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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谯城在建风电场项目“9.5”较大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事故通报(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地区:安徽省 发布:2025-02-28 等级:较大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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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谯城在建风电场项目“9•5”较大高处坠落
事故调查报告
省政府“9•5”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9 月 5 日 8 时 35 分许,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
项目 F8 风机混凝土塔筒在吊装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较大高处坠
落事故,造成 5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1832.46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梁言顺批示
要求,全力做好伤者救治工作及善后处置,尽快查明事故原因,
举一反三抓好整改。省长王清宪批示要求,请亳州市组织全力抢
救伤员,省卫健委做好指导支持,要抓紧查明事故原因,查清性
质和责任,依法严肃处理,做好家属安抚和有关善后工作。常务
副省长费高云批示要求,请省应急管理厅、省卫生健康委指导亳
州市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置工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
法严肃追责问责;近期全省高坠事故多发,要强化重点行业领域
隐患排查整治,严格落实高空作业现场管理、警示教育培训等措
施,确保安全施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政府授权,省应急管理厅牵头成立了省政
府亳州谯城在建风电场项目“9•5”较大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
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同志任组长,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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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总工会、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省能源
局、亳州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
请省纪委监委、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并选派了淮南、六安、池州
市应急管理局业务骨干和相关领域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单位的大量资料,对
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
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同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
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以下简称“事故项目”)为
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和十八里镇
境内,项目主要建设 24 台单机容量为 6.25 兆瓦的风电机组以及
配套的 220 千伏升压站、送出线路、集电线路和储能电站,装机
总容量为 150 兆瓦。项目采取 EPC 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为亳
州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EPC 总承包单位为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
公司与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监理单位为安徽
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风机吊装安装与混凝土塔筒施工专
业分包单位为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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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临时施工平台供货单位为安徽衡智电力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丰分公司,临时施工平台设计及提供单位为
北京天杉高科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施工平台生产单位为
德州科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该项目于 2023 年 5 月开工,2024 年 3 月项目停工,停工前
共完成 3 台整机及 5 台混凝土塔身的安装。2024 年 6 月项目复
工后,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剩下的风机进行吊装施工,
事故发生前正在进行 F8 风机混凝土塔身安装,F8 风机机位混凝
土塔身于 2024 年 9 月 2 日开始首段塔筒拼装工作,9 月 5 日上
午吊装第八、九节塔筒,施工人员在第八节塔筒壁上沿摊铺座浆
料时发生临时施工平台坠落。
图 1 事故项目地理位置图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亳州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1](以下简称亳州新旭公司)
[1]亳州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2MA8PD41K6X;法定代表人:薛某辉;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2 年 8月 24日;注册资本:10000 万人民币;核准日期:2022
年 8 月 24 日;登记机关: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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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薛某辉;主要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等。
2.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2](以下简称上海电力设计院)
事故项目 EPC 总承包联合体单位(牵头方)。法定代表人:
蔡某宗;主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
察;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
试验等。具有电力行业甲级工程设计等资质[3]。
3.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4](以下简称上海电力安
装二公司)
事故项目 EPC 总承包联合体单位(成员方)。法定代表人:
黄某明;主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等。具有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承装类四级、承修类四级、承试类四
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现代城综合楼 B 区 17 号;主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
