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阳凤凰5.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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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阳凤凰“5•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05月14日15时02分许,昭通市昭阳区通江路与二环西路交叉路口处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02.21万元。经调查认定,昭阳凤凰“5•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驾驶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机动车经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未充分观察车辆周边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026年05月14日,李某鑫驾驶云C481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昭阳区通江路由东向西行驶;15时02分许,行驶至通江路与二环西路交叉路口时,该车正前部位与同向行驶的李某林驾驶的云FH71XX号电动自行车正后部位相撞,后碾压云FH71XX号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李某林,造成李某林死亡。司法鉴定意见显示:云C481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事故发生时转向系、制动系功能有效,照明和信号装置不合格,外观特征及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与登记信息一致,发生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23km/h;云FH71XX号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照明和信号装置功能有效;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李某鑫酒精浓度为0mg/100ml。事故现场位于昭阳区通江路与二环西路交叉路口处,为多分枝交叉路口,北至珠泉路方向,南至昭阳大道方向,东西为通江路,事故发生路段在监控范围内,路面为干燥沥青路面,路面完好,白天视线良好。李某鑫,云C481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驾车造成1人死亡,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邓某虎,昭通诚龙建材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缺位,建议由昭阳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昭通诚龙建材有限公司,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营运的云C481XX号货车隐患排查不到位,事故发生时云C481XX号货车照明和信号装置不合格;云C481XX号货车事故发生时运输许可证已过期,却还违规进行商品混凝土运输。建议由昭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昭通诚龙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建议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昭阳大队对云C481XX号货车道路运输许可证过期仍违法运输问题作出处罚。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昭阳大队,存在对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执法检查不到位的问题,未检查发现云C481XX道路运输许可证过期。建议由昭阳大队向昭通市交通运输局作出书面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