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庐江县“2021·8·17”较大桥梁托架坍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效果评估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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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皖安办函 〔 2024 〕 61 号 关于印发 《 合肥市庐江县 “ 2021 · 8 · 17 ” 较大桥梁托架坍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 效果评估报告 》 的通知 合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 现将 《 合肥 市 庐江 县 “2021·8·17” 较大桥梁托架坍塌事故防范 和整改措施落实效果评估报告 》 印发给你们 , 请对照评估报告 中的 《 存在问题清单 》 认真督促整改 , 并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 前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 年 6 月 21 日 — 2 — 合肥市庐江县 “ 2021 · 8 · 17 ” 较大桥梁 托架坍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落实 效果 评估报告 事故评估 组 2021 年 8 月 17 日 20 时 49 分许 , 徽州大道南延工程 ( 庐江 段 ) 一标段杭埠河特大桥托架在预压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 , 造成 4 人死亡 。 根据 《 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 》 ( 安 委办 〔 2021 〕 4 号 ) 和 《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 实情况评估办法 》( 皖安办 〔 2021 〕 64 号 ), 省安委会办公室 成立了合肥市庐江县 “2021 • 8 • 17” 较大桥梁托架坍塌事故防范和 整改措施落实 效果 评估组 ( 以下简称 “ 评估组 ” ), 对事故防范和 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 一 、 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2 年 7 月 29 日 , 省政府批复合肥市庐江县 “2021 • 8 • 17” 较 大桥梁托架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 2022 年 8 月 12 日 , 省应急管理 厅按照省政府批复要求 , 向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 《 合肥市庐江县 “2021 • 8 • 17” 较大桥梁托架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 以下简称 《 事故 调查报告 》)。 2023 年 5 月 26 日 , 省安委会办公室依据 《 事故 调查报告 》 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 要求合肥市开展自查自评并上报 — 3 — 自评报告 。 2024 年 4 月 11 日 , 评估组依据自评报告 , 赴合肥市 庐江县开展现场评估工作 , 并邀请省纪委监委和有关专家参加 。 评估组从合肥市委 、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 庐江县委 、 县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 事故责任追究落实 、 吸取事故教训等 方面梳理问题清单 , 在该市自评基础上 , 通过听取汇报 、 查阅台 账资料和有关责任人人事档案 、 现场检查抽查同类企业等方式 , 开展现场评估工作 。 二 、 事故责任追究处理落实情况 《 事故调查报告 》 印发后 , 合肥市委 、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 庐江县委 、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 , 开展 了责任追究落实工作 。 ( 一 ) 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 5 人 ) 1. 魏 某 宇 ,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徽州大道 南延工程 ( 庐江段 ) 一标段项目部工程部副部长 ( 主持工作 ), 2021 年 8 月 18 日 , 庐江县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 。 2022 年 12 月 14 日 ,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向庐江县人 民法院出具量刑建议调整书 ( 庐江检量建调 〔 2022 〕 91 号 ), 建 议判处魏 某 宇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 2023 年 6 月 30 日 , 庐江县人 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 2022 ) 皖 0124 刑初 133 号 )。 2. 梁 某 青 ,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徽州大道 南延工程 ( 庐江段 ) 一标段项目部副经理 , 分管一工区 , 2021 年 8 月 18 日 , 庐江县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采取刑事 — 4 — 强制措施 。 2022 年 12 月 14 日 ,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向庐江县人民法 院出具量刑建议调整书 ( 庐江检量建调 〔 2022 〕 91 号 ), 建议判 处梁 某 青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 2023 年 6 月 30 日 , 庐江县人民法 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 2022 ) 皖 0124 刑初 133 号 )。 3. 尚 某 克 , 枞阳县龙井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徽州大道南延 工程 ( 庐江段 ) 一标杭埠河桥梁工程劳务班组长 , 2021 年 8 月 18 日 , 庐江县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 施 。 