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85银昆高速公路水富段“3•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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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重大民生信息 安全生产 G85银昆高速公路水富段“3•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18-07-16 来源:昭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G85银昆高速公路水富段“3·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经昭通市人民政府批复,现予以公布。 G85银昆高速公路水富段“3·21”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3月21日15时54分,G85银昆高速公路K1578+200M(水富县境内)发生一起3人死亡、2辆肇事车辆及肇事车辆所载货物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和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依法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总工会组成G85银昆高速公路水富段“3·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市监察委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调查组在水富县人民政府、盐津县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和云南交投昭通管理处、水昭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东部路政支队昭通路政大队等单位的配合下,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G85银昆高速公路水富段“3·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时间:2018年3月21日15时54分,天气:晴。 2.事故地点:G85银昆高速K1578+200 M。 3.伤亡情况:死亡3人。 4.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5.事故类别:道路交通事故。 6.事故级别:较大事故。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现场概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宜丰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同生;组织机构代码:55352570-4;企业性质:股份制企业;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城渊明南大道93号;道路运输许可证号:赣交运管许可字宜360900211495;证件有效期:2019年4月6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危险货物运输。 2.云南易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3月18日在曲靖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寻甸县易隆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树有,现更名为云南易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均表述为“云南易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工程施工等。该公司于2011年10月13日与云南公投(现更名为云南交投,以下均表述为“云南交投”)签订了10年的经营合同,云南易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凉风凹加水点的签约经营单位。云南易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与云南交投签订合同后,将凉风凹加水点的建设、经营转给盐津当地人张书平,张书平成了凉风凹加水点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张书平每年向云南易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1-3万元的费用和当年云南易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交投签订合同的价款给云南易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上云南易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在该加水点进行投资建设和经营。2018年1月18日,云南省水昭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云南公投昭通管理处、水昭高速交巡警大队3家单位联合检查,指出了凉风凹加水点加水员工少、加水管道少、水量不足、车辆排长队加水甚至排到隧道内,并下达了《G85渝昆高速凉风凹加水点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通知书》,要求凉风凹加水点立即整改。 3.云南交投集团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由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云南交投”)全额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017年因云南交投内部改革,将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加水站等设施的经营管理调整给云南交投集团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目前云南交投集团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是G85银昆高速公路水麻段沿线服务区、加水站(点)的经营开发管理单位。 (二)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1.肇事车辆赣CR9252号 “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宜丰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江西省宜春市城渊明南大道93号;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4月10日,检验有效期:2018年4月30日;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投保险种:交通强制险、商业险;核定载人:2人,事故发生时实载3人。该车牵引赣C9Q66挂号“凯迪捷”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半挂车所有人:宜丰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江西省宜春市城渊明南大道93号;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4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核定载质量35300千克,发生事故时实载质量20440千克。赣CR9252号牵引车和赣C9Q66挂号挂车是宜丰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全资购买,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卖给刘茂平和辛鲁生,刘茂平和辛鲁生向宜丰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购车的总价款是51.3万元,首付款是11.3万元,余下款项共分18个月分期支付,每月支付2.3万,利息按1%计息,在余款未还清前,车辆所有权属于宜丰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所有权没发生转移时,宜丰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该车代买保险,每年收取该车1200元的服务费。2017年10月8日,辛鲁生与刘茂平达成协议,将该车辆并给刘茂平。该车拖挂的赣C9Q66挂号车肇事时的技术参数与行驶证上的登记参数不相符,肇事时该挂号车是仓栅式车厢。盐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于2018年3月21日上午9时左右开出了烟花爆竹运输的运输许可证,批准从湖南浏阳起运至盐津县,运输距离1300公里左右,从实际运输的情况看,肇事车辆赣CR92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存在未批先运的行为。 2.肇事车辆冀T96711号 “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故城县浩达冷藏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前沙岗村;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4月20日,检验有效期:2019年4月30日;投保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投保险种:交通强制险、商业险;核定载人:2人,事故发生时实载2人。该车牵引鲁UQ905挂号“固得美”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半挂车所有人:青岛利新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十字路园社区居委会526室;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3月13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核定载质量34500千克,发生事故时实载质量23850千克。 (三)肇事车辆驾驶人情况 1.刘茂平。肇事车辆赣CR9252号 “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持“A1A2”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1992年9月4日,有效期至2020年9月4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康乐街道东大路436号附25号,事故发生时驾驶赣CR9252号 “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事故中死亡。 2. 陈庆杰。肇事车辆冀T96711号 “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6月7日,有效期至2024年6月7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武官寨乡小店村95号,事故发生时驾驶冀T96711号 “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四)事故现场概况 事故现场位于G85银昆高速公路重庆往昆明方向K1578+200M处(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普洱镇龙台村串丝沟社,重庆往昆明方向凉风凹1号隧道内),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昆明,北至重庆,为双向四车道全封闭山区重丘岭高速公路,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道路单向有效路面全宽715厘米,道路东西两侧划有宽为15厘米的道路边缘实线,中心有宽为15厘米的白色实线划分行车道和超车道,行车道和超车道宽均为350厘米,行车道西侧为宽70厘米的路肩,路肩西侧为高出路面28厘米、宽120厘米的排水沟(有沟盖板),排水沟西侧为隧道墙壁,超车道东侧为宽70厘米的路肩,路肩东侧为高出路面26厘米,宽120厘米的排水沟(有沟盖板),排水沟东侧为隧道墙壁。现场道路纵向线形为直线,由北往南为上坡,坡比i=2.7%。道内有灯光照明:隧道入口往昆明方向10米至100米区间内分别设置有限速60公里/小时、请开大灯、禁止鸣号、隧道长度、警告等禁令或指示标志标牌,事故现场往昆明方向329米处为凉风凹加水点,加水点往昆明方向至普洱渡路段为连续18公里长下坡。 三、肇事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经川正刚司鉴所〔2018〕车鉴字第525号证实,赣CR9252号牵引赣C9Q66挂号车转向系及照明信号装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技术要求。赣CR9252 牵引车制动系统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七条的技术要求。赣CR9252号牵引赣C9Q66挂号车在第一次制动前的行驶速度介于82公里/小时—92公里/小时,赣CR9252号牵引赣C9Q66挂号车在与前车相撞时的平均速度约为70公里/小时,赣CR9252号牵引赣C9Q66挂号车在与前车相撞时的平均速度约为70公里/小时。赣CR9252号牵引赣C9Q66挂号车在事故前120米的区间内未开启前照灯行车。 