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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罗雄“4·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罗平县·事故调查报告(罗平县人民政府) 地区: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发布:2026-04-21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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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日11时40分许,在曲靖市罗平县白龙路与明珠路交叉路口处发生一起造成1人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一辆小型轿车、一辆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罗平县人民政府批准于2025年7月17日,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县住建局、罗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曲靖罗平“4·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原调查组名称为曲靖罗平“4·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现根据调查分析后更名为罗平罗雄“4·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驻县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事故调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经调查认定,罗平罗雄“4·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庞XX驾驶云D779XXX号电动自行车(载乘员杜XX)行驶至曲靖市罗平县白龙路与明珠路交叉路口处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导致其所驾车辆右侧与杜XX驾驶的云DDB8XXX号小型轿车车头部相撞,造成杜XX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单位概况事故责任单位为罗平县XX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XXXXXXXXX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和控股);法定代表人:柏XX;注册资本:叁拾贰万元整;成立日期:2006年3月28日;营业期限:2007年7月30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城市出租客运,汽车配件销售,农副产品收购销售,汽车租赁、旅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住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XX街道办事处罗平汽车客运XXXX;登记机关:罗平县行政审批局;登记时间:2025年2月21日(属重新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滇交运管许可罗城客字53030XXXXXXX号;业户名称:罗平县XX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XX街道XX街XXX号;经营范围:客运出租运输;证件有效期:2021年10月22日至2025年10月22日;核发机关:罗平县交通运输局;核发时间:2013年6月13日。 (二)罗平县XX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公司有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财务人员各一人,该公司与名下挂靠的车辆(共计76辆出租车)均签订了挂靠协议(安全协议书)。(三)肇事小型轿车及驾驶人情况1.肇事小型轿车:云DDB8XXX号肇事车系“比亚迪/BYD7008BEXXX”型小型轿车;发动机号:2T302XXXX;车辆识别代码:LCOCE6DXXXXXXXXXX;机动车所有人:罗平县XX服务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XX街道办事处罗平汽车客运XXXX;使用性质:出租客运;该车于2024年1月10日在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该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日期:2024年12月28日00时00分起至2025年12月27日24时00分止,保险保费合计1350.00元(壹仟叁佰伍拾元整),(保险单号:PDFA245301141XXXXXXXXXXX),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日期:2024年12月28日00时00分起至2025年12月27日24时00分止, 保险保费合计6463.99元(陆仟肆佰陆拾叁元玖角玖分),(保险单号:PDEN245301141XXXXXXXXXXXX),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日期:2024年12月28日00时00分起至2025年12月27日24时00分止,保险保费合计1500.00元(壹仟伍佰元整),(保险单号:PZBS245301141XXXXXXXXXXX);根据《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曲恒通[2025]车鉴字第04XX号鉴定意见:(1.转向系:符合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2.制动系:符合GB7258-2017及GB/T18344-2016相关技术条3.照明和信号装置:符合GB7258-2017第8.1.1条规定4.喇叭:符合GB7258-2017第8.6.1条规定5.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无机械故障:6.车速分析:该车视频车速约为54km/h)。该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待理证),证号:滇交运管罗城客字53030XXXXXXX号;业户名称:罗平县XX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XX街道办事处罗平汽车客运XXXX;车辆号牌:云DDB8XXX;经营许可证号:53030XXXXXXX;经济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类型:小型客车;吨(座)位:5;经营范围:城市巡游出租客运;落户日期:2024年1月1日;核发机关:罗平县交通运输局;发证日期:2024年3月15日。2.驾驶人:杜XX,女,汉族,29岁,公民身份号码:5303241XXXXXXXXXXX,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XX街道XX村委会XXX村XXX号,工作单位:罗平县XX服务有限公司,持有驾驶证号为:5303241XXXXXXXXXXX;档案编号为:53030XXXXXXX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2021年3月29日至2031年3月29日;驾驶证状态:正常;交通方式:驾驶云DDB8XXX号小型轿车;持有证号为5303241XXXXXXXXXXX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巡游出汽车驾驶员证》,准驾车型为C1;初始领证日期和有效起始日期为2023年6月26日,后期每年一审,2024年审核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核发单位为罗平县交通运输局。经查证,杜XX《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中的酒精含量为:0.00mg/100ml。(四)肇事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载乘人情况1.肇事电动自行车:云D779XXX号肇事车系“赛鸽牌/TDTO46Z”型电动自行车,车架号:2209223XXXXXXXX,电机号:SWX350-48350W2309012XXX,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庞XX,该车于2023年11月6日在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33年11月6日。2.驾驶人:庞XX,女,汉族,59岁,公民身份号码:5322261XXXXXXXXXXX,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XX街道XX村委会XX路XXXX号,交通方式:驾驶云D779XXX号电动自行车。经查证,庞XX《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中的酒精含量为:0.00mg/100ml。 3.载乘人员情况:杜XX,女,汉族,29岁,公民身份号码:5303241XXXXXXXXXXX,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XX镇XX村委会XXX村XXX号,肇事时乘坐云D779XXX号电动自行车,事故中死亡。