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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日21时49分许,在罗平县腊山街道云贵路兴福村镇银行门口发生一起造成1人现场死亡和1辆小型轿车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0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116),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总工会、腊山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罗平腊山“4·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原调查组名称为罗平县云贵路兴福村镇银行门口“4•01”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现根据调查分析后更名为罗平腊山“4·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驻县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事故调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罗平腊山“4·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刘XX在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的情况下,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云DT8XXX号小型轿车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经查证云贵路由南向北方向机动车限速30km/h,根据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曲恒通﹝2024﹞车鉴字第03XX号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交通肇事时该车视频车速约为58km/h)行驶,在途经罗平县云贵路兴福村镇银行门口路段时,其所驾车车头与行人王XX(通过路口时未走人行横道)相撞,造成王XX现场死亡,云DT8XXX号小型轿车损坏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1.罗平县XXX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所属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7134625X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和控股),法定代表人:柏XX,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2017年1月5日首次登记时注册资本为叁拾贰万元整),成立日期:2006年3月28日,营业期限:2007年7月30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城市出租客运,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租赁、旅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住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XX街道XX街XXX号,登记机关: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18年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滇交运管许可罗城客字530306000XXX号,业户名称:罗平县XXX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XX街道XX街XXX号,经营范围:客运出租运输,证件有效期:2021年10月22日至2025年10月22日,核发机关:罗平县交通运输局,核发时间:2013年6月13日。2.罗平县XXX有限责任公司,系肇事车辆及事故发生单位罗平县XXX有限公司的托管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2173499X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XX,注册资本:壹佰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1997年7月10日,营业期限:无,经营范围:出租汽车客运、汽车配件、五金建材、汽车租赁、室内装潢,住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XX街道XXX,登记机关:罗平县行政审批局,登记时间:2022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滇交运管许可罗城客字530306000XXX号,业户名称:罗平县XXX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罗平县XX街道XX街XXX号,经营范围:客运出租运输,证件有效期:2021年10月22日至2025年10月22日,核发机关:罗平县交通运输局,核发时间:2013年6月13日。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1.罗平县XXX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公司有法定代表人柏XX一人。2.罗平县X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自称与罗平县XXX有限责任公司共用一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详见下文),具体工作交由罗平县XXX有限责任公司落实。经调查,该公司名下挂靠有76辆出租车,每辆车均与公司签订了挂靠协议,公司每年每车收取挂靠费1300元人民币(具体由管理方罗平县XXX有限责任公司收取1800元人民币挂靠费,其中1300元返还给被挂靠单位,500元用于支付给罗平县XXX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代管理费用),对名下挂靠的出租车及驾驶人未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罗平县XXX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根据《罗平县XXX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号:202201号)文件,任命主要负责人为梁XX(任期6年,全权负责公司的业务联系及具体工作安排),其他公司人员结构为:法定代表人张XX(不参与公司管理工作),该公司未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且无安全管理人员,有财务兼工作人员共3人。4.罗平县XXX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公司仅建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024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经调查,公司名下管理有179辆出租车(挂靠罗平县XXX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租车83辆、挂靠罗平县XXX有限公司的出租车76辆、挂靠罗平县XXX有限公司的出租车20辆),每辆车均与挂靠的公司签订了挂靠协议,罗平县XXX有限责任公司每年每车收取挂靠费1800元人民币(其中1300元返还给被挂靠单位,500元用于支付给罗平县XXX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代管理费用),罗平县XXX有限责任公司对名下管理(含挂靠)的出租车及驾驶人未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三)肇事小型轿车及驾驶人情况1.肇事小型轿车:云DT8XXX号肇事车系绿色“长安牌SC716XXX型”小型轿车,发动机号:H4UA06XXX,车辆识别代号:LS5A2AB86HB343XXX,机动车所有人:罗平县XXX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街道龙门街XXX号,使用性质:出租客运,该车于2018年1月9日在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该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日期:2024年1月1日00时00分起至2024年12月24日00分止,保险保费合计1170.00元(壹仟壹佰柒拾元整),(保险单号:PDFA23530114160000009XXX),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日期:2024年1月1日00时00分起至2024年12月24日00分止, 保险保费合计1864.16元(壹仟捌佰陆拾肆元壹角陆分),(保险单号:PDEJ23530114160000008XXX)。该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待理证),证号:滇交运管罗城客字530306000XXX号,业户名称:罗平县XXX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XX街道XX街XXX号,车辆号牌:云DT8XXX,经营许可证号:530306000XXX,经济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类型:小型轿车,吨(座)位:5,经营范围:城市巡游出租客运,落户日期:2018年1月9日,核发机关:罗平县交通运输局,发证日期:2023年2月8日。2.驾驶人:刘XX,男,汉族,37岁,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30324198701020XXX,户籍地址:云南曲靖罗平县XX街道XXX居委会XXX村XXX号,工作单位:罗平县XXX有限公司,持有驾驶证号为:530324198701020XXX,档案编号为:530324198701020XXX的“B2”类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2014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6日,驾驶证状态:正常,交通方式:驾驶云DT8XXX号小型轿车。经查证,刘XX《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中的酒精含量为:0.00mg/100ml。3.肇事当事人情况:当事人王XX,女,汉族,67岁,公民身份号码:532226195709250XXX,户籍地址:云南曲靖罗平县XX街道XX三组XX街XXX号,交通方式:步行。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现场救援、善后及评估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1日刘XX驾驶云DT8XXX号小型轿车由罗平县“F3”酒吧沿云贵路向罗平县“潮汇”KTV方向行驶,王XX由罗平县三观楼向罗平县XX街道XX三组XX街XXX号方向行走,21时49分许,刘XX驾驶云DT8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曲靖市罗平县云贵路兴福村镇银行门口路段时,其所驾车车头与行人王XX相撞,造成王XX现场死亡、云DT8XXX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二)事故现场情况1.事故现场位于曲靖市罗平县云贵路兴福村镇银行门口路段,现场路段系一“十”字交叉路口,北至罗平县鲁布革大道,南至罗平县文笔路,西至罗平县三江街,东至罗平县向阳路,云贵路由道路中心隔离桩隔离,由西向东依次为人行道、机动车道、机动车道、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人行道,宽分别为:680厘米、665厘米、676厘米、676厘米、665厘米、880厘米。2.现场路段纵向线型为直线,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三)事故应急处置、医疗救援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罗平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公安、卫生等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医疗救援(经罗平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现场救援并检查确诊,当事人王XX已无生命体征)工作,对遇难者家属进行安抚,目前,遇难者遗体已火化并于2024年4月16日入葬罗平县中和公墓,理赔工作已完毕,遇难者家属情绪稳定,没有社会舆情。(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罗平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应急响应启动及时,党委政府及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120等相关职能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遇难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肇事路段交通得到有效管控;救援过程得当、有序,应急处置科学、规范,针对性强;争取了第一时间应急救援处置及时高效,未出现新伤亡情况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据云南省罗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第20240XXX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死者王XX的死亡原因分析为颅脑损伤死亡。)。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0余万元。四、事故原因分析(一)事故直接原因:刘XX在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的情况下,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云DT8XXX号小型轿车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二)事故间接原因:1.王XX通过路口时未走人行横道。 2.