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庙坝河南万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0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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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5日14时50分,盐津县庙坝镇高架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40万元。盐津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等部门派员组成联合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调查认定盐津庙坝河南万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0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无高空作业资格证人员违章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1.河南万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9日,法定代表人: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T;许可项目: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模板、脚手架专业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有效期至2036年1月4日。2.新乡市神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6日,法定代表人: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P;经营范围:起重设备、环卫设备、塔吊、施工升降机、架桥机、机械配件、五金工具销售、租赁、安装、技术咨询服务;桥梁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营业期限:长期。3.略。4.略。(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1.河南万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工人进场后,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人经考试合格后上岗作业。每日开展班前教育,作业前,排查本岗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消除隐患后方可进行作业。但存在不足:安全培训内容单一、不具体、空洞。每日的班前讲话内容过于简单,未结合现场实际进行针对性的交底。违反高空作业相关规定,擅自安排未取得高空作业资格证人员进行高空工作,安全管理员对施工人员安全管理监管不到位。2.新乡市神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按要求对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作业。但项目负责人对现场操作人员管理不严格、不细致、不具体,对施工人员安全管理监管不到位。3.略。4.略。(三)事故发生经过2025年3月5日13时许,根据河南万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孙**的安排,建筑工人吴**、候**等16人像往常一样到庙坝高架桥工地现场进行施工作业。安全员于**对16名工人进行班前讲话(施工作业任务安排)后,候**等15人就到高架桥上开展拼模板、校模板、清理现场等工作。吴**在桥墩下打扫完卫生后就到桥墩上帮助候**清理垃圾;13时许,根据新乡市神力起重设备公司负责人刘**的安排,塔吊司机王**、塔吊信号工张**照旧到庙坝桥墩工地现场进行塔吊作业。14时许塔吊信号工张**指挥塔吊司机把装垃圾的货斗吊过来装垃圾,塔吊司机王**按照张**信号指示将装垃圾的货斗放在桥面上,信号工张**因拉肚子随手就把对讲机放在桥面上,到桥墩下面上厕所。14时10分左右王**听见对讲机呼叫,按照对讲机喊话将货斗起吊、先左移十多米后,又往前移1米多,按照信号提示把塔吊绳子往下移十来米,经核查货斗放在了挂篮上,并取了吊钩。14时50分左右,因挂篮严重超出设计的承重范围螺丝全部断裂,造成在挂篮上打扫卫生且未系安全绳的候**、吴**随挂篮一起掉落至离50米左右的地面。(四)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现场位于盐津县庙坝镇高架桥。(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2人死亡。死者1:吴**,男,36岁,身份证号码:411************859,户籍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死者2:候**,男,57岁,身份证号码:4105************016,户籍地址:河南省鹤壁市******。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0万元。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接报及响应情况2025年3月5日14点50分事故发生后,14点55分项目安全总监王**向项目经理翟**报告桥墩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伤亡,翟**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安排现场调度员张**向庙坝派出所报告此次事故,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庙坝派出所民警和120救护车先后到达现场并拉起警戒线。(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接报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庙坝镇相关领导赶到现场启动应急预案并指挥救援。15时20分医护人员赶到现场,伤者经医生抢救宣告死亡。17点左右庙坝镇工作人员随120救护车将遗体送往九龙山殡仪馆存放。(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吴**、候**于15时20分左右经医生抢救无效宣告死亡。庙坝镇人民政府组织了事故当事人及死者家属协商死者丧葬事宜,于2025年3月12日达成协议,由河南万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先行垫付3400000.00元(叁佰肆拾万元整)作为吴**、候**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安抚费和子女抚养费。遇难者家属情绪稳定,没有造成社会舆情。(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盐津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公安、医疗等相关职能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遇难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救援过程中应急指挥得当,调动有序,应急处置方案制定科学、规范,针对性强。各部门责任落实到位,争取了第一时间快速处置,应急救援处置及时高效,未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分析吴**、候**违反高空作业操作规程,没有系安全绳,没有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违章冒险作业,违规指挥塔吊司机将装垃圾的货斗放置在挂篮上,挂篮超负荷承重导致螺丝全部断裂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分析河南万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安排未取得高空作业资格证人员实施高空作业,班前教育不到位,执行操作规程不严,工人违规指挥塔吊作业,安全员未及时纠正和制止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行为,安全员对工人管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河南万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排未取得高空作业证人员实施高空作业,班前教育不全面,监管不力,工作人员违规指挥塔吊,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由盐津县应急管理局给予河南万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2.吴**、候**,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没有充分分析和研判作业场所周边环境安全,违规指挥塔吊,鉴于其在该起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3.河南万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孙**,男,52岁,2022年10月1日与法人栗**签订授权委托书,全面负责项目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管理等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作为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盐津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4.河南万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于**,男,38岁,作为现场安全管理员,未严格细致组织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及时排查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建议盐津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5.新乡市神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男,35岁,2022年10月1日与法人胡**签订授权委托书,全面负责项目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管理等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作为负责人,对塔吊信号工管理不严格、不细致,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盐津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6.安全管理员张**,男,48岁,未严格细致组织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及时排查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建议将安全员张**调离安全员工作岗位。7.新乡市神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塔吊信号工张**,男,43岁,随意放置对讲机,履职不力,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新乡市神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将张永进行内部处理。(三)略。(四)略。五、事故主要教训盐津庙坝河南万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0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是一起违反规章制度、违规指挥塔吊和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导致的事故,给生产经营单位和死者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六、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事故调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一)必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合同职责,及时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监理能力;进一步加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力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河南万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3·05”事故教训,深入分析事故原因,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大对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严格按规定对员工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系统性的教育培训,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三)庙坝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始终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正确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四)盐津县交通运输局,必须加大对所管行业在全县的投资建设、施工项目安全隐患的排查,并加大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盐津庙坝河南万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3·0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六项;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