2022 年 12 月 14 日 ,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向庐江县人民法院出具 量刑建议调整书 ( 庐江检量建调 〔 2022 〕 91 号 ), 建议判处尚 某 克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 2023 年 6 月 30 日 , 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 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 2022 ) 皖 0124 刑初 133 号 )。 4. 方 某 , 枞阳县龙井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徽州大道南延 工程 ( 庐江段 ) 一标杭埠河桥梁工程项目总负责兼技术主管 , 2021 年 8 月 18 日 , 庐江县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采取刑事 强制措施 。 2022 年 12 月 14 日 ,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向庐江县人民法 院出具量刑建议调整书 ( 庐江检量建调 〔 2022 〕 91 号 ), 建议判 处方 某 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 2023 年 6 月 30 日 , 庐江县人民法院 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 2022 ) 皖 0124 刑初 133 号 )。 5. 魏 某 生 , 枞阳县龙井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徽州大道南延 工程 ( 庐江段 ) 一标杭埠河桥梁工程生产经理 , 2021 年 8 月 18 日 , 庐江县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2022 年 12 月 14 日 ,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向庐江县人民法院出具量刑 — 5 — 建议调整书 ( 庐江检量建调 〔 2022 〕 91 号 ), 建议判处魏 某 生有 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 2023 年 6 月 30 日 , 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 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 2022 ) 皖 0124 刑初 133 号 )。 ( 二 ) 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处理落实情况 ( 9 人 ) 1. 李 某 传 , 庐江县县委常委 、 副县长 , 2022 年 6 月 29 日 , 李 某 传已向庐江县委 、 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 2. 李 某 , 同大镇党委书记 , 2019 年 8 月至 2021 年 2 月任庐江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 、 局长 , 徽州大道南延工程 ( 庐江段 ) 项 目负责人 。 2022 年 7 月 29 日 , 中共庐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印发 《 关 于对李 某 同志进行诫勉的决定 》( 庐纪 〔 2022 〕 130 号 ), 对其 予以诫勉 。 3. 王 某 五 , 庐江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 徽州大道南延工程 ( 庐 江段 ) 项目副主任 。 2022 年 9 月 15 日 , 中共庐江县监察委员会印 发 《 关于给予王 某 五同志警告处分的决定 》( 庐监 〔 2022 〕 10 号 ), 给予其警告处分 。 4. 陈 某 , 庐江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副科长 。 徽州大道 南延工程 ( 庐江段 ) 项目安全部部长 。 2022 年 9 月 15 日 , 中共庐 江县监察委员会印发 《 关于给予陈 某 记过处分的决定 》( 庐监 〔 2022 〕 9 号 ), 给予其记过处分 。 5. 徐 某 ,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 2022 年 6 月 30 日 , 徐 某 已作出书面检查 。 6. 陈 某 波 , 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 2022 — 6 — 年 7 月 1 日 , 陈 某 波已作出书面检查 。 7. 丁 某 , 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程质量安全 大队大队长 。 2022 年 6 月 28 日 , 中共合肥市纪委合肥市监委驻市 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印发 《 关于委托对丁 某 同志进行批评教育 类谈话 ( 诫勉谈话 ) 的函 》( 合驻交通纪监谈 〔 2022 〕 第 4 号 ), 委托陈 某 波对丁 某 进行诫勉谈话 。 2022 年 7 月 5 日 , 陈 某 波对丁 某 进行诫勉谈话 。 8. 潘 某 , 合肥市交通工程质量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 2022 年 6 月 28 日 , 中共合肥市纪委合肥市监委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 察组印发 《 关于委托对潘 某 同志进行批评教育类谈话 ( 诫勉谈话 ) 的函 》( 合驻交通纪监谈 〔 2022 〕 第 5 号 ), 委托杨 某 对潘 某 进 行诫勉谈话 。 2022 年 7 月 8 日 , 杨 某 对潘 某进 行诫勉谈话 。 9. 秦 某 洲 , 合肥市交通工程质量管理服务中心干线公路管理 科科长 。 2022 年 7 月 14 日 , 中共合肥市纪委合肥市监委驻市交通 运输局纪检监察组印发 《 关于给予秦 某 洲政务警告处分的决定 》 ( 合驻交通监 〔 2022 〕 1 号 ), 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 ( 三 ) 给予行政处罚人员落实情况 ( 10 人 ) 1. 王 某 涛 ,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 党委副书记 。 2022 年 11 月 2 日 , 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罚 款人民币 16.54 万元的行政处罚 (( 合 ) 应急罚 ( 事故 )〔 2022 〕 4 - 1 - 2 号 ), 同年 11 月 16 日罚款全部缴纳 。 2. 刘 某 ,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 — 7 — 理 。 2022 年 11 月 2 日 , 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 6000 元的行政处罚 (( 合 ) 应急罚 ( 事故 )〔 2022 〕 4 - 1 - 3 号 ), 同年 11 月 16 日罚款全部缴纳 。 3. 