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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良龙街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7·1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彝良县·事故调查报告(彝良县人民政府) 地区: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发布:2024-11-20 等级:一般 类型: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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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5日23时58分,彝良县龙街乡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调压井项目施工中,一作业人员被困,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5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为切实做好事故调查处置工作,2024年7月17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任组长,县政府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信访局、县发改局、县总工会、龙街乡人民政府抽调人员参加的彝良龙街格闹河水电站“7·1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处置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开展对事故的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经调查认定,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7·15”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因水电站调压井挖掘施工破坏作业场所周边围岩稳定,没有制定落实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基本情况  (一)建设项目概况。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调压井建设项目位于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龙街乡元宝村旧寨组境内,设计单位: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总工期36个月,其中调压井工期10个月,合同总价1067.62万元,调压井工程开工于2024年2月,预计竣工时间2024年12月。  (二)建设单位。彝良县格闹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主要从事水电开发。2015年6月因该公司资不抵债向彝良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20年6月,取得法院裁定宣布破产重整成功。为彻底解决彝良县格闹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后续工程建设资金问题,在彝良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格闹河公司面向社会招商引资,2023年10月,在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成功引进浙江实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彝良县格闹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资产。破产重整后,将彝良县格闹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彝良县格闹河水电站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现持有取水许可证、发电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营业执照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555D;法定代表人:陈*来;注册资本:9.16亿;公司住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角奎镇将军路大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机电设备、电力器材、日用百货零售、水电投资、开发等项目。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名,安全总监2名,现有员工27人,其中管理人员9名,专职安全员1名,各作业队及厂站管理人员16名。公司下设管理机构:工程部、质安部、财务部、综合办、云贵桥电站、格闹河项目部,下设7个作业公区,(隧道一至五标、大坝、厂房),1 座拌合站,1 个砂石料加工厂。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荣因身体原因,在格闹河水电站调压井建设期间全权委托公司副总经理陈*镐代表公司处理一切事项,有书面委托书和合同。  (三)施工单位。云南林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9月7日,公司位于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溪洛渡镇永进社区商业城E3区2幢,公司法定代表人:甘*,营业执照名称:云南林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W13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营业期限:2021年09月07日至2051年09月06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建筑物清洁服务;家政服务;财务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专业设计服务;规划设计管理;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1月16日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云南林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就格闹河水电站后续工程建设一发电引水隧道工程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此项目包含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调压井施工建设项目)。施工作业点: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龙街乡元宝村旧寨组境内,负责本工程安全及施工质量监察,进度及施工质量控制、检查及其它事项,负责审批结算资料等文件,签发或发布相关指令。   (四)监理公司概况。云南展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656T,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0年08月02日,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第三城映象欣城C区C3幢,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周*先,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评价业务;司法鉴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展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工程委托的监理服务和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签订了监理服务合同,建设工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格闹河水电站全部工程均竣工验收合格、两台发电机组投产发电,并直至工程保修期满。计划竣工日期为 2025年7月31日。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黄*辅。在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调压井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期间,为便于开展工作,云南展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任命黄*辅代表公司全面负责处理该项目监理部工作。  (五)企业生产管理情况1.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的生产管理规定,设有生产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在抓生产管理的同时也抓安全管理工作,公司实行8小时上班制度,在施工作业区域每班派有领导带班和现场管理人员对工程进度、质量管理。2.监理公司成立了监理机构,组织制定了安全规章制度、监理岗位职责、安全监理细则、监理规划等制度,监理项目部不定期对现场进行“四不两直”检查,按照项目部及公司安全检查通知要求,每天实行领导带班,三班倒监督制度,监督施工现场的生产、进度、质量、施工文明等事项。3.云南林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照的生产管理规定,公司有领导带班,工人每天实行8小时轮班制,平时上班由班组长领班,负责监督管理本班组的生产作业现场安全工作。(六)企业安全管理情况1.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为了加强全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充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明确了公司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召开了安全生产会议,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等35项;制订了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钢筋工安全操作规程、锚喷工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操作规程共17项;每班派有领导带班和现场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进度、质量管理。在云南林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期间,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对监理和施工单位开展安全技术总交底,开工后不定期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事故案例学习,并结合安全监督、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等形式检查施工单位人员资质和安全培训记录,检查、督促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2.监理公司成立了监理机构,组织制定了安全规章制度、监理岗位职责、安全监理细则、监理规划等制度,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员工的培训学习、员工上班安全防护用品的佩戴,现场监管人员是否到位,跟踪督促检查落实,并形成监理日志;每月组织召开1次“安全例会”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安全管理要求;每月组织进行1次安全大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检查。3.云南林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的管理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担任执行董事长,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和整体运营方向的把控;文永玖担任项目副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包括业务拓展、项目管理、人员安排等;罗正建担任监事,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等进行监督,确保公司合法合规运营。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任命钱仕明负责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所设安全管理机构不完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流于形式,使其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七)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7月15日下午5时50分,云南林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调压井开挖班组负责人陈*华安排公司员工吕*洪、刘*明、蒋*军等5人到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调压井开挖底部进行打孔、装锚杆、挂网等工作,18时下到调压井开挖底部,他们走出吊笼,吕*红、刘*明提着水桶打算从水管里接水用于拌制锚杆砂浆时,两人所在区域突遇塌陷下沉,刘*明感觉渣土沉陷时立即抓住水管,半身下沉被渣土压住,而吕*洪则随下沉的渣土坠落压覆。