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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2日07时49分许,在盐津县庙坝镇牛柿线K24+490M处发生一起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盐津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等部门派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一、事故基本情况(一)车辆及驾驶人员情况1.肇事车辆情况:肇事甲车系一辆东风牌DF*******YC重型仓栅式货车,号牌号码:云A****5,机动车所有人:母**,住址:云南省******************号,车辆识别代号:LG*************78,发动机号:R******3,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人数:2人,初次登记日期:2024年04月0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04月30日,该车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盘龙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终止日期:2026年03月27日。肇事乙车系一辆金彭牌JP********A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号牌号码:云C****7,机动车辆所有人:朱**,住址:云南省*****************号,车辆识别代号:LB*************42,发动机号:20********96,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人数:1人,初次登记日期:2024年04月2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04月30日。该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驾驶员情况:驾驶员甲母**,男,汉族,生于1989年09月15日,居民身份证号:532129**********52,户籍地址:云南省*****************号,现住址:云南省*****************号,持有档案编号为“522*******47”的“B2”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9年02月26日,有效期止:2035年02月26日,交通参与方式: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联系电话:188******06。驾驶员乙朱**,男,汉族,生于1961年03月25日,居民身份证号:532124**********34,户籍地址:云南省*****************号,现住址:云南省*****************号,交通参与方式: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联系电话:188******26。(二)事故发生经过2025年09月12日,母**驾驶云A****5重型仓栅式货车从盐津县柿子镇方向驶往盐津县庙坝镇方向,07时49分许,行驶至牛柿线K24+490M处,其所驾车辆与朱**驾驶的云C****7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随车搭乘周**一人)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朱**、乘坐人周**二人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三)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现场位于盐津县庙坝镇黄草村牛柿线K24+490M处,现场道路分为三支分岔口,东至盐津县庙坝镇,西至盐津县柿子镇,北侧路口道路至庙坝镇黄草村,南侧靠山,由西向东直行上2%的坡后转半径为15600cm的左弯。现场道路为潮湿的沥青路面,南侧行车道宽370cm,北侧行车道宽370cm,南北两侧均有宽100cm的路肩带,南侧有宽60cm,深70cm的排水沟,现场无交通信号灯控制。(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2人死亡。死者甲:朱**,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5321************34,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号;死者乙:周**,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5321************22,现住址:云南省*****************号。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接报及响应情况9月12日07时49分许,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110”报警,接警人员在了解现场有人受伤后电话通知了“120”。随后母**前往三轮车查看情况,跟随过往停靠车辆一起把伤者抬下车放于平路上,并用自己随车放置的被子垫于伤者身下。不久,交警和急救车相继到达事故现场,母**陪同急救车一起前往盐津县人民医院。(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盐津县交通警察大队对现场进行维护,防止发生二次事故,经盐津县人民医院抢救,伤者朱**和周**因抢救无效于9月12日12时30分相继死亡。随后将死者运至家中存放。受损车辆送往修理厂存放。(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经事故处理人员安抚稳定死者家属情绪,组织事故当事人及死者家属协商死者丧葬事宜,于2025年9月12日母**支付12万元(壹拾贰万元整)作为朱**和周**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安抚费。目前案件正在走诉讼程序。(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庙坝派出所、医疗等相关职能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遇难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肇事路段交通有效管控。救援过程中应急指挥得当,调动有序,应急处置方案制定科学、规范,针对性强。各部门责任落实到位,争取了第一时间快速处置,应急救援处置及时高效,未出现新伤亡情况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一)事故原因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有关技术检验鉴定综合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为:1.驾驶人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遇前方路口停靠有车辆时未按操作规范按喇叭提示。2.驾驶人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路口左转弯时未开启左转弯灯突然左转。(二)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盐津庙坝“9·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遇前方路口停靠有车辆时未按操作规范按喇叭提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处理。2.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路口左转弯时未开启左转弯灯突然左转,朱**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五、事故主要教训此次事故是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酿成的悲剧。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一是强化驾驶员管理:通过开展无证驾驶专项排查,对无资质人员严禁驾车;组织驾驶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化“按规操作(如提前鸣笛、规范用灯)”的意识。二是加强车辆管理:建立车辆定期检测制度,确保机件符合技术标准;强制车辆投保交强险,严禁擅自改装车辆结构;严格核查载人数量,杜绝超员。三是完善交通设施:在路口等路段设置“提前打灯、减速鸣笛”的警示标识,提醒规范操作。四是加强监督与宣教: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培训,曝光违规案例;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及时纠正超速、违规变道等危险行为。盐津庙坝“9·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