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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八一 “1·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南昌县·事故调查报告(全省站搜索)(南昌县人民政府) 地区:江西省 南昌县 发布:2026-04-15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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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县公安局 其他法定信息 政务工作 分享到: $('#share-1').share(); $ ); $('#share-3').share(); $('#share-4').share() 索引号: v907478--2026-001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南昌县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5-04-10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八一 “1·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浏览量: 字体【 大 中 小 】 2025年1月12日19时56分许,南昌县昌东大道与莲武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为了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南昌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市场监督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南昌分中心、县总工会、八一乡人民政府共同组成的南昌八一“1.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视频分析、问询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等。 经调查认定,南昌八一“1·12”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无证驾驶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闯红灯通过路口,与一辆制动系安全性能不符合技术要求、在路口黄灯亮时通行的超载重型货车相撞而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单位概况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福林汽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7日,营业期限:2013年4月7日至2063年4月6日,注册资本为壹仟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98306536346X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江西省高安市相城镇,法人代表为陈林,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新车销售,汽车租赁,运输货物打包服务,装卸搬运,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涉事车辆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挂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福林汽运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况:赣交运管许可宜字360983286724号,证件有效期至2029年2月19日,业户名称: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福林汽运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相城镇,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福林汽运有限公司有货运车辆200辆,员工300名(包括司机200名),该公司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都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关资质,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员工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对车辆技术状况、日常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排查消除货运车辆的制动系安全性能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制止货运车辆超载上路行驶。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月12日19时20分许万某某驾驶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挂从姚湾码头出发,19时40分许进入南外环,19时56分许从莲塘路口下进入昌东大道与莲武路路口时,与沿莲武路由西向东闯红灯行驶龚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龚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5年1月13日,龚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1.道路环境基本情况 该事故现场位于南昌县昌东大道与莲武路交叉路口,昌东大道南北走向,沥青路面,双向六车道,道路中间有金属隔离护栏,道路两侧有辅道和非机动车道,主道与辅道有绿化带隔离,道路限速每小时60公里;莲武路是东西走向,沥青路面,双向四车道,道路中间有金属隔离护栏,道路两边无非机动车道,道路限速每小时60公里。该交叉路口有信号灯控制。事故发生时间:夜晚,晴天。   事故现场道路照片 2.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该事故现场为原始现场,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挂头北尾南停在路口以北昌东大道东侧的机动车道上,该车左后轮距路口北端17.5米。无牌电动三轮车右侧倒地,头朝西北方向,车尾朝东南方向,该车左后轮距路口南侧斑马线为7.4米,距东侧斑马线23米。 现场勘查于2025 年1月12日20时25分开始至2025年1月12日20时46分结束,共拍摄现场照片十三张,制作现场勘查图、现场勘查笔录各壹份。 3.车辆行驶轨迹 2025年1月12日,龚某某驾驶正三轮电动摩托车,从南昌县莲塘镇出发前往南昌县武阳镇前进村家里,19时56分许沿莲武路由西向东进入昌东大道路口;万某某驾驶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挂从姚湾码头前往青山湖 南钢厂,19时20分许从姚湾码头出发,19时40分许进入南外环,19时56分许从莲塘路口下进入昌东大道与莲武路路口。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核实,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六)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挂重型自卸半挂车 (1)车辆情况: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其中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福林汽运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24年3月2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整备质量8805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赣C*****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所有人为江西省福林物流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21年1月1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8460kg,核定载质量31540kg;交强险为平安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凭证号12201163902435******,保险期间自2024年3月19日0时起至2025年3月18日24时止,商业险为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凭证号ANAC682Y2024B0******,保险期间自2024年4月10日0时起至2025年4月9日24时止。   事故车辆照片 (2)车辆装载情况:事故发生时该车为载货状态,根据该车在公安机关登记注册信息显示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整备质量8805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赣C*****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8460kg,核定载质量31540kg,过磅时总重量:过磅总重为53920KG,超载率10.04%,核载2人,实载1人。 2.无牌“鼎彭”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 无牌“鼎彭”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所有人为龚某某。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的三轮电动车属于正三轮电动摩托车,且符合机动车范畴。   事故车辆照片 (七)事故车辆驾驶人员情况 1.万某某,男,汉族,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乡,身份证号:360121************,事故发生时系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时间为1990年10月25日,有效期限2015年10月25日至2025年10月25日。 2.龚某某,男,汉族,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身份证号:360121************,事故发生时系无牌三轮电动车驾驶员,佩戴了安全头盔,经查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事故中死亡。 (八)事故道路管养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南昌县昌东大道与莲武路交叉路口,莲武路是东西走向,沥青路面,双向四车道,道路中间有金属隔离护栏,道路两边无非机动车道,道路限速每小时60公里。昌东大道南北走向,沥青路面,双向六车道,道路中间有金属隔离护栏,道路两侧有辅道和非机动车道,主道与辅道有绿化带隔离,道路限速每小时60公里,该交叉路口有信号灯控制。事发路段环卫保洁、绿化管养由南昌县市政设施事务中心城南分中心负责,具体负责路面清扫保洁、洒水降尘、隔离护栏清洗、绿化养护、修剪。事发当天总体路面卫生良好、不存在树枝、绿化遮挡视线问题。 (九)其他情况 1.