必须
停车让行的路段未让行,且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遇情况未及时采
取有效安全措施;林某如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共享 A07258 电动自
行车,违反载人规定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挂靠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不到位等综合因素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车辆情况
1.粤 BKM44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深圳市诸恒国
际物流有限公司;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25K2T1E5A;发动
机号码:53015483;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6JAD12453;车身
颜色:红;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9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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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有效期止:2025 年 01 月 31 日;核定载人数:2 人,事发时载
1 人;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事发时核载 21560kg。保险情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投保公司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投保公司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车辆安装
有视频监控车载终端,最后一次定位时间是 2024 年 7 月 28 日 5 时
43 分。
图 1 肇事车辆
2.粤 BSB14(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辆所有人:深圳市诸
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品牌型号:中集牌/ZJV9400TJZSZB;车辆
识别代号:LJRC14381K1001876;总质量:40000kg;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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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
3.共享 A07258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杭州青奇科技有限
公司;车辆识别代码:779422311392127,编号 HJ24082602-JC-01;
电机码:EMA48V350W779423121334199C;车身颜色:绿色。保险
情况:非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公司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当日,
该车共被骑行 10 次,无车辆故障记录,有配备头盔。
(二)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刘某明,粤 BKM44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男,身份证
号码:4331271975*******7,住址:湖南省永顺县塔卧镇塔卧居委
会十一组。持有驾驶证,驾驶证芯编号:433101008368,准驾车型:
A1A2,初领日期:1999 年 8 月 20 日,有效期止:2029 年 8 月 20
日,发证机关: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林某如,共享 A07258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女,身份证号码:
4405091995*******1,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鮀江街道******,
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3.林某琪,共享 A07258 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女,身份证号码:
4405112016*******2,系林某如的女儿,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
区鮀江街道******,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4.林某洋,共享 A07258 电动自行车乘坐人,男,身份证号码:
4405112018*******4,系林某如的儿子,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
区鮀江街道******,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三)涉事单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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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诸 恒 国 际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40300MA5H6RJRX9,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廖某娟(女,
身份证号码:4310221989*******9,住址:湖南省宜昌县黄沙镇势
头寨村第 6 村民小组。2024 年 2 月 17 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廖某
娟),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22 年 1 月 17 日,
经营场所: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明珠社区鹏广达时代广场 1 栋 C
座 1305A,经营范围: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贸易代理;贸易代
理;贸易经纪;仓储服务;装卸搬运;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
危险货物);报关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报检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号:粤交运管许可深字 440300613059 号。该公司名下共有驾驶
员 12 人,车辆 25 辆,其中挂车 13 辆。
2022 年 7 月 21 日,刘某明将此前挂靠在其他公司的重型半挂
牵引车(粤 BHF477)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粤 BCH18 挂)过户
至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其中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过户
后改为粤 BKM447,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牌号过户后改为粤 BSB14
(挂),车辆的发动机号识别代码不变。过户后,刘某明与深圳市
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有关车辆挂靠协
议,但每月向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固定缴纳 600 元作为
“车辆挂靠费”,期间车辆的营运收入、维护保养等归刘某明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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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8 月 24 日 17 时左右,刘某明驾驶粤 BKM447 重型半
挂牵引车拖挂粤 BSB14(挂)货车从位于汕头市通用物流园的汕头
市盂元货运有限公司出发,前往潮南区峡山街道继续装载货物。
17 时 02 分左右,林某如驾驶共享 A07258 电动自行车,从金
平区 G206 和长兰路路口出发,沿大学路往金凤东路方向行驶。
17 时 13 分左右,刘某明车辆沿大学路自西往东行驶至大学路
与金凤路交叉路口,在实施右转弯时,驾驶室右侧前部与林某如驾
驶的共享 A07268 电动自行车(另载有林某琪、林某洋等 2 人)发
生碰撞,造成林某如、林某琪、林某洋等 3 人当场死亡,以及二车
不同程度损坏。
图 2 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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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 3 人死亡,具体人员如下:
(1)林某如。根据《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汕公(司)鉴(法尸)字〔2024〕92 号】的鉴定意见:“死者林
