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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莲塘“9·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南昌县·事故调查报告(全省站搜索)(南昌县人民政府) 地区:江西省 南昌县 发布:2026-07-17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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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县域动态 分享到: $('#share-1').share(); $ ); $('#share-3').share(); $('#share-4').share() 南昌莲塘“9·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6-07-17 16:16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大 中 小 】 2025年9月30日08时许,在南昌县迎宾大道莲西桥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为了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南昌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总工会共同组成的南昌莲塘“9·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视频分析、问询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等。 经调查认定,南昌莲塘“9·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两轮电动车驾驶人未注意安全驾驶和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超载行驶而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新干县新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1年4月14日,注册资本为壹佰伍拾万元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9245711895138,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金川北大道,法人代表为李某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网络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集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汽车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营运,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池销售,蓄电池租赁,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二手车经纪,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本次涉事车辆:赣D*****重型半挂牵引车/赣D****挂;涉事驾驶人:刘某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情况:赣交运管许可吉字360824201719号,有效期至2027年2月20日,发证机关为新干县交通运输局,经营范围:大型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新干县新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现有营运车辆98台,其中自有牵引车49台、配套挂车49台;挂靠营运车辆40台(牵引车20台、挂车20台)。企业管理架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实际主要负责人姚某某(夫妻关系),专职安全管理员李某某。企业制度建设情况:已设立内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车辆隐患排查、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出车安全检查等全套管理制度,并与驾驶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但制度执行存在明显缺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对涉事驾驶人刘某某开展常态化安全警示教育、月度安全培训,无培训签到、学习记录;车辆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未定期全面核查营运货车侧面防护装置安全状态,放任赣D****挂车右侧防护杆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上路运营,未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30日08时许,李某某驾驶赣ABH6859两轮电动车(左手持手机)沿南昌县迎宾大道主道右侧第一条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莲西桥路段摔倒后滑至第二条机动车道时,遇刘某某驾驶赣D*****重型半挂牵引车/赣D****挂车(载货)沿第二条机动车道由南往北直行至此,与李某某驾驶赣ABH6859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四)事故现场情况 该事故现场位南昌县迎宾大道莲西桥路段,设有主道、辅道,辅道内设有非机动车道,有机非隔离带,道路中央设有金属护栏隔离,其中主道为双向八车道,辅道为单向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设有金属护栏隔离,事发时为白天视线良好,道路限速50km/h,标志、标线清晰,沥青路面。经现场勘查:赣D*****重型半挂牵引车/赣D****挂车驶至事故现场往南约100米,车头朝南车尾朝东贴路边停放,死者李某某躺在第一条与第二条机动车道分道线附近。   图片一事故现场道路照片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核实,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0万元。 (六)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赣D*****重型半挂牵引车/赣D****挂 (1)赣D*****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新干县新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3年02月17日,发证日期:2023年02月1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02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保险有效期自2025年2月16日0时起至2026年2月16日24时止。整备质量8870kg,牵引总质量40000kg。赣D****挂,登记所有人:新干县新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2月01日,发证日期:2020年12月0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12月31日。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7500kg,核定载质量:32500kg。 (2)车辆装载情况:事故发生时,赣D*****重型半挂牵引车/赣D****挂为载货状态,经过磅总质量为54840kg,超载率11.92%。装载货物为废渣。   图片二事故车辆照片 2.赣A******两轮电动车 赣A******两轮电动车,“爱玛”牌,已登记,登记所有人为李某某(李某某父亲)。 (七)事故当事人情况 李某某,女,汉族,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塔城乡青岚村城北李家自然村,身份证号:360121************,事故发生时系赣ABH6859两轮电动车驾驶人。 刘某某,男,汉族,家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河市镇火石村,身份证号:362502************,驾驶证准驾车型:A2,初领日期:2011年04月13日,有效期限:2027-04-13,事故发生时系赣D*****重型半挂牵引车/赣D****挂驾驶人。 (八)事故车辆行驶轨迹 2025年09月30日07时30分许,刘某某驾驶赣D*****重型半挂牵引车/赣D****挂(载货)从南昌市南钢大道南钢厂出发,07时32分许进入天祥大道,沿天祥大道由北往南行驶,07时42许左转进入昌东大道后沿昌东大道由北往南行驶,07时55分许由昌东大道右转进入南外环后沿南外环由东向西行驶,08时左右从迎宾大道口下南外环后沿迎宾大道由北往南直行至莲西桥路段。 (九)其他情况 1.天气情况 2025年9月30日07时至09时,南昌县莲塘街道多云,过程无降水,气温24.1到29度,过程极大风速5.5m/s(风力4级),风向偏北,最小能见度3200米。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南昌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南昌县120急救中心于2025年9月30日08时01分和03分接到现场群众拨打的事故报警电话后,立即分别通知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预防和处理中队值班交警和120急救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预防和处理中队值班民警、辅警3人于08时20分到达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南昌县公安局情指中心报告事故具体情况。县120调度指挥中心派出救护车于08时25分到达现场开展救援。2025年9月30日08时30分,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将事故情况书面报送至南昌县公安局并同步报送南昌市公安局交管局指挥中心及南昌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情指中心于9月30日10时29分将事故情况书面报送至县委办、县政府办。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县120急救中心车辆到达现场后,确定李某某已死亡并出具临时死亡证明。