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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蒋巷“8·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南昌县·事故调查报告(全省站搜索)(南昌县人民政府) 地区:江西省 南昌县 发布:2025-03-13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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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县公安局 其他法定信息 政务工作 分享到: $('#share-1').share(); $ ); $('#share-3').share(); $('#share-4').share() 索引号: v907478--2024-011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南昌县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4-12-11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蒋巷“8·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浏览量: 字体【 大 中 小 】 2024年8月28日8时40分许,南昌县蒋巷南堤顶公路高梧村路口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南昌县人民政府批复成立了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蒋巷镇人民政府共同组成的南昌蒋巷“8·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问询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等。 经调查认定,南昌蒋巷“8·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三轮电动车驾驶人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酒后驾驶制动性能不全的车辆在路口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重型半挂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而造成电动车驾驶人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单位概况 高安市鑫华通汽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9日,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汪家圩乡汪家集镇,注册资本伍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5NPB510,法定代表人刘某东(身份证号36222219750828****)。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设备),货运信息、货物仓储、货运代理、二手车信息服务,货车销售,汽车租赁,代办车辆相关业务(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该公司名下挂靠货车29辆,司机20人,普通员工5名。 (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高安市鑫华通汽运有限公司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均经过了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了相关的培训合格证。该公司建立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通过高安市交通运输局的网络平台(高运安管系统)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在系统上上报了隐患排查记录。但是,其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执行不到位。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赣CR9782重型半挂牵引车 (1)车辆情况:车辆登记所有人高安市鑫华通汽运有限公司;车辆品牌:解放牌/CA4250P66K24T1A1E4;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XG1E58931,发动机号:52717913;核定载人数:2人,事故时实载人数:1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4月14日,发证日期:2017年4月14日,强制报废期止:2032年4月14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4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5年4月7日,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交强险保险凭证号:PDZA202436220000121414;商业险保单号:PDAA202436220000080963,第三者商业险保额100万元。 (2)车辆装载情况:根据该车在公安机关登记注册信息显示,整备质量8805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   事故牵引车照片 2.赣C70W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1)车辆情况:车辆登记所有人高安市鑫华通汽运有限公司;车辆品牌:常利达牌/GCL9400CCYE;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LA99FRC34K0GCL793,发动机号:无,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9月16日,发证日期:2019年9月16日,强制报废期止:2034年9月1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9月30日。 (2)车辆装载情况:事故发生时车上载有钢板,平铺于车厢内,车货实载后总质量为42600kg,限载为49000kg,未超载。   事故半挂车照片     事故车辆过磅单 3.“八骏马”牌三轮电动车 车辆所有人是陶某生,车辆未登记上牌,经鉴定该车属机动车范畴,无保险。   事故三轮车照片 (四)事故车辆驾驶人员情况 余某华,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汉族,户籍地址为江西省高安市杨圩镇塘头村余家自然村,驾驶证号:36222219740826****,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1年12月27日,有效期:长期,事故发生时系赣CR9782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70W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 陶某生,男,195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户籍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蒋巷镇高梧村青州陶家自然村,身份证号:36012119500814****,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系无号牌三轮电动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28日8时许,余某华驾驶的赣CR9782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70W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南昌市民营大道货场出发,前往南昌县蒋巷镇乡道Y031(高梧—西舍)公路附近货场卸货,在由南向北行驶经过豫章大桥之后左转弯驶入蒋巷镇乡道Y031公路继续行驶了约200米后,停在道路旁边的一收废品处约半个小时左右。8时40分许,余某华驾驶的赣CR9782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70W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收废品的地方驶出约500米许,遇陶某生驾驶无号牌“八骏马”牌三轮电动车沿高梧村村道由东北向东南左转,三轮电动车行驶至乡道Y031(K40+606)处因避让不当向右侧翻,并从三轮电动车上跌落时,被赣CR9782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70W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右后轮碾压同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陶某生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六)事故现场情况 1.道路环境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南昌县蒋巷南堤顶公路高梧村路口,事发路段呈东西走向,水泥路面,路宽8.3米,路面平坦,干燥完好,路侧设有金属防护栏,视线良好,无标线及限速标志。 2.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共拍摄照片20张,制作现场图1张,现场勘查笔录1份,现场勘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事故车辆车头朝西,车尾朝东,前轮距离道路边缘2.8米,后轮距离道路边缘2.6米,车后有一条明显的东西方向的刹车痕迹(粘附血迹和人体组织),刹车痕迹起点距货车右后轮约15米。无牌三轮电动车向右侧翻,前轮距离道路边缘0.9米,后轮距离道路边缘0.6米。死者位于货车右后轮位置,头部朝西,脚朝东,距离道路边缘2.6米。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核实,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 (八)道路设计、建设、管养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南昌县蒋巷镇辖区内乡道(高梧-西舍)与高梧村不在册村道平交处,乡道Y031桩号为K40+606,事发路段呈东南往西北走向,路面结构类型为水泥混凝土,路基10米,路宽8米,双向两车道,2005年建成,管养单位为蒋巷镇人民政府。事发路段路面无病害,道路西北侧已设置波形护栏。但乡道主路未施划道路标线,不在册村道(支路)未设置减速垄和让行标志牌,主路未设置T形路口警示标志牌和支路道口标柱(警示柱)。 (九)其他情况 2024年8月28日8时到9时,蒋巷镇当时天气多云,无降水,气温28.7℃,风速9.4m/s(5级劲风),北风,10分钟平均能见度43149米。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南昌县120急救中心、南昌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24年8月28日8时50分、8时53分先后接到现场群众拨打的事故报警电话后,立即分别通知120急救人员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蒋巷中队值班交警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县120调度指挥中心派出蒋巷镇救护车于9时7分许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蒋巷中队值班民辅警4人于9时13分许到达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南昌县公安局情指中心报告事故具体情况。 2024年8月28日9时58分许,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将事故书面情况报送至南昌县公安局并同步报送南昌市公安局交管局指挥中心及南昌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情指中心于8月28日10时17分将事故情况电话报送至县政府办,10月20分将事故情况电话报送至县委办。