某如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部重要脏器损伤死亡。”
(2)林某洋。根据《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汕公(司)鉴(法尸)字〔2024〕93 号】的鉴定意见:“死者林
某洋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3)林某琪。根据《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汕公(司)鉴(法尸)字〔2024〕94 号】的鉴定意见:“死者林
某琪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重要脏器损伤
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353 万元。死者家属与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
有限公司、肇事司机刘某明达成调解协议,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赔偿 118 万元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赔偿 195 万元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 10 万元
整,肇事司机刘某明给予经济补偿 30 万元整。主要用于对死者林
某如、林某琪、林某洋等 3 人家属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
失费等。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发后,汕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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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立即作出指示批示,金平区按照《汕头市金平区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等规定,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金平区委、区政府领
导同志,市公安、应急,区公安、住建、应急、消防等部门以及金
平区光华街道、鮀江街道等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开展伤员救治、
现场勘查、事故调查、家属安抚、善后处置等工作。深圳市交通运
输局盐田管理局第一时间赶赴汕头市,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一)事故处置情况
2024 年 8 月 24 日 17 时 15 分许,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报:现
有一辆共享电动车在金凤桥与潮汕路交界处桥上与一挂车发生碰
撞,有人受伤,挂车司机自行拨打 120。
17 时 17 分,正在大学路金凤路口执勤的交警金平大队三中队
大学路网格长带领两名辅警到达事故现场,查看伤者情况,并做好
现场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交通疏导工作,同时迅速上报情况。
17 时 18 分,警情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同时推送至市公安局交
警支队、交警金平大队三中队。
17 时 29 分,正在大学路周边巡逻的交警金平大队三中队负责
同志到达现场指挥协调。
17 时 33 分,经急救人员确认,事故现场 3 名伤者已当场死亡。
18 时 09 分,交警金平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到达现场,
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
18 时 16 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同志,交警金平大队主要
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带领交警金平大队事故中队主要负责同志
及事故中队增援警力、交警金平大队三中队事故处理民警和其余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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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到达现场。按照“三同步”原则,全力做好事故现场警戒、交通
疏导、勘查等工作,同时严控现场及周边视频监控。
18 时 25 分,3 名死者遗体由殡葬车辆送至汕头市殡仪馆寄存。
19 时 30 分,现场事故勘查结束。
19 时 35 分,交警金平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将重型货车驾驶
员刘某明带至汕头市中心医院抽取血液送检。同时,组织调取现场
周边视频监控,核查死者身份,对接死者家属,做好死者家属安抚
工作。现场暂扣肇事车辆粤 BKM44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 BSB14
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青桔共享电动自行车(汕头共享 A07268)
进行检验鉴定。
20 时 31 分,现场清理完毕,道路交通恢复正常。
(二)医疗救援情况
2024 年 8 月 24 日 17 时 15 分,市 120 急救中心接报事故,先
后指派汕头太安医院、市第四医院前往现场救护。汕头太安医院救
护车于 17 时 17 分派出,于 17 时 24 分到达。到达现场后,马上对
3 位伤者(林某如、林某洋、林某琪)进行检查,至 17 时 33 分宣
布 3 位伤者临床死亡。18 时 25 分,汕头太安医院救护车离开现场。
期间,市第四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因无需增援,空车返回。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发后,金平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平大队、金平
区鮀江街道等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2024 年 9 月 22
日,死者尸体全部火化。2024 年 10 月 13 日,事故损害赔偿款项
赔付完毕。死者家属接受事故处理结果,对肇事驾驶员刘某明及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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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单位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廖某娟出具谅解书。
(四)应急处置评估
经组织专家评估,本次事故发生后,110、120 及时接报处置,
汕头市、金平区及各相关部门单位、深圳市相关部门迅速启动事故
应急响应机制,汕头市、金平区及各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同志立即赶
赴现场,有序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对交
通秩序进行有效管控,同时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防止事态扩
大。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有效、处置得当、安全有序,救援过程
中未发生次生事故。事故的后续调查、善后处置有力有效,未因处
置不当造成更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一)事故现场道路及安全评估情况
事发路段位于金凤路—大学路—潮阳路平交口,起点桩号
K5+232,终点 K5+463,路线长度 0.231 公里。其中金凤路为主辅
双层跨线桥布置,主线设置金凤高架桥上跨大学路,接入西港路,
潮阳路采用右进右出方式接入桥下渠化平交口。
图 3 事故发生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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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事故调查组工作部署,汕头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汕头市公路
事务中心、汕头市金凤大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广东省交通规划
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专家对汕头市金平区金凤路—
大学路—潮阳路五口平交口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金凤路—大学
路—潮阳路平交口运营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评价结论如下:
1.本项目平面交叉为十字型渠化交叉,东北侧潮阳路以右进右
出的形式接触十字平交的北侧象限。本平交口位于圆曲线—缓和曲
线范围,但纵坡平缓,视线及行车舒适性,安全性都较高,线型基
本满足规范设置原则。
2.本平交口角度均大于 70°,平面交叉岔数为五处,结合交通
量情况,采用渠化设计,次要岔口潮阳路设置为右进右出,减少对
住交通的影响。设置合理。
3.本平交口东侧、北侧平交间距略小于规范要求。但金凤路—
