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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信县扎西镇“9·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威信县·事故调查报告(威信县人民政府) 地区: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发布:2023-12-04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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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告开篇和事故性质认定2023年9月20日23时34分,威信县扎西镇环城西路与兴威路交叉口往桂花桥方向100米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济损失82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市、县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中涉及的驾驶人、车辆、道路及有关管理部门履职情况开展调查,依法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抓紧查明事故原因,排查事故隐患点并立行立改,并妥处善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云南省政府令第1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县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此次事故进行全面调查。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熊良纯任组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双家祥任常务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威信大队、县总工会各1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道路运输管理分局、县总工会、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组成“9·20”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察委驻县人大常委会纪检组罗联军同志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威信县“9·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根据对事故直接原因进行技术分析和研究,对事故单位以及有关监管部门进行了调查。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经调查认定,威信县扎西镇“9·20”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二、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1.事故单位(事故车辆)基本情况:车牌为云CD38169号车,车辆所有人:魏仁洪(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罗布镇青龙村民委员会水对榜村民小组21号附1号), 是个体经营投资人,安全生产责任属个人承担,车辆类型为小型普通轿车,经营范围属于城市巡游出租客运(城市出租车)又名:客运出租运输,经营许可证号:53060700046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号:滇交运管威城客字530607000656,落户日期:2023年1月5日(原车云CT1980报废),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1月30日,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6605072023532891000117,保险有效期自2023年01月04日0时0分起至2024年01月03日24时0分止,在上述保险公司投保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6605312023532891000001,保险有效期自2023年01月04日0时0分起至2024年01月03日24时0分止。2.驾驶人情况:胡祖江,男,汉族,33岁,1989年11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50,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0603165379,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罗布镇庙坪村岩顶村民小组36号附3号,持有巡游出租汽车资格证(从业资格证),相关证照在有效期范围内。 3.死亡人员情况:廖正举,男,汉族,45岁,1978年07月25日出生,婚姻状况:未婚,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58,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林凤镇柏香村核桃庄村民小组60号附1号;经对死者其亲属邻里走访调查,有长期嗜酒的生活习惯,事发后对其血本采样送检,昭公司鉴字〔2023〕1703号检验结果显示:送检样本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72.2mg/100ml。经分析,廖正举系醉酒状态。(二)事故单位(事故车辆)安全管理情况事故单位车牌为云CD38169号车,为个体经营,责任主体属于个人,由个人经营投资人魏仁洪(车主)投资,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车主(魏仁洪)与事故车辆驾驶人胡祖江是租赁关系,胡祖江以货币的方式向车主魏仁洪租赁承包经营,车主(魏仁洪)和事故车辆驾驶人(胡祖江)之间有协议,发包方(车主)将安全管理责任通过以协议合同的形式全包给车辆驾驶员(胡祖江)。(三)事故发生经过2023年09月20日23时34分许,胡祖江驾驶云CD38169号小型轿车沿威信县扎西镇环城西路(汽车总站至狮子沟路口)由威信县扎西镇狮子沟方向往威信县扎西镇桂花桥方向行驶至威信县扎西镇环城西路与兴威路交叉口100米处,遇行人廖正举在此坐卧在车行道内,胡祖江所驾车碰撞、碾压廖正举,造成车辆受损,廖正举受伤后送威信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四)事故现场情况现场位于威信县扎西镇环城西路与兴威路交叉口100米处,属一般城市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威信县扎西镇桂花桥方向,北往威信县扎西镇狮子沟方向,东西两侧有人行道,道路中心划有黄色双实线,实线东侧车行道宽7.2米,供由桂花桥方向往狮子沟方向行驶的车辆通行,实线西侧车行道宽5.1cm,供由狮子沟方向往桂花桥方向行驶的车辆通行,潮湿沥青路面,路面完好,事发时为夜间,事发路段有路灯照明,事发时天气:雨。事故现场系原始现场。(五)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济损失82万余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事故发生后,驾驶员胡祖江迅速先后向110和120报警。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指挥中心随即通知120出动救护车抢救伤者,并指令威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电话通知威信县人民医院派救护车及医务人员前往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同时立即向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邓兴勇报告。(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事故中队长陈勇、民警王昌元及4名交通协警于23时48分到达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警戒,先组织现场群众对受伤人员进行施救,指挥疏导交通,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善后处理等工作。(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23时56分许,威信县人民医院1辆救护车、3名医务人员先期到达现场,迅即将受伤人员送往威信县人民医院救治,最后经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廖正举已经火化入土,善后工作已组织当事人双方协商,已经组织当事人双方协商,就相关赔偿及后续事宜达成协议。未造成相关舆论,社会和谐稳定。