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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县公安局 其他法定信息 政务工作 分享到: $('#share-1').share(); $ ); $('#share-3').share(); $('#share-4').share() 索引号: v907478--2026-003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南昌县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6-07-17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冈上“9·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浏览量: 字体【 大 中 小 】 2025年9月26日17时43分许,在南昌县金沙大道下陈家中国石化加油站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6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为了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南昌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总工会共同组成的南昌冈上“9·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视频分析、问询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等。 经调查认定,南昌冈上“9·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车辆出租方:湖北国慧绿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以下简称“国慧绿源公司”) 该公司成立时间为2020年5月28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04MA3988DK2P,经营场所为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东二路99号南昌保利中航城,负责人为陈某。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告设计、代理,机动车维修和维护(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国慧绿源公司为肇事车辆(赣A******轻型厢式货车)出租方(所有人)。 2.车辆承租方(个人) 刘某,男,汉族,家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西站瑞都9-1-1503室,身份证号:360428************,驾驶证准驾车型:C1,初领日期:2016年10月31日,有效期止:2032年10月31日,事故发生时驾驶赣A******轻型厢式货车。刘某为肇事车辆(赣A******轻型厢式货车)承租方(驾驶人)。 3.合同签订情况 2024年12月15日湖北国慧绿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刘某(个人)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合作期限自2024年5月8日至2025年5月7日。 (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湖北国慧绿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现有新能源轻型货车共计204辆,南昌片区仅负责人陈昭1名在岗人员。公司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与承租方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中仅单方面要求乙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26日17时43分许,刘某驾驶赣A******轻型厢式货车沿南昌县金沙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下陈家中国石化加油站路段向右转弯驶出道路时,与金沙大道东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行驶王某某驾驶的南昌K******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交通事故。 (四)事故现场情况 该事故现场位于南昌县金沙大道下陈家中国石化加油站路段,事发道路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道路正在施工改造,西侧半幅车道全部封闭施工,双向两车道,道路中心由金属护栏隔离,东侧非机动车在道施工改造期间为双向通行,施工期间道路限速 30km/h,事发时系白天视线良好。现场勘查赣A******轻型厢式货车车头朝东,车尾朝西,横向斜停在非机动车上右前轮距离定位点14.12米,右后轮距离定位点13.74米 南昌K******两轮电动车车头朝西,车尾朝东,横向斜停在赣A******轻型厢式货车左侧,距离定位点17.65米,电动车驾驶人在交警到达前已被送往医院抢救。 图片一事故现场道路照片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核实,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6万元。 (六)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赣A******轻型厢式货车 车辆所有人为湖北国慧绿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使用性质为货运,事发时为空车;车辆注册及发证日期均为2023年4月2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车辆状态正常。交强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承保;商业险由中国(深圳)交通安全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承保。车辆核定载客3人,事发时实载1人;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1200kg,事故发生时无载货。 2.南昌K******两轮电动车 南昌K******两轮电动车,车辆所有人是王某某,于2016年09月14日登记上牌,无保险。 图片二事故车辆照片 (七)事故当事人情况 刘某,男,汉族,家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西站瑞都,身份证号:360428************,驾驶证准驾车型:C1,初领日期:2016年10月31日,有效期止:2032年10月31日,事故发生时驾驶赣A******轻型厢式货车。 王某某,男,汉族,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辜坊村,身份证号:360121************,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南昌K******两轮电动车。 (八)事故车辆行驶轨迹 2025年9月26日17时30分许,刘某驾驶赣A******轻型厢式货车从南昌县向塘圆通物流出发向荣大道,前往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江实业有限公司,17时32分许左转弯进入金沙大道,沿金沙大道一路行驶,17时43分许行驶至下陈家中国石化加油站门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 (九)其他情况 1.天气情况 2025年9月26日17时至18时,南昌县冈上镇晴间多云,过程无降水,气温30.1到31.2度,过程极大风速2.8m/s(风力2级),风向偏北,最小能见度25700米。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南昌县120急救中心、南昌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分别于2025年9月26日17时45分和49分接到现场群众拨打的急救和报警电话后,立即分别通知120急救人员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广福中队值班交警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县120调度指挥中心派出救护车于18时04分许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预防和处理中队值班民警、辅警3人于18时06分到达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南昌县公安局情指中心报告事故具体情况。2025年9月26日18时30分,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将事故情况书面报送至南昌县公安局并同步报送南昌市公安局交管局指挥中心及南昌县应急管理局。9月26日21时许接到当事人王某某家属电话称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县公安局情指中心于9月26日21时10分将事故情况书面报送至县委办、县政府办。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县120急救中心车辆到达现场后,将王某某送往医院抢救。交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现场勘查和交通管制等工作,现场勘查于18时06分许开始,于18时36分许现场勘查完毕后将事故车辆拖移并暂扣,解除交通管制,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事故发生后,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值班领导与广福中队值班民警同时到达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等工作,并做好现场信源管控和调查走访等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120急救、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等有关人员等先后到达现场,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对伤者展开救治,并送往南昌县人民医院治疗,王某某因伤势过重在医院抢救无效于9月26日20时55分死亡。 