业务;供电业务等。
[2]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1323136156;法定代表人:蔡某宗;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成立日期:1988年 2月 4日;注册资本:39000 万人民币;核准日期:
2024年 5月 28 日;登记机关: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上海市波
阳路 16 号 8号楼 232 室;主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施
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供电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等。
[3]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资质情况:(1)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证书编号:A131003151;资质类别及等级:电力
行业甲级;发证日期:2020 年 1月 6日;有效期至:2025 年 1月 6日;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2)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投标时),证书编号:B131003151;资质类别及等级: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
量、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发证日期:2019年 9月 6日;有效期至:2029年 8月 28日;发证机关:中华人民
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证书编号:4-1-00012-2023;许可类别和等级:
承装类四级、承修类四级、承试类四级;发证日期:2023 年 3月 16日;有效期至:2029 年 3月 15日;许可机关: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4)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时),证书编号:(沪)JZ 安许证字〔2015〕110356;许可范
围:建筑施工;发证日期:2021年 5月 13 日;有效期至:2027 年 3 月 12 日;发证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管理委员会。
[4]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623162F;法定代表人:黄某明;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1981 年 7月 20日;注册资本:10500 万元人
民币;核准日期:2021 年 10 月 18 日;登记机关: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吴中路 45 弄 5 号;主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机电
设备、电气机械及器材的安装、维修、制造(限指定场所);……(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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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等资质[5]。
4.安徽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6](以下简称安徽科创公
司)
事故项目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姚某;主要经营范围:工
程项目管理及咨询、政府采购服务、招标代理、规划、设计、造
价、监理等。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7]。
5.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8](以下简称湖南众起公司)
事故项目风机吊装安装、混凝土塔筒施工专业分包单位。法
定代表人:苏某;主要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
机械设备租赁;起重设备、桥梁及建筑支座、大型设备、机电设
备的安装服务;建筑劳务分包等。具有特种工程(特殊设备起重
吊装)专业承包(不分等级)等资质[9]。
[5] 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情况:(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31241442;资质类别及等
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
包一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批准日期:2020年 9月 18 日;
有效期至:2025年 9月 17 日;发证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
可证,证书编号:4-1-01037-2021;许可类别和等级:承装类四级、承修类四级、承试类四级;发证日期:2021
年 10 月 8日;有效期至:2027年 10 月 7日;许可机关: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3)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
号:(沪)JZ 安许证字〔2016〕012100;许可范围:建筑施工;发证日期:2022 年 8 月 17 日;有效期至:2025
年 8 月 16 日;发证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6]安徽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86509721P;法定代表人:姚某;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6 年 03 月 21 日;注册资本:3000 万人民币;核准日期:
2023年 03 月 10日;登记机关: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安徽省
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工投立恒工业广场 B-7 栋 1-4 层;主要经营范围:工程项目管理及咨询、政府采购服务、
招标代理、规划、设计、造价、监理等。
[7] 安徽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资质情况: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投标时),证书编号:E134005328;资质类别
及等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发证日期:2018 年 2 月 6 日;有效期至:2028 年 12 月 11 日;发证机关:中华人民
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8]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QQRYU5B;法定代表人:苏某;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9 年 9月 6日;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核准日期:2021
年 1 月 12 日;登记机关: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长沙
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漓湘东路 159 号湖南湘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内研发中心 3 楼 317 室;主要经营范围:建
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起重设备、桥梁及建筑支座、大型设备、机电设备的安装服务;建
筑劳务分包等。
