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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4日1时24分许,盐津县中和镇G85银川至昆明高速公路K1634+900M处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致人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盐津县人民政府成立盐津中和“8·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进行事故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原因,经调查组认定,盐津中和“8·14”事故是一起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洛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6,法定代表人刘**,2015年9月14日注册成立,住所:洛阳市**************室,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大型物件运输等。2023年8月10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豫交运管许可洛字41*********5号),经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27年9月1日。(二)事故车辆情况1.事故车辆甲为一辆黄色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号牌为豫CU***9,车辆识别代号:LZ*************78,发动机号:20********57,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6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6年6月19日,所有人系洛阳******有限公司,实际车辆所有人为裴**,双方签订《挂靠协议书》。根据云南正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云正〔2025〕(车)鉴字第G01号)第00018号,鉴定意见认为,豫CU***9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性能、制动系性能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无机械故障。2.事故车辆乙为一辆欧曼牌BJ*********CF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号牌为豫PV***1,车辆识别代号:LR*************62,发动机号:77*****4,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5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26年5月6日,所有人系太康*****有限公司,豫PV***1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为王**。双方签订《挂靠协议书》。根据云南****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云正鉴所〔2025〕(车)鉴字第G02号)第00020号鉴定意见认为,豫PV***1重型半挂牵引车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性能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无机械故障。(三)驾驶人情况1.事故车辆甲驾驶人裴**,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0*************19,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家住河南*********村。2.事故车辆乙驾驶人王**,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2**************X,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家住河南***********************室。事故发生时,经对驾驶人王**的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证明,其未酒后驾驶机动车。(四)企业安全管理情况洛阳******有限公司制定了《洛阳******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双重预案》《洛阳******有限公司道路运输应急管理措施》,与裴**签订《驾驶员安全责任书》,组织公司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组织考试。该公司实时监控驾驶员驾驶行为,依法履行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事故发生经过2025年8月14日00时14分,因对G85银昆高速(水麻段)上行K1634+900下边坡进行工程处置,为确保行车安全,在上行K1619+500(竹麻林隧道入口)和上行K1624+400(竹麻林加水站出口)进行临时交通管制。当日01时14分,上行K1634+900下边坡进行工程处置完成,对上行K1619+500(竹麻林隧道入口)和上行K1624+400(竹麻林加水站出口)临时交通管制解除,排队车辆陆续恢复通行。期间,王**驾驶的豫PV***1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G***8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从河南省洛阳市往云南省昆明市方向行驶)在主车道内以低速跟随车流行驶,车辆状态正常。随后,裴**驾驶豫C***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C***6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同一车道由后向前行驶。8月14日01时17分许,裴**驾车行驶至G85银昆高速公路K1618+700M(重庆至昆明方向,昭通市盐津县中和镇竹麻林路段)处时,未及时发现前方缓慢行驶的豫PV***1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G***8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导致车辆前部追尾撞击豫PV***1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G***8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尾部,造成驾驶人裴**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六)事故现场情况现场位于G85银川-昆明高速公路1618公里700米(上行,昭通市盐津县中和镇竹麻林路段)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南至云南昆明,北至宁夏银川。事故现场道路呈纵向线平直上缓坡路段,坡度1=1.0%,现场中心位于G85银川-昆明高速公路1618公里700米处的行车道内,道路为干燥沥青路面,路面有白色热熔车行道边缘线(白色实线),车行道分界线(白色虚线)将车道由西往东划分为行车道和超车道,宽度均为350cm,行车道西侧为宽290cm的应急车道,超车道东侧为宽60cm的路肩,路肩东侧为高120cm的混凝土中央隔离防护栏,防护栏上为高80cm的防眩板,应急车道西侧依次为钢制波形护栏,草丛绿化带,超车道东侧依次为中央隔离设施(含防眩板)、G85银川-昆明高速公路昆明往银川方向的车道、钢制波形护栏、边坡挡墙、山体。(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伤亡人员情况如下:死者裴**,1980年11月生,身份证号码:410**************9,系河南**********村民。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被追尾车辆驾驶员王**于01时24分拨打110电话报警,盐津县公安局110报警中心接报后,立即转高速交警一大队,01时25分值班民警接报后,迅速带领事故处理民警赶往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及勘察工作。01时27分值班民警徐**拨打了119、120,急救中心在接到求救电话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03时40分被困人员裴**经医疗人员确定死亡。(二)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裴**所在的公司联系保险公司积极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目前死者已安葬。(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该起事故处置指挥得当、分工明确、协调有序,没有造成次生事故,应急处置得当。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一)事故直接原因驾驶人裴**疲劳驾驶机动车辆。(二)事故性质该事故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四、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裴**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驾驶人裴**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2.王**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由水麻高速交警一大队按照相关规定对王孝伟进行处理。五、事故主要教训此次事故是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疲劳驾驶机动车,未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为更好地防范此类事故发生,要聚焦“源头防控、严查违规、快速整改、长效监督”。一是抓好源头防控。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知识宣传,规范驾驶行为,严禁超速、酒驾、疲劳驾驶,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引导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二是严查违规驾驶。常态化开展酒醉驾、超员超载等重点违法整治,加大薄弱时段路段管控,运用电子监控、动态巡逻等科技与传统手段结合的方式,精准查处并曝光违法行为,形成执法震慑。三是快速整改问题。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溯源事故涉及的人、车、路、企等关键要素,建立隐患清单;立即处置可当场整改的问题(如清理占道物、修复破损标志),对暂无法整改的设置警示并明确时限;同时压实责任督促相关部门、企业限期落实整改,同步通过“回头看”防止隐患反弹,快速消除显性风险。四是形成长效监督。整合科技手段加强对违规驾驶行为的监督和管控,压实部门与企业责任,定期开展隐患“回头看”与动态排查,形成“科技监控+责任闭环”的常态化监督体系。 盐津中和“8·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