(四)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迅速,救援救治及时、开展有序、措施得当和处置到位,同时有效管控舆情,确保了交通事故应急工作平稳有序和社会稳定。四、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分析1.胡祖江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正确辨识前方障碍物,当发现前方障碍物时,无法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碾压事故,是造成事故的原因。2.受害人廖正举生活中长期嗜酒,长期的饮酒导致酒精依赖症,对酒精产生不可避免的依赖现象,事发时系醉酒,满街游走,随意违章拦车,几次滋事未遂,事发当时安全危机意识完全缺失,在车行道内坐卧,置身于交通极度危险因素环境,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二)事故相关检测检验和鉴定情况1、经云南省威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廖正举尸体进行法医学检验,检验意见为廖正举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引起的损伤,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对云CD38169城市巡游出租小型普通轿车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未发现云CD38169城市巡游出租小型普通轿车的转向系、行车制动系统及喇叭存在安全隐患。2、事发时段,事故车辆行驶速度:经鉴定,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川菲司鉴所〔2023〕车鉴字21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经检验计算,云CD38169比亚迪小型轿车事发时段通过视频关注区域的车速为48km/小时。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源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30629120220000063号。威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照事故发生经过、交通事故证据(含证人证言、视频、照片、司法鉴定意见等)、事故成因分析。胡祖江的违法行为和廖正举的违法行为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胡祖江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廖正举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三)间接原因分析1.事故车辆云CD38169号车,属高危行业个人投资,自主经营,未积极纳入企业公司化管理,导致相关监管部门无法落实监管责任,事故车辆驾驶员在职能安全教育培训只经历过交管相关部门的简单培训,警示和教育不足,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缺失,对事故的发生具有管理方面的间接原因。2.事故车辆驾驶员胡祖江,未确保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规定,未参加具有相关资质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无继续教育培训记录,是造成事故管理方面的原因。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一)事故单位车牌为云CD38169号车,为个体经营,责任主体属于个人,由个人经营投资人魏仁洪(车主)投资,未接受企业公司化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无法有效督促个体投资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车主(魏仁洪)与事故车辆驾驶人胡祖江是租赁关系,胡祖江以协商货币的方式向车主魏仁洪租赁承包经营,车主(魏仁洪)和事故车辆驾驶人(胡祖江)之间有协议,发包方(车主)将安全管理责任通过以协议合同的形式全包给车辆驾驶员(胡祖江)。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的单位和责任人员1、廖正举,长期嗜酒,长期地饮酒导致酒精依赖症,对酒精产生不可避免的依赖现象,事发时系醉酒,满街游走,随意违章拦车,几次滋事未遂,安全危机意识完全缺失,置身于交通极度危险因素环境,违反规定在车行道内坐卧,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不得进入车行道和翻越隔离设施,不得在车行道上溜冰、使用滑板、坐卧、停留、嬉闹以及兜售、发送物品、广告或者乞讨。]。鉴于廖正举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免于对其进行责任追究。2.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威信大队:依法承担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汽车客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与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等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执法职能。在县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下,开展城市公共客运行政执法。年初,分局召开冬防春运专题会议部署研究,印发了《威信县道路运输管理分局关于做好2023年春运工作的通知》,抓好落实顺利完成春运保通保稳保安全工作。按照2023年一季度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组织研究并印发《关于立即开展全国两会期间全县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执法,推进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印发了《威信县道路运输管理分局关于开展2023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组织督促辖区企业开展各项工作,大力提升道路运输领域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部署要求,根据省市县文件制定并印发《威信县道路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深入查找并坚决整治运输执法领域顽痒痼疾,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正风肃纪,持续推动突出问题有效解决。为切实推进重大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走深入实,分局组织道路运输企业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布置,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制定并印发《道路运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辖区企业根据《云南省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基础清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开展风险辨识,落实风险管控。为优化道路运输领域市场营商环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分局印发《威信县集中开展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领域打击违法经营及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展开工作,重点巡查汽车客运站、高铁站等人流集散地和重要交通枢纽。今年以来,累计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152家次,累计排查出一般安全生产隐患199起;整改完毕199起,整改率100%;发放口头提醒记录表2份;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11起;累计处罚款2万元。组织召开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会议2次,安全生产约谈会议5次,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或约谈72家次;组织开展典型事故警示案例分析学习12起。打非治违方面:累计查处非法城市出租160起,非法农村客运43起,违规网约车30起,累计处罚款41.5万元。在查处的违规网约车案件中,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1起,巡游揽客29起。