[9] 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资质情况:(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43173500;资质类别及等级:
特种工程(特殊设备起重吊装)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发证日期:2020 年 12 月 18 日;有效期至:2025年 12 月 18
日;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湘)JZ 安许证字〔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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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湖南鼎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0](以下简称湖南鼎晟公司)
事故项目塔筒施工及风机吊装工程劳务分包单位。法定代表
人:李某英;主要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起重设备的安装工
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等。具有施工劳务(不分等级)等资质
[11]。
7.安徽衡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长丰分公司[12](以下简称安徽
衡智长丰分公司)
事故项目临时施工平台供货单位。负责人:余某霞;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其上一级公司为安徽衡智
电力建设有限公司[13],法定代表人:张某斌;类型:有限责任公
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主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输电、供电、
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
电业务;电气安装服务等。一般项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风力
000999;许可范围:建筑施工;发证日期:2024 年 4 月 15 日;有效期至:2027 年 4月 14日;发证机关:湖南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0]湖南鼎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R2E7B2P;法定代表人:李某英;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9 年 12月 19 日;注册资本:500 万人民币;核准日期:
2023年 3月 29 日;登记机关: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湖南省长
沙县星沙街道凉塘路幸福洋房第 4 栋 507 号;主要经营范围:起重设备安装服务;装卸搬运(砂石除外);建筑工
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机电设备、大型设备的安装服务;特种设备的起重、吊装;电力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
包;起重设备的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等。
[11] 湖南鼎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资质情况:(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3215444;资质类别及等级:
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发证日期:2022 年 5月 23 日;有效期至:2027年 5月 22 日;发证机关:长沙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委员会。(2)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湘)JZ 安许证字〔2021〕004650;许可范围:建筑施工;发证
日期:2021年 11 月 29日;有效期至:2024 年 11 月 29日;发证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2]安徽衡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长丰分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8PUP6W6K;负责人:余
某霞;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22 年 12月 27 日;核准日期:2022 年 12 月 27
日;登记机关: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
经济开发区梅冲湖路双凤智谷创新创业科技园 A 栋 916-19 室。
[13] 安徽衡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9BN1M;法定代表人:张某斌;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6 年 2月 1日;注册资本:2000 万人民币;核准日期:
2023年 8月 9日;登记机关: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安
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 4872 号金融港中心 B5幢办 2003;主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
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电气安装服务等。一般项目:风力发电技术
服务;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陆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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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陆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风电场相关装
备销售等。
8.北京天杉高科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4](以下简称北京天
杉公司)
事故项目临时施工平台设计及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赵某 1;
主要经营范围: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水泥制品销
售;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砌块销售等。许可项目:施工专业作业;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等。
9.德州科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5](以下简称德州科冠公司)
事故项目临时施工平台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姜某;经营
范围: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结构制造;
金属结构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
金属制品修理;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等。
(三)相关合同签订情况
1.EPC 总承包合同
2023 年 4 月 14 日,亳州新旭公司与上海电力设计院和上海
电力安装二公司联合体签订了《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项目
[14]北京天杉高科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318134885C;法定代表人:赵某