西港方向直行采用主线上跨方式跨越,分流主线交通流。相邻平交
间距对平交安全性及通行能力影响小。
4.平交口渠化设计、标志、标线、进出口道设置基本与平交口
各方向交通流量相匹配,满足交通转换需求。同时右转车道设置盲
区警示带(3 处)、隔离栏(1 处)等设施,将右转机非车辆进行
分隔;相交道路中央分隔带均设置有人行过街安全岛,金凤路跨线
桥下设置左转专用道及掉头车道。渠化方案合理。
(二)事发路段天气情况
经汕头市气象部门查询事故路段附近的汕头国家基准气候站
气象资料:2024 年 8 月 24 日 16-18 时,大学路和金凤东路交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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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以阴天到多云为主,能见度 30 公里。8 月 24 日 17 时 15 分,
降水量 0mm,温度 29.2℃,平均风 3.3m/s,最大阵风 4.9m/s,相对
湿度 69%,能见度 30 公里。
(三)事故人员检验检测情况
1.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平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委托广
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明(粤 BKM477 号重型半挂
牵引车驾驶员)和林某如(汕头共享 A07268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
进行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根据《鉴定文书》(汕公(司)鉴(化)
字[2024]1056 号)鉴定意见:所送检材均未检出乙醇成分。
2.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平大队对刘某明(粤 BKM47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进行现场检测,根据《汕头市公安局吸
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查结果:刘某明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
结果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氯胺酮(K 粉),可卡因,摇头
丸,海洛因呈阴性。
(四)涉事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平大队委托广东省汕头市公
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粤 BKM44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 BSB14
(挂)号车,汕头共享 A07268 号电动自行车进行碰撞痕迹检验,
根据《鉴定文书》(汕公(司)鉴(痕)字[2024]240 号)检验结
果:(1)粤 BKM447 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室右侧前部有软体撞击
痕及纺织品刮擦痕,痕迹符合与人体发生过碰撞形成。(2)粤
BKM447 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轮外胎壁与青桔汕头共享 A07268 号
电动自行车左侧后部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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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平大队委托广东精正司法鉴
定中心对粤 BKM447 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粤 BSB14(挂)货车的
安全技术状况进行静态检验鉴定,根据《广东精正司法鉴定中心司
法鉴定意见书》(精正司鉴中心[2024]痕鉴字 082601 号)鉴定意见:
(1)粤 BKM447 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粤 BSB14(挂)货车的制动
系、转向系、行驶系、灯光等各系统事故前完好,零部件装备齐全,
性能有效。(2)粤 BKM447 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粤 BSB14(挂)
货 车 的 光 信 号 装 置 系 统 牵 引 车 右 后 转 向 灯 存 在 故 障 , 不 符 合
GB752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 8 条的有关技术标
准。
3.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平大队委托广东精正司法鉴
定中心对林某如驾驶的汕头共享 A07268 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技术状
况进行静态检验鉴定,根据《广东精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书》(精正司鉴中心[2024]痕鉴字 082602 号)鉴定意见:林某如驾
驶 的 汕 头 共 享 A07268 电 动 自 行 车 ( 车 辆 识 别 代 码 :
779422311392127)的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反射器及鸣号装
置等系统事故前完好,零部件装备齐全,性能有效。
4.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平大队在汕头月浦治超停车
卸货场对粤 BKM447 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称重,得出实际重量为
21.56 吨,未超出限制重量 25 吨。另据事故调查组和交警部门调查
询问笔录显示,肇事车辆粤 BKM447 所载货物为普通货物。
5.根据深圳市国脉畅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粤 BKM447
第三方监控情况说明》,粤 BKM447 车载终端于 2024 年 7 月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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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无轨迹数据传输,终端处于离线状态。粤 BKM447 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及 2024 年 8 月 4 日检查均发现前一日出现疑似屏蔽信号异
常。
(五)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情况
根据《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第 440511120240000118 号)认定意见:
当事人刘某明驾车行驶至大学金凤路口右转弯准备进入西港
路时,在通过设置有大型车辆右转弯必须停车让行标志的路段未停
车让行、且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遇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安全措
施,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林某如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
共享电动自行车违反载人规定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是造成本事故
的次要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
定,当事人刘某明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林某如应承担
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共享自行车乘坐人林某琪、林某洋免承担事故
责任。
(六)直接原因
经调查,综合考虑当事人行为过错等因素,事故直接原因如下:
当事人刘某明驾车行驶至大学金凤路口右转弯准备进入西港
路时,在通过设置有大型车辆右转弯必须停车让行标志的路段未停
车让行、且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遇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安全措
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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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1]、第三十八条[2]的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当事人林某如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违反载人
规定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3]、《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
条第一款[4]、《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
项[5]的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二。
(七)间接原因
