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盐津县“2·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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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重大民生信息 安全生产 昭通市盐津县“2·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18-12-05 来源:昭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昭通市盐津县“2·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2月24日18时05分,盐津县境内桧普线K56+100M处发生一起造成5人死亡、8人受伤、450万元经济损失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3月2日,省安委办下发了《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云安事故督办〔2018〕2号),对该事故进行了挂牌督办。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安委办督办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总工会组成的昭通市人民政府盐津县“2·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同时邀请市监察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有关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检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经过2018年2月24日8时许,辽宁省籍驾驶人刘春雨驾驶辽P72167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搭载张志朋(该车副驾驶)、张玉金(货主)、蒋宗校(张玉金儿子)一行4人(含驾驶人),一同驶入四川省凉山州雷波县南田乡金沙村手扒崖路段装载丁桂鱼10.5吨后,刘春雨操作向辽P72167号车装鱼容器注水约20吨。15时许,刘春雨驾驶辽P72167号车,一行4人从四川省雷波县手扒崖出发,经普桧公路专用线(盐津县境内)驶往渝昆高速普洱收费站方向,目的地广州市。18时05分,当车辆行驶至专用公路桧普线K56+100M处(桧普线与渝昆高速普洱连接线“Y”型路口大桥)时,车辆失控,与东侧护栏发生撞刮后翻越护栏飞入渝昆高速普洱连接线(公路等级为三级),撞倒渝昆高速普洱连接线上行人王云、王达扬、李永书,造成上述3名行人当场死亡,失控车辆又冲入渝昆高速普洱连路边加油站,将在加油站内等待加油的川Q3629X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刘世波,搭乘代桂莲、吴贵勤、刘兴琪、刘瑞欣、吴美)挤压在加油站内的超市墙面上,造成辽P72167号车驾乘人员刘春雨、张玉金当场死亡,辽P72167号车乘员张志朋、蒋宗校和川Q3629X号车上6名驾乘人员共8人受伤,辽P72167号 “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及货物、加油站库房和川Q3629X号小型普通客车严重受损。(二)事故车辆辽P72167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途经路线基本情况2018年2月24日15时许,刘春雨驾驶辽P72167号车一行4人驶离四川省凉山州雷波县南田乡金沙村手扒崖路段,驶入四川省307省道,行驶5公里后进入永善县溪洛渡电厂场外公路(以下简称专用公路),先后经过溪洛渡电厂四川省凉山州雷波县南田乡黄角堡管理点、四川省凉山州交警治安综合检查点、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细沙临时执勤点。17时40分,该车行驶经过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细沙临时执勤点时,因永善县细沙临时执勤点上下班时间为8时至17时30分,所以未对该车辆进行登记劝导检查。17时45分驶入昭通市永善、盐津两县交汇处大路梁子隧道行驶4公里后,进入盐津县境内13.5公里长下坡,直至发生事故。(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1.辽P72167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注册登记所有人: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国信运输车队;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11月19日,检验有效期:2018年11月30日;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险种:交通强制险、第三责任险(100万元)、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30万);核定载客:3人(实载4人)。该车核定载质量17785千克,实载约33000千克。该车实际由刘春雨、王恩利共同购买,并挂靠在绥中县国信运输车队经营的车辆。该车自注册登记以来共有违法记录1条(未缴款),无事故记录。 经检测鉴定,该车转向系、制动系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相关要求。事发时行驶速度为83公里/小时至90公里/小时。2.川Q3629X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刘世波;登记住所:四川省宜宾市凤仪乡莲花村山区组26号;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12月15日,检验有效期:2019年12月31日;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定载客:5人,事故发生时实载6人(其中1名3岁幼儿,1名5岁儿童)。经检测鉴定:事故发生前,该车转向系组成部件、行车制动系组成部件无异常。(四)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1.刘春雨,辽P72167号 “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男,汉族,辽宁省灯塔市柳条寨镇北李大人村667号住户,持“A2”类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1997年7月8日,有效期至2025年7月8日;持有效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经系统查询,刘春雨共有违法记录1条,处理方式是简易程序处理,目前状态是已处理未缴款。