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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富山“10·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南昌县·事故调查报告(全省站搜索)(南昌县人民政府) 地区:江西省 南昌县 发布:2026-03-27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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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县公安局 其他法定信息 政务工作 分享到: $('#share-1').share(); $ ); $('#share-3').share(); $('#share-4').share() 索引号: v907478--2026-001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南昌县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6-03-23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富山“10·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浏览量: 字体【 大 中 小 】 2025年10月26日23时18分许,在南昌县金沙大道三山村安置房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1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为了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南昌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总工会共同组成的南昌富山“10·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视频分析、问询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等。 经调查认定,南昌富山“10·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行人翻越道路中心护栏横过道路及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制动性能不符的的机动车、超速行驶而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高安市勇拓物流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注册资本为叁万元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983MA39******,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蓝坊镇高丰路319号,法人代表为罗飞勇,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汽车租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为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汽车租赁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农业机械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涉事车辆赣C0N126重型仓栅式货车挂靠于高安市勇拓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是司机尹某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情况:赣交运管许可宜字360983295781号,有效期至2028年6月3日,发证机关为高安市交通运输局,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 (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高安市勇拓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共有车辆73辆(其中半挂牵引车6辆,重型仓栅式货车67辆),货运车辆均为司机个人所有,司机为实际控制人和经营人,落户在高安市勇拓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实际管理人员为法人罗飞勇,安全管理人员为葛凤娇,该公司制定印发了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但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制度,但公司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未及时排查消除车辆的制动系统不符合要求的隐患。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26日23时18分许,尹某某驾驶赣C0N126重型仓栅式货车从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龙河物流出发途径灌婴路、金沙大道,23时18分许沿金沙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三山村安置房路段时,与翻越金沙大道中间护栏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胡某发生碰撞,造成胡某当场死亡及赣C0N126重型仓栅式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四)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南昌县金沙大道三山村安置房旁路段,道路管养单位为县城管执法局,道路呈南北走向,双向六车道,单向路宽约10.8米,事发路段设有人行横道线,道路中间设有金属护栏隔离,沥青路面,路面平坦干燥,事发时为夜晚,有路灯照明,事发路段限速50公里每小时。     图片一 事故现场道路照片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核实,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1万元。 (六)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赣C0N126重型仓栅式货车 (1)赣C0N126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高安市勇拓物流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蓝坊镇,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为:2019年06月26日,发证日期:2023年12月1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06月30日,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承保,交强险单号:PDZA202536070000******,商业险单号:PDAA202536070000******,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人数:1人,准牵引总质量总质量31000kg。 (2)车辆装载情况:赣C0N126重型仓栅式货车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31000kg,事故发生时车货总质量26410kg,未超载。装载货物为日用品百货。   图片二 事故车辆照片 (七)事故当事人情况 胡某,男,27岁,汉族,身份证号:360121************,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新乡,事故发生时为行人,在事故中死亡。 尹某某,男,47岁,汉族,身份证号:362430************,户籍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坳南乡,驾驶证准驾车型:B1B2,初领日期:1996年11月1日,有效期限:2025年11月1日,事故发生时系赣C0N126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 (八)事故车辆行驶轨迹 2025年10月26日22时50分许,尹某某驾驶赣CON126重型仓栅式货车从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龙河物流出发途经灌婴路,23时许途经金沙大道与芳湖路路口,23时08分许途经金沙大道与玉湖路口,23时12分许途经金沙大道与江铃汽车厂东门,23时16分途径金沙大道三山村安置房旁路段。 (九)其他情况 1.天气情况 2025年10月26日,南昌县多云间晴,偏北风2到3级,气温15到23度。2025年10月26日23时至27日00时,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多云间晴,过程无降水,气温17度,过程极大风速5.7m/s(风力4级),风向偏北,最小能见度5234米。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南昌县120急救中心、南昌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25年10月26日23时18分接到现场群众拨打的事故报警电话后,立即分别通知120急救人员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预防和处理中队值班交警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县120调度指挥中心派出救护车于23时34分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预防和处理中队值班民辅警3人于23时36分到达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南昌县公安局情指中心报告事故具体情况。2025年10月27日00时07分,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将事故情况书面报送至南昌县公安局并同步报送南昌市公安局交管局指挥中心及南昌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情指中心于10月27日00时07分将事故情况书面报送至县委办、县政府办。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县120急救中心车辆到达现场后,确定胡某已死亡并出具临时死亡证明。