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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庙坝贵州邦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9.03”一般高处坠落(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盐津县·事故调查报告(盐津县人民政府) 地区: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发布:2025-06-24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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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7日,盐津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盐津庙坝在2022年9月3日发生一起死亡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接报后,盐津县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初步核查该举报情况属实。为了进一步把事故调查清楚,县政府于2025年1月8日成立了由县安委办主任、县应急局局长为组长,县应急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交通局等单位派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现已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经调查认定,盐津庙坝贵州邦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9.0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瞒报)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1.事故发生单位。贵州邦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10日,注册资本200万元,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持有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JZ安许证字【2022】000******),有效期:2022年8月5日至2025年8月5日;持有贵州省七星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2022年5月12日至2026年4月7日。2.略。(二)事故发生经过2022年9月3日19点40分左右,工人王**和王**准备更换白班清理孔桩坑底弃渣的工人唐**和罗*下班,两人到达施工的钻井平台发现灯未亮,于是打开照明灯,看见孔桩平台提升吊篮的插销滑脱,只见工人唐**和罗*一动不动的躺在孔桩下的吊篮旁。两人向管理人员曾**报告,曾**到达现场后立即安排王**和王**下井对两人进行施救。下到孔桩底后,王**和王**先将还有意识的唐**从井下用吊篮从基坑吊上来,并陪同乘坐工地的皮卡车送至盐津县人民医院救治。大概过了10分钟,劳务公司负责人黄**也赶到现场,组织施工班组的工人,将另一名受伤工人罗*从孔桩下救出,在送医途中碰到120急救车,将罗**转到120急救车上送至盐津县人民医院救治。(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人员死亡情况(1)死者:唐**,男,汉族,29岁,身份证号码:532124************,家庭住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2)死者:罗**,男,汉族,25岁,身份证号:532124************,家庭住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60万元。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2022年9月3日,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负责人黄**拨打了120求助,并先后用工地车辆将2名工人送到盐津县人民医院救治。但未向项目部、属地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存在瞒报行为。(二)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负责人黄**,立即组织工人对伤者进行施救,先后用工地车辆将两名伤者送到盐津县人民医院救治,伤者罗**当晚经盐津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伤者唐**在盐津县人民医院救治后,因伤情严重,当晚转至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于9月6日抢救无效死亡。两名伤者死亡后,负责人第一时间安抚家属,私下协商,人均赔偿160万元,未引起和造成社会舆论和影响。(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能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采取相关救援措施,向120急救中心报警,第一时间救治伤者。但因涉事企业未向属地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项目部、属地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无法开展事故应急处置,故不对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应急处置评估。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事故直接原因是涉事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在深达近20米孔桩坐吊篮进行弃渣清理时未系安全带,提升吊篮上的过程中插销滑脱,吊篮随钢绳下落,坠至孔桩底部造成人员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二)间接原因劳务企业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安全管理人员没有跟班作业,对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失察失管;对提升设备日常检查、维护保养不到位。四、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贵州邦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向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信息,存在瞒报行为。(二)略。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贵州邦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未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导致事故发生,造成2人死亡,并存在瞒报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盐津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贵州邦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1.贵州邦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黄**,男,群众。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存在瞒报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在开展事故调查时,隐瞒事故真相,谎称2022年7月就来工地上班的唐**、罗**,系找工作查看工地误入基坑造成死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盐津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贵州邦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胡**,男,群众。未在现场跟班作业,未督促工人佩戴防护用具,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的发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盐津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建议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3. 经理孙**,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建议由盐津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盐津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4. 安全总监王**,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由盐津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5.唐**、罗**,孔桩弃渣清理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对该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六、事故主要教训这起事故反映了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系安全带违规作业;项目单位、劳务单位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够细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位,开展孔桩弃渣清理作业时,现场没有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一)狠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事故相关单位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等不安全的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二)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处置工作,提高信息报送时效各部门要健全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处置机制,优化信息报送流程、畅通报送渠道,提升应急救援处置能力。一是严格执行事故信息处置制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培训,提升第一时间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能力,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制机制。二是切实履行信息报告主体责任。健全责任倒查机制,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行为,严肃追究责任。(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高度的责任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庙坝镇人民政府、盐津县交通运输局、项目经理部要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加强对辖区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巡查力度,指导督促辖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消除潜在的事故隐患,堵住安全生产漏洞,保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的态势。 盐津庙坝贵州邦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9.03”一般高处坠落(瞒报)事故调查报告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隱購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应当及时、淮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迅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子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