县公安局情指中心于8月28日10时18分将事故情况书面报送至县委办、县政府办及县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县120急救中心车辆到达现场后,确定陶某生已死亡并出具临时死亡证明。交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现场勘察和交通管制等工作,现场勘查于当日9时15分许开始,于10时现场勘查完毕后将事故车辆暂扣和拖移,并迅速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事故发生后,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值班领导与事故中队值班民警同时到达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等工作,蒋巷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派出所领导也及时到达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和组织开展救援等工作,并及时通知死者家属到达现场进行辨认,相关单位人员及时做好现场信息管控和调查走访等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县120急救中心到达现场后,确定陶某生伤势过重死亡,当场出具临时死亡证明。 属地政府、交管部门积极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积极组织协调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做好了社会稳定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县120急救中心、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救援,蒋巷镇领导及当地村委会有关人员积极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协调和处置。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有序,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陶某生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酒后驾驶制动性能不全经鉴定属机动车范畴的三轮电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余某华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车辆安全性能鉴定 车辆安全性能鉴定结果: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赣CR9782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70W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统、照明及信号装置装配性能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技术要求。无号牌“八骏马”牌三轮电动车的制动性能均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技术要求(转向、灯光完好)。 2.车辆痕迹检验鉴定 痕迹鉴定结果: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无号牌“八骏马”牌三轮电动车车厢前端碰撞痕迹符合该车向右侧侧翻过程中与赣CR9782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70W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体右侧碰撞接触,继而赣CR9782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70W6挂重型半挂车右侧轮胎碾压向右侧倒地的无号牌“八骏马”牌三轮电动车骑乘人员身体在本次事故中可以形成。 3.酒精、毒品检验鉴定 酒精检测结果: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余某华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送检陶某生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58.04mg/10ml。 毒品检测结果: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余某华血液中吗啡、加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及四氢大麻酚酸成份检验结果呈阴性;送检的陶某生血液吗啡、加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及四氢大麻酚酸成份检验结果呈阴性。 4.尸体检验 陶某生死因鉴定: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某生符合交通事故致头胸腹部大面积碾压毁损死亡。 5.事故车辆属性鉴定结果: 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无号牌“八骏马”牌三轮电动车符合三轮轻便摩托车且符合三轮机动车范畴。 6.车辆行驶速度鉴定: 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赣CR9782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70W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抵达事发路段前的行驶速度约为34.65km/h。无号牌“八骏马”牌三轮电动车抵达事发路段前的行驶速度约为29.25km/h。 7.视频解析情况: 事发现场视频显示:2024年8月28日8时41分17秒,双方事故车辆同时出现在路口,18秒时无牌红色三轮电动车向右侧侧翻并向前滑倒三轮电动车驾驶人同时从车上跌落,重型半挂牵引车继续由东向西行驶19秒时车身右后侧与三轮车及其驾驶人发生碰撞碾压,23秒时视频显示重型半挂牵引车刹停,三轮电动车向右侧翻在地,死者位于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后轮位置。 (三)间接原因分析 属地政府和基层组织对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员交通安全劝导工作开展不力,事发路口标志标线缺失、交通安全防护设施不足,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够到位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安市鑫华通汽运有限公司 高安市鑫华通汽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经查,全部员工25人,签订责任书15份;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执行不到位,货车司机未参加安全会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及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事故原因和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措施。 (二)蒋巷镇人民政府 蒋巷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劝导工作不力,对村(社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指导村(社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劝导工作,未有效督促村(社区)落实三轮电动车“三见面一建档”管理措施。对辖区道路管理养护不到位,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三)蒋巷镇高梧村委会 高梧村委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劝导工作不到位,在三轮电动车专项整治工作中未严格落实整治要求,存在部分三轮电动车未喷涂号码、漏管失控的问题,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1人) 陶某生,三轮电动车驾驶人,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酒后驾驶制动性能不全经鉴定属机动车范畴的三轮电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行政处罚人员(1人) 余某华,赣CR9782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70W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建议予以问责人员 对事故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调查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并处理 (四)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1个) 高安市鑫华通汽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执行不到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及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建议南昌县交通运输局函告高安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责令蒋巷镇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委员会向南昌县安委会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2.建议责令高梧村委会向蒋巷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车辆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 2.三轮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缺乏,存在车辆无牌无证上路、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3.属地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不力,基层组织对交通参与者宣传教育不全面,不深入,成效差。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车辆运输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驾驶人员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路行驶,加强对车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维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2.属地政府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一老一小”出行交通安全的管理,认真开展三轮电动车的“三见面一建档一喷涂”工作,强化三轮电动车的安全监管。同时对辖区内管养的道路加大交通安全设施投入,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路口减速带的设置工作。 3.属地政府的基层组织要深入村(社)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劝导工作,对易肇事肇祸的三轮电动车和驾驶人员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4.公安交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机动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无证及酒后驾驶交通违法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     南昌蒋巷“8·28”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扫码浏览 【TOP】【打印页面】【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