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阳太平昭通市昭阳区恒吉种植专业合作社“5.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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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阳太平昭通市昭阳区恒吉种植专业合作社 “5·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昭阳太平昭通市昭阳区恒吉种植专业合作社“5·10”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8 月 9 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1 (一)工程概况................................................................................................................2 (二)事故相关企业情况................................................................................................2 (三)企业安全管理情况................................................................................................4 (四)事故发生经过........................................................................................................4 (五)事故现场情况........................................................................................................5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6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6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应情况........................................7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7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8 三、事故原因分析...................................................................................................................8 (一)直接原因...............................................................................................................8 (二)间接原因...............................................................................................................8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9 五、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0 (一)事故责任主体单位及事故责任人 ................................................................... 10 (二)相关责任部门......................................................................................................13 六、事故主要教训.................................................................................................................13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4 — 1 — 昭阳太平昭通市昭阳区恒吉种植专业合作 社“5·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5 月 10 日 16 时 00 分,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 桂花农庄(农庄内特色烤羊山庄),赛 XX 和马 XX 一起在 特色烤羊山庄安装换气扇,安装过程中,赛 XX 不慎踩穿屋 顶的彩钢瓦,从高约七米左右的屋顶坠落,17 时 29 分,经 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昭阳区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区 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住建局、 太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派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并邀请昭阳区 纪委监察委参加此次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昭通尧晟商贸有限公司、 昭阳区梓墨铝材销售经营部、昭通市昭阳区恒吉种植专业合 作社、太平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了调查,查明 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 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 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规操作造成的一般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昭阳区梓墨铝材销售经营 部换气扇安装。昭通市昭阳区恒吉种植专业合作占地 30 亩, 内有昌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昭阳区耀鼎建材营业部、恒吉 种植专业合作社和 2017 年砖厂改制搭建的库房农家乐。3 月 30 日,因乙方(昭阳区梓墨铝材销售经营部)库房内漏水和 闷热,昭阳区梓墨铝材销售经营部要求甲方(昭通市昭阳区 恒吉种植专业合作社)更换换气扇和补漏。甲方负责人袁 XX 经市场考察未果,叫乙方实际负责人李 XX 向其推荐安 装换气扇人员,李 XX 向其推荐了昭通尧晟商贸有限公司负 责人马 XX,5 月 4 日,袁 XX、马 XX 二人商定后由马 XX 对换气扇进行更换安装。 2024 年 1 月 1 日,甲方(昭通市昭阳区恒吉种植专业合 作社)与乙方(昭阳区梓墨铝材销售经营部实际负责人李 XX)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用期限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 月 1 日,合同中明确房屋原有结构及附属设施自然 老化,由甲方维修。双方并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签订了房屋 租赁安全责任协议。 在对换气扇安装时,承租方昭阳区梓墨铝材销售经营部、 出租方昭通市昭阳区恒吉种植专业合作社、施工方昭通尧晟 商贸有限公司,三方均为口头协商,未签订相关合同、协议 等。 (二)事故相关企业情况 1.昭通市昭阳区恒吉种植专业合作社。企业机构类型: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袁 XX(区级政协委 — 3 — 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3XXXXXXXXXX729T,成立 日期:2014 年 10 月 8 日,公司地址:昭通市昭阳区太平乡 永乐村 X 社,经营业务范围:果蔬种植销售;林木种植(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昭通尧晟商贸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马 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153XXXXXXXXXXPR6A,注册资本:50 万人民币,成立日 期:2020 年 7 月 23 日,营业期限:2020 年 7 月 23 日至 20 70 年 7 月 22 日,公司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 办事处永乐社区 X 号海维物流城正大门对面,经营范围:建 材、玻璃制品、陶瓷、石材装饰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产品 及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建筑材料、灯具、装饰物品、消防 设备、橡胶制品、管道配件、陶瓷制品、金属材料、厨房、 卫生间用具及日用杂货的销售;钢结构工程;室内外装饰装 修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3.昭阳区梓墨铝材销售经营部。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李 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XXXXXXX XXX8864,成立日期:2022 年 1 月 11 日,营业期限:2022 年 1 月 11 日,核准日期:2024 年 5 月 21 日,公司地址:云 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永乐村 X 组桂花农庄室 内,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门窗制造加工; 五金产品批发;门窗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4 — (三)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1.