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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落雁“5·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盐津县·事故调查报告(盐津县人民政府) 地区: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发布:2025-12-30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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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18日,吴**驾驶云C****3号重型自卸货车从盐津县落雁乡水库移民安置点三组方向驶往盐津县落雁乡水库移民安置点一组方向,10时51分许,行驶至盐津县落雁乡水库移民安置点一组与二组交叉路口10米处时其所驾车辆倒车时与后方由林*驾驶的云C****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随车搭乘唐**一人)发生碰撞碾压,造成乘车人唐**现场死亡,驾驶人林*受伤及云C****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9.9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盐津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等部门派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1.车辆及驾驶人员情况(1)肇事车辆情况:肇事甲车系一辆东风牌E*****GP5重型自卸货车,号牌号码:云C****3机动车所有人系本案当事人吴**,车辆识别代号:LXP***********607,发动机号:JA******093,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人数:3人,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06月0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06月30日,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终止日期:2025年06月17日;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终止日期:2025年06月17日。肇事乙车系一辆新大洲——本田牌SD******35普通二轮摩托车,号牌号码:云C****0,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钱**,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25号,实际所有人系本案当事人林*,车辆识别代号:LAL***********972,发动机号:N3****31,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人数:2人,初次登记日期:2022年10月24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0月31日,该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驾驶员情况:吴**,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03日,居民身份证号:532124**********79,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18号,持有档案编号为“530*******10”的“B2”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03月25日,有效期止:长期,交通参与方式: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联系电话:152******21。林*,女,汉族,生于1991年10月11日,居民身份证号:532124**********2X,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110号,持有档案编号为“530*******23”的“E”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9年05月09日,有效期止:2025年05月09日,交通参与方式: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联系电话:151******51。唐**,男,汉族,生于2020年12月01日,居民身份证号:530623**********10,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110号,交通参与方式:乘坐普通二轮摩托车。联系电话:151******512.事故车辆技术检验和时速鉴定情况云南省盐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盐公司鉴字[2025]61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唐**系被车辆碾压致严重损伤、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二)事故发生经过2025年05月18日,吴**驾驶云C****3号重型自卸货车从盐津县落雁乡水库移民安置点三组方向驶往盐津县落雁乡水库移民安置点一组方向,10时51分许,行驶至盐津县落雁乡水库移民安置点一组与二组交叉路口10米处时其所驾车辆倒车时与后方由林*驾驶的云C****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随车搭乘唐**一人)发生碰撞碾压,造成乘车人唐**现场死亡,驾驶人林*受伤及云C****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三)事故现场情况落雁乡水库移民安置点一组与二组交叉路口10米处,现场道路为四枝分叉口,北至安置点三组,南至安置点一组,西至安置点二组,东至安置点现场道路由三组。现场道路由北往南直行经过路口上4%的坡,现场道路为干燥的沥青路面,路口东侧道路路面全宽为700cm,路口西侧道路路面全宽为760cm,路口南侧道路路面全宽为760cm,路口北侧道路路面全宽为700cm,现场道路无标志标线,无交通信号灯控制。(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名乘车人死亡。死者:唐**,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530623**********10,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110号。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8万元。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接报及响应情况5月18日11时06分,林*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落雁派出所赶到现场后立即封锁现场,落雁乡医院120急救医生到达现场,对伤者进行急救。(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双方驾驶员转移至安全地方,防止发生二次事故,伤者唐**经医生现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随后死者运至家中存放。受损车辆送往修理厂存放。(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经协商,于2025年7月10日依法依规组织调解并达成协议,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先行支付88万元(捌拾捌万元整)作为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安抚费。遇难者家属情绪稳定,没有造成社会舆情。(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落雁派出所、县交警大队和医疗等相关职能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遇难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肇事路段交通有效管控。救援过程中应急指挥得当,调动有序,应急处置方案制定科学、规范,针对性强。各部门责任落实到位,争取了第一时间快速处置,应急救援处置及时高效,未出现新伤亡情况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三、事故原因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有关技术检验鉴定等综合分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驾驶人吴**驾驶机动车行至四枝分叉口路段在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倒车,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经调查认定,盐津落雁“5·18”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四、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驾驶人吴**驾驶机动车行至四枝分叉口路段在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倒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建议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五、事故主要教训此次事故是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疏忽大意造成的。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为更好的防范此类事故发生,维护交通安全,一方面是要完善交通基础设施,通过在道路分叉口路段设置警示标识等方式,提醒规范操作。另一方面是要加强监督与宣教: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培训,通过常规考核等形式进一步增强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意识,同时曝光违规案例进行警示;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及时纠正危险驾驶行为。盐津落雁“5·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