1;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4 年 11月 5日;注册资本:6000 万人民币;核准日期:2024 年 2
月 2 日;登记机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北京市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 19 号 1号楼 401;主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机械设备租赁;专用设备制造(不含
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水泥制品销售;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砌块销售等。许
可项目:施工专业作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等。
[15]德州科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7MABM6RJE9T;法定代表人:姜某;成立
日期:2022 年 05 月 07 日,注册资本:1,000 万(元);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银城街道东关钢材市场(中
国石化向南 50 米路东),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
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金属制品修理;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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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 总承包合同协议书》。承包范围主要为:(1)勘察(测)设
计:勘察设计范围为建设功能完整的风电电站;(2)设备及材料:
风力发电机组设备采购(含主机、叶片、塔筒、轮毂、锚栓笼等)、
220 千伏升压站、集电线路、储能电站、220 千伏送出线路等;
(3)建筑及安装工程:风电场(风机整体系统、风机基础、集
电线路整体系统等)、储能电站、220 千伏升压站、220 千伏送出
工程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生产区、一期及二期生活区的全
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等。
2.监理合同
2023 年 4 月 14 日,亳州新旭公司与安徽科创公司签订了《湖
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监理合同》,合同约定:安徽科创
公司为委托人提供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监理与相关
服务。
3. 风机吊装安装、混凝土塔筒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2023 年 5 月,上海电力设计院作为工程牵头人、上海电力
安装二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与湖南众起公司签订了《湖南新华
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风机吊装安装、混凝土塔筒施工工程专业
分包合同》,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主要为:风机吊装、安装,混塔
段拼环、混塔段及钢塔段吊装,塔筒内设备及附件安装,照明工
程安装,基础爬梯安装,塔架安装,叶片、发电机组安装等。
4. 风力发电机组、塔筒采购合同(含临时施工平台)
2023 年 4 月,上海电力设计院与安徽衡智长丰分公司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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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塔筒采购合
同》,设备供应范围主要包括:24 台单机容量 6.25 兆瓦的风电机
组、塔筒及其附属设备、监控系统。必要的材料、吊装工具及相
关安装工具;技术服务等。
2023 年 5 月 10 日,安徽衡智长丰分公司与北京天杉公司签
订了《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塔筒采购合同》,供货范
围为 24 台/套 GWH 204/6.25 型风力发电机组钢混塔架设备及内
附件,总容量为 150 兆瓦,主要包括混凝土塔架段、钢制塔架段
及钢制转换段、钢段及混段塔架内外部附件、设备工装(包括通
用拼装平台、施工平台[16]等)、技术服务等。
5.塔筒施工及风机吊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2024 年 7 月 12 日,湖南众起公司与湖南鼎晟公司签订了《建
筑工程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湖南鼎晟公司负责实施湖南新华谯
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塔筒施工及风机吊装工程,提供专业施工人
员、机械设备,完成施工内容。
(四)相关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1.亳州新旭公司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薛某辉,公司成立了湖南新华谯城区一
期风电场项目建设管理部,项目经理为丁某,项目部高级主管为
祁某伟,负责风电场区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全过程协调把
控。吊装技术员为肖某,负责 450 吨混塔吊装作业面现场安全管
[16] 事发时该项目使用的临时施工平台为北京天杉高科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3年 4月 23日向长期合作供应
商德州科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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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2.上海电力设计院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蔡某宗,主持公司全面工作;总经理为
王某卫,负责公司日常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为朱某声,分管安全
生产工作,安全总监为汤某蕾,兼任安全环保部主任,负责公司
安全管理工作。该公司成立了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上
海院项目部,项目经理为王某霖,项目执行经理为李某源,工地
代表(安全总监)为王某 1。
3.上海电力安装二公司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某明,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总监
为李某宏,分管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安全环境环保工作;安全
环保部副主任为杜某良,主持安全环保部工作。该公司成立了湖
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 EPC 总承包项目部,任命王某 2
为项目部经理,王某 3 为施工经理和质量负责人,魏某为技术负
责人,李某鸿为安全负责人。
4.安徽科创公司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姚某,总经理为杨某飞,负责公司全面
工作;副总经理为赵某 2,负责公司质量和安全工作,分管公司
监理中心。该公司成立了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监理
部,任命张某余为总监理工程师,杨某斌为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
李某海为吊装设备专业监理工程师,陈某为监理员。
5.湖南众起公司
— 11 —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苏某;总经理为易某;副总经理兼技术
负责人为罗某,负责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工作。2024
年 6 月复工后,该公司任命袁某为项目经理、夏某林为项目技术