经对肇事车辆、肇事司机所挂靠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开展调
查,事故间接原因如下:
1.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不到位。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虽未与肇事司机刘某明有签
订劳动合同,但肇事车辆挂靠在该公司名下,每月收取车辆挂靠费,
且刘某明实际上接受该公司管理。该公司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对涉事车辆“挂而不管”问题突出。该
公司至事发时,未对刘某明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教育和年度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未建立安全风险等级管控制度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
施;未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如实记录整改情况,未及时消除
肇事车辆粤 BKM447 自 2024 年 7 月 27 日以来的 GPS 掉线、涉事
车辆右后转向灯存在故障的隐患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
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
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
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4]《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
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5]《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驾驶电动自行车应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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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6],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7]
的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
位职责不到位。廖某娟作为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不到位。其担任该公司主
要负责人以来至事发时,未经过交通运输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主要负责人证书;未按要求制定本单位年度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对刘某明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教育和年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建立车队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安全检查
记录;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未记录整改情况,未及时消除肇
事车辆粤 BKM447 自 2024 年 7 月 27 日以来的 GPS 掉线、涉事车
辆右后转向灯存在故障的隐患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8]、第二十七条第
二款[9]的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二。
(八)事故性质
经调查,事故调查组认定:汕头金平“8·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
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
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
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
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五)
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六)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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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起因刘某明驾驶粤 BKM447 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粤 BSB14
(挂)货车行驶至大学金凤路口右转弯时,在通过设置有大型车辆
右转弯必须停车让行的路段未让行,且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遇情
况未及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林某如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共享
A07258 电动自行车,违反载人规定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挂靠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等综合因素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调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一)相关企业
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根据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
队金平大队对粤 BSB14(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查验结论,粤
BSB14(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外廓尺寸宽度和高度不符合《汽车、
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4.1.1.2
的相关要求;集装箱左侧超出挂车车身 198mm,集装箱长度超出
挂车车身 1155mm,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条例》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
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4 米,
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 4.2 米”的要求。
(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1.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盐田管理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盐田管理局作为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
公司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自 2022 年以来,对深圳市诸恒国际
物流有限公司组织开展了有关安全教育培训学习 11 场次,将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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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12 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接入“广东省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
系统”,并根据该系统反映的车均风险情况先后在 2024 年 3 月 26
日、4 月 2 日对该公司进行通报,要求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司机驾
驶行为。阶段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盐田管理局坚持定期召开会议
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有序推进“两类人员”持证工作、大型货车通
行路段整治等工作,组织辖区行业企业集体观看事故警示片,持续
实行风险企业动态管理,累计召开季度防范会、月度分析会 30 次,
货运企业参会 1880 家次;行政处罚货运企业 1258 家,累计罚款
463.94 万元。但此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该单位在督促事故责任单
位落实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车辆动态管理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不严不实,对辖区货运企业挂靠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上缺乏更为
