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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良洛泽河云南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彝良县·事故调查报告(彝良县人民政府) 地区: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发布:2026-07-13 等级:一般 类型:物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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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7日18时50分,云南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隧道10号横通大里程DK381+450处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伤者目前仍在昭通市仁安医院医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切实做好事故调查处置工作,2026年2月12日,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从县人社局、县交运局、县总工会、洛泽河镇人民政府、洛泽河镇派出所抽调人员组成彝良县人民政府“9·17”事故调查组,负责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开展对事故的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经调查认定,云南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1.建设项目概况。云南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隧道10号横通道大里程开挖、仰拱、二衬工程。主要施工内容:正洞开挖、网片安装、拱架安装、锚杆安装、喷浆、超前支护、二次衬砌、仰拱填充、防排水、预留预埋洞室等全部工作;并负责隧道内掌子面至衬砌台车后二模范围内的文明施工,洒水养护,台车及台架行走,掌子面及仰拱的抽排水工作,洞内材料及拱架的倒运等工作;安全标识牌的安装工作及逃生管道安装。2.分包单位。云南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24年,位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龙泉街道办事处,是一家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为主的企业。公司现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有效期至2029年5月7日);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云)JZ安许证字〔2024〕******;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季**;注册资本:4000 万元整;注册日期:2024年7月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测绘服务;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025年3月27日,公司法人季**授权公司现场负责人唐*为公司代理人,处理公司在**隧道10号横通道大里程的一切事宜。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完成****隧道10号横通道大里程开挖、仰拱、二衬等一切与之有关的工作。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1.云南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强化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项安全管理举措,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特成立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完善演练总结。组织员工定期开展培训。(三)事故发生经过2025年9月17日晚18时50分左右,**隧道10号横通大里程DK381+450处,上一班工人喷完浆,清完渣,安全员张**与作业人员谢**到开挖台进行支架立拱作业,他们先排查隐患,在排查的过程中,发现顶板喷浆处有裂缝,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也未将排查出的隐患上报至相关负责人的情况下,张**就擅自使用撬杆处理开裂顶板,处理中顶板突然掉落石块,张**、谢**来不及躲避,就被掉落的石块及混凝土掩埋。 (四)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现场位于****隧道10通大里程DK381+450,北纬27°27′27″,东经103°52′4″,东86°、南175°、西264°、北341°,海拔1666.3m,距离横洞洞口7km。10通大里程DK381+450现宽14.3m、高9.08m,两边设有排水,沟宽0.3m,深0.3m,水泥光面。东南面路面中心设有水沟,深1.08m、宽1.13m;北边排水沟距中心水沟3.97m;东面壁设有动力电缆线、照明线。(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张**,男,汉族,云南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2024年3月29日获取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云建安C3(2024)*******,有效期至2027年3月29日,身份证号码:510*************17,住址:重庆市荣昌县峰******号,伤者:谢**,男,汉族,云南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号:513*************96,住址:四川省邻水县城北镇*********号,目前仍在昭通市仁安医院医治。2.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统计,直接经济损失1360000元。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2025年9月17日18时50分,云南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19时左右公司现场负责人唐*电话向公司法人代表季**报告说“工地上有两人受伤了,有点严重”,季**安排唐*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事故发生后,云南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季**接到报告后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此次事故是一起瞒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2026年1月22日安全生产举报系统收到匿名举报信息,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县委、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2025年9月17日18时50分,云南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向**通知洞口调度:“有人受伤,请及时安排车辆送伤者前往医院救治”。段**等人爬上楼梯,用手将伤者身上的石块挪开,并护送到装载机斗内,装载机向洞口运送约150米时,调度车辆(公司皮卡车)抵达,段**等人随即将两名伤者送往昭通市仁安医院进行抢救。(三)医疗救治和善后事宜处理情况2025年9月17日18时50分,云南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事故后,公司现场负责人唐*及现场工人段成平立即将两名伤者送往昭通市仁安医院进行抢救;当晚20:30抵达仁安医院抢救室进行抢救,张**因伤势过重,经仁安医院抢救无效,于2025年9月17日23时宣布死亡。伤者谢**目前仍在仁安医院医治。 云南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7”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管理人员应急响应及时、救援行动迅速。张**善后事宜经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平等自愿、互谅互让、合情合理进行协商,于2025年9月24日已妥善处理完毕。(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云南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时联系家属,安抚家属情绪,达成赔偿协议,做好管控舆论,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通过对现场勘验、检测及资料调取结果,综合分析认定发生事故直接原因是死者张**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大意、无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撬杆处理开裂顶板,致使顶板石块砸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间接原因分析经调查组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可能因素,认定事故的间接原因如下: 一是云南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对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未能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二是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不到位,三是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未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知识有效转化为实操,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四、责任单位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云南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员工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对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未能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现场安全检查仅停留在表面,未认真排查施工区域的安全隐患,导致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未严格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安全防护不到位;事故发生后,云南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存在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二)云南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 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履职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力度不足,检查不够严格,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潜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接到报告后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存在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三)云南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唐*未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导致现场作业人员冒险作业 ;未能充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检查不到位,未能了解实际的安全生产状况,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张**。男,群众,云南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张**工作履职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大意、无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撬杆处理开裂顶板,致使顶板石块砸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2.季**。男,群众,云南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履职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力度不足,检查不够严格,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潜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接到报告后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存在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彝良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3.唐*。男,群众,云南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未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导致现场作业人员冒险作业 ;未能充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检查不到位,未能了解实际的安全生产状况,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之规定。由彝良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云南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导致现场作业人员冒险作业 ;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检查不到位,未能了解实际的安全生产状况,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存在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彝良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六、事故主要教训云南峥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主要教训总结如下: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管不到底;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未转化为实操;三是从管理者到员工普遍缺乏“敬畏安全”之心;四是主要领导安全生产法律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深入,理解不透彻,导致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上报相关部门。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一)压实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完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每月对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班组长进行安全履职考评,考核内容包括:培训落实情况、隐患整改率、违规指挥记录等。(二)提升全员安全意识和能力开展事故现场警示教育。将本次事故(或行业内典型事故)制作成警示教育片,组织全员感受“违规作业人员”的严重后果;以实操考核替代笔试。安全培训考核不再采用纸质答卷,而是设置实操考核点:如正确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识别现场风险点、使用灭火器、施工点的安全防护等,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规范现场安全防护与检查“防护先行”原则:任何作业面开工前,必须由安全员确认施工作业面等部位防护设施设置到位并验收合格,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施工;每日开工前检查:班组长在每日开工前必须对作业区域内的防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损坏或缺失的,立即报告安全员,整改完成前不得安排人员在该区域作业。 彝良县人民政府调查组2026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