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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景德镇市高新区江西佳霖碳业科技有限公司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来源:景德镇市·事故调查报告(景德镇市·事故调查报告) 地区:景德镇市 发布:2020-10-21 等级:一般 类型:机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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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景德镇市高新区江西佳霖碳业科技有限公司“7.1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程元华,江西佳霖碳业科技有限公司榨泥工,在处理掉入搅拌机的料框时违章操作,受搅拌机牵扯致重心失稳,被搅拌机卷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及公司内部搅拌机操作规程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建议公司内部处理人员 (1)占太平, 男,36岁,江西佳霖碳业科技有限公司厂长,作为公司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实际安全管理负责人),未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规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六、七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由江西佳霖碳业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2)陈亮,男,26岁,江西佳霖碳业科技有限公司原料车间主管,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班组负责人,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本车间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江西佳霖碳业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二)对事故发生单位处理建议 江西佳霖碳业科技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规范,安全培训和安全检查落实不到位,是事故主体责任单位。由景德镇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予以贰拾万圆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请有关单位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