(八)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彝良县龙街乡元宝村旧寨组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调压井,调压井井形为圆柱形,调压井开挖现井深31米,直径16米,井周边用水泥混凝土喷射,底面是疏散渣土,底面东偏北60°有一块钢网架,北偏东47°有一根直达底面的水管和一根安全绳,底部南面有一个塌陷口,塌陷口长3米、宽1.2米、深3米,调压井口边沿设置1.3米高的简易防护栏,调压井口东南面10米处停放一台吊重为80吨的吊车。调压井区域内外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牌。(九)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吕*洪,男,汉族,现年37岁,身份证号码:5321**********111X,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龙街乡银坪村高峰组。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的规定,经云南林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共同协商达成协议,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补助金、赡养费、抚养、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135万余元。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调压井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陈*华立即打电话给云南林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安全员钱*明报告,甘*、钱*明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往现场组织人员对被埋者实施救援,2024年7月15日18时20分许云南林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甘*打电话向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安全员刘*清、调压井项目总负责人陈*钮进行汇报;18时24分调压井项目总负责人陈*钮打电话向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镐汇报;18时35分许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安全员刘*清、调压井项目总负责人陈*钮赶到现场参与施救;19时20分许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镐赶到现场后立即下到调压井开挖底部参与施救,同时安排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郑*打电话请求彝良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被埋者进行救援;20时安排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郑*将事故情况向龙街乡政府进行电话汇报。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安排,一是由龙街乡党委、政府牵头,县发改局、企业配合,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和善后等工作;二是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人社局、司法局、总工会等单位抽调人员,负责事故现场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及经过,做好事故性质认定,提出处理意见;三是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该事件舆论管控工作。(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2024年7月15日18时02分,云南林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吕*洪在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调压井开挖现场发生事故后,现场的云南林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陈*华立即向云南林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安全员钱*明报告有2人被埋,甘*、钱*明赶到现场后,看到两名被埋者其中1人下半身被埋,就立即组织力量对被埋者进行救援;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安全员刘*清、调压井项目总负责人陈*钮18时24分赶到现场参与救援;19时20分许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镐赶到现场参与救援;经过全力抢救,18时40分许将一名被埋者救出,并及时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由于第2名施工人员全部被覆埋,因现场参与救援的所有人员均非专业救援人员,怕对被埋人员造成二次伤害,所以只能对塌方周边进行开挖;20时20分许彝良县消防救援大队赶到现场对被埋者进行施救,7月16日凌晨4时30分许第2名被覆埋人员吕*洪被找到,后经120医生现场抢救无效宣告死亡。(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云南林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接到现场人员陈*华电话报告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云南林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安全员钱*明赶到现场后立即组织力量对被埋者进行施救;18时24分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安全员刘*清、调压井项目总负责人陈*钮赶到现场参与施救;18时40分许一名被埋者被救出后立即将其送至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19时20分许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镐赶到现场参与救援;7月16日凌晨4时30分许将另一名被掩埋人员吕*洪被找到,后经120医生现场抢救无效宣告死亡。云南林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及时施救,120医生进行及时抢救,应急响应及时、救援行动迅速、处置妥当。吕*洪工亡的善后事宜在发改局、龙街乡党委、政府抽调人员进行了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对公司和死者家属平等自愿、互谅互让、合情合理进行协商,于2024年7月17日已妥善处理完毕。(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云南林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援处置,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及时将一名伤者送到彝良县人民医院救治,及时联系家属,安抚家属情绪,达成赔偿协议,做好管控舆论,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三、事故原因分析(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水电站调压井挖掘施工破坏作业场所周边围岩稳定,没有制定落实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1.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虽然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但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力度有差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不够,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2.云南林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规使用吊车吊装人员下到调压井开挖底部作业,未严格落实三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对施工区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施工区域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二。3.监理单位。组织制定了安全规章制度、监理岗位职责、安全监理细则、监理规划等制度,但对现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力度不够,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不落实,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三。四、责任单位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但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力度不够;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不够,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落实事故隐患整改。(二)云南林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不到位,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管控措施不落实,导致施工现场失管失控,现场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三)监理单位。组织制定了安全规章制度、监理岗位职责、安全监理细则、监理规划等制度,但对现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力度不够,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不落实,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四)彝良县发改局。发展改革局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县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和新能源等行业管理。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重大建设项目投资审核,以及能源统计、预警预测,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等。彝良县发改局虽然传达了市发改委、县安委办、县人民政府等各级各部门关于安全方面的文件精神,但对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检查力度不够。(五)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镐。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因身体原因,全权委托公司副总经理陈*镐代表公司处理格闹河水电站调压井建设期间的一切事项,有书面委托书和合同,在委托期间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监督落实不到位;对公司三级教育、特殊工种在岗人员培训工作不到位;对调压井作业场所、作业环境的安全风险分析识别不到位;督促、检查施工项目、施工点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六)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安全员刘*清。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认真履行自己的本职工作,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施工现场存在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未及时制止,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感较差,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七)云南林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甘*。