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2023年2月23日10时07分许,昭通市彝良县辖区内威信-永善高速公路(威永高速)S14K66+300M处发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证实,“2.23”交通事故驾驶人赵*伟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未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导致车辆失控与道路中间波形护栏撞击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中国水利水电第**工程局有限公司*昭高速公路*4项目经理部在高速公路上施工,未按照规定在来车方向的1000米、500米、300米、100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应当分别连续设置,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2025年02月23日,赵*伟驾驶号牌为云CHV1**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客常*智、翁*陶、欧*志、沈*婷、罗*杰、方*由彝良县城沿S1 4威永高速往宜宾方向行驶,当日10时07分许,车辆行驶至S14威永高速K66+300M处施工路段变更车道时,车辆撞击沙桶后又与中心隔离波形护栏撞击,造成驾驶员赵*伟现场死亡,乘客常*智、翁*陶、欧*志、沈*婷、罗*杰、方*受伤,云CHV1**号小型普通客车、高速公路波形护栏、绿化树、防撞沙桶、乘客*睿的手机、耳机、眼镜、衣裤和沈*婷的衣裤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现场位于S14威永高速K66+300M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双向四车道,南至彝良县城方向,北至宜宾方向,东西面为荒地,事故地点道路为双向临时开口并道道路,道路上摆放有警示标识(锥桶和水 马桶),并道中间为钢板铺成,开口中间道靠西端摆放有防撞沙桶( 沙桶内装水),波型护栏端头未作安全处理,道路为一般弯道,路面 为潮湿的沥青路,道路摆放有警示提醒标志,由起点至事故现场570 米,从起点连续摆放有锥形桶,并分别连续设置有80、60、40、20限 速标识和摆放有前方软路基试验段请减速慢行、前方施工减速慢行、向左并道的导向牌、前方并道500米、前方施工500米、前方施工200 米、向左改道等标示标牌。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证明事故发生时赵*伟驾驶的云CHV1**号 小型普通客车转向系、制动系性能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90km/h;赵*伟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0.00mg/100ml,证明赵*伟未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证明赵*伟符合头部、胸部受伤造成颅脑损伤合并血气胸死亡。 驾驶人赵*伟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未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在此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中国水利水电第**工程局有限公司*昭高速公路*4项目经理部在高速公路上施工,未按照规定在来车方向的1000米、50 0米、300米、100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及安 全警示标志应当分别连续设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道路交通 安全条例》第五十二第一款之规定,在此事故中存在次要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认定驾驶人赵*伟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工程局有限公司*昭高速公路*4项目经理部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常*智、翁*陶、欧*志、沈*婷、罗*杰、*睿在此事故中无过错行为,在此事故中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