昭通市昭阳区恒吉种植专业合作社,未落实企业主体 责任;未规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组织开展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法人未持证上岗,对自己的法定职责 不清;未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未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未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未对公司进行安全检查; 未能提供公司安全生产投入及使用台账记录;未制定公司应 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2.昭通尧晟商贸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规 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法人未持证上岗,对自己的法定职责 不清;未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未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 3.昭阳区梓墨铝材销售经营部,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未规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法人未持证上岗,对自己的法 定职责不清;未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未制定公司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4 月 20 日左右,袁 XX 让李 XX 推荐一个安装 — 5 — 换气扇的人,李 XX 就拨打了马 XX 的电话,电话接通后李 XX 把电话交给了袁 XX,由袁 XX 和马 XX 自行对接安装事 宜。2024 年 5 月 4 日,袁 XX 找李 XX 要了马 XX 的电话号 码后,马 XX 接到袁 XX 电话,问马 XX 安装换气扇的价格, 马 XX 回复袁 XX 说自己不负责安装,可以介绍安装师傅, 袁 XX、马 XX 谈了安装价格,换气扇(换气扇由马 XX 提 供)和安装费、胶、泡沫填缝剂等材料由袁 XX 负责。 2024 年 5 月 10 日 18 时 3 分,太平派出所接到马 X 云 (男,回族,出生于 198X 年 6 月 26 日,身份证号码: 5321XXXXXXXXXX4818,户籍所在地:昭通市昭阳区小龙 洞乡小米村五组 XX 号)报警称:16 时左右在桂花农庄,朋 友赛 XX(男,40 岁,威宁县人),从 7 米左右彩钢瓦上摔 下,经过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无效死亡,请出警。 接警后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经了解死者 赛 XX(男,回族,生于 198X 年 8 月 2 日,身份证号码: 5224XXXXXXXXXX5437,户籍地:贵州省威宁县玉龙乡中 营村 X 组),随即派出所民警及时联系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 技术中队对现场进行勘验,同时将与其安装换气扇的马 XX、 仓库使用者李 XX、桂花农庄(特色烤羊山庄)法人袁 XX 带至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太平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 (五)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永乐桂花农庄 内(昭阳区梓墨铝材销售经营部),现场东侧为农庄院坝, 西侧为民房,北侧为杨马路。厂房在坐西向东,进入厂房内 — 6 — 见厂房顶部见有透明塑料材质的采光瓦,厂房顶部西北角处 见 有 两 排 排 风 扇 , 排 风 扇 北 侧 透 明 彩 钢 瓦 上 见 有 一 个 80×90cm 的孔洞,距离地面 640cm 左右,塑料瓦缺失,对应 地面上见 45×65cm 范围的血泊,血泊上见流注状血迹。血泊 西侧见有一只黑色运动鞋,血泊东侧见有一成趟滴落状血迹 指向仓库东侧门口处。 事故发生点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 故造 成 赛 XX (男 , 40 岁 ,回 族, 身 份 证号 码 : 5224XXXXXXXXXX5437,户籍地:贵州省威宁县玉龙乡中 营村 X 组)1 人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还在统计中。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7 —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4 年 5 月 10 日 18 时 3 分,太平派出所接到马 X 云 报警称:16 时左右在桂花农庄,朋友赛 XX(男,40 岁,威 宁县人),从 7 米左右彩钢瓦上摔下,经过昭通市第一人民 医院急诊科抢救无效死亡,请出警。接警后派出所民警迅速 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经了解死者赛 XX(男,回族,生 于 198X 年 8 月 2 日,身份证号码:5224XXXXXXXXXX5437, 户籍地:贵州省威宁县玉龙乡中营村 X 组)。随即派出所民 警及时联系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对现场进行勘验, 同时将与其安装换气扇的马 XX、仓库使用者李 XX、桂花农 庄(特色烤羊山庄)法人袁 XX 带至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 太平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 19 时 8 分,昭阳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接到昭阳区公安 分局指挥中心事故情况报告;19 时 26 分,昭阳区应急管理 局指挥中心分别向昭阳区委办公室及昭阳区政府办公室报 告。19 时 34 分,昭阳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将该事故向昭 通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昭阳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昭阳区事故应 急预案,对死者家属进行思想安抚和心理疏导,做好善后处 置工作,经耐心细致的工作,妥善处理了善后事宜。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马 XX 等 人为了节约抢救时间,把伤者(赛 XX)背上车送往昭通市 第一人民医院抢救,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急救人员抢救了大约 — 8 — 半小时后,确认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对死者的丧葬费和赔 偿费用经过多次协商,最终于 2024 年 5 月 11 日初步达成先 由桂花农庄负责人袁 XX 和死者合伙人马 XX 各垫付 7.5 万 元,共 15 万元的丧葬费,后续相关赔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目前,遇难者家属情绪稳定,没有社 会舆情。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后,应急响 应启动及时,昭阳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公安、太平街道办 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遇难 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救援过程中应急指挥得当,调动有序, 应急处置方案制定科学、规范,针对性强;各部门责任落实 到位,争取了第一时间快速处置,应急救援处置及时高效, 未出现新伤亡情况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赛 XX 在安装换气扇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没有戴安 全头盔,未系安全绳,自身安全意识淡薄,在安装换气扇的 过程中,不慎踩穿彩钢瓦,导致其高空坠落,系事故发生的 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昭通市昭阳区恒吉种植专业合作社,未落实企业主体责 任;未规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未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 — 9 — 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演练。法人未持证上岗,对自己的法定职责不清; 未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未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未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未对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未能提 供公司安全生产投入及使用台账记录;未制定公司应急救援 预案;未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昭通市昭阳区恒吉种植专业合作社,未落实企业主体 责任;未规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演练。法人未持证上岗,对自己的法定职责不清; 未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未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未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未对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未能提 供公司安全生产投入及使用台账记录;未制定公司应急救援 预案;未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2.