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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县豆沙镇“12.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昭通市·事故调查报告(昭通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云南省昭通市 发布:2022-04-27 等级:较大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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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重大民生信息 安全生产 盐津县豆沙镇“12.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2-04-27 来源:昭通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2021年12月10日15时许,盐津县豆沙镇境内景昭线K1789+480M处发生一起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两事故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260余万元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盐津县豆沙镇“12·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的通知》要求,由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局、总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于2021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3日对盐津县人民政府、盐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豆沙镇党委政府、豆沙镇派出所、重庆市xx物流有限公司等单位及相关人员,就该事故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车辆、驾驶人、道路及交通安全管理情况(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重庆xx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01月30日,法定代表人余xx,统一信用代码91XXXX13MA5YR1RAOM,公司地址在重庆市巴南区,道路运输许可证号为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1300XXXX,有效期至2022年5月25日,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运、人力搬运服务、仓储服务、物流配送、货运信息查询及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注册资本50万元。(二)事故车辆情况。1.事故车辆甲系一辆五菱牌LZW6446BTY小型普通客车,号牌号码为云D7XXXX,机动车所有人系本案驾驶人田XX,车辆识别代号LZWADAGA9HE523350,发动机号1CH92111031,核定载人数7人,肇事时实际载人4人,初次登记日期为2018年03月22日,检验有效期止于2022年03月31日;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终止日期为2022年03月18日;该车有历史违法记录6条,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自2021年6月份后无交通违法记录,事发前机动车状态正常;该车无行车记录仪及卫星定位装置。近三年内无肇事记录。根据《云南云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天司鉴所[2021]车鉴字第737号)鉴定:肇事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性能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制动系性能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发生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45.5km/h。2. 事故车辆乙系一辆解放牌CA5310CCYP25K2L7重型仓栅式货车,号牌号码渝D8XXXX,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重庆xx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在重庆市巴南区,车辆识别代号LFNFVXSX4KAB03977,发动机号53202924,核定载质量为17570kg,肇事时实际载质量8200kg,核定载人数2人,肇事时实际载人2人,初次登记日期为2019年05月31日,检验有效期止于2022年05月31日;该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终止日期为2022年05月30日;该车历史违法记录10条,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自2021年10月份后无交通违法记录,事发前机动车状态正常,近三年内无肇事记录;该车无行车记录仪,安装有卫星定位装置。该车辆系实际所有人康xx自行购买,于2019年5月29日与重庆xx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挂靠经营合同》,将车籍、营运许可证、工商注册证、税务登记证等登记在重庆xx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每年向该公司缴纳挂靠管理费,以该公司的名义经营货物运输业务和交纳各种税费。根据《云南云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天司鉴所[2021]车鉴字第738号)鉴定:肇事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性能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制动系性能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发生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55km/h。四川金沙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川金司鉴所[2021]车鉴字第11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渝D8XXXX号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渝D8XXXX号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介于53km/h~54km/h之间。(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1.田xx,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530326XXXX02054216,家住曲靖市会泽县,系云D7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其于2016年11月05日提交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在重庆路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培训,分别对各科进行了考试并合格。经查询确认:田xx持有档案编号为“50070134XXXX”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17年08月29日,检验有效期止于2023年08月29日,发证机关为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人历史违法记录有7条,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自2021年6月份后无交通违法记录,事发前驾驶证状态正常,近三年内无肇事记录。根据云南云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天司鉴所[2021]毒鉴字第429号)检验结果:送检田国跃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0mg/100ml。2.康xx,男,土家族,居民身份证号422802XXXX04173419,家住湖北省利川市,系渝D8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其于2018年下半年提交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在重庆市万州区先行驾驶培训学校培训,分别对各科进行了考试并合格。经查询确认:康xx持有档案编号为“53290345XXXX”的“B2D”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14年08月25日,检验有效期止于2030年08月25日,发证机关为大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人历史违法记录11条,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自2021年10月份后无交通违法记录,事发前驾驶证状态正常,近三年内无肇事记录。民警勘查现场时对康xx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0mg/100mL。(四)事故发生路段公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豆沙镇黑喜村景昭线K1789+480M处,现场道路呈南北走向,南至盐津县豆沙镇,北至盐津县柿子镇,西侧靠山,东侧临河,由南向北下1%的坡,转半径为12500cm的右弯,道路为干燥的沥青路面,路面宽度670cm,东侧路肩宽30cm,西侧路肩宽20cm,西侧有宽70cm、深30cm的干涸排水沟,现场道路中心划有黄色虚线,无交通信号灯控制,夜间无照明,事发当日天气为阴天。该公路距事故发生地点以北2.28KM的水毛洞隧道及以南4.5KM的豆沙关路段均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标志牌。盐津县公路管理局资料表明:该道路为地方管养的三级公路,防护设施及交通标志标线齐全。(五)盐津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情况。1.