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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县公安局 其他法定信息 政务工作 分享到: $('#share-1').share(); $ ); $('#share-3').share(); $('#share-4').share() 索引号: v907478--2026-004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南昌县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6-08-27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莲塘“4·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浏览量: 字体【 大 中 小 】 2026年4月10日13时30分许,在南昌县莲塘街道莲富路莲塘四中路段,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为了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南昌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总工会共同组成的南昌莲塘“4·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视频分析、问询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等。 经调查认定,南昌莲塘“4·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未注意安全驾驶而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车辆出租方 湖北国慧绿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该公司成立时间为2020年5月28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04MA3988DK2P,经营场所为江西省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东二路99号南昌保利中航城J14地块3#a楼11-910室,负责人为陈某。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告设计、代理,机动车维修和维护(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涉事车辆赣A******轻型厢式货车为该公司营运车辆。 2.车辆承租方 丰城市玉源创服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时间为2018年5月4日,注册资本为叁佰万元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981MA37W5JJ30,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慧灯路11号,法定代表人为邓某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洗涤服务(含医用);布草出租服务;医疗技术、计算机硬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务咨询;会务服务;自有设备租赁、保洁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电子商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企业形象策划;医用织物洗涤、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次涉事车辆为该公司承租的赣A******轻型厢式货车。 3.合同签订情况:2025年12月24日,湖北国慧绿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以深圳国慧绿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丰城市玉源创服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车辆租赁服务合同》,合作期限自2025年12月21日至2026年12月21日。 (二)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车辆出租方:湖北国慧绿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现有新能源轻型货车共计204辆,南昌片区仅负责人陈某1名在岗人员。公司未建立车辆安全管理制度、驾驶人安全教育制度、车辆动态监管制度,未与车辆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车辆出租后未开展常态化安全监管,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 2.车辆承租方:丰城市玉源创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邓某某系实际控制人邓某某的儿子,邓某某实际不参与公司管理,由邓某某实际管理,公司有员工25名,其中司机2名,租用的新能源轻卡车辆2辆,该公司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但公司只和厂长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但未对司机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建立对司机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司机和外出车辆疏于管理。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4月10日13时30分许,彭某某驾驶赣A******轻型厢式货车沿南昌县莲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莲塘四中路段,该车辆直接撞向道路中心隔离的金属护栏冲向对向车道时,与对向车道沿路边由东向西行驶高某搭载胡某某驾驶的赣A******“新日”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某、胡某某受伤及两车、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胡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南昌县莲富路莲塘四中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双向四车道,中心金属护栏隔离。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道路南侧为莲塘四中。莲富路该路段限速30千米每小时。 图片一 事故现场道路照片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核实,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2.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 (六)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车辆注册登记情况:赣A******轻型厢式货车,车辆所有人:湖北国慧绿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总质量4495kg,整备质量:3150kg,核定载质量:1150kg,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承保强制保险,强制保险凭证号12217023903189860356,有效期2025年11月3日00:00起至2026年11月2日24:00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凭证号PZAH202534030000000008,有效期2026年4月1日11:00起至2027年4月1日10:59止。 2.车辆装载情况:事故发生时,赣A******轻型厢式货车为载货状态,称重:3400kg,未超载。装载货物为医用物资。 图片二 事故车辆照片 2.悬挂赣A******“新日”牌两轮电动车 悬挂赣A******“新日”牌两轮电动车,车辆所有人:高某。 (七)事故当事人情况 彭某某,男,汉族,家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水西镇彭家村,身份证号:360502************,驾驶证准驾车型:C1E,有效期限:长期,事故发生时系赣A******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 高某,女,汉族,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街道,身份证号:360121************,驾驶证准驾车型:无,事故发生时系悬挂赣A******“新日”牌两轮电动车驾驶人,佩戴了安全头盔。 胡某某,女,汉族,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系马桩街,身份证号:360102************,事故发生时系悬挂赣A******“新日”牌两轮电动车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八)事故车辆行驶轨迹 2026年4月10日11时30分许,彭某某驾驶赣A******轻型厢式货车从丰城市玉源创服科技有限公司出发,准备去南昌县人民医院送布草(手术衣、被子、被套等),其驾驶车辆上高速,13时10分许从九龙湖南下了高速,进入南外环快速路,13时27分从迎宾大道下了南外环,13时28分进入莲富路,沿莲富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莲塘四中路段发生事故。 (九)其他情况 1.天气情况 2026年4月10日13时至14时,南昌县莲塘街道多云,过程无降水,气温28.3到29.1摄氏度,过程极大风速2.1m/s(风力2级),风向偏南。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南昌县120急救中心、南昌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26年4月10日13时30分先后接到现场群众拨打的事故报警电话后,立即分别通知120急救人员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中队值班交警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县120调度指挥中心派出救护车于13时40分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预防和处理中队值班民警、辅警3人于13时50分到达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南昌县公安局情指中心报告事故具体情况。