罗平县XXX有限公司、罗平县XXX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责任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规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的教育培训未全员参与,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对出租车驾驶人和出租车辆的管理严重缺失;事故调查组人员现场调阅资料时,上述两家公司都未能提供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等资料。3.有关监管部门、属地党委政府(1)罗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业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对罗平县XXX有限责任公司、罗平县XXX有限公司监督管理不到位,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出租车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安全风险隐患缺乏有力整改措施,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宣传不到位。(2)罗平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路面联合执法不到位,对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不足,督促检查不够。(3)罗平县腊山街道办事处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有差距,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及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分析研判不足。(4)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发生路段复杂程度分析研判不足,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及路面管控有差距。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王XX通过路口时未走人行横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①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③之规定,认定王XX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2.刘XX在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的情况下,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云DT8XXX号小型轿车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④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⑤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⑦之规定,认定刘XX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目前,刘XX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⑧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二款⑨之规定,由罗平县公安局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3.罗平县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XX,未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或相关义务,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六)项①之规定,建议由罗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②之规定对柏XX实施行政处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4.罗平县XXX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梁XX,未履行公司主要负责人职责或相关义务,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六)项①之规定,建议由罗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②之规定对梁XX实施行政处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5.罗平县XXX有限公司:安全责任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规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对出租车驾驶人和出租车辆的管理严重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④,第二十八条第一、四款⑤,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⑥,第八十一条⑦之规定,建议由罗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⑧之规定对罗平县XXX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6.罗平县XXX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责任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规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对出租车驾驶人和出租车辆的管理严重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②,第二十八条第一、四款③,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④,第八十一条⑤之规定,建议由罗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⑥之规定对罗平县XXX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7.罗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罗平县XXX有限公司、罗平县XXX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宣传不到位,没有对企业进行有效地监督管理和指导,负有一定的安全监管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⑦的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向罗平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8.罗平县交通运输局: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的核发机关,牵头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路面联合执法不到位,对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不足,督促检查不够,负有一定的安全监管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①的规定,建议向罗平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9.罗平县腊山街道办事处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有差距,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及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分析研判不足,负有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②的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向罗平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10.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发生路段复杂程度分析研判不足,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及路面管控有差距,负有一定的安全监管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③的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向罗平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六、事故主要教训(一)驾驶人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刘XX在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的情况下,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云DT8XXX号小型轿车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致使事故发生。(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罗平县XXX有限公司、罗平县XXX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责任意识淡薄,未规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的教育培训未全员参与,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只收费不管理,对名下挂靠出租车驾驶人和出租车辆的管理严重缺失。(三)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红线意识、底线思维树得不牢。罗平腊山近期连续发生多起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充分暴露出腊山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树得不牢,对道路交通事故教训汲取不深刻,未有效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专项联合整治工作,开展路面交通秩序管控不到位,对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重点违法行为查处有漏洞。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1.罗平县XXX有限公司、罗平县XXX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从思想上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从行动上确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对出租车驾驶人和出租车辆的安全教育培训及管理,认真做好日常巡查巡检、安全防范及救援等工作,同时全面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将排查整治情况于8月29日前报送事故调查组。2.罗平县交通运输局、罗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采取有力措施,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分析研判,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守土有责、履职尽责,细化措施办法,对只收费不管理的“空壳”公司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该关闭取缔的坚决依法关闭取缔。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全员教育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加强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开展隐患自检自查自改。3.罗平县腊山街道办事处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充分认识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全方位、多渠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以案说法,形成强大的震慑力,进一步提高全民守法意识,在全社会努力营造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人人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4.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要科学合理安排勤务,采取定点执法、流动执法等方式,强化重点路段、时段交通巡逻管控力度,从严查处酒驾醉驾、超速超员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要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22交通安全宣传日”等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口头讲解等方式,普及交通安全法,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行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树立正确的安全出行意识,在全社会努力营造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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