田 某 民 ,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徽州大道 南延工程 ( 庐江段 ) 一标段项目部项目经理 。 2022 年 11 月 2 日 , 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 6000 元的行政处罚 (( 合 ) 应急罚 ( 事故 )〔 2022 〕 4 - 1 - 4 号 ), 同年 11 月 2 日罚款全部缴纳 。 2023 年 12 月 12 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其作出吊销一级建造师注 册证书 , 5 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 建督罚字 〔 2023 〕 88 号 )。 2021 年 9 月 20 日 ,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其 政务记大过处分 , 并罚款 5 万元 。 2022 年 12 月 29 日 , 中铁北京工 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 。 4. 张 某 威 ,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徽州大道 南延工程 ( 庐江段 ) 一标段项目部常务副经理 。 2022 年 11 月 2 日 , 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 6000 元的行政处罚 (( 合 ) 应急罚 ( 事故 )〔 2022 〕 4 - 1 - 5 号 ), 同年 11 月 17 日罚款全部缴 纳 。 2021 年 9 月 20 日 ,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免 去其职务 , 并罚款 5 万元 。 2022 年 12 月 29 日 ,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 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 。 5. 凌 某 清 , 中铁 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徽州大道 南延工程 ( 庐江段 ) 一标段项目部副总工程师 。 2022 年 11 月 2 日 , 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 6000 元的行政处罚 (( 合 ) — 8 — 应急罚 ( 事故 )〔 2022 〕 4 - 1 - 6 号 ), 同年 11 月 16 日罚款全部缴 纳 。 2021 年 9 月 20 日 ,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免 去其职务 , 并罚款 4 万元 。 2022 年 12 月 29 日 ,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 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 。 6. 章 某 青 , 江苏华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 理 。 2022 年 11 月 2 日 , 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 11.52 万元的行政处罚 (( 合 ) 应急罚 ( 事故 )〔 2022 〕 4 - 2 - 2 号 ), 同年 11 月 22 日罚款全部缴纳 。 7. 查 某 庆 , 江苏华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徽州大道南延庐江段 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 。 2022 年 11 月 2 日 , 合肥市应急管理局 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 6000 元的行政处罚 (( 合 ) 应急罚 ( 事故 ) 〔 2022 〕 4 - 2 - 3 号 ), 2023 年 1 月 16 日罚款全部缴纳 。 2022 年 10 月 17 日 , 合肥市 交通运输局印发 《 关于合肥市庐江县 “2021.8.17” 较大桥梁托架事故中总监理工程师处理建议的报告 》( 合交公建 〔 2022 〕 427 号 ), 将查 某 庆处理建议及相关资料上报省交通运 输厅 , 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 5 年内不予注册 , 请由省交通 运输厅转报交通运输部给予查 某 庆行政处罚 。 经合肥市交通运输 局对接省交通运输厅 , 省交通运输厅反馈已将此事上报交通运输 部 。 查 某 庆执业资格证书自 2022 年 11 月徽州大道项目注销后便未 再办理注册从业 。 2022 - 2023 年 , 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处于 政策过渡期 , 省 、 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 2024 年 1 月发布的 《 交通 运输部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 正在办理行政处罚事宜 。 — 9 — 8. 夏 某 友 , 枞阳县龙井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 2022 年 11 月 2 日 , 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 3.916 万 元的行政处罚 (( 合 ) 应急罚 ( 事故 )〔 2022 〕 4 - 3 - 2 号 ), 2023 年 1 月 9 日罚款全部缴纳 。 9. 余 某 胜 , 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经 理 。 2022 年 11 月 2 日 , 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 6000 元的行政处罚 (( 合 ) 应急罚 ( 事故 )〔 2022 〕 4 - 4 - 2 号 ), 同 年 11 月 13 日罚款全部缴纳 。 2023 年 1 月 9 日 , 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 程有限公司给予其警告处分并扣减薪酬 1.5 万元 。 10. 占 某 友 , 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 总工程师 。 2022 年 11 月 2 日 , 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人 民币 6000 元的行政处罚 (( 合 ) 应急罚 ( 事故 )〔 2022 〕 4 - 4 - 3 号 , 同年 11 月 8 日罚款全部缴纳 。 2023 年 1 月 9 日 , 中铁四局集团 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其警告处分并扣减薪酬 1 万元 。 ( 四 ) 给予问责处理单位处理落实情况 ( 5 家 ) 1. 庐江县交通运输局 。 