有效的监管手段等问题。
2.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平大队
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平大队作为涉事路段的现场交
通安全管理单位,自 2022 年以来,先后就涉事路段交通安全工作
制定印发 4 份工作方案,推动在涉事路段增设绿化带隔离栏、标志
标牌、爆闪警示灯、路面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在涉事路段设置
警力 13 人作为网格管理组,坚持每天早、晚高峰期进行路口管理,
在平峰期进行沿线巡逻。在 2024 年 1 至 8 月,累计在涉事路段查
处交通违法行为 6631 宗,联合共享自行车企业对相关违法人员实
施封号 439 人,常态化开展“摩电”、大货车、机动车等专项整治
行动,深入客货运企业开展约谈,持续开展“八进”宣传活动。但
此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该单位针对涉事路段的共享电动自行车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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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交通安全管理还有待加强等工作薄弱环节。
3.汕头市金凤大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汕头市金凤大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负责国道 324 线金凤
路段日常管养工作的部门,在 2020 年 10 月至 2023 年 08 月实施完
成对 G324 国道西港—金凤路段的环境提升工程,涉及相关标志牌、
标线更新、平安交通系统升级改造等工作。在安全生产方面,该公
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坚
持每日做好巡查记录,定期开展道路安全演练,持续开展安全隐患
排查消除工作,每月累计清理路面障碍达上百处、设置修复安全围
护、警示杆等数十次、清理占道乱停共享电单车数十台,同时自
2024 年 6 月 27 日起配合交警部门推进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交通
秩序提升工作,增设相关告示牌 22 处,并每日向交警部门推动上
报相关违法照片均 30 张,协助遏制交通违法行为。
4.金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金平区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
在 2024 年 3 月开始承接金平区有关交通事权管理工作以来,加强
辖区普通货运企业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注重强化安全警示教育工
作,对存在高风险次数较多的普通货运企业进行约谈,累计约谈
33 家次,多次组织辖区 50 辆车以上货运企业参加全市交通运输安
全生产会议,组织违规较多的货运企业司机参加全市交通运输教育
学习会。
5.金平区光华街道
金平区光华街道作为涉事路段的属地街道,自 2022 年以来,

22
坚持每月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先后制定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工
作方案 4 份,多次转发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文件,积极联合交警、住
建等部门开展交通秩序联合整治行为,先后在校园、养老院等路段
路段增设完善交通安全设施,落实新乡社区“两站两员”实体化运
作,持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日常巡查及整治,协助有关部门开
展文明交通志愿服务超 1000 人次,组织开展交通安专题宣讲近 50
场次,张贴布幅标语、发放宣传资料超 3 万份,辖区接受交通安全
教育培训超 3 万人次。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刘某明,男,粤 BKM44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事发当
天行驶至大学金凤路口右转弯时,在通过设置有大型车辆右转弯必
须停车让行的路段未让行,且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遇情况未及时
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直接
原因,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汕头市公安机关
执行刑事拘留,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追究责任。
(二)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林某如,女,汕头共享 A07258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事发当天
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违反载人规定进入机动车道
内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
七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汕头经
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是导致

23
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因林某如在事故中死
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对事故有关单位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对涉事车辆“挂而不管”问题突出。该公
司至事发时,未对刘某明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教育和年度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未建立安全风险等级管控制度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未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如实记录整改情况,未及时消除肇事
车辆粤 BKM447 自 2024 年 7 月 27 日以来的 GPS 掉线、涉事车辆
右后转向灯存在故障的隐患问题,应急演练有计划但未见演练资
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
款,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汕头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10]等有关规定,给
予行政处罚。
2.廖某娟,作为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不到位。其担任该公司主要负责
人以来至事发时,未经过交通运输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考核并取得主要负责人证书,未按要求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计划,未对刘某明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教育和年度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
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
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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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建立车队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安全检查记录,
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未记录整改情况,未及时消除肇事车辆
粤 BKM447 自 2024 年 7 月 27 日以来的 GPS 掉线、涉事车辆右后
转向灯存在故障的隐患问题,应急演练有计划但未见演练资料。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
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对事
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汕头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11]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
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盐田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四条第二、三款[12]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针对此起事故中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盐田管理局存在的监管
