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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向塘“6·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南昌县·事故调查报告(全省站搜索)(南昌县人民政府) 地区:江西省 南昌县 发布:2025-03-13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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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县公安局 其他法定信息 政务工作 分享到: $('#share-1').share(); $ ); $('#share-3').share(); $('#share-4').share() 索引号: v907478--2024-011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南昌县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4-12-11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向塘“6·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浏览量: 字体【 大 中 小 】 2024年6月17日20时12分许,向塘镇强军路(拥军路)丁坊卫生室门口路段发生一起死亡1人、受伤1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南昌县人民政府批复成立了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向塘镇人民政府共同组成的南昌向塘“6·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问询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等。 经调查认定,南昌向塘“6·17”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轻型封闭式货运车辆驾驶人驾车在无照明设施的道路车道分道线上行驶,接听电话,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未注意安全驾驶与夜间在车行道内行走的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一死一伤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ADV1725轻型封闭式货车 (1)车辆情况: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万某水;车辆品牌:瑞驰牌/CRC5030XXYFN-BEV,白色;车辆类型:轻型封闭式货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LR82STHT1PB062450,发动机号:PBM50216;核定载人数:2人,事故时实载人数:1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4年2月22日,发证日期:2024年2月22日,强制报废期:2039年2月2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02月28日;保险终止日期:2025年2月20日,购买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100万,投保公司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13301043902398395421。 (2)车辆装载情况:根据该车在公安机关登记注册信息显示车辆总质量3060g,整备质量1730kg,核定载质量1200kg。   事故车辆照片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员情况 万某水,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汉族,户籍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梁西村车洲自然村,驾驶证号:36012119680520****,准驾车型:B2D,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11月28日,有效期:2025年11月28日,事故发生时系赣ADV1725“瑞驰”轻型封闭式货车驾驶人。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06月17日20时12分左右,万某水驾驶赣ADV1725“瑞驰”牌轻型封闭式货车沿南昌县向塘镇强军路(拥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丁坊卫生室门口路段时,与在车行道内行走的行人黄某雪、韦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雪、韦某受伤,黄某雪经南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18日17时20分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现场情况 1.道路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南昌县向塘镇强军路(拥军路)丁坊卫生室门口路段,该路段南北走向,沥青路面,双向四车道,道路中间有双黄实线及双黄虚线,道路两边有人行道。事故现场以南50米左右有两股人行横道线,该路段无限速标志,夜间无照明设施。   事故现场道路照片 2.道路设计、建设、管理情况 根据《南昌县2018-2019年度生态宜居美丽乡村试点线建设实施方案》(南政办〔2018〕126号)文件精神,由南昌向塘铁路口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南昌县美丽乡村试点线星城大道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立面改造、基础设施及景观工程。鉴于临近星城大道的强军路(拥军路)现状道路地面开裂严重,尘土较多,杂草丛生,路况较差,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将强军路(拥军路)纳入南昌县美丽乡村试点线星城大道建设项目建设范围,对老路破损路面进行修复,并铺设沥青。 强军路(拥军路)北起星城大道,南至通江中大道交叉口,全长约0.73公里,设计单位为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项目于2019年7月26日完成可研批复,于2019年10月13日完成初步设计批复,于2019年12月完成施工图图审,于2020年6月份启动建设,2020年12月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强军路(拥军路)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路面0.73公里,设计采用沥青混凝土(白改黑);强军路(拥军路)采用单幅板,双向四车道,断面为3.5m(车行道)+3.5m(车行道)+0.5m(双黄线)+3.5m(车行道)+3.5m(车行道)。本项目设计的交安设施包括交叉警示牌11套、路名牌5套、热熔标线667平方米、路面箭头16平方米,建设单位已按照设计图纸完成施工(无限速牌设计)。 因南昌县美丽乡村试点线星城大道建设项目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程序,该路段组织管养主体仍为南昌向塘铁路口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五)事故车辆行驶轨迹 事故发生前,万某水驾驶赣ADV1725轻型封闭式货车从莲塘墨山立交桥出发,回家途中,通过“货拉拉”平台接到货运订单,到向塘屠宰场装载了两块石头前往105国道航空职业学院附近。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核实,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2.死、伤人员基本情况 死者黄某雪,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南京市玄武区小营北路,身份证号:36031119830127****,94981部队现役军人。事故发生时系行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伤者韦某,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县银三角大道,身份证号:36042119890521****,94981部队现役军人。事故发生时系行人,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3.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七)其他情况 2024年6月17日,全县白天到晚上晴天多云,偏北风2到3级,最高气温28度,最低气温18度。8时到10时向塘镇阴天晴好,无降水,气温21.2℃,极大风速0.5m/ s ,风向东北风,10分钟平均能见度8224米。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6月17日21时38分许,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将事故书面情况报送至南昌县公安局并同步报送南昌市公安局交管局指挥中心。南昌县公安局于6月17日21时41分将事故书面情况报送县应急管理局,21时42分将事故情况书面报送至县委办、县政府办,并于当日21时42分通过电话报送县委办,21时43分通过电话报送县政府办,21时53分通过电话报送县应急管理局。 南昌县120急救中心、南昌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24年6月17日20时18分、20时19分先后接到现场群众拨打的事故报警电话后,立即分别通知120急救人员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向塘中队值班交警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县120调度指挥中心派出向塘镇救护车于20时20分出发并于20时30分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向塘中队值班民辅警4人于20时35分许到达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南昌县公安局情指中心报告事故具体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县120急救中心车辆到达现场后,及时将伤者送往南昌县人民医院,当晚韦某转院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908医院继续治疗。交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现场勘察和交通管制等工作,现场勘查于20时40分许开始,于22时20分现场勘查完毕后将事故车辆暂扣和拖移,并迅速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6月18日17时20分,黄某雪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至南昌县公安局并同步报送南昌市公安局交管局指挥中心。 