我县228辆巡游出租汽车均为个体经营,无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在县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下,开展城市公共客运行政执法。今年我大队在汽车客运站、高铁站等人流集散地和重要交通枢纽开展路检路查320次,对巡游出租汽车进行抽查检查633次,发现并查处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驾驶巡游出租汽车的行为2次,发现未随车携带相关证件、车容车貌不整洁等的行为24起(均按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查处非法城市出租160辆次。按照“行业监管”履职原则,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威信大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尽心尽责,全力履行职责。(二)建议予以追究和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1.胡祖江,事故车辆驾驶员,未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夜间下雨时,驾驶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经威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30629120230000016号)认定事故车辆驾驶员胡祖江在此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威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违法事实对其进行处罚。2.威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道路运输安全工作。指导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实施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运营、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今年以来,一是围绕道路运输行业领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部门监管责任、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印发了《2023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并抓好落实,有序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结合县情交通实际,围绕“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制定工作方案,根据“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逐条细化十五条主要任务,按照重点落实局党组安全生产责任、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深抓安全生产大检查、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等。大力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局安全办制定了《威信县道路运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目标任务、整治重点、工作措施,成立了领导小组,统筹推进道路运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各项工作,根据文件要求及时开展动员部署,召集道路运输企业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布置,同时印发《威信县道路运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到25家道路运输企业,督促各企业根据文件要求及企业实际情况开展风险辨识,建立隐患清单,落实管控措施,确保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稳定向好。二是强化“两客一危一货一网”重点企业监管,局分管领导带领安全办工作人员联合运管、交警每月对15家客货运重点企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以动态监控平台运行、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及二级维护等为重点,督促各企业落实好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到位。2023年1月至9月,局党组召开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季度专题会议3次,组织企业开展每月安全生产例会9次,开展执法检查人员累计515人次,累计检查道路运输企业140家次,累计排查出一般隐患204条,整改204条,整改率100%,下发停业整改通知书2家次,组织召开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会28家次,联合运管开展安全教育进企业3家次,召开安全生产约谈会2次,对涉事类客运出租运输车辆开展安全警示教育,督促出租车驾驶员安全驾驶、规范驾驶,礼让行人,对出租车等级评定、二级维护、驾驶员资质等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保车辆合格、资质合格。按照“行业主管”履职原则,威信县交通运输局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存有差距。指导公共汽车运营、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差距。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根据《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第六条[3《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第六条违反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对批办、交办事项不办理或者不及时办理,不回复或者不及时回复;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履职,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告知办理途径或者转送相关部门的。]和第十二条[4《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第十二条 对单位的问责方式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之规定,建议责令威信县交通运输局向威信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3.威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查处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及管理、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工作职能。2023以来,根据省、市、县各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的安排部署,特别是按照公安部交管局部署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坚决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大队长按时组织召开会议,并就交通管理的职能职责,着力研判部署,根据威信县辖区交通管理工作情况,以“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为原则,对“人、车、路、企、校”等方面进行拉网式常态化排查,全力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科学调整勤务和布局警力,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一早一晚”、婚丧嫁娶、学生上学放学、重大节庆活动等重点时段“动静结合”,加强对路面交通违法的查纠和教育劝导,采取错时勤务、缉查布控、定点清查等方式,严查严处酒驾、醉驾、疲劳驾驶、无证驾驶、超员超载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对电动车闯红灯、违法载人等七大类违法行为进行从严查处。