冈上镇人民政府、交管部门积极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公安交管部门及属地政府积极组织协调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做好了社会稳定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应急处置信息接报及时,县120急救中心、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救援,冈上镇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人员积极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协调和处置。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有序、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刘某驾驶机动车向右转弯驶出道路时未提前开启右转向灯、让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某某无证驾驶经鉴定属机动车范畴的两轮电动车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车辆安全性能鉴定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09月27日委托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10月22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赣A******轻型厢式货车的制动、转向、灯光性能符合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安全要求。南昌K******两轮电动车事故发生前的制动、转向、灯光性能符合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安全要求。 2.车辆痕迹检验鉴定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9月27日委托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10月22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赣A******轻型厢式货车车体左侧碰撞痕迹符合与南昌K******两轮电动车车头碰撞接触在本次事故中可以形成。 3.酒精检测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9月27日委托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9月29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送检的试管编号“WG508034”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送检的试管编号“WD143980”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4.毒品检测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9月27日委托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9月29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送检的试管编号“WG508034”血液中吗啡、甲基安 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 非他明及四氢大麻酚酸成份结果呈阴性;送检的试管编号“WD143980”血液中吗啡、甲基安 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 非他明及四氢大麻酚酸成份结果呈阴性。 5.尸体检验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9月26日委托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9月30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分析认为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脏器损伤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6.车辆行驶速度鉴定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9月27日委托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10月22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赣A******轻型厢式货车抵达事发路段前的行驶速度约为16.81km/h;南昌K******两轮电动车抵达事发路段前的行驶速度约为33.01km/h。 7.车辆属性鉴定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9月27日委托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10月22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南昌K******红黑色两轮电动车符合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且符合机动车范畴。 (三)间接原因分析 湖北国慧绿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其有效实行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对外出租车辆失管失察,源头安全管控不力。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湖北国慧绿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安全管理制度空白,无车辆安全管控、安全教育相关制度;二是车辆租赁管理不规范,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三是对出租车辆及使用人缺乏后续监管,安全风险隐患长期存在。 五、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王某某,涉事两轮电动车驾驶人,无机动车驾驶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鉴于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人员(1人) 刘某,赣A******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出道路时未提前开启右转向灯、让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违反了《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1个) 湖北国慧绿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安全管理体系缺失、租赁车辆安全监管缺位,建议由南昌县人民政府将上述问题线索函告至青云谱区人民政府对其依法依规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压实 汽车租赁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车辆租赁流程,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强化出租车辆、承租驾驶人的日常安全监管,从源头防范道路运输安全事故。 (二)驾驶人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亟待提升 机动车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通行规则,转弯、变道、进出道路时依规使用灯光、主动礼让,摒弃交通陋习,杜绝违法驾驶行为。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需加强宣传引导 部分两轮电动车已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相关人员需主动学习交通法规,做到持证上路、按规行驶。属地及交管部门需持续加大宣传力度,纠正无证、超速、违规行驶等违法行为。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属地政府要督促湖北国慧绿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立即整改,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驾驶人安全教育、车辆日常检查等各项安全制度,补全租赁安全协议。 (二)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公安交管部门结合辖区道路施工、车流特点,常态化开展路面巡查执法,严查无证驾驶、超速、不按规定礼让、电动车违法上路等行为。 2.依托乡镇、村居、社区、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讲,重点针对两轮电动车属性、上路要求、通行规则开展科普,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法治意识。 3.针对货运车辆、租赁车辆驾驶人开展专题安全警示教育,以案说法,强化安全操作和文明行车理念。 扫码浏览 【TOP】【打印页面】【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