事故发生后,市交管局局长汪勇、政委曾鸣以及辖区属地政府相关领导和交管大队值班领导等先后到达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等工作,并做好现场信息管控和调查走访等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县120急救中心到达现场后,急救小组发现伤者黄某雪意识处于模糊状态、韦某意识处于清楚状态,立即对黄某雪给予心电监护、吸氧、开通静脉通道输液处理,对韦某给予包扎处理,并于21时许将两人送达南昌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22时许,韦某转院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908医院继续治疗。 属地政府、94981部队、交管部门积极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积极组织协调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做好了社会稳定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120急救中心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救援,向塘镇领导及丁坊村委会有关人员积极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协调和处置。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有序,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驾驶人万某水夜间驾驶机动车在无照明设施的道路上压车道分道线行驶,驾车时接听手持电话,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未注意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黄某雪、韦某夜间在车行道内行走,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车辆安全性能鉴定 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赣ADV1725“瑞驰”牌轻型封闭式货车的安全性能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的安全技术性能事故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  2.车辆痕迹检验鉴定 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赣ADV1725“瑞驰”牌轻型封闭式货车的痕迹鉴定,鉴定意见为:车辆痕迹系赣ADV1725“瑞驰”牌轻型封闭式货车车头右前面及右前反光镜与人体发生碰撞中形成。  3.酒精、毒品检验鉴定 (1)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万某水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含毒物检测),鉴定意见为:送检的万某水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经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检测均呈阴性。 (2)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雪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含毒物检测),鉴定意见为:送检的黄某雪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经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检测均呈阴性。 (3)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韦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含毒物检测),鉴定意见为:送检的韦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经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检测均呈阴性。  4.尸体检验 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雪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为:黄某雪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5.车辆行驶速度鉴定 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赣ADV1725“瑞驰”牌轻型封     闭式货车速度鉴定,鉴定意见为:赣ADV1725“瑞驰”牌轻型封     闭式货车在事发时通过此区间的行驶速度为48km/h。 (三)间接原因分析 1.强军路(拥军路)路面排水系统功能发挥欠佳,导致车行道路面积水,一定程度上影响机动车驾驶员夜间对道路安全通行的准确判断。 2.强军路(拥军路)路面改造过程中,交通安全组织设计未采取机非分流断面设计,行人横穿道路较密集处未科学设计人行横道标线,未在进入道路显著位置设置道路限速标志,存在一定缺陷。 3.强军路(拥军路)东侧人行道“病害”处置不到位。事发路段人行道部分坑洼沉降,导致雨后部分人行道与车行道交接处积水,影响行人通行。 4.强军路(拥军路)东侧人行道存在垃圾桶占用情况,影响行人通行。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南昌县市政设施事务中心 南昌县市政设施事务中心疏于对承接强军路(拥军路)环卫保洁工作的深圳玉禾田智慧城市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县陆玉港工程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未有效督促指导环卫企业就有关环卫设施设置进行规范管理,导致出现垃圾桶占用人行道现象,影响行人正常通行。 (二)向塘镇人民政府 向塘镇人民政府未加强辖区强军路(拥军路)道路隐患动态排查,对道路(人行道)破损、积水、标志标线不齐、规划设计不合理等道路隐患未及时抄送相关道路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三)向塘镇通站路社区居委会 未对辖区内货运车辆进行摸排,未开展对辖区内货运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向塘镇丁坊村委会 虽已落实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开展了“两站两员”工作,设置了交通安全劝导站,但未对辖区内强军路(拥军路)车行道积水、人行道沉降积水、垃圾桶占用人行道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未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及时治理。 (五)南昌向塘铁路口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向塘铁路口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强军路(拥军路)改造移交前阶段,虽完成施工图纸设计工程,但对路面排水设施功能是否正常、人行道沉降“病害”等安全隐患疏于排查整治,导致出现道路、人行道积水现象,影响车辆安全行驶和行人通行。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1人) 行人黄某雪夜间在车行道内行走,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因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1人) 机动车驾驶人万某水夜间驾驶机动车在无照明设施的道路上压车道分道线行驶,驾车时接听手持电话,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未注意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予以问责的人员 对事故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调查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并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南昌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南昌县市政设施事务中心系统内通报批评。 2.建议责令南昌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向南昌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建议责令南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南昌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建议责令向塘镇人民政府向南昌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1.属地政府、村组织对道路隐患排查不实不细,整治不力。 2.道路建设单位履职不到位,疏于对未竣工验收项目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 3.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管理存在缺失。 4.交通参与者主观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属地管理,夯实基层治理 属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处置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针对城市道路的隐患及时抄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二)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履职管理 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责任担当,积极履行本单位的管理职责,提升部门管理成效和水平,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三)强化道路安全宣传,提升群众安全出行意识 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交通参与人员的守法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到文明驾驶和安全出行,特别是部队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四)强化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属地政府要协同有关执法单位,开展“人、车、路、企”源头排查治理工作,对违反交通秩序的行为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全力确保人民群众平安便捷出行。 (五)强化道路基础设施建设 对事发路段进行科学规划设计,完善道路标牌、标线等交安设施,健全人行通道的通行功能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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