交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现场勘察和交通管制等工作,现场勘查于23时40分许开始,于次日0时现场勘查完毕后将事故车辆拖移并暂扣,解除交通管制,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事故发生后,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值班领导与事故中队值班民警同时到达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等工作,并做好现场信源管控和调查走访等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富山乡人民政府、120急救、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等有关人员等先后到达现场,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对伤者展开救治,胡某因伤势过重于现场死亡。 富山乡人民政府、交管部门积极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公安交管部门及属地政府积极组织协调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做好了社会稳定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应急处置信息接报及时,县120急救中心、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救援,富山乡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人员积极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协调和处置。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有序、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行人胡某翻越道路中心护栏横过道路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尹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的机动车、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车辆安全性能鉴定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10月27日委托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11月18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赣C0N126红色解放牌仓栅式货车的制动性能不符合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 2.车辆痕迹检验鉴定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10月27日委托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11月18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赣C0N126红色解放牌仓栅式货车车头右侧碰撞痕迹符合在本次事故中与行人身体碰撞接触形成。 3.酒精检测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10月27日委托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10月29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尹某某送检试管编号“WN166607”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4.毒品检测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10月27日委托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10月29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尹某某“WN166607”血液中吗啡、甲基安 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 安非 他明和四氢大麻酚酸成分结果呈阴性。 5.尸体检验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10月27日委托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10月29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胡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6.车辆行驶速度鉴定: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5年10月27日委托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11月18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被鉴定车辆赣C0N126红色解放牌仓栅式货车抵达事发路段前的行驶速度约为65km/h-67km/h。 (三)间接原因分析 高安市勇拓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脱离企业实际,挂靠车辆管理模式下的安全管理措施缺失,未针对“车主自主经营、公司挂靠管理”的特点制定针对性监管制度;车辆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履行对挂靠车辆的安全监管职责,未定期组织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放任制动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落实,未对驾驶人尹某某开展系统性的交通安全和应急处置培训,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挂靠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流于表面,未建立有效的车辆安全检查机制和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机制。二是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虽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检查制度等文件,但未按规定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安全检查,车辆安全检查完全由司机自行完成,无检查记录可查。三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涉事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隐患,放任“带病车辆”运营,最终酿成事故。 五、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胡某,行人,翻越道路中心护栏横穿过马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人员(1人) 尹某某,赣C0N126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1个) 高安市勇拓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建议由高安市交通运输局对其依法依规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压实。挂靠经营模式下的物流企业,不能“只挂不管”,必须切实履行对挂靠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并刚性执行。 (二)驾驶人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亟待提升。机动车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定期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杜绝驾驶“带病车辆”、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三)行人交通安全意识需加强宣传引导。部分行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存在翻越护栏、横穿马路等危险行为,需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遵章守法意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高安市勇拓物流有限公司须立即开展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名下登记货运车辆进行一次全覆盖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测,重点检查制动、转向、灯光等关键部件,坚决杜绝“带病车辆”上路行驶。 2.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挂靠经营”的实际特点,制定针对性的车辆管理、驾驶人管理、安全检查等制度,明确公司、车主、驾驶人的安全责任,建立“每月必查、每车必检”的安全检查机制,留存检查记录备查。 3.强化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技能等知识,建立培训档案,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切实提升驾驶人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二)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事故案例,开展针对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通过社区宣传栏、短视频平台、农村大喇叭等多种形式,开展对行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等行人交通安全意识薄弱的区域,开展 “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 的交通安全宣讲活动,提高群众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扫码浏览 【TOP】【打印页面】【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