2022 年 6 月 29 日 , 庐江县交通运输局 向 庐江县人民政府 作出书面检查 。 2. 庐江县人民政府 。 2022 年 7 月 7 日 , 庐江县人民政府 向合肥 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 3. 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2 年 7 月 7 日 , 合肥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向合肥市交通运输局作出书面检 查 。 — 10 — 4. 合肥市交通工程质量管理服务中心 。 2022 年 7 月 8 日 , 合肥 市交通工程质量管理服务中心 向合肥市交通运输局作出书面检 查 。 5.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 2022 年 7 月 7 日 ,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向 合肥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 ( 五 )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处理落实情况 ( 4 家 ) 1.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2022 年 11 月 2 日 , 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 60 万元的行政处罚 (( 合 ) 应急罚 ( 事故 )〔 2022 〕 4 - 1 - 1 号 ), 同年 11 月 15 日罚款全部缴 纳 。 2. 江苏华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2022 年 11 月 2 日 , 合肥市应 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 60 万元的行政处罚 (( 合 ) 应急罚 ( 事故 )〔 2022 〕 4 - 2 - 1 号 ), 同年 11 月 17 日罚款全部缴纳 。 3. 枞阳县龙井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2022 年 11 月 2 日 , 合 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 60 万元的行政处罚 (( 合 ) 应急罚 ( 事故 )〔 2022 〕 4 - 3 - 1 号 ), 同年 12 月 15 日罚款全部缴 纳 。 4. 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 2022 年 11 月 2 日 , 合肥 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 60 万元的行政处罚 (( 合 ) 应 急罚 ( 事故 )〔 2022 〕 4 - 4 - 2 号 ), 同年 11 月 15 日罚款全部缴纳 。 三 、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 事故调查报告 》 印发后 , 合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 庐 — 11 — 江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要求 , 开展了落 实事故防范和整改工作 。 ( 一 ) 严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2021 年 9 月 , 合肥市安委会 印发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施 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合安 〔 2021 〕 60 号 ), 要求建 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和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全 面提高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水平 。 2022 年 6 月 , 市安委会印 发 《 合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 ( 合 安 〔 2022 〕 9 号 ), 修订完善成员单位职责 , 明确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路桥梁等重要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2023 年 12 月 , 市安委会印发 《 合肥市安全生产 “ 三管三必须 ” 责任清单 》( 合安 〔 2023 〕 31 号 ), 紧密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 , 强化各项安全防 范责任措施落实 , 明确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检查公路 、 水路建 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 , 消除监管盲区 。 2022 年 6 月 , 合肥市 交通运输局 印发 《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 党政同责 、 一岗双责 ” 安全 生产工作制度 》( 合交应急 〔 2022 〕 211 号 ), 明确局党组书记 、 局长为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 公路建设处负责人负责全市普 通国省干线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督工作 。 2022 年 10 月 , 庐江县安委会 印发 《 庐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任务分工 》( 庐安 〔 2022 〕 46 号 ),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 安全应急协同联动和分工协调配合能力 ,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庐江县每季度召开安委会扩大会议 , — 12 — 研究重要事项 、 部署重点工作 、 解决重大问题 。 2023 年 11 月 , 庐江县委办公室 印发 《 庐江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 细则 ( 修订 )》( 庐办发 〔 2023 〕 18 号 ), 将党政干部落实安 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考核范畴 , 激励党政领导干 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 2023 年 2 月 , 庐江县安委会 印发 《 关 于规范建立庐江县安全生产八项制度的通知 》( 庐安 〔 2023 〕 4 号 ), 通过建立集中座谈 、 联合惩戒 、 包联督导等制度全方位压 实各方责任 , 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贯彻落实 。 ( 二 ) 进一步强化交通建设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2022 年 12 月 ,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印发 《 关于进一步加强徽 州大道南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 合交公建 〔 2022 〕 499 号 ), 成立徽州大道南延工程 01 标段工程监管小组 , 要求 关键岗位人员切实到岗履职 , 项目经理 、 技术负责人 、 安全负责 人 、 总监理工程师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每月在岗 26 日以 上 ; 班组进行高处作业 、 临边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必须有施工 、 监 理单位人员旁站监督 , 夜间施工必须征得监理单位 、 建设单位同 意 。 2022 年 6 月 , 合肥市交通工程质量管理服务中心 和 合肥市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印发 《 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共强化年质 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 合交质管 〔 2022 〕 23 号 ), 对全市 在建的国省干线公路新改扩建工程 、 养护工程 , 农村道路 , 水运 工程及引江济淮工程等开展检查 , 重点检查深基坑 、 桥梁临边 、 拌合站场和临建设施等风险较大的施工部位 。 共对 6 个在建国省 — 13 — 干 线公路项目 , 6 家施工单位 、 3 家监理单位和 6 家试验检测单 位进行了检查 , 检查问题 56 个 , 下发告知单 4 份 , 已全部整改 。 2023 年 8 月 , 合肥市交通工程质量管理服务中心 按照 《 关于开 展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检查的通知 》( 合交质管 〔 2023 〕 64 号 ) 的要求对全市在建交通建设重点工程危大方案实施情况进行 检查 , 共检查 8 个工程项目 , 10 个标段 , 梳理危大方案 80 个 , 发现问题 12 条 , 已全部整改 。 2023 年 10 月 , 合肥市交通运输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印发 《 关于开展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 “ 利剑 2023” 行动的通知 》( 合交质管 〔 2022 〕 23 号 ), 对公路水运工 程施工中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 本次行动 , 出动执法人员 81 人次 , 共检查省管重点项目 18 个 , 检查发现问题 147 个 , 其 中重大事故隐患问题 4 个 , 均已完成整改 。 2022 年 8 月 , 庐江 县交通运输局 印发 《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预防高空坠落等 事故的具体措施 》, 要求涉及高空作业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现 场 ,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现场要安排人员全程旁站 , 与一线作业 人员作息时间保持一致 , 做到同吃同住 。 2022 年 4 月 , 庐江县 交通运输局 印发 《 关于立即开展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检 查的通知 》( 庐交安 〔 2022 〕 28 号 ), 要求对公路水运工程高 空作业 、 支架模板搭建等危大工程和违法分包 、 转包等行为开展 集中整治 , 共开展检查 19 次 , 检查单位 13 家 , 共计排查发现隐 患 12 处 , 均已整改完成 。 同月 , 该局印发 《 2022 年全县交通运 输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 》( 庐交安 〔 2022 〕 32 号 ), 重点排查 — 14 — 公路水运在建工程项目模板 、 支架 、 挂篮 、 围堰等大型临时工程 或专用设备安拆和使用管理 , 共计开展检查 8 次 , 发现问题隐患 20 处 , 均已整改完成 。 2023 年 4 月 , 该单位印发 《 关于开展徽 州大道南延一标安全生产每日查的通知 》, 组织人员对徽州大道 南延项目开展每日检查 , 重点检查高处作业 、 临时用电 、 高支模 等施工隐患 , 共计开展检查 184 次 。 ( 三 ) 严格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22 年 2 月 ,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由一公司 总经理任组长的徽州大道项目帮扶组 , 督导帮扶项目重大风险源 识别 、 评估 , 制定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方案 , 加强项目日常安全风 险隐患排查 , 督导项目安全生产体系平稳运行 。 事故发生后 , 该 公司印发 《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时工程管理细则 》, 通过加强临时工程前期调查和策划管理 、 开工前精心设计 、 过程 中不断优化 , 保证临时工程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质量 。 事故发生 后 , 该公司对徽州大道项目技术负责 、 安全负责人 、 项目经理等 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了重新调整 , 配齐配强了项目管理人员 。 2022 年 12 月 , 公司印发 《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技 术交底管理规定 》, 明确技术交底 、 安全技术交底的编制流程 , 强化技术交底对现场施工的指导作用 。 该公司重新编制杭埠河 0 号块 、 1 号块及边跨施工方案 , 将原托架施工方案变更为现浇支 架施工方案 。 2021 年 12 月 , 该公司印发 《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 有限公司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方案管理办法 》, 根据施工难易程 — 15 — 度 、 安全风险大小等因素将各个专业的施工方案分级 , 并明确各 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审 、 审批 。 事故发生后 , 江苏华宁工 程咨询有限公司 对项目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进行了重新调整 , 重 新选派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 , 截至目前 , 监理机构人员已完成变 更手续 , 并报合肥市交通工程质量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 该单位按 照流程对杭埠河 0 号块 、 1 号块及边跨支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 查 , 按照新的施工方案配备现场监理人员 , 并对现场未按施工方 案进行施工的行为下达整改通知单 。 