盐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是成立了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的交通安全委员会,乡镇设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加强了对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坚持每季度定期召开1次专题会议和不定期召开县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交通安全工作,同时还下发了《盐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津县开展二轮电动车非公告三轮车百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件,全面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三是与各乡镇、各部门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落实各级各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全监管责任。四是建立了交通安全监督机制,按照交通管理“四重点一宣传”(重点驾驶人、重点车辆、重点时段、重点路段、警示宣传教育)安排部署,对全县各派出所和交警大队工作实行“周通报、月调度、季评判”制度。五是认真组织开展主干线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排查隐患167次,排查隐患点段183处,投入资金1367万元,对全县主干线103处隐患进行整治。六是依法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11826起,罚款556万元,行政拘留48人。七是按照交通安全宣传“五进”等要求。全面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 2.盐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盐津县交警大队现有民警18人(其中2人驻村扶贫),50岁以上民警5人,平均年龄43.5岁,下设城区、普洱、牛寨、柿子四个路勤中队,负责公路里程5646.6公里、机动车驾驶人63958人、机动车65591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2021年以来,一是先后印发了《2021年盐津县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两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盐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1年春节安保方案》《2021年全县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夏季攻势及农村地区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2021年全县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集中整治秋季攻势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全面安排部署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二是积极开展源头隐患“清零”工作,将各类重点车辆纳入管控,人车建档,并及时录入农交安系统(2019年12月至今,共录入机动车1436辆、非机动车1931辆),重点车辆和重点驾驶员“三率”情况均排名全市前列。三是狠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与驾驶人签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严禁非法营运(违法载客)保证书》《消除车辆交通违法承诺书》。四是加大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查处力度,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11826起,罚款556万元,行政拘留48人,扣留机动车972辆、扣留驾驶证493本、查处无证驾驶653起、饮酒驾驶180起、醉酒驾驶25起、客车超员8起、货车超载397起,同时开展片区、异地、逢五逢十周末夜查124次;2021年12月10日14:56还与豆沙派出所在豆沙镇林家渡口对田国跃云驾驶的D7B885进行过劝导及车辆查验登记;2021年12月10日12:19,牛寨乡白杨坳超限检查站对康其栋进行过劝导及车辆重量未超限检测登记。三是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开展道路隐患排查167次,排查隐患点段183处,整改103处。五是持续开展二轮电动车和非公告三、四轮车专项整治行动,累计查处非公告三、四轮车违法上路71起。3.豆沙镇党委政府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一是认真按照党政同责要求,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任常务副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应急办,负责处理安全生产日常工作,同时成立了豆沙镇交通安全管理站和以支书为主要负责人的村(社区)交通劝导站,配齐交通劝导员。二是印发了《豆沙镇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豆沙镇全镇道路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豆沙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工作职能职责的通知》等文件,全面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实。三是与各村(社区)和相关站所签订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四是定期研判分析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五是依托派出所、交警中队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两站两员”,全面加强了对辖区内人、车、路的管控;六是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能力,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宣传。七是积极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开展乡村道路隐患排查56次,排查乡村公路隐患点178处。4.盐津县公安局豆沙派出所积极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一是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落实了车辆户籍管理制度。对辖区4129辆各类车辆、3675名驾驶人、26条乡村公路、136.9公里硬化路分类建立档案。二是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与辖区内的驾驶人签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督促驾驶人签订了禁止交通违法行为《承诺书》、《严禁非法运营保证书》。三是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005起,行政处罚罚款90500元。四是按照农村道路“应急三堵、重点三治”要求,对全镇乡村道路进行了全面排查,共排查道路隐患102处,均采取了临时处置措施(彩带警示、树桩隔离、砂石隔离等)。五是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五进”活动。六是23次与盐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柿子中队开展联合执法。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经过。2021年12月10日,田xx驾驶云D7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田xx、段xx、田x 3人,从盐津县豆沙镇方向(由南向北)驶往盐津县柿子镇方向,15时01分许,行至景昭线K1789+480M处,其所驾驶的车辆跑偏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由北向南)行驶的康xx驾驶的渝D8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田xx和乘车人段xx 2人现场死亡,乘车人田xx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田x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渝D8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康xx于12月10日15时07分,向盐津县110指挥中心报警。盐津县110指挥中心立即转警盐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盐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安排民警赶赴现场核查,并将事故重大警情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盐津县人民政府接到豆沙镇“12.10”道路交通事故电话报告后,第一时间启动《盐津县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成立了“12.10”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公安局长任副组长,并成立了综合协调、人员救治、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维稳保通、舆情引导等6个工作组。县长随即带领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消防大队、豆沙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全力开展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16点05分将4人从事故车辆中救出,其中田xx和段xx当场死亡,田xx、田x等2人受伤被送往盐津县人民医院救治,田xx因抢救无效后死亡。12月10日16时50分许,盐津县人民政府将该事故情况向昭通市人民政府报告。三、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伤亡、善后处理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一)死亡人员情况。1.田xx,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530326XXXX02054216,家住曲靖市会泽县,系事故车辆驾驶人。 2.