经川正刚司鉴所〔2018〕车鉴字第525号证实,冀T96711号牵引鲁UQ905挂号车反光标识黏贴不符合GB23254-200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 四、肇事车辆驾驶人血液检测情况 经昭公司鉴字〔2018〕513号证实,刘茂平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经昭公司鉴字〔2018〕514号证实,陈庆杰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五、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3月20日,驾驶人刘茂平驾驶赣CR9252号 “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9Q66挂号重型半挂车从湖南省浏阳市金刚镇太子湖村(浏阳市金良鞭炮烟花厂)出发,沿高速公路往盐津方向行驶,随车搭乘辛洪德、易佑宣2人。2018年3月21日15时54分,行至银昆高速K1578+200 M(凉风凹一号隧道内)时,与停于隧道内排队等候通行的冀T96711号 “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鲁UQ90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刘茂平、辛洪德、易佑宣3人死亡及2辆肇事车辆受损、所载货物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云南交投昭通管理处立即组织水富分处及凉风凹隧管所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和安排善后处置相关工作。接报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领导立即做出批示指示,要求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做好死者善后事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及时上报查处情况。省、市公安交警部门立即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相关工作。 事故善后处理在各级各部门积极配合下,认真做好死者家属的接待安抚工作,目前,伤者已康复出院,死者已妥善安埋。由于措施得当,救援及时,家属情绪稳定、社会安定。 六、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属于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有关技术检验鉴定等综合原因分析:刘茂平在有足够紧急制动距离的情况下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且该机动车超速、进入隧道未开启前照灯行驶;陈庆杰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二)间接原因 1.赣CR9252号车辆驾驶人刘茂平安全意识淡薄,行车前安全检查不到位,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故障车辆上路行驶。 2.宜丰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所属驾驶员安全管理教育有差距,对所属车辆维护保养和安全技术状况管理不到位,对车辆违法改装管理不到位,本次事故车辆在启运过程中,存在未批先运的违法行为。 3.云南易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取得凉风凹加水点建设、经营权后,将凉风凹加水点的建设、管理、经营等工作全部转包给张书平,没有履行企业在加水站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云南交投集团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对云南易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实上的转包行为监管不力,对凉风凹加水点存在的问题隐患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对相关单位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书督促凉风凹加水站落实不到位。 八、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经昭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水昭高速(高等级)公路交巡警大队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530699720180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茂平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庆杰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辛红德、易佑宣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宜丰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有差距。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应承担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宜丰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处50万元罚款。 2.云南易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与云南交投签订了《云南水麻高速公路凉风凹等三处加水站合作建设经营合同文件》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将凉风凹加水点的经营权转移给张书平,云南易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没有在凉风凹加水点履行签约企业的法定职责,致使相关单位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得不到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云南易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50万元罚款。 3.云南交投集团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水麻高速沿线服务区、加水站点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凉风凹加水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督促相关经营单位整改力度不够,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云南交投集团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处50万元罚款。 (三)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刘茂平,男,汉族,赣CR9252号肇事车辆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因其在此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于追究。 2.陈庆杰,男,汉族,冀T96711号肇事车辆驾驶人,违反了《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事故负次要责任,陈庆杰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3.毛同生,男,汉族,宜丰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宜丰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毛同生作为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没有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没有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建议对毛同生处其2017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 3.周树有,男,汉族,云南易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凉风凹加水点经营签约负责人,是凉风凹加水点主要负责人。周树有在取得凉风凹加水点的经营权后,没有按照与云南交投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经营管理职责,而是将该加水点的经营管理权转包给张书平,没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建议对周树有处其在凉风凹加水点2017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 4.张书平,男,汉族,凉风凹加水点实际经营者,凉风凹加水点主要负责人。张书平在对凉风凹加水点实际的经营管理中,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相关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落实不力,没有及时对指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建议对张书平处其在凉风凹加水点2017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 5.丁玲,女,汉族,云南交投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滇东北片区负责人,对凉风凹加水点存在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建议由云南交投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昭通市安委办。 6.杨胜瑞,男,汉族,云南交投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串丝服务区驻点经理,对相关单位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重视不够,对凉风凹加水点的管理不到位。建议由云南交投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按照组织程序,给予杨胜瑞党内警告处分,并将处分结果报昭通市安委办备案。 九、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G85银昆高速公路水富段“3·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驾乘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无视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宜丰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云南易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交投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管控措施,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宜丰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要进一步理顺内部管理秩序,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切实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二)云南交投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要加强对所属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加水站点的管理,对现有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全面摸底核实,加强转包行为治理,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三)云南易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好在凉风凹加水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体责任,立即停止事实上的转包行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寻找水源点,增设、修缮储水设施和加水设备,确保过往车辆加水需要。要停止凉风凹加水点上行线餐饮服务,确保车辆加水即走。 调查组成员签字: 昭通市人民政府G85银昆高速公路水富段“3·21”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间接原因调查组 2018年5月17日 昭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7日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篇:2018年1—6月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向好 下一篇:2018年第六期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