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4.1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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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交通事故时间:2023 年 04 月 11 日 19 时 21 分 交通事故地点:昆明市呈贡区兴呈路金龙超市南门叉口 天 气:晴 一、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王某持有“A2”类车型机动车驾驶证,该证有效期至 2031 年 06 月 10 日。驾驶车辆:“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该 车检验有效期至 2024 年 01 月,所有人:某物流有限公司。保险 情况: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 孙某某,交通方式:步行。 (二)事故地点位于昆明市呈贡区兴呈路金龙超市南门叉 口,兴呈路系分向式一般城市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驼峰街方 向,北往石龙路方向,路中设有单实线隔离分向,双向各设有一 条车行道,并设有车道边缘线,车行道外为路肩。金龙超市南门 前便道系分向式一般城市道路,呈东西走向,东接兴呈路,西往 浦顺停车场方向,路中设有金属防护栏隔离分向,双向各设有一 条车行道。金龙超市南门叉口东向西为下坡,坡度 2%。路口处 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事故地点以北 300 米处设置有“限制速度为 40km/h”的交通禁令标志,限制兴 — 2 — 呈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机动车速度。事故地点干燥、沥青路面, 路面完好,视线一般。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04 月 11 日,王某驾驶“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 空车由昆明市经开区鸿运停车场至呈贡区浦顺停车场。19 时 21 分许,王某驾车沿兴呈路北向南车行道内由北向南行至金龙超市 南门叉口以 3 挡位、约为 9km/h 的速度右转弯驶入金龙超市南门 前便道,遇孙某某沿路口西口由北向南横过路口,王某所驾车前 金属防撞杆刮擦孙某某身体后,货车第一轴右前轮碾压孙某某身 体,第二轴右前轮碾压孙某某头部,第四轴左侧内轮擦压孙某某 身体,致孙某某现场死亡(经鉴定孙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部损 伤死亡),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上述事实有报案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 言、视听资料、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此事故的发生原因是由于王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 号灯、人行横道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接打电话妨碍 安全驾驶,未注意观察避让行人所致,无证据证明孙某某有导致 此事故的过错。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王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 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 — 3 — 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确 定孙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 2023 年 5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