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2026年5月12日8时18分左右,在盐津县庙坝镇牛柿线K8+250M处,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与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1万元。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6年5月19日,盐津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总工会、县公安局等部门派员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进行事故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安全意识缺乏,未遵守转弯行驶先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规定,从而造成的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高县**********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7月31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61,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住所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号,经营的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设工程施工。经营的一般项目: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轮胎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2023年6月27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川交运管许可宜字51********03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专用运输(集装箱)。证件有效期:2023年6月27日至2027年6月26日。(二)事故车辆情况事故车辆甲。系一辆豪沃牌ZZ********HE1重型自卸货车,号牌号码:川Q****8,车辆所有人:高县**********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号,发动机号:210617049927,车辆识别代号:LZ************621,核定载人数:2人,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09月1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09月30日,该车在中国人民****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终止日期:2026年09月16日,商业险保险终止日期:2026年10月02日。事故车辆乙。系一辆宗申牌ZS*******37C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号牌号码:云C****7,车辆所有人系本案当事人陈**,发动机号:ZS********85,车辆识别代号:LZ*************14,核定载人数:1人,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25年05月2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7年05月31日。该车在******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终止日期:2026年05月28日。车辆鉴定情况。根据云南云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云天司鉴所[2026]车鉴字第2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川Q****8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不合格;川Q****8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川Q****8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3km/h。云南云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云天司鉴所[2026]车鉴字第2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云C****7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事故发生时转向系、制动系功能有效。(三)驾驶人情况驾驶员甲。国*,男,汉族,生于1998年06月20日,居民身份证号:532129**********15,户籍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号,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号,持档案编号为:“522*******97”的“B2D”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7年04月28日,有效期止:2033年04月28日,交通参与方式:驾驶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乙(死者)。陈**,男,汉族,生于1962年01月13日,居民身份证号:532124**********17,户籍地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号,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通参与方式: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四)企业安全管理情况高县**********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了《驾驶员管理制度》《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等系列安全管理制度。与驾驶员国*签订了《驾驶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开展了驾驶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常态化组织开展了安全宣教培训。对驾驶员资质、从业资格、入职背景等进行核查。公司配套建立驾驶员违规惩戒机制,对超速、疲劳驾驶、带病驾驶、不规范操作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依托GPS动态监控预警、电话实时提醒等方式及时干预纠偏,并视情节采取责令整改、警告、经济处罚、提交书面检查等惩戒措施。严格执行车辆检测及年度审验制度,实行一车一档规范化管理,按时完成车辆年检与二级维护,落实出车前车况日常检查要求。常态化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全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方位筑牢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防线。(五)事故发生经过2026年5月12日,国*驾驶川Q****8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彝良县洛旺乡方向驶往盐津县庙坝镇方向,8时18分许,行至牛街-柿子公路(牛柿线)K8+250M处(庙坝镇牌坊上2#大桥路段)时,其所驾车辆与陈**驾驶的从路口驶出左转的云C****7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陈**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六)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现场位于牛街-柿子公路(牛柿线)K8+250M(庙坝镇牌坊上2#大桥路段),现场道路为三枝分叉口,道路呈东西走向,东至彝良县牛街镇方向,西至盐津县庙坝镇方向,南靠山体,北侧叉路至庙坝镇麻柳村方向,叉路外临河。事故现场道路由东往西下i=±2%的坡后转半径为12500cm的右弯上i=±1%的坡。道路为干燥的沥青路面,道路北侧行车道宽400cm,行车道外有宽100cm的路肩带,路肩带外分叉路路口宽1250cm,南侧行车道宽400cm,行车道外有宽90cm的路肩带,路肩带外有宽50cm,深60cm的干涸排水沟。现场道路无交通信号灯控制。(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情况:陈**,男,汉族,生于1962年01月13日,居民身份证号:532124**********17。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1万元。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2026年5月12日8时21分,盐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四中队民警接盐津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警称:“2026年5月12日8时19分许,一名叫国*的驾驶人电话报警称,其驾驶一辆号牌为川Q****8的重型自卸货车在盐津县庙坝镇麻柳村牌坊上2号大桥路段与一辆三轮车(未报车牌)发生碰撞事故,三轮车驾驶人受伤严重,请公安机关出警处理。”接警后,盐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四中队立即派员前往处理。8时32分,“120”救护车辆到达现场,8时48分盐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四中队和事故中队民警先后到达事故现场,事故中队中队长罗*到达现场核实后立即将相关情况电话上报给大队主要领导。(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2026年5月12日8时19分,事故发生后,国*立马下车,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随即上前查看三轮车驾驶员情况,发现三轮车驾驶员匍匐在地上,手被三轮车压着,国*把三轮车拉动了一点,然后把陈**翻过来,等待救护人员。8时32分,“120”的急救车赶到事故现场展开抢救,8时48分,盐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四中队和事故中队民警先后到达事故现场摆放警示标志,疏导过往车辆,疏散无关人员,有序开展事故处置工作。(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120”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后,急救医生迅速对陈**开展抢救,抢救后,发现陈**已无生命体征,随即宣布陈**死亡。事后,国*所在公司(即高县**********有限责任公司)立即联系保险公司,积极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由国*先行垫付3万元作为死者丧葬费,目前死者已安葬。(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该起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各方响应及时,分工明确、协调有序,没有造成次生事故,应急处置得当。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分析驾驶人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安全意识缺乏,交规意识淡薄,在交叉路口左转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原因。(二)间接原因分析货车驾驶员国*安全预判不足,行驶至路口发现肇事三轮车时采取了鸣笛示意,但紧急避让措施不足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事发后,盐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方式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委托云南云天司法鉴定所对驾驶员国*血样、驾驶车辆进行检验,委托盐津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陈**尸表进行检验。最终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排除此次事故因自然灾害、机械事故等意外原因引发事故的可能。四、对相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高县**********有限责任公司。明确了各项管理制度,在车辆日常管理、维修、保养和行车安全隐患排查、驾驶员驾驶行为监管以及教育培训等方面都履行了监管职责,建议不予处罚。2.国*。驾驶机动车行至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盐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其进行处理。3.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交叉路口左转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五、事故主要教训本起事故主要是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安全意识缺乏、交规意识不强,货车驾驶员风险研判不足造成的惨剧,教训深刻。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一)高县**********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全体驾驶人开展事故专题警示教育,强化从业人员自主安全责任意识,破除侥幸驾驶心理,加强超载监管,压实车载动态监控管控,加重对超速、超载的安全教育及处置力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盐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开展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整治工作,严查无证驾驶、不按规定让行、路口不减速等违法行为;加大急弯、交叉路口等事故多发路段巡逻频次。(三)盐津公路分局。要完善涉事路段的警示、减速、让行等交通标识,提升道路本质安全。(四)庙坝镇人民政府。面向农村群众、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定向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摸排清理辖区无牌无证、逾期未检验三轮摩托车;用好村级交通安全劝导点,健全安全劝导员宣防机制,群防群治劝阻各类车辆违法上路行为。 盐津庙坝“5·12”一般道路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