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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文件规定,鲁甸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应急、住建、交运、公安、交通运输执法、人社、总工会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调查工作方案,成立事故调查领导组,明确各部门职能职责,联合协作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建议,现将鲁甸县“4·11”亡人事故调查调查及隐患整改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经调查,鲁甸县文屏街道安阁村驾驶人陆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鲁甸县桃源乡向鲁甸县文屏街道安阁村行驶。16时11分,陆某某行驶至世纪大道四只手红绿灯路段,电动自行车左侧把手与左侧车道行驶的驾驶人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轮轮眉刮擦,致陆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翻,陆某某被川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后轮碾压,造成陆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二、接处警及现场救援处置情况(一)事故接处警情况。2026年04月11日16时12分,鲁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孔俊接驾驶人宋某电话报警称:“2026年04月11日16时10分左右,我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鲁甸县世纪大道,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有一人在事故中受伤严重,请公安机关前往处理。”接警后,鲁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徐灿带领事故预防和处理中队值班民辅警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开展现场保护和参与伤员救治、现场勘验、走访调查、嫌疑人控制等工作。(二)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及事故处置情况。交管大队、巡特警大队及时组织民辅警对现场进行救援、现场交通秩序维护、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协助120车送伤员陆某某前往昭通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医治,鲁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预防和处理中队对该事故依法开展受理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向县公安局主要局领导报告。(三)善后处置情况。该事故发生后,交管大队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协调死者安葬事宜,肇事驾驶人与死者家属就死者的丧葬事宜达成一致,相关丧葬事宜费用按照协议规定兑现,死者遗体已安葬,死者家属情绪稳定,至今未发现有负面网络舆情。三、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分析(一)事故直接原因。经查,驾驶人陆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因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死亡,未追究其法律责任);驾驶人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已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对条款进行处罚);(二)事故间接原因。驾驶人双方当事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自身对交通安全重视不够、源头管理存在漏洞;(三)事故责任划分。当事人陆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陆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四、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建议(一)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该起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鲁甸县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还存在问题;一是对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的情况进行调查,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曾因逆向行驶交通违法被警告,未及时引以为戒,说明驾驶员自身对交通安全重视不够;二是经检验鉴定出重型货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差,轮胎、制动不符合安全标准。(二)事故预防工作建议。以案为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化研判分析,进一步夯实政府及职能部门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体系,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全力遏制同类事故再次发生。1.道路管养单位(鲁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入推进城区道路安全隐患治理,不断改善道路通行安全条件,强化对重点路口、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2.鲁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持续抓好路面勤务管理模式优化工作,紧盯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加大该路段的违法查处力度,最大限度提升三见一管(见警灯、警察、警车,管事)覆盖面、针对该路段、路口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宣传,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用身边事警示身边人,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文明出行意识;3.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鲁甸大队联合鲁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持续深化对大型货运车辆超载超限的违法查处力度。 鲁甸县“4.1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202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