事故发生后 , 中铁四局集团 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 修订完善 《 钢结构分公公司安全 生产责任制 》, 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 修订公司 《 技术 交底 、 安全交底管理办法 》《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 等技术交底管 理文件 , 确保技术管理工作制度更清晰 , 工作衔接流畅 。 该公司 对 《 产品质量管理流程 》《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办法 》 等质量管理 体系文件进行修订完善 , 建立健全了由源头到过程再到成品的产 品加工工序质量管理流程 。 该公司强化重点工序和重点焊缝的质 量控制 , 在焊接前依据产品的具体材料牌号 、 规格 、 接头形式 、 焊接形式制定 《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 通过焊接工艺评定试验确 定最优焊接参数 。 焊接完成后 , 该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 测机构对焊缝质量进行检测 , 确保产品焊缝质量 。 ( 四 ) 进一步提升员工安全意识水平 事故发生后 ,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结合 “6.16” 安全宣传咨询活 动 , 组织各项目工地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政策法规 、 应急避险和自 — 16 — 救互救知识等宣传 , 提供安全生产技能咨询 , 制作一批公益广告 、 海报 、 短视频 、 提示语音等 , 进行安全和应急知识科普 。 2023 年 12 月 ,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印发 《 合肥市交通运输安全 生产领域 “ 案例教育法 ” 工作实施方案 》( 合交安委 〔 2023 〕 81 号 ), 通过建立案例教育库 、 开设案例教育专栏等方式 , 发挥典 型案例教育引导 、 警示震慑作用 。 庐江县交通运输局结合安全宣 传 “ 五进 ” 两年攻坚行动 , 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开展新安全生产法 培训 。 事故发生一年后 ,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人员观看 “8.17” 事故警示教育片 ,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 该公 司重新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招标 , 确定重庆天承茂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为项目劳务分包单位 , 项目部为新进场施工人员发放施工现 场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 、 危险源告知书等安全教育培训资料 。 2023 年 ,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 该单位按照项目部安全教育 培训计划的要求对项目全体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 培训内容包括 盘扣式脚手架架设安全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知识 、 起重吊装作 业安全 等 。 四 、 现场评估 2024 年 4 月 11 日 , 评估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 , 事 故桥梁托架已拆除 。 现场检查了徽州大道南延工程庐江段 01 标 , 检查发现主桥索塔脚手架作业平台踏板采用木板设置 , 且脚手板 未进行加固处理 。 — 17 — 图 1 评估组对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检查 随机抽查了庐江县二军路 ( 城西大道至万山道口 ) 庐城段 、 万山段项目 , 检查发现项目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实行全封闭管理 , 施工主线内企业单位和群众出行车辆未实行通行证管理 ; 施工 现 场 存在社会车辆与施工车辆混行现象 ; 施工机械 、 工程车辆违规 堆放在施工便道附近 , 作业工人活动板房区域未与施工区域作有 效隔离 , 存在安全隐患 。 五 、 评估意见 《 事故调查报告 》 印发后 , 合肥市 、 庐江县两级党委 、 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对照处理意见落实整改 , 围绕事故主要教训抓事故 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 , 经过查阅组织部门档案和相关单位文件 , 事故涉及的相关单位和公职人员的追责问责工作已落实到位 , 相 关企业及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已基本落实到位 , 但从评估情况看 — 18 — 仍存在以下问题 : 江苏华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徽州大道南延庐江 段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查大庆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吊销未处 理到位 。 徽州大道南延工程庐江段 01 标主桥索塔脚手架作业平 台踏板采用木板设置 , 且脚手板未进行加固处理 。 庐江县二军路 ( 城西大道至万山道口 ) 庐城段 、 万山段项目施工现场未按规定 实行全封闭管理 ; 施工 现场 存在社会车辆与施工车辆混行现象 ; 施工机械 、 工程车辆违规堆放在施工便道附近 , 作业工人活动板 房区域未与施工区域作有效隔离等问题 。 为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 提出如下意见 : ( 一 ) 强化领导 , 严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 职责 。 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 、 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 署 ,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督促相关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 的问题 。 