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落实,工作履职不到位,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上有差距;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力度不够,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八)云南林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员钱*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认真履行自己的本职工作,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管不到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施工现场存在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感较差,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九)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调压井建设项目监理工程师代表黄*辅,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落实,未认真履行自己的本职工作,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隐患,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上有差距;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力度不够。(十)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调压井建设项目现场监理员郭*彪了未认真履职自己的本职工作,导致现场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安全意识不足、安全责任差,对现场检查、掌握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致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吕*洪。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存在严重的不足;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大意,导致这起事故的发生,吕高洪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故不在追究其责任。2.陈*镐。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荣因身体原因,全权委托公司副总经理陈*镐代表公司处理格闹河水电站调压井建设期间的一切事项,有书面委托书和合同。在委托期间陈*镐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监督落实不到位;对公司三级教育、特殊工种在岗人员培训工作不到位;对调压井作业场所、作业环境的安全风险分析识别不到位;督促、检查施工项目、施工点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彝良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刘*清。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安全员刘*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认真履行自己的本职工作,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施工现场存在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感差,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五)项、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由彝良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4.甘*。云南林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落实,工作履职不到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不到位;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上有差距。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彝良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5.钱*明。云南林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员钱*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认真履行自己的本职工作,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管不到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施工现场存在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感较差,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彝良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6.黄*辅。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调压井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黄*辅,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落实,未认真履行自己的本职工作,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上有差距;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力度不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彝良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7.郭*彪。 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调压井建设项目现场监理员郭*彪对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不到位,导致现场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安全意识不足、安全责任差,对现场检查、掌握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致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五)项、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彝良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对责任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但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力度不够;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不够,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落实事故隐患整改。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彝良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云南林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不健全,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对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不到位;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管控措施不落实,导致施工现场失管失控,现场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彝良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监理单位。组织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监理岗位职责、安全监理细则、监理规划等制度,但对现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力度不够,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不落实,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彝良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4.彝良县发展和改革局。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县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和新能源等行业管理。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重大建设项目投资审核,以及能源统计、预警预测,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等工作,但指导督促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有差距。建议彝良县发改局向彝良县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六、事故的主要教训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7·15”一般坍塌责任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没有制定落实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埋下了重大隐患,最终酿成事故,给生产经营单位和死者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教训十分深刻。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事故调查处置工作领导组建议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一)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把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放在首位,决不能以牺牲职工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对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加大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保证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本单位、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三违”行为的出现。要切实加强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完善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双重”机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自改机制,认真开展作业场所危险因素分析,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落实好本单位安全管理措施。(二)云南林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力度;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流于形式,及时督促落实事故隐患整改。(三)监理公司必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合同职责,及时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监理能力;进一步加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力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彝良县发改局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县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重大建设项目投资审核,能源统计、预警预测,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等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主管行业部门,必须加大对所管行业在全县的投资建设、施工项目安全隐患的排查,并加大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