经鉴定,排除驾驶人刘春雨酒驾行为。2.刘世波,川Q3629X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凤仪乡莲花村山区组26号住户,持“C1”类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7年1月23日,有效期至2023年1月23日。(五)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经查证: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国信运输车队(以下简称“车队”)于2014年1月21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孔德全。2017年3月,方朋朋及其同乡李政、汪健以300万元的价格从李可新、王铁、罗洪义手上购得车队的经营权,其中方朋朋出资150万元,占股50%,李政、汪健各出资75万元,各占股25%。车队由方朋朋经营,李政、汪健只占股分红,不参与经营。方朋朋等人购买车队经营权后,因原绥中县国信运输车队有30万元税费未缴纳,且方朋朋等人不是绥中县当地人,当地银行不予贷款给车队,车队不能正常经营,于是方朋朋等人又跟原车队法定代表人商量,依然由原国信运输车队法定代表人孔德全担任现车队法定代表人,便于车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检及银行贷款。车队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队以挂靠经营为主,目前共挂靠300余辆货车,车队以每台挂靠车辆每年500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车辆挂靠的管理费。车队共有管理人员7人,其中:马国栋负责财务管理,叶亮负责催贷款业务及车辆的北斗监控管理,张晶负责还款和北斗监控管理,李嘉欣负责车辆保险办理,杨泽仁负责车辆审验。(六)专用公路基本情况专用公路路产路权属于中国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业主单位是溪洛渡电厂。专用公路以桧溪大桥为界,桧溪大桥以东共33公里,修建在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和盐津县境内,其中永善县境内17公里,盐津县境内16公里;桧溪大桥以西共34公里,修建在四川省雷波县境内。该路因修建溪洛渡电厂于2003年7月开工建设,2005年5月全线竣工并投入使用,主要用于溪洛渡电厂施工期间的物资和设备运输。2016年,随着溪洛渡电厂主体工程建设完工,施工车辆减少,专用公路全面放开供社会车辆借道通行。(七)专用公路道路交通安全管辖权限基本情况根据《昭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指定管辖溪洛渡水电站对外专用公路(云南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昭公交传〔2017〕28号)规定,从2017年2月1日0时开始,该专用公路在昭通境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盐津县交警大队和永善县右岸分局交警大队对各自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八)事故现场及天气情况事故现场位于昭通市盐津县境内桧普线K56+100M处(盐津县普洱镇二溪口路段中国石油普洱渡加油站旁,属专用公路一部分),现场道路呈南北走向,南起盐津县普洱镇,北往永善县桧溪乡,路面有效宽度8.5米,路面性质为干燥水泥路面,路面完好。现场公路由北往南下1.5%的坡,转半径50米的右湾,设计时速为40km/h。现场公路无信号灯控制。事故发生时天气为阴。二、事故救援情况(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2018年2月24日18时8分许,盐津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指令县交警大队赶赴现场救援和维护现场秩序。盐津县县委、县政府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公安、卫计、安全监管、民政等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全力开展现场救援及善后工作。昭通市委、市政府接报后,市委书记杨亚林、市长郭大进和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就事故救援、善后处置、事故调查分别作出批示。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安全监管局相关领导带队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督促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及盐津县政府立即组织医疗骨干力量,对事故中受伤人员全力救治。目前,死者已全部安埋,伤者均已医疗终结康复出院,家属情绪稳定。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该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50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春雨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在长下坡路段超速行驶(发生事故时该车时速为83-90km/h,超速100%),操作不当导致制动系统发热衰退后车辆失控。(二)间接原因1.辽P72167号车辆驾驶人刘春雨安全意识淡薄,行车前对辽P72167号车辆安全检查不到位、维护保养不到位,驾驶故障车辆上路行驶。2.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国信运输车队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机构,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所属驾驶员未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对车辆技术状况不掌握,动态管控不严格。3.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道路交通职能部门对绥中县国信运输车队行业监管未实施有效监管。4.溪洛渡电厂对专用公路长下坡路段安全隐患整治不及时,提醒提示等警示标志不足,限速措施不够,管理点位置设置不科学。5.盐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永善县公安局右岸分局交警大队对专用公路的监管存在漏洞,尤其是在工作时间以外还存在失管漏管。6.盐津、永善两县人民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领导责任不到位,没有效督促指导交管部门履行道路安全监管职责。