要督促有关部门总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经验做法 , 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 动 , 深化建设工程施工专项治理 。 ( 二 ) 强化监管 , 切实履行交通建设领域监管职责 市县行业部门要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工作的指 导 , 采用调度提醒 、 专项督导 、 监督检查 、 重点约谈 、 挂牌督办 等方式加大行业监管力度 。 按照 “ 谁审批 、 谁监管 , 谁主管 、 谁 监管 ” 的原则 , 明确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管部门 , 确保工程项目 — 19 — 质量安全监管全覆盖 。 要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规模 、 技术难度和质 量安全风险等因素 , 制定本地区年度重点工程项目监管清单 。 强 化重点工程项目现场监管 , 加大检查频次 , 加强监督检查深度 。 对管理薄弱 、 事故隐患频发 、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要依 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 ( 三 ) 强化管理 ,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 负有安全监 管职责部门要督促相关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对 施工中涉及的临时工程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落实安全生 产条件 , 并严格履行审查程序 , 审核通过后组织施工 。 对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应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 并按程序组 织论证并审批 。 要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 , 实行统一管理 , 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 , 危险岗位要按规 定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 未经安全 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 , 禁止上岗 。 附件 : 1. 存在 问题清单 2. 工作建议清单 — 20 — 附件 1 存在问题清单 合肥市交通运输部门 2022 - 2023 年 , 因交通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处于政 策过渡期 , 吊销江苏华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 查 某 庆执业资格证书正在办理中 。 — 21 — 附件 2 工作建议清单 合肥市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 , 庐江县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 一 ) 强化领导 , 严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监管职责 。 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 、 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 大决策部署 ,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 、 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及时解决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要督促有关部门总结重大事故隐 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经验做法 , 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安 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 深化建设工程施工专项治理 。 ( 二 ) 强化监管 , 切实履行交通建设领域监管职责 。 有 关行业部门要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工作的行业指 导 , 采用调度提醒 、 专项督导 、 监督检查 、 重点约谈 、 挂牌 督办等方式加大行业监管力度 。 按照 “ 谁审批 、 谁监管 , 谁主 管 、 谁监管 ” 的原则 , 明确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管部门 , 确保 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全覆盖 。 要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规模 、 技术难度和质量安全风险等因素 , 制定本地区年度重点工程 项目监管清单 。 强化重点工程项目现场监管 , 加大检查频次 , 加强监督检查深度 。 对管理薄弱 、 事故隐患频发 、 发生质量 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要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 ( 三 ) 强化管理 ,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 负有安 全监管职责部门要督促相关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 。 对施工中涉及的临时工程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落实安全生产条件 , 并严格履行审查程序 , 审核通过后组织 施工 。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应按规定编制专项施 工方案 , 并按程序组织论证并审批 。 要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 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 , 实行统一管理 , 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和技术交底 , 危险岗位要按规定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 未经安全 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 , 禁止上岗 。 ( 信息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4 年 6 月 21 日 印发 共印 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