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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县域动态 分享到: $('#share-1').share(); $ ); $('#share-3').share(); $('#share-4').share() 南昌八一“11·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5-04-10 16:58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大 中 小 】 2024年11月29日8时40分许,南昌县八一乡莲谢路大昌村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为了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南昌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南昌分中心、县总工会、八一乡政府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南昌八一“11.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视频分析、问询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等。 经调查认定,南昌八一“11·29”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经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注意行车安全,未让行人先行通过而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单位概况 九江市鹏宇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4日,注册地址为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洪下乡张家铺132号,公司注册资本为伍佰捌拾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481MA35JHAC9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谢波,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道路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信息其他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涉事车辆赣G*****/赣G****挂重型牵引货车的实际车主是谢波。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况:赣交运管许可九字360481260185号,证件有效期至2025年9月17日,业户名称:九江市鹏宇物流有限公司,地址:瑞昌市范镇范正街,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九江市鹏宇物流有限公司有货车4辆,其中挂车3辆,有员工8名,该公司建立了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但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建立了隐患排查制度,但未及时排查整改货车存在制动和灯光不符合性能要求的安全隐患,公司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29日8时40分,袁某驾驶赣G*****/赣G****挂重型牵引货车沿南昌县莲谢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昌村路口时,与该路口西侧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四)事故现场情况 1.道路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南昌县八一乡莲谢公路大昌村路口,现场位于南昌县莲谢路大昌村路口;该路口为“十”字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控制,莲谢路呈东西走向,大昌村内道路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事发时白天,视线良好。 事故现场道路照片 2.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及复勘,事故现场位于南昌县八一乡莲谢公路大昌村路口,现场位于南昌县莲谢路大昌村路口,莲谢路宽7.2米,大昌村内道路路口宽8.6米;该路口为“十”字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控制,该路口四个方向无人行横道,莲谢路呈东西走向,双向两车道,中心单黄虚线隔离,大昌村内道路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道路两侧为民房。事发时白天,视线良好。 3.车辆行驶轨迹 2024年11月29日凌晨袁某驾驶赣G*****/赣G****挂重型牵引货车经过依次九江市柴桑区狮子街道066乡道、G56杭瑞高速、G70福银高速、九江辖区105国道、G70福银高速、南昌市天祥大道,11月29日8点33分进入八一乡莲谢路。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核实,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六)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赣G38560/赣G921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 赣G38560/赣G921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所有人:九江市鹏宇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5月8日登记,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整备质量:8805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该车装货,称重毛重为21440kg,未超重,车辆强制保险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承保,强制保险凭证号12201093902500******,车辆商业保险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承保,商业保险凭证号12201093902500******。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1人,事故发生时系袁某驾驶。自登记注册起共有76条违章记录,75条已全部处理完毕,1条未处理。主要违法行为是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和不按规定停车,一条未处理的违法行为是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事故车辆照片 (七)事故车辆驾乘人员情况 袁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址:江西省瑞昌市横立山乡芦塘村阳泉四组,身份证号:360481************,驾驶证准驾车型:A2D,初次领证日期:2000年2月24日,有效期限:2022年2月24日至长期,事故发生时系赣G*****/赣G****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 赵某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八一乡涂埠村熊家自然村17号,身份证号:360121************,事故发生时步行。在本次事故中当场死亡。 (八)事故道路管养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S517省道(K29+145-K33+323),2022年进行了路面修复工程,主要工程涉及路面工程、路基路面排水(更换边沟盖板)、交通安全设施(主线标线、路侧护栏、标志标牌、道口柱、示警柱等)、平面交叉(起点平交展宽、一般平交加铺转角顺接)等。 该路段沥青混凝土路面二级公路,设计速度40km/h,路面宽度8.5m,行车道宽度2*3.5m;事发路段由南昌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南昌分中心负责管理。 (九)其他情况 1.天气情况 2024年11月29日8时到9时,南昌县八一乡当时天气晴,无降水,气温6.4℃,最高气温9.7℃,风速2.1m/s(2级),风向偏南风,最小能见度13000米。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南昌县120急救中心、南昌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24年11月29日8时43分许接到事故报警电话,立即分别通知120急救人员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相关领导在内的值班交警,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2024年11月29日9时30分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将事故信息报送至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指挥中心及县公安局情指中心。县公安局情指中心于11月29日10时26分将事故情况电话报送至县 委办、县政府办及县应急管理局,于11月29日10时25分将事故情况书面报送至县 委办、县政府办及县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120急救人员于事发当日9时06分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对死者展开救治。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辅警3人于9时20分许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和现场勘查。10时00分许,事故现场勘查完毕,交管部门解除交通管制,道路恢复通行。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对伤者赵某某立即展开救治,经现场抢救无效宣布赵某某死亡。 八一乡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积极做好了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公安交管部门及属地政府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民事赔偿调解,做好了社会稳定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及时到场现场进行处置,事故应急组织有序,处置得当,善后工作开展有序,事态把控较好,未造成负面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袁某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注意安全驾驶,未让行人先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血样鉴定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袁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通过吗啡、甲基安 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检测均呈阴性。 2.死亡原因鉴定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3.痕迹鉴定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痕迹由赣G38560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G9210挂(挂车)车头右前面与人体碰撞后,该车右前轮又与倒地的人体碰挤可以形成。 4.车辆安全性能鉴定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车辆赣G38560“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系、转向系、的安全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动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17)的要求;赣G38560“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灯光系、赣G9210“金君卫”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制动系的安全技术性能为不符合《机动车动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17)的要求。 5.行驶速度鉴定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不能满足该中心的鉴定条件,不予受理。 6.视频解析情况 天网监控显示:2024年11月29日8时40分许,行人赵某某由北向南方向步行出现在监控画面里,袁某驾驶赣G*****/赣G****挂重型牵引货车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路口西侧与其发生碰撞。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九江市鹏宇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与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到位,对车辆技术状况疏于管理,员工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员工进行培训考核。 五、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1人) 袁某,赣G38560/赣G921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袁某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注意安全驾驶,未让行人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及《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鉴于其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1个) 九江市鹏宇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建议由九江市瑞昌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对车辆管理不到位,对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不到位,致使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机动车驾驶人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注意观察,未让行人先行。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和对车辆的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扫码浏览 【TOP】【打印页面】【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