问题,以及由此涉及有关公职人员履职问题的,建议按管理权限请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对其单位和有关公职人员依纪依规开展调
查处理。
2.针对此起事故中汕头市交警部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建议请
市纪委监委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监察建议,并由市公安局党委对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平大队负责同志进行提醒谈话。同时,建议责
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平大队三中队向市公安局党委作出深刻检
讨,由市公安局党委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平大队三中队负责同志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
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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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谈话提醒,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单位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工作。
(五)其他建议
1.针对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粤 BSB14(挂)重型集装
箱半挂车存在装载长度超出车厢问题,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盐田管
理局予以处理。
2.针对《金凤路—大学路—潮阳路平交口运营阶段安全性评价
报告》有关改善方案建议,由汕头市金凤大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尽
快落实完善。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当事人刘某明、林某如,
在此次事故中分别出现的右转弯未停车让行,未佩戴安全头盔、违
反载人规定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等行为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有
关法律法规,从中反映出了驾驶员、交通参与者安全行车理念不深
入、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不强等问题,导致惨剧酿成。
(二)货运车辆“挂而不管”问题突出。此次涉事的货运车辆
属于深圳市诸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挂靠车辆,且据调查了解,该
公司名下有近一半车辆为挂靠车辆,日常只固定每月收取“车辆挂
靠费”,其他涉及车辆的事项均由驾驶员自行管理自行负责,公司
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顾利益
而轻安全问题突出,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货运车辆挂靠现象中存在的
安全监管薄弱环节。
(三)重点路段安全管控力度有待加强。金平区大学路系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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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城市快速干道,交通要素复杂、人车通行流量大。该路段原设
计交通量约每日 6 万辆,但实际日均交通量高达 20 万辆,在高峰
期道路交通流处于超饱和状态,容易造成道路通行率低、事故多发。
近年来,金平区人民政府及市公安、交通、管养单位等部门在该路
段均做了大量工作,持续改造提升路面安全系数,一定程度遏制了
事故多发势头。但此次事故发生,暴露出在交通出行高峰期该路段
安全管控力度有待加强的问题,仍需进一步统筹强化路面安全管
控,为市民群众出行营造安全环境。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整改
防范措施建议:
(一)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深圳
市盐田区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
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上来,树牢“人民至
上、生命至上”理念,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始终保持高度警惕,统
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
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决扛起系统防范化
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坚定扛起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的千钧重担,严密防控道路交通领域存在的安全风险,狠抓安全防
范措施落实,切实提高道路交通本质安全水平。
(二)加强货运企业安全监管。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以及交
通运输等部门要切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对事故中暴露出的货运车
辆“挂而不管”等涉及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深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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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以深入实施《广东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
动实施方案(2024-2026 年)》为抓手,采取有力措施、管用举措
加强防范,通过综合运用警示约谈、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强力措
施对企业保持高压严管态势。要强化科技支撑,积极探索推进以智
能化、数据化的驾驶风险监测来精准防控货运车辆安全风险,进一
步引导企业将安全生产经费用投入到盲区监测等安全设施安全应
用上,加快推进 AI 盲区监测、360 全景影像、防碰撞系统等在重
型车辆上应用。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以及公安等部门要从中举一
反三,结合工作实际,从人防、技防等层面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水平。
(三)加大路面执法管控力度。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以及公
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对涉事的大学路、金凤路开展深入地研判分析,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现场勤务安排,加
大警力投入,坚持显性用警,严管严治,以大型货车、摩电等重点
车辆和大型货车违反右转必停规定、摩电不按车道通行、不按规定
佩戴安全头盔、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为重点开展常态化整治。要加
大道路交通科技投入,进一步建设、完善道路交通监控设备设施,
通过科技手段提升执勤、执法效能。要认真举一反三,对辖区其他
重点交通干道及事故易发多发路段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切实以
实际行动和显著成效吸取事故教训。
(四)营造浓厚交通安全氛围。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深圳
市盐田区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安全宣传投
入,充分借助各种信息传媒手段,形成并保持有广度、有深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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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有影响的宣传声势,切实提升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责任
意识和法治意识。要坚持和完善媒体曝光机制,公开曝光严重违法
行为、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向道路交通参与者
有效推送。要紧盯源头,督促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严格日常管
理和后台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共享电动自行车配套设施管养、
安全宣传提示、行驶停放区域、安全技术攻关,确保交通安全。要
用好约谈、通报等有效做法,以点带面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
落实,强化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