负责人、张某 1 为安全员,混凝土塔筒施工现场实际负责人为易
某平。
6.湖南鼎晟公司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英,范某光为该公司总经理兼事故
项目负责人,事故项目施工队负责人为默某卿,刘某斌为高空作
业班组负责人。
7.北京天杉公司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某 1,总工程师为徐某龙,分管产品
研发部;袁某飞为现场交付土建工程师,负责事故项目临时施工
平台安装使用指导工作。
8.德州科冠公司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质量负责人为
张某 2,负责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9 月 5 日 6 时 15 分许,湖南鼎晟公司现场施工人员
默某卿、刘某斌等人来到事故项目 F8 风机机位施工现场。6 时
21 分许,默某卿及湖南众起公司安全员张某 1 给现场施工人员开
完早班会后,张某 1 离开施工现场,刘某斌等 6 人通过 F8 风机
混凝土塔筒内的爬梯来到固定在第七节混凝土塔筒内的临时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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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平台,准备安装第八节塔筒,其余人员在地面进行塔筒拼装。
6 时 58 分许,450 吨履带式起重机驾驶员朱某伟将第八节塔筒和
盛放有座浆料的灰斗一起吊至第七节塔筒上方,6 人将灰斗放在
临时施工平台上,之后开始用铁锹将灰斗中的座浆料摊铺在第七
节塔筒壁的上沿。7 时 15 分许,第八节塔筒完成安装, 平台上工
人将起重机挂钩与第七节塔筒内的临时施工平台吊点相连,并取
下第七节塔筒内壁上的 5 个外挂件使平台在空中悬停。此时,刘
某斌指挥另外 5 人调节临时施工平台 5 根放射梁的长度,并指挥
起重机将平台吊至第八节塔筒高度。之后,平台上工人在该节塔
筒内壁安装 5 个外挂件,并将平台的 5 根放射梁挂在 5 个外挂件
上。8 时 32 分许,默某卿进入塔筒内通过爬梯来到临时施工平
台,并站在平台东南侧,此时,第九节塔筒和灰斗也被吊至第八
节塔筒上方。平台上的刘某斌指挥起重机将灰斗吊至临时施工平
台中间位置,并和平台上其他人员将灰斗内的座浆料摊铺至第八
节塔筒上沿。8 时 35 分许,工人在摊铺座浆料时,临时施工平
台向西侧倾斜,随后整体坠落,平台上的刘某斌等 6 人随平台坠
落至塔筒底部二层固定平台上。默某卿抓住第八节塔筒上沿的定
位销,踩住下方的外挂件顺着筒壁爬至爬梯处,顺着爬梯返回地
面。
(六)现场调查及勘查情况
1.现场调查情况
临时施工平台设计情况:事故临时施工平台由北京天杉公司
— 13 —
设计,该平台由中间固定平台、外侧放射梁、平行主梁、环向矩
形管、护栏等部件组成,通过链条、卸扣、外挂件等吊挂连接在
混凝土塔筒的预埋件上。中间固定平台直径 3 米,由 10 道径向
方管(180×5 mm)、2 道平行方管和 2 道环向方管(160×5mm)
焊接而成,上铺 4 毫米厚花纹钢板,中心设有直径 300 毫米可拆
卸孔,外边设有四个平台吊挂点。中间固定平台一侧 90 度范围
内设有一个缺口,作为塔筒爬梯的预留空间位置。10 根放射梁
和 2 根平行梁套接在径向方管和平行方管内,每根放射梁由大方
管(160×5mm)、中方管(140×5mm)、小方管(120×5 mm)套
接而成,套接处采用防脱螺栓连接;每根平行梁由大方管(160×5
mm)、中方管(140×5 mm)套接而成,套接处采用防脱螺栓连
接;放射梁及平行梁上部铺设有套接的规格为 60×60×2.5 毫米和
50×50×2 毫米环向矩形管,两端采用螺栓固定在放射梁或平行梁
上,形成活动平台。(见图 2)
图 2 临时施工平台设计图
— 14 —
图 3 事故临时施工平台
2.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混凝土塔筒位于场地东侧,已安装至第 8 节,塔筒第 1
节南侧外壁放置一金属扶梯,沿扶梯可到达第二节塔筒南侧门
洞,塔筒西南侧内壁设置有一垂直金属爬梯,从地面延伸至第 8
节塔筒。塔筒内装有一金属固定平台,平台上安装有配电柜等设
施,平台上有一变形的红色灰斗,平台和塔筒底部散落有大量环
向矩形管和放射梁方管。第 8 节塔筒上沿可见两个定位销、若干
垫片和 5 堆凝固的座浆料,塔筒内壁爬梯左右两侧各有一个预埋
螺栓孔,均未使用。该节塔筒壁内侧悬挂有残存的 5 组放射梁(2、
— 15 —
4、6、8、10 号放射梁),5 组放射梁均通过链条、卸扣、外挂件
与塔筒相连,与塔筒内壁的连接处未见明显损伤,放射梁的中方
管(140×5mm)、小方管(120×5 mm)及部分环向矩形管(60×2.5
mm、50×2 mm)通过螺栓链接(图 4~图 6)。
图 4 事故塔筒航拍图
— 16 —
图 5 部分残存的放射梁连接情况
图 6 第 8 节塔筒爬梯两侧螺栓孔未安装外挂件
现场 2、4、6、8、10 号放射梁的大方管(160×5mm)全部
坠落;吊挂于塔筒上的中方管,在与大方管套接端的端部未发现
— 17 —
有防脱螺栓;10 组放射梁的大方管的端部均未发现安装有防脱
螺栓;2、4、6、8、10 号放射梁的中方管、坠落的 10 根大方管
两端均未发现管身连接孔存在变形情况;大方管和平台内置方管
(180×5mm)均未发现管身连接孔存在变形情况。
2、4、6、8、10 号放射梁上,中方管与大方管套接端的中
方 管 上 表 面 的 压 痕 和 变 形 长 度 为 223 至 272 毫 米 , 小 方 管
(120×5mm)端板和中方管(140×5mm)端部孔洞均存在变形;3 根
大方管(160×5mm)端部上缘撕裂,螺栓孔处无明显变形痕迹(见
图 7)。
图 7 放射梁大方管(160×5mm)上缘撕裂
(七)检验鉴定情况
1.依据亳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
意见》((亳)公(尸)鉴字〔2024〕121 号、122 号),死者王某 4、
于某的损伤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的特征。
2.依据亳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
— 18 —
意见》((亳)公(尸)鉴字〔2024〕123 号),死者胡某朋损伤
符合高坠致右侧股动静脉破裂致大失血死亡的特征。
3.依据亳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
意见》((亳)公(尸)鉴字〔2024〕124 号),死者刘某斌损伤
符合高坠致胸部脏器闭合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的特征。
4.依据亳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
意见》((亳)公(尸)鉴字〔2024〕125 号),死者赵某宁损伤
符合高坠致胸腹部闭合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的特征。
5.依据江苏东大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鉴定报
告((Z)22024100049A),结论为:(1)平台安装阶段违反设计
要求,将挂点数量由 7 个减少为 5 个、在放射梁的中方管与大方
管之间未安装防脱螺栓,是平台连续失效、整体坠落的主要原因;
(2)平台制造阶段选用的放射梁方管钢材强度不满足设计
要求,平台安装阶段放射梁方管嵌套深度不足,是放射梁管口撕
裂,进而导致平台连续失效、整体坠落的次要原因。
6.依据中冶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事故原因调查分析报
告(ZYJC-JG1-ZX-2024-001),构成坠落的主要原因有:
(1)直接原因:套筒与平台连接的销钉均未安装;承担平
台荷载的受力轴的安装数量少于原设计;
(2)间接原因:套筒钢材种类与原设计不相符,屈服强度
较原设计偏低,不满足原设计要求;套筒上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标
记线。
— 19 —
(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 5 人死亡、1 人受伤,死亡人员信息如下:
(1)于某,男,35 岁,湖南省临澧县人,身份证号:
430724********1157;
( 2 ) 王 某 4 , 男, 37 岁 ,河 北 省 蠡县 人 , 身份 证 号 :
130635********1670;
(3)赵某宁,男,29 岁,山西省洪洞县人,身份证号:
141024********0037;
(4)胡某朋,男,37 岁,河北省博野县人,身份证号:
130637********1234;
(5)刘某斌,男,47 岁,河北省新乐市人,身份证号:
130184********1010。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按 照 《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经 济 损 失 统 计 标 准 》
(GB6721-1986)计算,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832.46
万元。
(九)天气情况
根据谯城区气象局提供资料,9 月 5 日 8 时,亳州市谯城区
魏岗镇气温约 28.5℃,极大风速约 0.6m/s,无降雨,相对湿度
77%。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20 —
(一)救援和善后情况
8 时 39 分许,事故现场人员拨打 120 急救电话。8 时 40 分
许,120 急救中心派出 3 辆救护车赶往现场。8 时 48 分许,亳州
新旭公司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现场人员电话报告后,立即与公司
风电场区管理员一同赶赴现场,同时通知 EPC 总承包等单位现
场负责人。9 时许,相关企业人员陆续到达 F8 风机吊装施工事
故现场并在急救医生指导下进入混凝土塔筒内部进行救援。10
时许,6 名被困人员全部被救出并送往医院抢救,其中 4 人被送
往亳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救治,2 人被送往亳州市中医院救治。
11 时许,3 人经亳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2 时许,2 人经
亳州市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 名伤者经亳州市人民医院救治,
无生命危险。
10 时 20 分许,亳州市公安局接谯城分局报告:谯城区魏岗
镇高楼村一在建风力发电施工项目现场有多人受伤。10 时 30 分
许,亳州市谯城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部门
负责人陆续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和现场管控。10 时 55 分许,
亳州市委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先后到达事故现场指导
事故救援、善后处置、信息发布等工作。11 时 35 分许,省应急
管理厅接报事故信息后,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和善后处置。事故发生后,亳州市和谯城区成立 6 个善后处置工
作组,全面做好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和善后赔偿等事宜,9 月 9 日
全部善后赔偿工作结束。
— 21 —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企业相关人员能够积极组织开展现场救援,伤员
送医救治较为及时。地方政府及应急、公安、卫健等部门接报事
故信息后,能够及时调度并开展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事故现场
及周边社会秩序管控有力,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较为顺畅,能够
积极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事故善后工作有序有力。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湖南鼎晟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在
F8 风机混凝土塔筒吊装过程中,临时施工平台与塔筒连接的挂
点数量不足,放射梁的中方管与大方管之间未按照要求安装防脱
螺栓,造成临时施工平台整体坠落,平台上未使用安全带的工人
随平台坠落[17],造成 5 人死亡,1 人受伤。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吊装专业分包单位对 F8 风机混凝土塔筒吊装作业安全管
理失控,吊装作业时未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对劳务
分包单位人员作业时未规范安装使用临时施工平台等行为失管。
2.建设单位对 EPC 总承包和监理等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
全管理流于形式;EPC 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部分关键岗位人员
长期不在岗履职,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3.临时施工平台生产单位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生产加工临
[17] 《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国能发安全〔2022〕55 号)2.1.2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
确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攀登自锁器、速差自控器等安全防护用具。
— 22 —
时施工平台;有关单位未发现事故临时施工平台未严格按照设计
加工,对临时施工平台现场安装使用指导不到位。
4.属地有关部门落实地方电力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力。
四、相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
1.湖南鼎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该公司安全管理缺失,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公司对项目施
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现场施工人员在吊装事故风机混凝土塔筒
过程中,吊装作业未经审批许可先施工,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未按照要求使用安全带,未规范安装使用临时施工平台,导致平
台倾斜坠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2.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该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公司对项目部安全管理缺失,公司任命的项目经理和项目
技术负责人长期未到岗履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人和审核人签字造假,安全技术交
底记录签字造假[18];对事故风机混凝土塔筒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缺
失,吊装作业未经审批许可先施工[19],吊装作业时项目安全管理
人员未按要求进行现场监督[20];对劳务分包单位工人混凝土塔筒
[18]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12.6.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前,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9]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14.3.1 施工单位应对高处作业、高边坡或深基坑作业、
起重作业、交叉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射线作业、爆破作业、水上(下)作
业、洞室作业、张力架线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实行
闭环管理。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
— 23 —
吊装作业时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未规范安装使用临时施工平
台、未使用安全带等行为失管。
3.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该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项目部安全管
理不力,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职。公司项目部未认真落实 EPC
