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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5日11时32分许,昭通市彝良县辖区内张巧线 K1290+800M处发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证实,“3·25”交通事故驾驶人卢*坤过度疲劳严重影响安全驾驶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人王*传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2023 年 03 月 25 日,驾驶人卢*坤驾驶云 CTN7**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 4 人(核载人数 8 人,实载 5 人)由彝良县城往小草坝镇小雄村方向行驶,当日 11 时 32 分行至张巧线 K1290+800M 处与对向王*传驾驶的云 C0026**号大型普通客车搭载 17 人(核载人数 69 人,实载 18 人)相撞,随即云 CTN7**号小型普通客车又与路侧波形护栏相撞,造成多人受伤,云 CTN7**号小型普通客车、云 C0026**号大型普通客车及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中卢*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 2023 年 03 月 25 日 22 时 33 分死亡。现场位于张巧线 K1290+800M 处,干燥沥青路面,东西走向,东至龙安,西至彝良县城,南侧为干河沟,北侧为山体,现场道路全宽 723cm,道路两侧划有路边线,中心划有单黄线,中心单黄线由西向东由单黄虚线转换为单黄实线,北侧行车道宽 352cm,南侧路边线外为依次为宽 56cm 路肩及宽 66cm 堡坎,堡坎中心设有铁质波形护栏,北侧路边线外依次为宽 56cm 路肩及沟宽 52cm、沟深 15cm 水沟,水沟水流方向由东向西,现场道路由西向东为转左弯上坡路段,坡比 i=3%,弯道半径 r=9118cm,现场西侧路面设有震荡标线,南侧设有警告标志 “村庄” 及指路标志 “龙安”,北侧设有警告标志 “向左急弯路”,事故地点向东 1km 处设有警告标志 “两侧变窄” 及禁令标志 “限速 40km/h”,事故地点向西方向 9.7km 处设有禁令标志 “限速 40km/h”。司法鉴定意见显示:卢*坤血液经定性定量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证明了卢*坤事故发生时未饮酒;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经现场对云 C0026**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王*传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 0mg/100ml;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证明了云 CTN7**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功能有效,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约为 52.70km/h;云 C0026**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功能有效,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约为 54.72km/h;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证明了卢*坤符合在交通事故中造成胸腹部及肢体等多部位受伤后继发创伤性休克死亡;驾驶人卢*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此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驾驶人王*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此事故中存在次要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建议认定驾驶人卢*坤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王*传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其余乘车人在此事故中无过错行为,均不负此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