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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阳永丰“2· 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2月2日12时12分许,昭通市昭阳区境内S71昭阳西环高速公路与G7611都匀-香格里拉高速公路互通K28+809M(昭通市昭阳区永丰镇境内)处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车及路产不同程度受损。经调查认定,昭通市昭阳区“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段XX驾驶载货汽车超速、超载导致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026年2月2日,段XX驾驶豫J075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载乘客杜XX)沿沿S71昭阳西环(昭通绕城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昭阳区北闸往鲁甸县茨院方向行驶;12时12分许,行驶至S71昭阳西环高速公路与G7611都匀-香格里拉高速公路互通K28+809M(昭通市昭阳区永丰镇境内)处时,其车辆与道路左侧波形防护栏发生碰撞后侧翻,造成造成豫J075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上驾驶人段XX受伤、乘客杜XX死亡。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制动系功能有效,行驶速度约为77km/h(发生交通事故路段的而道入口处有限速40km/h的道路限速标牌)。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昭阳大队关于抄告豫J075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载重情况的函证实,豫J075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交通事故发生后损毁严重,已不具备行驶条件,经商定,通过使用现场救援车辆云C356XX、云C387XX在G7611都香高速茨院收费站进站称重设备对事故车辆的载重情况进行核定。经过云C356XX空载过磅和载重过确后对比,驾驶人段XX驾驶豫J075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所载货物称重后净重11.39吨。段XX,豫J075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驾车造成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由昭通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高速四大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段XX进行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