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2025年10月12日10时06分许,在盐津县庙坝镇牛柿线K18+350M处发生一起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盐津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等部门派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一、事故基本情况(一)车辆及驾驶人员情况1.肇事车辆情况:肇事甲车系一辆福德牌/LT******C1轻型自卸货车,号牌号码:桂L****5,机动车所有人:陶**,住址:云南省*****************号,车辆识别代号:LL*************21,发动机号:JA********5,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人数:3人,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01月0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01月31日,该车在中国**********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终止日期:2025年12月17日。肇事乙车系一辆豪爵牌/H*******F普通二轮摩托车,号牌号码:云C****4,机动车所有人系本案当事人周**,车辆识别代号:LC*************41,发动机号:U*****8,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人数:2人,初次登记日期:2023年06月0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7年06月30日,该车在**********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终止日期:2026年09月12日。2.驾驶员情况:驾驶员甲陶**,男,苗族,生于1980年04月29日,居民身份证号:53**************37,现住址:云南省****************号,持有档案编号为“530******38”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06月27日,有效期止:2084年06月27日,交通参与方式:驾驶轻型自卸货车。联系电话:182******55.驾驶员乙周**,男,汉族,生于1968年09月17日,居民身份证号:53**************14,现住址:云南省******************号,持有档案编号为“530*******80”的“D”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6年10月17日,有效期止:2082年10月17日,交通参与方式: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联系电话:151******55.(二)事故发生经过2025年10月12日,周**驾驶云C****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盐津县庙坝镇方向驶往彝良县牛街镇方向,随车搭乘周**一人,10时06分许,行至牛柿线K18+350M处,其所驾车辆与前方右转弯由陶**驾驶的桂L****5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周**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周**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三)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现场位于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庙坝镇牛柿线K18+350M,道路为三枝分叉口,东至盐津县庙坝镇,西至盐津县柿子镇,北侧临河,南至庙坝镇红碧村。由西向东上2%的坡。现场道路为干燥的沥青路面,行车道路面全宽720cm,南侧行车道宽360cm,北侧行车道宽360cm,北侧路肩宽110cm,南侧路肩宽120cm,南侧有宽55cm,深50cm的排水沟。现场无交通信号灯控制。(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甲:周**,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53**************14,现住址:云南省******************号。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接报及响应情况2025年10月12日10时30分,盐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罗*接到四中队民警徐**转警称:“2025年10月12日10时08分,一个叫陶**的驾驶人报警称在盐津县庙坝镇红碧村,一辆桂L****5号货车与一辆云C****4号摩托车发生碰撞,两人受伤,请公安机关出警处理”。盐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到达事故现场,其中一人伤势较重有生命危险,随即送往盐津人民医院抢救。(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接警后,盐津县交警大队立即派员前往处理。经初查:2025年10月12日,周**驾驶云C****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盐津县庙坝镇方向驶往彝良县牛街镇方向,随车搭乘周**一人,10时06分许,行至牛柿线K18+350M处,其所驾车辆与前方右转弯由陶**驾驶的桂L****5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周**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周**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经事故处理人员安抚稳定死者家属情绪,组织事故当事人及死者家属协商死者丧葬事宜,于2025年10月12日陶**支付6万元(陆万元整)作为周**的丧葬费。目前案件正在走保险理赔程序。(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庙坝派出所、医疗等相关职能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遇难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肇事路段交通有效管控。救援过程中应急指挥得当,调动有序,应急处置方案制定科学、规范,针对性强。各部门责任落实到位,争取了第一时间快速处置,应急救援处置及时高效,未出现新伤亡情况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一)事故原因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有关技术检验鉴定综合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为:1.驾驶人周**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操作规范让前方已在右转弯的车辆先行,致使两车发生碰撞。2.驾驶人陶**驾驶机动车在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充分观察周围环境情况,致使与后方直行车辆发生碰撞。(二)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盐津庙坝“10·12”事故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四、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驾驶人周**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2.驾驶人陶**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处理。五、事故主要教训此次事故是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酿成的悲剧。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一是强化驾驶员管理:组织驾驶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化“按规操作(如提前鸣笛、规范用灯)”的意识。二是完善交通设施:在路口等路段设置“提前打灯、减速鸣笛”的警示标识,提醒规范操作。三是加强监督与宣教: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培训,曝光违规案例;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及时纠正超速、违规变道等危险行为。盐津庙坝“10·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