总承包安全管理责任,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力,对湖南众起等
公司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职、事故风机混凝土塔筒吊装作业安
全管理失管失控等问题失管。
4.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该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项目部安全管
理不力,项目经理、施工经理、技术负责人长期不在岗履职;项
目部现场管理人员配置不满足需要。公司项目部未认真落实 EPC
总承包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项目安全管理不力,现场施工安全
管理流于形式,项目相关资料审批、签字造假;对分包单位安全
管理不力,对湖南众起等公司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职、事故风
机混凝土塔筒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失管失控等问题失管。
5.安徽科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对事故项目监理部管理不力,监理部吊装设备专业监
理和安全专业监理长期不在岗履职;项目总监安排未取得监理资
格人员进行从事监理工作[21],允许无资质人员代替不在岗监理人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
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
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 24 —
员签字;对有关参建单位资质、安全管理人员资质审核把关不严;
对 EPC 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施工经理长期不到岗履职的行为
失管;未发现事故风机混凝土塔筒吊装作业中未按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行为;事故当天事故风机混凝土塔筒吊装作业时未进行旁站
监理;对事故风机混凝土塔筒吊装作业未经审批许可先施工行为
失管[22]。
6.亳州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该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定公司安全管理
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23];对事故项目安全管理不力,
对 EPC 总承包和监理等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 EPC 总承包、
监理等参建单位部分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的行为失管。
7.安徽衡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该公司对提供到事故项目使用的临时施工平台质量不符合
设计要求失察失管;对临时施工平台现场安装使用指导不力[24]。
[22]《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8 号)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
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活动,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建立安全管理台账。重点审查、监督下列工作:(一)按照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二)审查和验证分
包单位的资质文件和拟签订的分包合同、人员资质、安全协议。(三)审查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
备操作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和主要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证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检查
现场作业人员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四)对大中型起重机械、脚手架、跨越架、施工用电、危险
品库房等重要施工设施投入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签证。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及整套启动等重大工序交接
前进行安全检查签证。(五)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复杂自然条件、
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现场监理;监督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
中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六)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
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24] 《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塔筒采购合同》(买方合同编号:ZB-2023-0013-C001)(买
方: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卖方:安徽衡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长丰分公司)……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
备有关的设计、检验、试组装、验收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 25 —
8.北京天杉高科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发布的临时施工平台安装使用指导文件中关于临时
施工平台安装使用技术要求存在不一致;对临时施工平台现场安
装使用指导不到位;对定制加工的临时施工平台质量不符合设计
要求失察失管。
9.德州科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该公司未按照设计要求加工临时施工平台,质量管理不到
位,事故项目使用的该公司生产的临时施工平台质量不符合设计
要求。
(二)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1.谯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落实地方电力行业安
全管理职责不力,未对事故项目进行有效监督,开展电力建设项
目安全监督检查存在盲区。
2.谯城区
未能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督促指导谯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履行地方电力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
五、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 人)
1.刘某斌,湖南鼎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工人,高空作业班组
负责人。对当班施工人员安全管理不力,未按照规定规范使用临
时施工平台,高处作业时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鉴于其已在事故
— 26 —
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3 人)
1.张 某 1,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新华谯城区一
期风电场项目部安全员。2024 年 9 月 13 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
城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易某平,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
