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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江县中城镇“12.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绥江县·事故调查报告(绥江县人民政府) 地区: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 发布:2026-06-22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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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08时27分许,绥江县农村客运有限公司刘XX(男,身份证号码:532127XXXXXXXXXXX2)驾驶云CPXXX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绥江县南岸镇开往绥江县城方向,行驶至策—磨线K2593+300M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卢XX(女,身份证号码:532127XXXXXXXXXXX3)相撞,造成卢XX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绥江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1月6日依法成立了由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派员组成的“12.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按照中共昭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昭通市监察委员会 中共昭通市委宣传部 昭通市应急管理局《印发〈关于在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昭纪发〔2021〕6号)规定,分别函告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根据《昭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昭通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十二类”车辆运输事故统计调查和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2026年3月4日绥江县应急管理局主动对接县交管大队取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查报告认定驾驶员刘XX与行人卢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调查组于2月26日向绥江县交运局致函《关于核查认定事故车辆营运性质及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函》,3月2日绥江县交运局提供事故车辆运营公司、驾驶员从业资格有关情况。3月18日绥江县交管大队提供了本次交通事故有关资料。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绥江县农村客运有限公司、县交管大队、县交通运输局、中城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了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绥江县农村客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8XX823L,注册资本肆拾伍万元,成立于2009年7月10日,法定代表人王XX,地址: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中城镇龙行大道西段XXXX旁边;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汽车销售;电动汽车充电站基础设施运营;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009年6月29日,经绥江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许可发放滇交运管许可绥江字530626000620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县内班车客运,城乡公交客运,证件有效期至2030年1月14日。当前拥有车辆81辆,驾驶员83人(5人城乡公交驾驶员);新能源24辆(4辆城乡公交、20辆短途客运),57辆燃油车辆。(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云CPXXX8号小型客车,登记所有人绥江县农村客运有限公司,车辆识别代码LS4ASG2EXXXXX9454,发动机号L3DDXXX462,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04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6年10月12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承保,保险单号为PDZA20255321000015XXXX。机动车商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承保,保险单号为PDAA20255321000010XXXX。根据四川金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川金司鉴所〔2026〕痕鉴字6号)鉴定意见:云CPXXX8号车转向系、制动系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相关要求,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2km/h。(三)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刘XX,男,47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32127XXXXXXXXXXX2,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南岸镇胜利村委会胜利XX组XX号,持532127XXXXXXXXXXX2号“C1”类机动车驾驶证,联系电话151XXXXXX67,云CPXXX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绥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检测报告书(绥公(交)现检字〔2025〕01060号),检测方法:甲基安非他明/吗啡联合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毒品检测卡检测,现场检测结果:刘XX的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卢XX,女,65岁,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中城镇大沙村民委员会大沙X组XX号,根据云南省绥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分析意见书(绥公司鉴字〔2025〕120号)分析死者卢XX死亡原因倾向于严重机械性钝性外力所致的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根据绥江县人民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卢XX死亡原因是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四)事故发生经过2025年12月30日,刘XX驾驶云CPXXX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绥江县南岸镇往绥江县城放心行驶,08时27分许,行驶至策磨线K2593+300M(绥江县中城镇大沙六组),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卢XX相撞,造成卢XX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五)事故发生路段道路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绥江县中城镇(策—磨线K2593+300M)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双向两车道,行车道宽406CM,东至绥江县城,西至南岸镇,南侧系山体,北侧系向家坝库区。(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卢XX经120急救中心医务人员现场抢救无效确认死亡及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52.82万元。(七)事故有关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情况1.绥江县交通运输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一是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建立了《绥江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客运企业动态监控平台系统监督管理制度》等日常监管机制,与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绥江大队签订了《绥江县城市公共客运行政执法委托书》,落实城市公共客运行政执法工作;每月定期召开绥江县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例会暨企业负责人安全培训会就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专题安排部署。二是制定了《绥江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绥江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5年挂图作战重点目标任务清单的通知》(绥交通〔2025〕13号),加强暑期汛期、国庆中秋“两节”期间的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整治,同时指导客运企业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检查演练情况。三是严格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和指示精神,认真履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职责,每月组织运输股、执法大队对客运行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建立整治记录台账确保问题整改闭环销号。2.绥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一是明确了领导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突出问题,部署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二是扎实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工作,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重要时段对重点运输企业组织开展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检查。