昭通尧晟商贸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规 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法人未持证上岗,对自己的法定职责 不清;未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未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 10 — 制度。 3.昭阳区梓墨铝材销售经营部,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未规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法人未持证上岗,对自己的法 定职责不清;未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未制定公司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主体单位及事故责任人 1.工人赛 XX,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高处作业证,在高 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未系安全绳,违规作业。其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1]、第五十 八条[2]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赛 XX 因在事 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昭通市昭阳区恒吉种植专业合作社,未落实企业主体 责任;未规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演练。法人未持证上岗,对自己的法定职责不清; 未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未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未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未对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未能提 供公司安全生产投入及使用台账记录;未制定公司应急救援 [1]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第五十八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 11 — 预案;未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3]、二十条[4]、二十八条[5],建议由昭阳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 十四条第一款[6]之规定,依法对昭通市昭阳区恒吉种植专业 合作社给予行政处罚。 3.昭通市昭阳区恒吉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袁 XX, [3]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 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 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 关安全生产义务。 [4]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 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 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6]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 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 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 12 — 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规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未建立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组织 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未持证上岗,对自己的法 定职责不清;未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未制定公司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未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未对公司进行安全 检查;未能提供公司安全生产投入及使用台账记录;未制定 公司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 措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8]之规定,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昭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9]之规定,依法对 袁 XX 给予行政处罚。 4.昭通尧晟商贸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规 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 13 — 未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法人未持证上岗,对自己的法定职责 不清;未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未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建议由太平街道办事处对昭通尧晟商贸有限公司进行 约谈,并指导完善相关制度。 5.昭阳区梓墨铝材销售经营部,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未规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法人未持证上岗,对自己的法 定职责不清;未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未制定公司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建议由太平街道办事处对昭阳区梓墨铝材销售 经营部进行约谈,并指导完善相关制度。 (二)相关责任部门 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2024 年以来,明确了领导班子 成员的分工,定期召开了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 突出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了安全生产治本攻 坚三年行动工作;组织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等进行了 学习;制定了《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实施方案》《安全生 产应急预案》等;结合重大节假日等时机,组织办事处相关 部门联合开展了检查,并下发现场检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 要求立即整改。履行了属地管理责任,建议不作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施工工人安全意识淡薄,高处施工未佩戴安全头 — 14 — 盔及使用安全绳,违规操作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施工企业没有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未及时消除安 全隐患,对作业人员没有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该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相关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等问题,为认真吸 取该事故的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特提出以下建 议: (一)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督促施工单位切实履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控措施,认真履 行相关法律法规。 (二)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 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建立并落实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科学 评定安全风险,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控措施,保证从业人员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 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 得相应资格后,再持证上岗;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制止和纠 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不得将工程 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公司,杜绝事故的发生。 — 15 — (三)属地政府部门要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安 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指导督促企业搞好风险防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对发现的隐患,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 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