风电场项目部现场负责人。2024 年 9 月 6 日,被亳州市公安局
谯城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3.默某卿,湖南鼎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事故项目施工队负责
人。2024 年 9 月 6 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采取取保候审
强制措施。
以上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如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
的,责成亳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26 人)
1.湖南鼎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 人)
(1)范某光,湖南鼎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
司全面工作。对公司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项目现场安全管理缺
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25]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2.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3 人)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 27 —
(1)易 某,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
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公司安全
管理不力,对事故项目部安全管理缺失,对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
等行为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
罚。
(2)罗 某,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技术
负责人,具体负责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工作。对事故
项目部安全管理缺失,对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失管,对项目现场
安全管理缺失;未经审核,在事故项目风机吊装专项施工方案上
签字审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六条[26]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
罚。
(3)袁 某,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新华谯城区
一期风电场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未按照规定
到事故项目履职,未对事故项目履行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
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27]规定,建议由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
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
— 28 —
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3.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6 人)
(1)王某卫,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
理,负责公司经营和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职责,未认真履行总承包联合体牵头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
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
其进行处罚。
(2)朱某声,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
司安全管理、生产管理等工作。对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项目
EPC 总承包项目安全管理不力,履行总承包联合体牵头方安全管
理职责不力,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不力等
问题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3)汤某蕾,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安全总监兼安全环
保部主任。对事故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力,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
履职失管,对项目部未认真落实总承包联合体牵头方安全管理责
任,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不力等问题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亳
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4)王某霖,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总承包公司副总经
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29 —
理,湖南新华谯城区一期风电场项目部项目经理。作为该项目项
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职,对事故项目未进行管理,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议由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5)李某源,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南新华谯城区一
期风电场项目部执行经理。未认真落实总承包联合体牵头方安全
管理责任,对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亳州
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6)王 某 1,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南新华谯城区一
期风电场项目部工地代表(安全总监)。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
责,对事故风机混凝土塔筒吊装施工安全管理缺失,对有关单位
混凝土塔筒吊装作业时未规范使用临时施工平台、违章作业等行
为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4.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5 人)
(1)黄某明,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总承包联合体成员方安
全管理职责,对事故项目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建议由亳
— 30 —
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2)李某宏,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总监,
负责公司安全环保工作,分管安全环保部。未认真履行总承包联
合体成员方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项目安全管理不力,对公司安
全环保部未认真履行对事故项目的安全管理职责等问题失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