三是加强路面巡查管控,深入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酒驾醉驾常态化整治等专项行动,做好重点车辆管理和重点违法整治工作,2025年1月至今累计查处酒驾、醉驾、超员、乱停乱放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26810起;四是强化道路安全警示宣教,组织“两客一危”企业,驾驶人、安全管理人员到支队安全警示教育中心学习,对高风险企业和高风险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了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每月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集中整治宣传教育工作,每年与客运企业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3.中城镇人民政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情况。一是明确了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定期召开季度或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二是对农村临水临崖、急弯陡坡等路段开展拉网式排查,及时处置隐患;针对雨后道路塌陷、滑坡等问题,联合县交管部门和村(社区)设置警示标志、清理障碍物,保障通行安全。三是采取“固定查缉+流动巡逻”模式,在城乡结合部、农村路口重点查处酒驾、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在城区重点整治违停、不礼让行人等问题,最大限度消除事故隐患。四是组织各村(社区)每月不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和安全警示教育宣传,在汛期、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排查,对危险路段采取“应急三堵”措施增强群众出行安全防范意识。4.绥江县农村客运有限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情况。绥江县农村客运有限公司虽然按要求组建了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管理团队定责定人,相关组织管理规章制度上墙,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工作。但是绥江县农村客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走过场,未将应急处置等内容有效纳入培训;公司主要负责人对自身七项职责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熟悉,未发挥领导层模范带头作用(公司经理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记12分并处罚款);事故驾驶员存在行车途中接打电话等典型违法行为。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农客车驾驶员刘XX立即停车下来查看卢XX伤情,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绥江县交管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工作,同时迅速收集情况上报;绥江县人民医院急救人员及绥江县农村客运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也及时赶到现场,卢XX经120急救人员抢救无效确认死亡。经县交管大队组织协商,绥江县农村客运有限公司先行垫付6万元丧葬费善后。此次事故,事发驾驶人及相关单位能及时施救,积极治疗,妥善处理善后,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医疗救护单位应急响应及时,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位。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刘XX驾驶云CPXXX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72Km/h),该路段限速60Km/h,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行人卢XX由南向北横过道路不观察道路行驶车辆情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四、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事故系农客车驾驶员刘XX超速行驶造成1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一般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刘XX驾驶云CPXXX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卢XX未观察道路交通情况,径直横穿马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刘XX、卢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因卢XX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公安机关不予追究卢XX相关责任,因公安机关没有追究刘XX刑事责任,建议由绥江县农村客运公司对刘XX责任人按企业内部规定严肃处理并报备。(二)对行业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的处理建议  绥江县交通运输局、绥江县交管大队、中城镇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当中,明确了领导班子责任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突出问题,部署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重要时段组织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检查,并建立隐患台账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到位,对客运企业、营运车辆驾驶员组织了培训及警示教育。经调查,未发现绥江县交通运输局、绥江县交管大队、中城镇人民政府存在与本次事故有关联的违法行为,建议不作处理。  (三)对事故相关企业的处理建议鉴于绥江县农村客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绥江县农村客运有限公司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责成公司对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调整或重新培训考核,强化驾驶员教育管理。县交通运输局应在收到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个月内,将上述处理情况及公司整改验收报告上报县安委办。六、事故防范和措施建议(一)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县所有交通运输企业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为目标,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围绕管理责任、保障责任、岗位责任、监督责任四个环节,全面排查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规范安全经营行为。绥江县农村客运有限公司须在整改期内,重点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将应急处置、典型违法案例(如接打电话、疲劳驾驶等)纳入常态化培训内容,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从根源上消除驾驶违法行为,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二)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县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绥江大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等行业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深入分析当前道路交通领域事故多发频发的深层次原因,拿出切实可行的遏制措施。要理顺监管体制,加强对“两客一危”及货运物流企业的源头监管,严格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出租车行业及非营运车辆违法违规经营集中整治。加大对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资质。充分运用信息化平台(如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实施精准监管。严把资质审批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车辆和企业,一律不予审批。(三)加强道路运输秩序管控,强化路面违法查处公安交管部门要根据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科学部署勤务,重点加强对摩托车、农村客运车辆等的事故风险研判。依托交通勤务站点和临时执勤点,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重点查处摩托车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客运车辆驾驶员行车中使用手机等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劝导、纠正和处罚。各镇人民政府要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两站两员”机制,加强劝导站和劝导员队伍建设,全面夯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四)广泛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各镇、各负有交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构建“传统媒体+新媒体”矩阵,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及“两微一抖”等平台,营造知法守法氛围。围绕“人、车、路、企”四大要素,牵头制作警示教育资料、提示语,通过宣传栏、农村“大喇叭”等载体,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重点加强对农村地区、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及“一老一小”群体的精准宣传,不断提升广大群众和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12.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