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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柿子福建省某公司“3·20”一般溺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盐津县·事故调查报告(盐津县人民政府) 地区: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发布:2026-03-12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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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8日,昭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移交涉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函,省审计厅在昭通市工伤保险和生育支持资金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盐津县相关单位涉嫌瞒报5起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工亡6人。其中一起为2024年3月20日福建省*********公司电工齐**在柿子镇新生村发生的溺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2025年12月19日,盐津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总工会、县公安局等部门派员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经调查认定,盐津柿子福建省*********公司“3·20”一般溺亡事故是一起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1.福建省*********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14日,法定代表人: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K;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证书编号:D3******77;资质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闽)JZ安许〔2020〕0013313;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8月10日至2026年8月9日。2.略。3.略。(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1.福建省*********公司自工人进场后,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人经考试合格后上岗作业。每日开展班前教育,作业前,排查本岗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消除隐患后方可进行作业。但存在不足:安全培训内容单一、不具体、空洞。每日的班前讲话内容过于简单,未结合现场实际进行针对性的交底。违反电工相关规定,安全管理员对辖区内人员安全管理监管不到位。2.略。3.略。(三)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3月19日16时许,现场负责人李**安排齐**检修沉淀池电机,18时46分许,齐**从宿舍(彝良隧道平导进口调度室旁)拿工具包到加工房检修电机。2024年3月20日07时许,齐**(齐**的弟弟)向李**说齐**从昨天晚上出去之后就一直没有回来,到处找了都没有找到。李**得知这一情况后马上打电话给老板刘**汇报情况,刘**知道情况后立即向柿子派出所报警。刘**和李**发动项目部上的工人在周边河边、水池等地方到处寻找,一直都没有找到,只在隧道口施工用的水池边发现齐**的工具包,就怀疑齐**可能掉进水池里面去了,刘**和李**就组织工人将池子里面的水抽出来,抽了前面两个池子都没有人,派出所的干警就来了。3月20日11时许在柿子镇新生村渝昆高铁站前一标二分段项目部彝良隧道平导工区洞口3号沉淀池发现齐**尸体。(四)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现场位于盐津县********平导外3号沉淀池。(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直接经济损失168万元。伤亡人员情况如下:齐**,男,43岁,身份证号码:420325**********3X,户籍地址:湖北省********小亭村。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接报及响应情况2024年3月20日09时10分,项目负责人刘**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齐**失踪,柿子派出所民警和新生村委会副主任王*先后到达现场,柿子派出所所长谢**带领两位民警现场走访调查、调取监控、现场勘查,新生村委会副主任王*在外围维持秩序。3月20日11时许在柿子镇新生村渝昆高铁站前一标二分段项目部彝良隧道平导工区洞口3号沉淀池发现齐**尸体。(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接报后,柿子派出所所长谢**带领两位民警赶到现场走访调查、调取监控、现场勘查,新生村委会副主任王*在外围维持秩序。(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于2025年3月20日12时20分左右齐**遗体被找到并送到九龙山殡仪馆存放。福建省*********公司组织了事故当事人及死者家属协商死者丧葬事宜,于2025年3月23日达成协议,由福建省*********公司先行垫付1680000.00元(壹佰陆拾捌万元整)作为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安抚费和子女抚养费。遇难者家属情绪稳定,没有造成社会舆情。(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公安、医疗等相关职能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遇难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救援过程中应急指挥得当,调动有序,应急处置方案制定科学、规范,针对性强。各部门责任落实到位,争取了第一时间快速处置,应急救援处置及时高效,未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分析经调查组查看死者齐**2022年度的体检报告、查明齐**个人在施工过程中独自前往施工区域、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违反电工作业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等违规行为以及齐**死亡地点(3号沉淀池)距离维修电机所在位置(1号沉淀池)6米左右,结合公安机关尸表检验,排除触电死亡。最后,调查组综合分析研判溺亡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分析福建省*********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班前教育不到位,执行操作规程不严,工人违规作业,安全员未及时纠正和制止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行为,安全员对工人管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福建省*********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班前教育不全面,监管不力,未严格落实电工操作规程和沉淀池管理规定,工作人员违规作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没有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由盐津县应急管理局给予福建省*********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2.齐**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操作,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没有充分分析和研判作业场所周边环境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鉴于其在该起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3.福建省*********公司项目负责人刘**,男,42岁,2021年9月20日与法人陈**签订授权委托书,全面负责项目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管理等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作为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盐津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4.福建省*********公司项目现场管理员李**,男,49岁,作为现场负责人,未严格细致组织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及时排查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之规定,建议盐津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5.柿子镇新生村委会副主任王*,男,29岁,中共党员,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及事故信息上报,该起事故发生后,王*没有将事故信息上报给柿子镇人民政府,建议将王*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三)对属地政府的处理建议盐津县柿子镇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促福建省*********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力度不够,实地检查、指导、帮扶较少,与村级信息上报沟通不畅。建议向盐津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五、事故主要教训盐津柿子福建省*********公司“3·20”一般溺亡事故的发生,是一起违反规章制度和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导致的事故,给生产经营单位和死者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六、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事故调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一)福建省*********公司要深刻汲取“3·20”事故教训,深入分析事故原因,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必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合同职责,及时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监理能力;进一步加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力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二)柿子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始终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正确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三)加大执法惩处力度。全县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断加大执法力度,通过严格的监管执法提高企业违法违规成本,促使生产经营单位高度重视和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形成企业不能违法、不想违法、不敢违法的长效机制,强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要零容忍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和未持证上岗、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规作业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敢于动真碰硬,对屡禁不止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整顿一批、处罚一批、停产一批、取缔一批违法非法企业,对整治不认真、整治不到位的企业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监管督促不力的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盐津柿子福建省*********公司“3·20”一般溺亡事故调查报告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