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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5日6时20分许,在曲靖市师宗县五龙乡以且—丘北公路(以丘线)K7+900米处,发生一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路边行人刮撞并造成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及五龙乡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师宗五龙“4·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调查。通过对事故现场勘查、调阅相关档案材料、询问笔录、事故原因等多种方式开展调查,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依法依规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存在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经调查,这是一起因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充分观察路面动态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导致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当事人基本情况1.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刘*红,男,*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贵州省**市**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22**************4,机动车驾驶证号:522**************4,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22********0,准驾车型:B2,事故发生时驾驶贵E****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号:522**************4,从业人员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证件有效期起:20**年**月**日,证件有效期止:20**年**月**日,核发机关:****交通运输局。2.死亡人员情况姚*香,女,*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户籍地址:云南省**市**县**乡***村委会***村**号,行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二)车辆基本情况贵E****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品牌:***牌,车辆型号:Z************G,车辆识别代号:L***************4,发动机号:2**********7,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所有人:刘*红,住址:贵州省**市**镇**村**组**号,该车于20**年**月**日在****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年**月。事故发生时该车保险在有效期内,该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1,承保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6********************5,承保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道路运输证号:5**********0,业户名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刘*红),经营许可证号:5**********5,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有效期起:20**年**月**日,有效期至20**年**月**日,发证日期:20**年**月**日,核发机关:**市交通运输局。(三)检测检验鉴定情况1.车辆检验鉴定情况*****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中心[2026]道交痕鉴字0**第0****号)鉴定意见:(1)该车转向系主要性能符合GB 7258-2017中第6.2条、6.3条、6.4条、6.7条、6.11条的规定及GB/T 18344-2025中的相关规定,合格。(2)该车制动系主要性能符合GB 7258-2017中第7.1.2条、7.1.4条、7.1.5条、7.2.1条、7.2.2条、7.2.3条、7.2.4条、7.2.5条、7.2.6条、7.2.7条、7.7.1条、7.7.2条、7.7.3条、7.8.3条的规定及GB/T 18344-2025中相关技术条件的规定,合格。(3)该车前照灯及信号灯装置的功能有效,符合GB 7258-2017中第8.1条、8.3条、8.5.1条中的相关规定。(4)该车喇叭装置功能有效,符合GB 7258-2017中第8.6.1条的相关规定。(5)未发现该车存在导致此次事故的突发性机械故障。(6)该车碰撞前平均车速约为35km/h。肇事车辆检验鉴定委托时间:2026年4月7日,鉴定报告收到时间为2026年5月5日。2.酒检、毒检情况据办案民警于2026年4月5日8时43分对刘*红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为0mg/100ml;2026年4月5日14时10分,对刘*红进行尿液检测,结果为吗啡阴性,甲基安非他明阴性。3.死亡人员死因鉴定情况 2026年4月8日,云南省**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姚*香死亡原因为: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颅脑及胸部损伤死亡。(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1.事故路段情况事故现场位于曲靖市师宗县以且—丘北公路(以丘线)K7+900KM处,事故段为南北走向,南至五龙街方向,北至以且村方向,东西两侧均为住房,道路无中心分道标线,系机非混合车道,道路全宽6.2M,现场勘验时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以丘线该路段限速20km/h。2.事故现场痕迹(1)地面痕迹:在贵E****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路边有40×30cm的血迹及630×160cm的散落物。(2)车体痕迹:贵E****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右前侧大灯右上角保险杆轻微裂损,少量漆体脱落,该部位距地85cm至105cm高;右前大灯向内凹陷,灯罩上粘附似泥物质,附物处距地高约95cm;车头中网右下角处有一点状脱漆处,该处距地高约 125cm;前牌照右侧保险杆有丝状刮擦,距地高约70cm。(3)人体痕迹:伤者为女性,经核实该伤者叫姚*香,***村人,送到**县人民医院后死亡。3.天气及路面情况根据现场勘查,事发时天气晴,路面为干燥沥青路面。 事故现场图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6年4月5日,刘*红驾驶贵E****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载有空水果筐)沿以且—丘北公路(以丘线)由以且村方向向五龙街方向行驶,准备前往**乡**村拉水果,于6时20分许行驶至以且—丘北公路(以丘线)K7+900M处时,贵E****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右前车头与前方路边同向行走的姚*香背部相撞肇事,造成姚*香当日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二)事故信息接报、响应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6年4月5日6时23分,***急救中心接驾驶员刘*红电话称:“曲靖市师宗县以且—丘北公路(以丘线)K7+900米处,我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右前车头与前方路边同向行走的女老人背部相撞肇事,造成女老人受伤,请求派出急救车辆。”6时33分,驾驶员刘*红又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10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派出民警前往现场,6时50分左右,120急救中心到达现场,8时30分,***公安局****大队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置。4月9日9时10分,***公安局****大队向*******中心报告,同日*******中心通过“******统计**系统”上报*******局。(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各有关单位及人员接警后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现场救援、秩序维护、勘查取证工作有序开展,有效防范了二次事故,未造成事态扩大,应急处置工作整体规范高效、处置得当。(四)善后处理情况***公安局****大队及有关部门对死者家属进行慰问和接待工作。死者家属得到安抚,事故舆情平稳可控。2026年5月11日,***公安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红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姚*香不承担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至今,未发生死者家属上访、闹访等事件,善后处置得当。三、事故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四、事故原因分析刘*红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充分观察路面动态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其行为是引发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县乡机非混合道路、村居密集路段的隐患排查、群众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存在薄弱环节,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五、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认定刘*红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充分观察路面动态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姚*香在路边行走无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刘*红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姚*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二)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刘*红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充分观察路面动态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其违法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刘*红进行相应处理。六、事故防范措施相关单位应当吸取此次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隐患排查工作,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发生。为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一)压实安全责任体系,深化专项整治攻坚各行业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核心原则,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严格对标“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工作要求,立足岗位职责、坚守属地阵地,精准梳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控重点,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常态化推进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紧盯县乡道路人、车、路、企突出风险隐患,以事故教训倒逼责任落实、补齐短板,扎实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减量控大”工作落地见效,持续压降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二)拓宽宣传宣教维度,筑牢全民安全防线统筹整合各类宣传资源,构建全方位、立体化、常态化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依托“安全生产月”“122全国交通安全日”等主题活动,结合乡村日常宣传、赶集日宣讲等契机,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电子屏滚动播报、现场讲解、村村响广播等多元形式,常态化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主动摒弃交通陋习、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树立规范出行、安全出行理念。聚焦货运企业、经营性货运驾驶人等重点群体,定期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和法规培训,通过剖析典型事故案例、播放警示宣传片,直观展现违法驾驶行为的安全危害,督促运输企业常态化落实驾驶人安全教育管理,倒逼驾驶人规范驾驶行为,严守安全行车底线。(三)从严精准执法管控,闭环整治安全隐患各执法监管部门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靶向施策,全面压实道路交通安全管控举措,持续提升执法监管质效,全力保障辖区道路通行安全有序。聚焦农村县乡道路临水临崖、急弯陡坡、村居密集等事故高发、风险突出路段,常态化开展拉网式隐患排查整治。紧盯货运车辆超速、违规通行等重点违法行为,紧盯货运运输企业、重点驾驶人等关键对象,紧盯凌晨、清晨等事故高发时段,加大路面巡逻管控和现场执法力度,从严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动态清零道路安全隐患,全方位筑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屏障。 2026年7月3日