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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柿子陕西尚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19”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盐津县·事故调查报告(盐津县人民政府) 地区: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发布:2025-06-24 等级:一般 类型:物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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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9日10时5分,盐津县柿子镇三股水5号桥墩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盐津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等部门派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调查认定,盐津柿子陕西尚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1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重叠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1.陕西尚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27日,法定代表人: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5H;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路桥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土地整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长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陕)JZ**************9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5H;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4年7月5日至2027年7月5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证书编号:D********3;有效期2025年10月30日。(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部门安全管理情况1.陕西尚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和工人的培训学习。但未结合现场实际进行针对性的施工作业技术交底,施工中重叠作业,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对施工人员安全管理监管不到位。(三)事故发生经过2月19日07时30分,陕西尚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员徐**安排工人吴**、韩**等13人到三股水特大桥5号桥墩桥面进行作业(8人提篮,5人打扫卫生)。陕西尚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8点30分又安排了工人申**、邵**、林**、权**一行4人进入5号桥墩下面钉草皮,10点05分桥面工人在进行提篮作业时震动过大,提篮内一根直径2.5厘米,长80厘米的六棱撬棍从140米高桥面上掉下,砸中桥墩下钉草皮的申**头部,所戴的安全帽左方被砸破,导致申**严重受伤倒地昏迷不醒。2025年3月12日申**在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无效宣告死亡(四)事故现场情况三股水特大桥位于盐津县柿子镇三河村,桥梁范围为DK308+176.750~台尾里程DK308+723.400,全长546.65m。事故现场是三股水特大桥五号墩承台底部,桥梁梁部两侧临边防护齐全、无缺口,梁顶与承台底部相距151米,承台底部为水泥硬化地面,无杂物,现场东面、西面为施工便道,南面为桥梁承台,北面为临边护栏。(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申**,男,61岁,身份证号码:532************914,户籍地址:昭通市盐津县**************15号。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0万元。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接报及响应情况2月19日10时05分,事故发生后陕西尚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王**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项目副经理邓**向经理张**汇报,张**立即向柿子派出所、柿子镇人民政府上报事故情况。接报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柿子镇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后期伤者家属安抚等工作。(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在场工友及其家属邵**用被子把申**包裹好后放在邓**的车上,王** 把申**送往盐津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途中,120急救车在半路与送伤者的车辆相遇,王**随后将申**转入120急救车送往医院。(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2月19日11时许,伤者申**被送到盐津县人民医院抢救,应家属要求于2月20日凌晨2时转入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3月12日18时在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无效宣告死亡。随后柿子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施工方负责人与死者家属协商死者丧葬事宜。3月15日调解并达成协议,由陕西尚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1730000.00元(壹佰柒拾叁万元整)作为申**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安抚费。遇难者家属情绪稳定,没有造成社会舆情。(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盐津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应急、公安、医疗等相关职能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遇难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救援过程中应急指挥得当,调动有序,应急处置方案制定科学、规范,针对性强。各部门责任落实到位,争取了第一时间快速处置,应急救援处置及时高效,未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分析陕西尚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上层作业的撬棍坠落,导致下层作业人员被砸中受伤死亡,事故现场重叠作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分析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王**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公司安全员现场检查力度不够,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纠正和制止从业人员的违规操作行为,现场管理履职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陕西尚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同一区域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工作未做统一协调管理,导致施工现场失管失控,现场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盐津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陕西尚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陕西尚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男,47岁,2022年3月15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授权委托王**担任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全权负责该项目的现场安全、质量、进度管理等有关事宜。作为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失察,对违规操作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督促和纠正,导致事故发生,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盐津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2.陕西尚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员徐**,男,53岁,公司项目安全管理员。事发当日未及时检查本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纠正违规操作规程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建议盐津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3.安全管理员任**,男,54岁,公司项目安全管理员。事发当日未及时检查本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建议盐津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五、事故主要教训在此次事故中陕西尚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违法操作规程进行重叠作业,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给生产经营单位和死者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六、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陕西尚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2·19”事故教训,深入分析事故原因,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大对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二)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盐津县相关部门和乡镇要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隐患问题和履职尽责的能力。要采取主动巡查与举报投诉查处、联合执法等多种方式,切实解决影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全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强化安全责任,改进安全监管,落实防范措施,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三)加大执法惩处力度。全县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断加大执法力度,通过严格的监管执法提高企业违法违规成本,促使生产经营单位高度重视和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形成企业不能违法、不想违法、不敢违法的长效机制,强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要零容忍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规作业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对监管督促不力的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盐津柿子陕西尚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1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