(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盐津县“2·24”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刘春雨,男,辽P72167号事故车辆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在该起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1.方朋朋,男,汉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国信运输车队实际控制人。未严格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未建立安全生产机构,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将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马飞,男,满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国信运输车队总经理,负责车队日常管理。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认真履行监管责任,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将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国信运输车队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绥中县国信运输车队处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罚款,并将该车队纳入昭通市安全生产“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四)建议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1.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道路交通职能部门对绥中县国信运输车队行业监管未实施有效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拟请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2.溪洛渡电厂对专用公路长下坡路段安全隐患整治不及时,提醒提示等警示标志不足,限速措施不够,管理点位置设置不科学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昭通市安委办函告三峡金沙江川云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对相关管理人员实施问责处理。3.盐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专用公路的监管存在漏洞,尤其是在工作时间以外还存在失管漏管,建议盐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盐津县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4. 永善县右岸分局交警大队对专用公路的监管存在漏洞,尤其是在工作时间以外还存在失管漏管,建议永善县右岸分局交警大队向永善县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5.盐津县、永善县人民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领导责任不到位,没有效督促指导交管部门履行道路安全监管职责,建议盐津县、永善县人民政府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六、事故防范措施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管控措施,强化地方政府及部门监管措施,加强外籍车辆安全监管,有效防范类似事故,提出以下防范措施。(一)提高防范意识,加大事故路段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盐津县、永善两县人民政府要在人员、装备等方面积极支持公安交警部门,保障交警部门执法执勤、隐患排查等工作开展,加大道路监管设施投入力度,在长下坡、急弯等重点路段,安装减速设施和电子监控设备。盐津、永善两县交警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专用公路安全管理意识,结合季节、天气等因素,及时分析研判专用公路安全管理形势,组成专门巡逻组,定期上路巡查,并商溪洛渡电厂,组成隐患排查联合组,每月开展一次专用公路尤其是事故路段的隐患排查。溪洛渡电厂要根据排查出的隐患,列出清单,责任到人,限时整改,并将隐患整改工作纳入溪洛渡电厂年度考核内容。溪洛渡电厂要在2018年年内,商盐津县政府,重新选址,搬离盐津县普洱镇入口处管理点,加强对进入专用公路超限、超载车辆尤其是危货运输车辆的管控。(二)强化监管责任,提高重点路段监管实效。盐津、永善两县交警部门要将重点道路按管辖范围进行划分,明确重点路段监管责任,强化重点道路路面交通秩序管控,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科学优化路面执勤警力部署,重点加大缉查布控,提升路面执法管控工作成效。针对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国信运输车队暴露出的问题,昭通市安委办及时函告辽宁省葫芦岛市安委办,督促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对类似运输车对的管控措施,提高车辆动态监管力度。(三)强化监管执法,突出重点时段、重点部位安全管控。盐津、永善两县交管部门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落实重点车辆逢车必查,重点打击超员、超载、超限等严重违法行为。突出春节、全国两会、汛期、暑期、国庆等重点时段,结合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按照严格执法、上限处罚的要求,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建立严重违法行为曝光制度和举报制度,定期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对举报情况属实的要按照有奖举报的奖励办法,保护好举报人的隐私,并兑现举报奖励。 调查组成员签字: 昭通市人民政府盐津县“2·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8年8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篇:2018年第11期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公告 下一篇:2018年第10期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