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现场救援、善后及评估等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1日,庞XX驾驶云D779XXX号电动自行车(载乘员:杜XX)由罗平县思源中学沿明珠路向罗平县西关街方向行驶,11时40分许,行驶至罗平县白龙路与明珠路交叉路口时,其所驾车辆右侧与由罗平县永康路沿白龙路向罗平县九龙大道方向行驶的由杜XX驾驶的云DDB8XXX号小型轿车车头部相撞,造成杜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二)事故现场情况1.事故现场位于曲靖市罗平县白龙路与明珠路交叉路口路段,路口南北开口宽 6750厘米,东西开口宽8000厘米,白龙路呈东西走向,东至罗平县永康路,西至罗平县九龙大道,由道路中央绿化隔离带(宽200厘米)划分为双向四车道,机动车道均宽295厘米,道路两侧设有人行横道(640厘米);明珠路呈南北走向,北至罗平县西关街,南至罗平县思源中学,由道路中央绿化隔离带(宽600厘米)划分为双向六车道,由西向东机动车道宽分别为290、320、340、320、290厘米,东西两侧非机动车道宽均为180厘米,道路两侧设有人行横道(宽730厘米)。2.现场路段纵向线型为平直交叉口,为干燥沥青路面。3.气候:阴,白天。(三)事故应急处置、医疗救援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罗平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公安、卫生等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医疗救援(当事人杜XX经罗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工作,对遇难者家属进行安抚,目前,遇难者遗体已火化并于2025年5月17日安葬,理赔工作已完毕,遇难者家属情绪稳定,没有社会舆情。(四)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罗平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应急救援启动及时,党委政府及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120等相关职能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遇难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肇事路段交通得到有效管控;救援过程得当、有序,应急处置科学、规范,针对性强;争取了第一时间应急救援处置及时高效,未出现新伤亡情况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一)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据云南省罗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第20250008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死者杜XX的死亡原因分析为颅脑损伤死亡。)。(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余万元。四、事故原因分析(一)事故直接原因:庞XX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云D779XXX号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对路面动态情况观察不足、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其行进方向为禁止通行信号)强行通行,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二)事故间接原因:1.杜XX在对路面动态情况观察不足的情况下,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云DDB8XXX号小型轿车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该路段限速为30km/h,该车视频车速约为54km/h),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庞XX驾驶云D779XXX号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事故地点对路面动态情况观察不足,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①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②之规定,认定庞X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庞XX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③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二款④之规定,由罗平县公安局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杜XX驾驶云DDB8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行驶至事故地点对路面动态情况观察不足,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⑤之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⑥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⑦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⑧之规定,认定杜XX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交由罗平县公安局、罗平县交通运输局按相关职责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事故调查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经调查,2025年度,罗平县XX服务有限公司建立健全并落实了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保证了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使用;组织制定并实施了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了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及时、如实向罗平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报告了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配合善后事宜处置、进行相关赔偿并履行到位,经事故调查组讨论决定,该公司履行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不予处罚。六、事故主要教训(一)庞XX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不遵守交通规则,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强行通行;杜XX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不遵守交通规则、忽视公司的安全行驶管理要求、不按公司的安全行驶操作规范驾驶,在十字路口对路面动态情况观察不足的情况下,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致使事故发生。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1.驾驶人要积极主动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时刻牢记安全红线不能触碰,自觉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行为,树立正确的安全出行意识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2.罗平县XX服务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从思想上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从行动上确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出租车驾驶人和出租车辆的安全教育培训及管理,认真做好日常巡查巡检、安全防范及救援等工作。3.罗平县交通运输局要采取有力措施,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分析研判,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守土有责、履职尽责,细化措施办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加强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开展隐患自检自查自改。4.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全方位、多渠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同时要以案说法,从严查处酒驾醉驾、超速超员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力,进一步提高全民知法懂法守法意识,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树立正确的安全出行观,在全社会营造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