并创新方式方法,开展丰富多彩的道路交通安全宣讲活动,通过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小礼品、摆放主题宣传展板等形式,切实发挥农村与城市交通安全大宣传大警示作用,利用媒体、短信、微信建群等方式,大力开展“交通安全”进农村、进企业、进社区、进驾校、进家庭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今年以来,先后推动印发了《威信县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双百隐患”挂牌治理工作方案》《2023年威信县道路交通安全4个“十百千”工程实施方案》《威信县非公告三、四轮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威信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威信县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重点任务分解方案》《威信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2023年度威信县道路交通安全4个“十百千”工程综合考评实施细则》《威信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威信县公路占道经营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9个县级层面文件,相继组织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百日攻坚”、打击整治“飙车炸街”违法犯罪、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校园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三位一体”守护、夏季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和涉酒驾驶专项整治、非公告三、四轮车专项整治、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大排查大宣传大教育等专项行动。共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144015起(其中酒驾醉驾565起,无证驾驶2942起,超员2950起,超载860起,疲劳驾驶57起,货车、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人4011起,驾乘人未佩戴安全头盔23840起,驾乘人员未系安全带25368起,其他83422起),移交司法机关125人,处罚款890余万元。共组织开展“美丽乡村行”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活动26场,“十百千”交通安全巡回宣讲活动35场,发送道路交通安全提示信息360余条,曝光典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文明交通行为330余起,发放各类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材料70000余份。共深入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检查45次,现场督促整改隐患50起,治理高风险驾驶人2450人,高风险车辆370辆,治理道路危险点段975处,293所学校门前路段两端完成“三警一带”治理措施全部完成。按照“行业监管”履职原则,威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履行行业监管部门管理职责还存在部分空档:未尽到安全提醒责任,对肇事驾驶员警示教育和提醒不足。根据《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威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威信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七、事故主要教训(一)出租车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存在安全意识淡薄,大部分出租车是个体经营管理,反对城市巡游出租车纳入客运企业公司化管理,导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有阻力。(二)我县228辆巡游出租汽车均为个体经营,虽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但未纳入公司化管理,导致国家有关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效贯彻存在盲区,同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出现困难和短板。部分城市巡游出租车甚至以租赁的方式承包给第三方,发包方(车主)将安全管理责任通过以协议合同的形式全包,同时对高危行业的城市出租车辆安全管理方面不再管理,以包代管,车主未对租赁方采取实质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车主未保证租赁对象(事故车辆驾驶员)参加具有相关资质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无继续教育培训记录,未有效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致使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缺失。(三)行人的安全意识淡薄,醉酒后不注意观察车辆动态,随意坐卧车行道,随意在道路上逗留。八、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一)威信县交通安全委员会要深刻吸取该事故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理,特别是本辖区所属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车辆管理等。在网约车的管理工作中部分交安委成员单位事故源头管理措施缺失和履行行业主管责任职责有缺陷等问题,对于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强化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和措施,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二)威信县交通运输、公安交警、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威信大队等各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建议县交安委组织县交运局牵头,逐步引导全县228辆巡游出租汽车纳入企业公司化管理,有效落实安全监管,进一步压实全县城市巡游出租车监管责任,全面抓紧抓细抓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特别是要突出抓好联合执法机制和长效机制建设,全面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含客运和货运)违法违规行为治理工作。一是要加强源头管控,严把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关,指导督促运输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责任落实和安全管理工作到位;二是进一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坚决将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强化工作措施,要做到敢于较真,敢于碰硬,敢于亮剑,始终敲响安全生产警钟;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创新监管手段,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要建立专业化的检查机制、数字化的治理机制、精准化的服务机制。(三)全县各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警钟长鸣,举一反三,严字当头,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规范经营责任把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各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作为重要抓手,增强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工作要求。车辆驾驶员习惯性违章行为具有长期沿袭的特点,社会危害性大、严重威胁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严格执行安全考核制度,加大习惯性违章的管理力度,发挥管理人员的作用,实时全程监控,另外需要落实强有力的安全教育培训,狠抓认识教育,正确认识习惯性违章的危害性,还应对习惯性违章行为实行企业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作为安全教育培训素材,加强惩戒。威信县人民政府“9·20”事故调查组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