天气情况 2025年1月12日8时到20时,南昌县八一乡当时天气晴天,无降水,最低气温7.0℃,最高气温9.3℃,极大风速1.5m/s(1级),风向偏北风,最小能见度9695米。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南昌县公安局情指中心、南昌县120急救中心于2025年1月12日20时05分许接到事故报警电话,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接到交通事故人员死亡情况报告后,事故处理民警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向事故中队领导和大队领导进行报告。死者家属报告当事人死亡后,2025年1月13日11时56分许,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将事故情况书面报送至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指挥中心及县公安局情指中心。县公安局情指中心于1月13日12时02分将事故情况书面报送至县 委办、县政府办及县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120急救人员于当日20时12分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对死者展开救治。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直属一铁骑队员于当日20时17分到达现场处置,事故中队值班民辅警3人于当日20时22分许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和现场勘查。20时50分许,事故现场勘查完毕,暂扣了事故车辆,同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清理,交管部门解除交通管制,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八一乡政府、县交管大队、120急救等有关人员等先后到达现场,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对伤者展开救治,龚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5年1月13日死亡,死者被送往南昌县殡仪馆存放。 八一乡政府及有关单位积极做好了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公安交管部门及属地政府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民事赔偿调解,做好了社会稳定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应急处置信息接报及时,八一乡政府及公安交管部门积极做好善后维稳工作,多次组织双方协调解决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及时采取措施有效的对舆情进行了管控。事故现场及应急处置组织有序,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龚某某无证驾驶前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超标三轮电动车闯红灯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万某某驾驶制动系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机动车,黄灯亮时通过路口未注意信号灯安全警示,未确保安全驾驶,且车辆超载,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车辆痕迹检测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车辆痕迹为赣C*****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挂(挂车)左侧前段与无牌照的“鼎彭”牌三轮电动车右侧及车上人体碰撞可以形成。   2.尸体检测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龚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3.车辆属性鉴定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该车属于正三轮电动摩托车,且符合机动车范畴。 4.车辆安全性能鉴定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赣C*****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挂(挂车)转向系、灯光系的安全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17)的要求,制动系的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17)的要求;无牌三轮电动车的后轮制动、转向系、灯光系的安全技术性能事故前符合《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17)的要求,前轮制动的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17)的要求。 5.酒精检测 经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某、龚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6.毒品检测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某、龚某某的血样样本检测意见为氯胺酮类、吗啡类、甲基苯丙胺类胶体金法试剂盒检验均呈阴性。 7.车速鉴定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牌照为赣C*****/赣C*****挂“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事故发生前通过此区间的行驶速度为52km/h,被鉴定车辆牌照为“鼎彭”三轮电动车在事故发生前通过此区间的行驶速度为17km/h。 8.视频解析情况 天网监控显示:2025年1月12日19时56分19秒龚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由西往东闯红灯行驶出现在监控画面里,万某某驾驶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挂由南往北黄灯亮时,车辆越过停止线通过路口,与三轮车发生碰撞。  (三)间接原因分析 一是属地政府、基层村社对辖区内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宣传和电动三轮车交通安全整治工作还存在漏洞;二是运输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福林汽运有限公司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福林汽运有限公司对货运车辆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排查消除货运车辆的制动系安全性能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制止货运车辆超载的情况下上路行驶。 (二)南昌鑫姚湾劳务有限公司 南昌鑫姚湾劳务有限公司,作为货物运输源头管理企业,该企业未履行规范配载,货运车辆经过磅存在超限配载的情况下,仍准予出场(站)放行。 (三)武阳镇人民政府 武阳镇人民政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导、检查不细致,督促、指导村(社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电动三轮车“三见面一建档”工作开展不力。 (四)武阳镇前进村委会 武阳镇前进村委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劝导工作不到位,未能有效落实电动三轮车“三见面一建档”工作要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不全面,不深入。 五、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龚某某,无证驾驶前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超标三轮电动车闯红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鉴于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行政处罚人员(1人) 万某某,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驾驶制动系安全性能不符合的货车,黄灯亮时通过路口未注意信号灯安全警示未确保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2个) 1.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福林汽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企业对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由高安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南昌鑫姚湾劳务有限公司对出场的货运车辆未规范配载,建议由南昌县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责令武阳镇人民政府向南昌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建议责令武阳镇前进村委会向武阳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对车辆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排查制动系安全性能隐患,未能制止货运车辆超载的行为,造成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性能的车辆超载上路行。驶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黄灯通行时未注意安全驾驶。 2.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安全通行意识缺乏,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红灯亮时盲目通行。 3.属地政府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不力,基层组织对交通参与者宣传教育不全面,不彻底,成效差,电动三轮车“三见面一建档”工作滞后。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排除货运车辆存在是安全隐患,严格按照车辆荷载进行货物配载,严禁货运车辆超载超限上路行驶。 2.属地政府应加强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加大对电动三轮车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的宣传劝导力度,全覆盖做好电动三轮车“三见面一建档”工作。 3.县公安局交管部门要加大对电动三轮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劝导力度。 4.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货物源头企业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扫码浏览 【TOP】【打印页面】【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