段xx,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532233XXXX02174224,家住曲靖市会泽县,系本案乘车人。驾驶人田xx的母亲。3.田xx,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532233XXXX12274215,家住曲靖市会泽县,系本案乘车人。驾驶人田xx的父亲。(二)受伤人员情况。田x,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530326XXXX04014247,家住曲靖市会泽县,系本案乘车人。驾驶人田xx的女儿。(三)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盐津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善后工作,一是由卫健局牵头,县人民医院负责全力做好伤者田x的救治和看护工作;二是由豆沙镇牵头,县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公安局及交警大队配合,及时与死者家属对接,全力做好安抚工作,并联系保险公司垫付死者丧葬费用。伤者田x经盐津县人民医院抢救后于2021年12月12日转院至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已于12月22日出院。通过事故善后处理组多次对死者亲属做耐心细致的工作,2021年12月17日死者亲属同意待保险公司垫付18万元的费用后处理死者遗体,并于12月22日13时将3名死者遗体火化,由其家属带回曲靖会泽家中进行安葬,死者亲属情绪稳定。(四)直接经济损失:260余万元。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盐津县豆沙镇“12.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车辆驾驶人第一时间向盐津县110指挥中心进行了报警,并拨打了120和119电话,事故单位重庆xx物流有限公司参与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积极有效;盐津县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启动《盐津县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按规定上报事故,有序开展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工作卓有成效,死者亲属情绪稳定,社会安定。五、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1、驾驶人田xx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事发路段限速40km/h,该车肇事时行驶速度约为45.5km/h),在划有中心线的路段会车时占用对向车道,致使与对向来车发生碰撞,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2、驾驶人康xx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事发路段限速40km/h,该车肇事时行驶速度介于53km/h~54km/h之间),致使遇对向来车驶入自己车道时临危采取措施不及,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二)间接原因。1.车辆所有人田xx对自己的车辆维护保养不到位,造成该车辆制动系性能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车辆所有人康xx对自己的车辆维护保养不到位,造成该车辆制动系性能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事故单位重庆xx物流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驾驶人康xx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失察,以及对该车辆超过规定时速(事发路段限速40km/h,该车肇事时行驶速度介于53km/h~54km/h之间)监控不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三)事故类别:道路交通事故。(四)事故级别:较大事故。(五)事故性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驾驶人、车辆所有人田xx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并且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和限速标志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驾驶人田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田xx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二)重庆xx物流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驾驶人康xx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失察,以及对该车辆超过规定时速监控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和第二十条之规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昭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款(二)项规定对其处壹佰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三)余xx,作为重庆xx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法定职责,对驾驶人康xx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以及对该车辆超过规定时速监控不力失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五)项之规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昭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二)项规定,对余xx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行政处罚罚款。(四)许xx,作为重庆xx物流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员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的法定职责,对驾驶人康xx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失察漏管,以及对该车辆超过规定时速监控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六)项之规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重庆市巴南区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暂停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并由昭通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行政处罚罚款。(五)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康xx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和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驾驶人康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二款)规定,建议由昭通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二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六)盐津县人民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有部署、有检查 、有落实,对道路交通安全实行“周通报、月调度、季评判”制度,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到位。因此,盐津县人民政府在该事故中没有责任。 (七)事故车辆及驾驶人均是途经盐津县,盐津县交警大队等部门都依法履行了对事故车辆及驾驶人途经盐津县的查验登记、提醒教育职责。因此,盐津县交警大队等部门在该事故中没有责任。(八)该事故发生在盐津县豆沙镇境内景昭线K1789+480M处,属省管公路,豆沙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行了道路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豆沙镇派出所积极履行了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因此,豆沙镇党委政府及豆沙镇派出所在该事故中没有责任。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一)盐津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领导,认真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指导督促各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知识宣传教育,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二)盐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要进一步依法履行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各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三)重庆汇沣源物流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按规定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教育,督促驾驶员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全面提高驾驶员交通安全素质,同时要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车辆安全行驶的管控,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篇: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公告2022第4期 下一篇:镇雄县木卓镇“4·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