2026年4月10日14时30分,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将事故续报情况书面报送至南昌县公安局并同步报送南昌市公安局交管局指挥中心。县公安局情指中心于4月10日17时22分将事故续报情况书面报送至县委办、县政府办及南昌县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县120急救中心车辆到达现场后,将伤者高某、胡某某送往南昌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交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现场勘查和交通管制等工作,现场勘查于2026年4月10日13时50分开始至2026年4月10日14时20分结束,后将事故车辆拖移并暂扣,解除交通管制,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事故发生后,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值班领导与事故中队值班民警同时到达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等工作,并做好现场信源管控和调查走访等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莲塘中队、县120急救中心、县交管大队事故中队有关人员等先后到达现场,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将伤者高某、胡某某送往南昌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胡某某因伤势过重于14时25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管部门及莲塘街道办积极组织协调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做好了社会稳定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应急处置信息接报及时,县120急救中心、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救援,莲塘街道办领导及有关人员积极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协调和处置。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有序、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彭某某疲劳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撞向道路中心金属隔离护栏驶入对向车道,未采取制动措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车辆安全性能鉴定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6年4月10日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于2026年5月6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被鉴定车辆赣A******、车架号为122421983700162的“新日”牌二轮电动车的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的安全技术性能事故前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1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被鉴定车辆赣A******的“陕汽”牌轻型厢式货车的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的安全技术性能事故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 2.车辆痕迹检验鉴定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6年4月10日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于2026年5月6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鉴定意见为赣A******的“陕汽”牌轻型厢式货车车头右前面与中心护栏碰撞后,该轻型厢式货车车头正面又与赣A******、车架号为122421983700162的“新日”牌二轮电动车左侧及车上人体碰撞可以形成。 3.酒精检测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6年4月10日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于2026年4月15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彭某某及高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4.毒品检测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6年4月10日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于2026年4月15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彭某某及高某血样中吗啡、甲基安 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 非他明和四氢大麻酚酸成分结果呈阴性。 5.尸体检验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6年4月13日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于2026年4月17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胡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6.车辆行驶速度鉴定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6年4月10日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于2026年5月6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被鉴定车辆牌照为赣A******轻型厢式货车在事故发生前通过此区间的行驶速度约为49km/h;赣A******“新日”二轮电动车进行速度技术鉴定,经审查,现在材料不能满足鉴定条件,该中心决定不予受理。 (三)间接原因分析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出租方、承租方安全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培训不到位。驾驶人源头管理缺失,未开展安全警示教育、疲劳驾驶提醒、出车前检查,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守法驾驶能力不足。车辆租赁双重管理漏洞,出租方“只租不管”,承租方“只用不教”,车辆动态监控、日常隐患排查治理缺失。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实施有效安全管理,风险防范机制缺失。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1.湖北国慧绿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动态监控、承租监管全链条缺失,车辆出租后失管失察。 2.丰城市玉源创服科技有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公司车辆驾驶人安全培训、考核、日常管理缺失,未建立对车辆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制度,对车辆驾驶人和外出车辆的安全疏于管理。 五、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责任人员(1人) 彭某某疲劳驾驶赣A******轻型厢式货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并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2个) 1.湖北国慧绿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未履行营运车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建议由南昌县人民政府将上述问题线索函告至青云谱区人民政府对其依法依规处理。 2.丰城市玉源创服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日常管理不到位,建议由南昌县应急管理局将上述问题线索函告至丰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刚性落地,严禁“只租不管、只用不管”,必须全流程、全要素压实安全管理。营运货车驾驶人守法驾驶与安全意识亟待强化,疲劳驾驶、超速行驶是道路交通事故高发频发的突出诱因。车辆租赁行业安全监管必须从严从实,厘清出租、承租双方安全责任,杜绝管理真空。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是压实货运行业源头安全管控责任。开展企业货物运输、租赁车辆专项整治,督促企业健全制度、落实培训、强化动态监控,压实出租与承租双方安全责任,实现车辆与驾驶人全链条闭环管理。 二是强化驾驶人安全教育警示。以事故案例开展全覆盖警示教育,严格落实出车前检查、行车安全提醒,杜绝疲劳驾驶、 超速、分心驾驶。 三是健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交管、交通、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协同联动,强化租赁车辆、货运企业、重点路段联合检查与执法,坚决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扫码浏览 【TOP】【打印页面】【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