交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现场勘察和交通管制等工作,现场勘查于08时20分许开始,于09时15分左右现场勘查完毕后将事故车辆拖移并暂扣,解除交通管制,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事故发生后,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值班领导与事故中队值班民警同时到达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等工作,并做好现场信源管控和调查走访等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银三角街道办、120急救、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等有关人员等先后到达现场,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对伤者展开救治,李某某因伤势过重于现场死亡。 银三角街道办、交管部门积极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公安交管部门及属地政府积极组织协调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做好了社会稳定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应急处置信息接报及时,县120急救中心、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救援,银三角街道办领导及有关人员积极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协调和处置。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有序、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李某某手中持物,单手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未注意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刘某某驾驶右侧防护杆装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超载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车辆安全性能鉴定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09月30日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10月28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赣D*****的“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D****挂(挂车)的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的安全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右侧防护杆装置的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017)的要求。被鉴定车辆赣ABH6859两轮电动车的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的安全性能事故前符合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的安全要求。赣AZ60G6的“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的安全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 2.车辆痕迹检验鉴定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09月30日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10月28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赣D*****的“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D****挂(挂车)右后轮胎与往左侧倒地的赣ABH6859,车架号:206222007837521的“爱玛”牌两轮电动车及车上人体碰挤可以形成。未见赣AZ60G6的“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与赣ABH6859,车架号:206222007837521的“爱玛”牌两轮电动车有相对应的碰撞痕迹。 3.酒精检测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09月30日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10月11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李某某及刘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4.毒品检测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09月30日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10月11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李某某及刘某某血样中吗啡、甲基安 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 非他明和四氢大麻酚酸成分结果呈阴性。 5.尸体检验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09月30日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10月11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导致即时死亡。 6.车辆行驶速度鉴定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09月30日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10月28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经审查,现有材料不能满足鉴定条件。 (三)间接原因分析 新干县新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源头管控存在双重管理漏洞,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地,仅建立书面制度,未定期组织营运货车驾驶人安全学习、事故警示教育,驾驶人风险防范意识不足;车辆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缺失,未按规定对所有营运挂车侧面防护、车身安全机件开展月度、出车前检查,放任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超载上路,企业安全监管不力。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新干县新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货运车辆权属及营运管理单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不落实,未对在岗营运驾驶人开展常态化交通安全、车辆风险培训;二是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机制缺失,对挂车侧面防护装置不合格机件隐患失管失察;三是车辆装载管控不严,未落实货物装载称重核查制度,默许车辆超载上路运输。 五、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李某某,赣A******两轮电动车驾驶人,单手驾驶电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鉴于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人员(1人) 刘某某,赣D*****重型半挂牵引车/赣D****挂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超载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1个) 新干县新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未落实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驾驶人培训、车辆隐患排查、货物装载管控不到位,建议由南昌县交通运输局函告至新干县交通运输局对其依法依规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刚性落地 货运企业不能仅停留在“建制度、签责任书”纸面工作,必须做实驾驶人常态化培训、车辆每日出车检查、月度全面维保、超载源头管控全流程闭环管理。 (二)营运货车驾驶人守法安全驾驶能力亟待提升 重型货车盲区大、制动距离长,驾驶人必须定期学习车辆机件安全标准、超载危害、非机动车避让知识;杜绝带病车辆、不合格防护车辆上路,主动控制装载重量,时刻观察路面非机动车动态。 (三)非机动车通行安全宣传劝导需全域强化 城乡主干道、桥梁、快速路沿线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宣传,重点劝导不玩手机、不走机动车道、佩戴安全头盔;在机非混行路段增设劝导岗、警示标牌,降低非机动车占道分心驾驶风险。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压实货运行业企业源头安全管控责任 1.属地交通部门开展货运企业专项排查,重点核查车辆侧面和后下部防护、日常维保台账、驾驶人培训记录,对隐患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依法处罚、停运; 2.落实营运货车出车“三检”制度,要求企业安装车载称重、视频监控设备,实时管控超载、疲劳驾驶; 3.建立跨区域货运企业协同监管机制,对异地登记货车在本县肇事的,同步通报企业属地交通、应急部门联合惩戒。 (二)全域深化城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交管、城管、乡镇街道联动,在迎宾大道等机非混行主干道增设非机动车警示标语、隔离防护设施; 2.村、社区开展入户宣传,重点普及电动自行车分道行驶、禁止手持电子设备驾驶法规; 3.常态化开展路口劝导行动,早高峰重点查处电动车占道、分心玩手机违法行为,现场教育纠正。 扫码浏览 【TOP】【打印页面】【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